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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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ip&hellip&rdquo以下至289頁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将附錄于其後,見289頁。

     以下之通論,在論究之始,頗足輔助吾人檢讨此種論據。

    我并不純以我所思維者認知對象,僅在我&mdash&mdash與一切思維由以成立之意識之統一相關&mdash&mdash規定所與直觀之限度内認知之。

    因之,我并不由于意識我自己正在思維而認知我自己,僅在我意識&mdash&mdash所視為與思維之機能相關所規定&mdash&mdash&ldquo關于我自身之直觀&rdquo時認知之。

    思維中所有自覺意識之形相其自身并非對象之概念(範疇),純為&mdash&mdash并不以應知之對象授與思維,因而亦不以我自己為對象而授與思維&mdash&mdash之一種機能。

    對象非&ldquo規定者之自我&rdquo之意識,僅為&ldquo被規定者之自我&rdquo之意識,即我所有内的直觀之意識(在其雜多能依據思維中統覺統一之普遍的條件而聯結之限度内)。

     (一)在一切判斷中,&ldquo我&rdquo為規定&ldquo構成判斷者之一類關系&rdquo之&ldquo規定者主體&rdquo。

     故必須承認常能以&ldquo我&rdquo&mdash&mdash即思維之我&mdash&mdash為主體及視為非&ldquo屬于思維之純然賓詞&rdquo之某某事物。

    此乃一自明的且實為自同的命題;但此命題之意義,并非謂所視為對象之&ldquo我&rdquo對于我自己乃獨立自存之存在者,即實體。

    後一見解(按即實體之見解)過于前一見解(按即常視為主體不屬于任何賓詞之見解)遠甚,須有&ldquo非思維中所應見及之證明事實&rdquo或(在我以思維之自我僅視為其在思維之限度内)須有我在思維中所見及者以上之證明事物。

     (二)統覺之&ldquo我&rdquo以及在一切思維活動中之&ldquo我&rdquo乃一我不能分解為多數之主體,因而指邏輯上單純之主體而言雲雲,乃已包含在&ldquo思維本身之概念&rdquo中者,故為分析命題。

    但此命題之意義并不指思維之&ldquo我&rdquo乃一單純的實體。

    蓋此種關于實體之命題,當為綜合的。

    實體概念常與直觀相關,直觀之在我内部中者,除感性的以外,不能别有其他,故完全在悟性及悟性所有思維之範圍以外。

    但當吾人謂&ldquo我&rdquo在思維中乃單純的之時,則吾人之所雲雲者乃就此思維之範圍而言者也。

    在其他事例中須以多大勞力決定之者&mdash&mdash即關于一切所表現于直觀中者,何為實體,此種實體能否為單純的(例如在物質之各部分中)&mdash&mdash而在一切表象中之最空虛表象内,一若由于天啟即能直接授與我,自當令人驚奇。

     (三)&ldquo在我所意識之一切雜多中我常同一不變&rdquo之命題,亦已包含在此等概念之自身中,故亦為分析命題。

    但此種主體之同一(關于此種同一,我能在我所有之一切表象中意識之者),并不與主體之任何直觀相關(由主體之直觀即能以主體為對象而授與吾人),故若人格之同一指在主觀所有狀态之一切變化中&ldquo一人自身所有實體(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之間一&rdquo之意識而言,則此種主體之同一不能即指為人格之同一。

    僅分析&ldquo我思&rdquo之命題,不足以證明此種命題;故證明此種命題,吾人尚須有&ldquo根據于所與直觀之種種綜合判斷&rdquo。

     (四)我以我自身之存在為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以與&ldquo在我以外之其他事物&rdquo(肉體亦在其中)相區别,亦為分析命題;蓋其他事物即我所思維為與我自身相異者。

    但我由此并不能知離去&mdash&mdash表象所由以授與我者之&m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