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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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在我以外之事物,此種&ldquo關于我自身之意識&rdquo是否可能,即我是否能僅為一思維的存在者而存在(即非以人間形體而存在)。

     是以分析普泛所謂思維中關于我自身之意識,絕不産生&ldquo所視為對象之我自身&rdquo之知識。

    此蓋誤以關于普泛所謂思維之邏輯的說明為對象之玄學的規定也。

     如有先天的證明&ldquo一切思維的存在其自身為單純的實體,因而(自同一之證明方法推論所得者)人格與思維的存在不可分離,以及思維的存在者意識其存在與一切物質相分離而有區别&rdquo等等之可能性,則對于吾人之全部批判誠為一極大之障礙,殆為吾人所不能答複之一種反對論。

    蓋由此種進程吾人應超越感官世界而進入本體領域;無人能反對吾人有權在此種領域中更進一步乃至居住其中,且如幸運相臨當有權永久占有之。

     &ldquo一切思維的存在就本身言,為一單純的實體&rdquo雲雲之命題,乃一先天的綜合命題;此命題之為綜合的,蓋以越出其所由以出發之概念,而以其存在之形相加之于普泛所謂思維之上(即加之于思維的存在之概念之上);此命題之為先天的,蓋以所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之賓詞(單純性之賓詞)加之于其概念耳。

    于是由此所得之結論當為:先天的綜合命題,不僅如吾人以前所主張,乃與可能經驗之對象相關及以之為此種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而後可能而後可以容許;今乃以之為能應用于普泛所謂事物及物自身者&mdash&mdash此一種結論将斷送吾人之全部批判而使吾人不得不默認舊日之推理進程矣。

    但在嚴格考慮之下,吾人固未見其如是之嚴重危險。

     合理心理學之全部進程為一誤謬推理所支配,此種誤謬推理在以下之三段推理中展示之: 凡除以之主體以外所不能思維之者,亦即除為主體以外不能存在之事物,因而此為實體。

     一思維的存在-純就其為思維的存在考慮之-除以之為主體以外不能思維之。

     故思維的存在亦僅為主體存在,即為實體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關系中所能普泛思維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為可在直觀中授與者。

    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僅在思維的存在之以其自身為主體,純就其與思維及意識之統一之關系言之,并不亦就其與&mdash&mdash思維的存在所由以成為思維對象之&mdash&mdash直觀之關系言之之限度内。

    故其結論及由誤謬推理&mdash&mdash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推理(pefsophismafiguraedic-tionis)&mdash&mdash所到達者。

     吾人如憶及在原理之系統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體一節中之所論述者,則将此有名之論證歸之于一種誤謬推理,自見吾人之充分正當。

    蓋在以上兩處中所證明者,其自身能為主詞存在而絕不能為賓詞之一類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應用之任何對象&mdash&mdash關于此種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無方法決定之&mdash&mdash故此概念絕不産生知識。

    &ldquo實體&rdquo之名詞如指&ldquo所能授與之對象&rdquo言,又若實體為産生知識之事物,則必依據一永恒的直觀成為吾人所有概念之對象,唯由此實體始能授與,即為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之不可欠缺條件。

    顧在内的直觀中并無永恒者其物,蓋&ldquo我&rdquo僅為&ldquo我所思維之意識&rdquo。

    故吾人若不超出純然思維以外,吾人即無應用實體概念(即獨立自存的主體之概念)于&ldquo所視為思維的存在之自我&rdquo之必然的條件。

    與實體概念聯結之單純性概念,因實體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喪失亦随而消滅;轉變為普泛所謂思維中所有自覺意識之邏輯上之質的單一性,此種單一性不問主詞是否為複合,皆應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