駁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靈永存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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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mdash&mdash&mdash此僅因吾人不得不用之為經驗所以可能之所不可缺者而知之&mdash&mdash以超出經驗(吾人在此生中之存在)甚至由&mdash&mdash經驗的但全未為各種直觀所規定其内容之&mdash&mdash&ldquo我思&rdquo命題,以吾人所有之知識,推及于一切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性質,此豈可能者耶?
合理心理學之存在,不可以之為有所增益于吾人所有關于自我之知識之學說,僅以之為一種訓練耳。
合理心理學在此領域中對于思辨的理性,設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無心靈之唯物論,他方則禁阻吾人沒身于吾人在現世生活中所必須視為毫無根據之精神論。
合理心理學雖未提供積極的理論,但實警覺吾人使吾人應以&ldquo理性對于吾人探讨現世生活限界以外之問題拒絕滿足返答&rdquo,視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識自無益及浮誇之思辨轉移于有益之實踐的使用耳。
在此種實踐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經驗之對象,但其原理則自更高之源流而來,規定吾人應規整吾人之行為,一若吾人之運命到達經驗以外無限遙遠,因而遠超現世生活以外者也。
由此觀之,合理心理學之起源純由于誤解明矣。
為範疇基礎之意識統一,今誤為主體(所視為對象者)之直觀,于是乃以實體範疇應用其上。
但此統一僅為思維中之統一,僅由此統一則無對象授與,故&ldquo常以所與直觀為前提&rdquo之實體範疇不能适用于其上。
因之,此種主體乃不能知者。
範疇之主體不能由思維範疇而得&ldquo其自身為範疇對象&rdquo之概念。
蓋欲思維範疇,則主體之純粹自我意識(此為應說明者)必須預想其自身之存在。
時間表象所(本源的)根據之主體,不能即由時間表象以規定其自身在時間中之存在,其理亦正相同。
且若此後者(按即由時間表象以規定主體)不可能,則前者即由範疇以規定自我(所視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自亦不可能。
是以獲得&ldquo推廣至可能的經驗限界以外,同時又促進人類所有最高利益&rdquo之知識之期望,在思辨哲學自以為能滿足此期望之限度内,誠見其根據于欺妄,且在努力實現時即喪失其自身者也。
但吾人批判之嚴格,在證明關于經驗之對象獨斷的規定有某某事物在經驗限界以外雲雲之為不可能,所貢獻于理性者至大。
蓋若如是,則能保障理性防免一切相反之可能主張。
顧除以下二途以外,不能保障理性。
即吾人應絕無疑義必然證明吾人之命題;如不能證明之,則探究此種無力之原由,此種原由如屬吾人理性之必然的限界,則必迫使一切反對者皆服屬此種&ldquo拒斥&mdash&mdash就一切主張權能而言&mdash&mdash獨斷的主張之同一法則&rdquo。
但關于依據理性之實踐的使用原理(此與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密切聯結)以假設來生之權力乃至必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損失。
蓋純然思辨的證明,絕不能有所影響于通常之人間理性。
誠以此種證明實建立于毛發尖端其危孰甚,乃至種種學派所以維持其不墜,亦僅在使之旋轉不已有類一獨樂;且即在彼等之目中亦未見其有能建立任何事物于其上之持久基礎。
凡有益于人世之證明,皆能保持其全部價值,不使失墜,且在消除獨斷的矯妄主張,實獲得使之明晰及自然的勢力。
蓋斯時理性安居其自身所有之特殊領域即同時亦為自然秩序之目的秩序中;且因其自身不僅為理論的能力,且亦為實踐的能力,而不為自然的條件所束縛,故有正當理由擴大&ldquo目的秩序以及吾人存在&rdquo在經驗及現世之限界以外。
吾人如依據世界中生物性質之類推以判斷之,則在論究生物性質時,理性必須承認此一種原理,即任何官能、能力、沖動、乃至一切事物,無一為多餘或與其使用不相稱者,故無一事物為無目的者,正與其生存中之運命相一緻&mdash&mdash吾人如就此種類推以判斷之,則吾人應以&ldquo唯一能在其自身中包有一切此種秩序之終極目的&rdquo之人,為唯一能超越此種生物性質之造物。
人之天賦&mdash&mdash不僅其才能及享受此等才能之沖動,且在彼内部中所有超越其他一切事物之道德法則&mdash&mdash遠超越彼在現世中能自天賦所得之效用及利益,由是彼乃習知離一切功利效果,乃至身後名譽虛酬,以評衡&ldquo正值意志之純然意識&rdquo為高出其他一切價值之上者;因而感有内部之要求,由彼在現世之行為及犧牲許多現世之利益,使彼自身适合于&ldquo彼在理念中所保有之善良世界&rdquo之一員。
