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先驗辯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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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邏輯的方式,其自身中如何能包有本源的純粹的先天概念,此種概念能先于一切經驗表現對象,更切實言之,即指示&ldquo惟此能使對象之經驗的知識可能&rdquo之綜合的統一。
判斷之方式(轉變為&ldquo綜合直觀&rdquo之概念)産生&ldquo指導悟性在經驗中一切使用&rdquo之範疇。
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當其應用于在範疇指導下直觀之綜合統一時,自含有産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吾人可名之為純粹理性概念,或先驗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據原理以規定&ldquo悟性在處理經驗全體時應如何使用之道&rdquo。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機能,乃理性依據概念所産生之&ldquo知識之普遍性&rdquo所成,三段推理之自身即為一種判斷,此種判斷乃在其所有條件之全部範圍内先天的所規定者。
&ldquo卡烏斯必有死&rdquo之命題,我固能僅由悟性自經驗得之。
但我則推求包含&ldquo判斷之賓詞(普泛立言)所由以授與之條件&rdquo之一類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則為人之概念);且在我歸攝賓詞于此條件下(此條件乃就其全部範圍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後,我依據之,進而規定我所有對象之知識(卡烏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與條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範圍思維其賓詞以後,在三段推理之結論中,即限制此賓詞屬于某一對象。
與此一類條件之關系,其完全外延量,名為普遍性(universalitas)。
在直觀之綜合中,吾人具有與此相應之總體性(universitas)即條件全體。
故理性之先驗的概念實不過&mdash&mdash對于任何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之&mdash&mdash條件全體之概念。
今因惟不受條件制限者始能使條件全體可能,反言之,條件全體其自身常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純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說明之,而視為包有綜合受條件制限者之根據。
純粹理性概念之數,殆等于悟性由範疇所表現之&ldquo關系種類&rdquo之數。
故吾人第一應推求一主詞中所有斷言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二,應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項之假設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三,應推求一體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擇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
于是适有同一數目之三段推理種類,每一種類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絕不能作為賓詞之主詞;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類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ldquo分類所有項目之集團&rdquo。
純粹理性概念(條件綜合中所有全體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ldquo擴大悟性之統一(苟為可能者)至不受條件制限者&rdquo之任務加之吾人時,乃必須有之概念,且為根據于人類理性之本質者。
但此等先驗的概念并無與之适合之具體的使用,故除以&ldquo雖推窮至極限,同時亦完全自相一緻&rdquo雲雲指導悟性以外,實無其他效用。
但當吾人言及條件全體及&ldquo不受條件制限者&rdquo視為一切理性概念之通用名稱時,吾人又遇及一不能廢去之名詞,且此名詞亦由于長期誤用,以緻意義晦昧,而不能安全使用之者。
絕對的(ahsolut)之名詞即為此種&mdash&mdash就其本有之意義言乃适用于一概念,此一概念在同一國語中絕無其他名詞能正确适合之者&mdash&mdash少數名詞之一。
故若喪失此名詞,或随意使用此名詞(此等于喪失),則必随而喪失此概念自身。
且因在此種事例中其概念為理性所最注意之概念,喪失此概念自必大有害于一切先驗哲學。
絕對的之名詞今屢用以指示&ldquo某某事物之為真實乃就其自身即就其内部的性質考慮之者&rdquo。
以此種意義言之,則絕對的可能乃指其自身(interne)可能而言&mdash&mdash實際,自身可能乃對于一對象所能言及之最小限度。
在另一方面,此一名詞有時又用以指示&ldquo某某事物在一切方面皆有效,毫無制限&rdquo,例如絕對的獨裁政治,以此種意義言之,則絕對的可能乃指在一切關系中(一切方面)可能而言一此為關于事物可能性所能言及之最大限度。
吾人常見此兩種意義聯合為一。
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關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絕對不可能者。
但在大多數之事例中,此兩種意義相去甚運,我絕不能斷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關系中亦可能,即絕對可能者。
如我以後所欲說明者,絕對的必然性絕不能常依據内的必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為同義異名之事。
設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質言,為不可能者,則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為絕對的必然。
