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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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materialitat)之概念;視為單純的實體測與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實體之同一,所視為智性的實體者,則與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聯結為一,則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當其與空間中之對象相關時,則與吾人以&ldquo與物體有交相關系&rdquo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現思維的實體為物質生活之原理,即表現為心靈(anima)及表現為動物性(animalitat)之根據。
動物性為精神性所制限又複發生靈魂不滅(immortalitat)之概念。
與此等概念相關聯,吾人乃得先驗的心理學(有人誤以此為純粹理性之學問)關于&ldquo吾人所有思維的存在之本質&rdquo之四種誤謬推理。
吾人對于此種教說,僅能以&ldquo單純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虛&rdquo之&ldquo我&rdquo之表象為其基礎,不能别有所根據;此種表象吾人且不能謂之為一概念,僅能謂之為伴随一切概念之單純意識而已。
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現者,除等于x之&ldquo思維之先驗的主體&rdquo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現。
此種主體僅由為其賓詞之思維知之,一離此等賓詞,則吾人關于此主體絕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環中徘徊,蓋因關于此種主體之任何判撕,無論何時,皆先已用此主體之表象而下判斷者。
至主體之所以有此固結不解之不便,實因意識自身非标識一特殊對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謂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稱為知識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蓋僅關于知識,吾人始能謂為我由此思維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之條件,即純為我主觀之性質者對于一切能思之事物應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斷建立于此種貌似經驗的命題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質必與自覺意識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質相同,此點驟一思之未有不覺其可驚奇者也。
至其理由則如下:吾人必須必然的先天的以&ldquo構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事物之條件之一切性質&rdquo附與種種事物。
顧關于&ldquo思維的存在&rdquo,我由任何外的經驗,亦絕不能有絲毫表象,僅由自我意識始能表現之。
故此類對象不過以我所有之此種意識轉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僅能由此種方法始表現為&ldquo思維的存在&rdquo。
但&ldquo我思&rdquo之命題,今僅想當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ldquo存在之知覺&rdquo(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純然可能性言之而已,蓋欲審察自如是單純一命題推理而來所能應用于此命題主體之性質(不問此主體實際是否存在)究為何種性質耳。
設吾人由純粹理性所得關于&ldquo普泛所謂思維存在&rdquo之知識,根據于&ldquo我思&rdquo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ldquo關于吾人之思維作用及自此等思維而來所有思維的自我之自然法則&rdquo等等觀察,則将成立一種經驗的心理學,此種經驗的心理學殆一種内感之生理學,或能說明内感之現象,但絕不能啟示&ldquo絕不屬于可能的經驗之性質(例如&ldquo單純&rdquo之性質)&rdquo,亦不能産生&ldquo關于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性質&rdquo之任何必然的知識。
故此種心理學并非合理心理學。
今因&ldquo我思&rdquo(想當然用之)之命題,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斷方式,且伴随一切範疇而為其轉輪,故自此命題之推理,僅容許悟性之先驗的使用,實顯然易見者也。
且因先驗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經驗之參雜,故吾人關于其論究進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頗有便益之預想。
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純粹心理學所有之一切賓詞論究此命題。
但①為簡潔計,宜不分段落檢讨之。
①自此&ldquo但為簡潔計
動物性為精神性所制限又複發生靈魂不滅(immortalitat)之概念。
與此等概念相關聯,吾人乃得先驗的心理學(有人誤以此為純粹理性之學問)關于&ldquo吾人所有思維的存在之本質&rdquo之四種誤謬推理。
吾人對于此種教說,僅能以&ldquo單純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虛&rdquo之&ldquo我&rdquo之表象為其基礎,不能别有所根據;此種表象吾人且不能謂之為一概念,僅能謂之為伴随一切概念之單純意識而已。
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現者,除等于x之&ldquo思維之先驗的主體&rdquo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現。
此種主體僅由為其賓詞之思維知之,一離此等賓詞,則吾人關于此主體絕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循環中徘徊,蓋因關于此種主體之任何判撕,無論何時,皆先已用此主體之表象而下判斷者。
至主體之所以有此固結不解之不便,實因意識自身非标識一特殊對象之表象,乃普泛所謂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稱為知識之限度内所有表象之方式;蓋僅關于知識,吾人始能謂為我由此思維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之條件,即純為我主觀之性質者對于一切能思之事物應同一有效,且吾人敢于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斷建立于此種貌似經驗的命題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質必與自覺意識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質相同,此點驟一思之未有不覺其可驚奇者也。
至其理由則如下:吾人必須必然的先天的以&ldquo構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事物之條件之一切性質&rdquo附與種種事物。
顧關于&ldquo思維的存在&rdquo,我由任何外的經驗,亦絕不能有絲毫表象,僅由自我意識始能表現之。
故此類對象不過以我所有之此種意識轉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僅能由此種方法始表現為&ldquo思維的存在&rdquo。
但&ldquo我思&rdquo之命題,今僅想當然用之,并不在其能包含&ldquo存在之知覺&rdquo(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内言之,推就其純然可能性言之而已,蓋欲審察自如是單純一命題推理而來所能應用于此命題主體之性質(不問此主體實際是否存在)究為何種性質耳。
設吾人由純粹理性所得關于&ldquo普泛所謂思維存在&rdquo之知識,根據于&ldquo我思&rdquo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采用&ldquo關于吾人之思維作用及自此等思維而來所有思維的自我之自然法則&rdquo等等觀察,則将成立一種經驗的心理學,此種經驗的心理學殆一種内感之生理學,或能說明内感之現象,但絕不能啟示&ldquo絕不屬于可能的經驗之性質(例如&ldquo單純&rdquo之性質)&rdquo,亦不能産生&ldquo關于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性質&rdquo之任何必然的知識。
故此種心理學并非合理心理學。
今因&ldquo我思&rdquo(想當然用之)之命題,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斷方式,且伴随一切範疇而為其轉輪,故自此命題之推理,僅容許悟性之先驗的使用,實顯然易見者也。
且因先驗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經驗之參雜,故吾人關于其論究進程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頗有便益之預想。
故吾人拟以批判之目光就純粹心理學所有之一切賓詞論究此命題。
但①為簡潔計,宜不分段落檢讨之。
①自此&ldquo但為簡潔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