此種有力而不可争之證明,由吾人在周圍一切事物中所見日益增加之關于目的性之知識而益增強,并由關于創造無限量吾人所有之默思,且亦由在吾人所有知識之可能推廣中有其不受制限之處之意識及與之等量之努力之意識而益增強。
凡此種種仍留存于吾人,但我必須擯棄&ldquo純自關于吾人自身之理論的知識以理解吾人存在之必然的連續&rdquo之希望。
合理心理學在此領域中對于思辨的理性,設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無心靈之唯物論,他方則禁阻吾人沒身于吾人在現世生活中所必須視為毫無根據之精神論。
合理心理學雖未提供積極的理論,但實警覺吾人使吾人應以&ldquo理性對于吾人探讨現世生活限界以外之問題拒絕滿足返答&rdquo,視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識自無益及浮誇之思辨轉移于有益之實踐的使用耳。
在此種實踐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經驗之對象,但其原理則自更高之源流而來,規定吾人應規整吾人之行為,一若吾人之運命到達經驗以外無限遙遠,因而遠超現世生活以外者也。
由此觀之,合理心理學之起源純由于誤解明矣。
為範疇基礎之意識統一,今誤為主體(所視為對象者)之直觀,于是乃以實體範疇應用其上。
但此統一僅為思維中之統一,僅由此統一則無對象授與,故&ldquo常以所與直觀為前提&rdquo之實體範疇不能适用于其上。
因之,此種主體乃不能知者。
範疇之主體不能由思維範疇而得&ldquo其自身為範疇對象&rdquo之概念。
蓋欲思維範疇,則主體之純粹自我意識(此為應說明者)必須預想其自身之存在。
時間表象所(本源的)根據之主體,不能即由時間表象以規定其自身在時間中之存在,其理亦正相同。
且若此後者(按即由時間表象以規定主體)不可能,則前者即由範疇以規定自我(所視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自亦不可能。
是以獲得&ldquo推廣至可能的經驗限界以外,同時又促進人類所有最高利益&rdquo之知識之期望,在思辨哲學自以為能滿足此期望之限度内,誠見其根據于欺妄,且在努力實現時即喪失其自身者也。
但吾人批判之嚴格,在證明關于經驗之對象獨斷的規定有某某事物在經驗限界以外雲雲之為不可能,所貢獻于理性者至大。
蓋若如是,則能保障理性防免一切相反之可能主張。
顧除以下二途以外,不能保障理性。
即吾人應絕無疑義必然證明吾人之命題;如不能證明之,則探究此種無力之原由,此種原由如屬吾人理性之必然的限界,則必迫使一切反對者皆服屬此種&ldquo拒斥&mdash&mdash就一切主張權能而言&mdash&mdash獨斷的主張之同一法則&rdquo。
但關于依據理性之實踐的使用原理(此與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密切聯結)以假設來生之權力乃至必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損失。
蓋純然思辨的證明,絕不能有所影響于通常之人間理性。
誠以此種證明實建立于毛發尖端其危孰甚,乃至種種學派所以維持其不墜,亦僅在使之旋轉不已有類一獨樂;且即在彼等之目中亦未見其有能建立任何事物于其上之持久基礎。
凡有益于人世之證明,皆能保持其全部價值,不使失墜,且在消除獨斷的矯妄主張,實獲得使之明晰及自然的勢力。
蓋斯時理性安居其自身所有之特殊領域即同時亦為自然秩序之目的秩序中;且因其自身不僅為理論的能力,且亦為實踐的能力,而不為自然的條件所束縛,故有正當理由擴大&ldquo目的秩序以及吾人存在&rdquo在經驗及現世之限界以外。
吾人如依據世界中生物性質之類推以判斷之,則在論究生物性質時,理性必須承認此一種原理,即任何官能、能力、沖動、乃至一切事物,無一為多餘或與其使用不相稱者,故無一事物為無目的者,正與其生存中之運命相一緻&mdash&mdash吾人如就此種類推以判斷之,則吾人應以&ldquo唯一能在其自身中包有一切此種秩序之終極目的&rdquo之人,為唯一能超越此種生物性質之造物。
人之天賦&mdash&mdash不僅其才能及享受此等才能之沖動,且在彼内部中所有超越其他一切事物之道德法則&mdash&mdash遠超越彼在現世中能自天賦所得之效用及利益,由是彼乃習知離一切功利效果,乃至身後名譽虛酬,以評衡&ldquo正值意志之純然意識&rdquo為高出其他一切價值之上者;因而感有内部之要求,由彼在現世之行為及犧牲許多現世之利益,使彼自身适合于&ldquo彼在理念中所保有之善良世界&rdquo之一員。
此種有力而不可争之證明,由吾人在周圍一切事物中所見日益增加之關于目的性之知識而益增強,并由關于創造無限量吾人所有之默思,且亦由在吾人所有知識之可能推廣中有其不受制限之處之意識及與之等量之努力之意識而益增強。
凡此種種仍留存于吾人,但我必須擯棄&ldquo純自關于吾人自身之理論的知識以理解吾人存在之必然的連續&rdquo之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