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斷為某某事物如絕對的必然,則其相反方面為内部的不可能,即以事物之絕對的必然性為内部的必然性。
蓋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異常空虛之名詞,吾人絕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屬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關系中(對于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則包有某種十分特殊之規定。
今因喪失在思辨學問為最重要之概念,絕非哲學家所漠不關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詞而謹密保存之,當亦哲學家所不能等閑視之者也。
我就廣義用此&ldquo絕對的&rdquo之名詞,以與僅比較的&mdash&mdash即在某種關系内&mdash&mdash适用有效者相對立。
蓋後者為條件所制限而前者則無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顧理性之先驗的概念,唯在指向條件綜合中之絕對的全體,除到達絕對的&mdash&mdash即在一切關系中&mdash&mdash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外,絕不中止。
蓋純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mdash&mdash僅有悟性直接應用于直觀之對象,或甯謂為應用于想象力所綜合之對象。
理性自身則專與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絕對的全體相關,而努力使在範疇中所思維之綜合統一到達完全不受條件制限者。
吾人可名此種&ldquo現象之統一&rdquo為理性之統一;由範疇所表現之統一,則名之為悟性之統一。
因而理性僅與&ldquo悟性之使用&rdquo相關,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經驗根據之限度内(蓋條件之絕對的全體之概念,不能應用于任何經驗,誠以無一經驗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僅欲規定悟性趨向&mdash&mdash悟性自身關于此種統一并無概念之&mdash&mdash某種統一之方向,以及聯結&ldquo悟性關于一切對象之種種活動&rdquo成為一絕對的全體耳。
故純粹理性概念之客觀的使用,常為超驗的,而純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則依據其性質且因其僅應用于可能的經驗,自必常為内在的。
我所謂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對于此概念,無相應之對象能在感官之經驗中授與者。
故今所研讨之純粹理性概念,乃先驗的理念。
此等理念乃純粹理性之概念,蓋因其視經驗中所得之一切知識為由條件之絕對的全體所規定者。
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質所設置,故與悟性之全體使用有必然的關系。
最後,理念乃超驗的且超越一切經驗之限界;無一适合于先驗的理念之對象,能在經驗中見及。
我若言及理念,顧就其對象而言,則又視為純粹悟性之對象,則我言之過大,即超越對象之範圍,但就其與主觀之關系而言,即就其在經驗的條件下之現實性而言,則以同一理由我又言之過狹,即其實現性甚小,蓋因理念乃一&ldquo最大限度之概念&rdquo,絕不能具體的與之符合以授與吾人者也。
今因在理性之純然思辨的使用中,後者(即在經驗的條件下規定理念之現實性者),方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絕不能實際到達之概念,即令接近亦使吾人所處之地位無異于此種概念之全然無效,故吾人談及此種概念,謂&mdash&mdash此僅一理念耳。
一切現象之絕對的全體&mdash&mdash吾人亦可謂為&mdash&mdash僅為一理念,蓋因吾人絕不能表現之于心象,故此永為一不能解決之問題。
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實踐的使用中,吾人之唯一任務在實行規律,故實踐理性之理念常能具體的實際授與吾人(雖僅部分的);此實一切理性之實踐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條件。
理念之實現,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無一定範圍以限制理念,即常在&ldquo絕對的完成之概念&rdquo之影響下實現之。
敢實踐的理念常有絕大的效果,且因其與吾人現實行為相關,實為絕對所必需者。
理性在此處确行使&ldquo其為事物原因&rdquo之力,以實現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對于此種智慧,吾人不能輕視之而謂此僅一理念而已。
反之,正因其為&ldquo必然統一一切可能的目的&rdquo之理念,故必視為根本的&mdash一最少為制限一切事物之&mdash&mdash條件,而用作一切實踐行為之标準。
吾人對于先驗的理性概念,雖謂此等概念僅為理念,但此絕不能視為其意義乃指此等概念為多餘而空虛。
蓋即此等概念不能規定任何對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為人所覺察之形相中,仍能對于悟性盡其職務而為悟性之擴大使用及一貫使用之法規。
悟性并不因此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當有之對象知識,獲得更多任何對象之知識,但為獲得此種知識計,悟性實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廣大之指導耳。
加之&mdash&mdash吾人在此處僅須提及而已&mdash&mdash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轉移至實踐概念,且在此種途徑中能維護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念與理性之思辨的知識相聯結。
凡此種種,吾人必俟之以後之說明。
依據吾人之計劃,姑置
判斷之方式(轉變為&ldquo綜合直觀&rdquo之概念)産生&ldquo指導悟性在經驗中一切使用&rdquo之範疇。
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當其應用于在範疇指導下直觀之綜合統一時,自含有産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吾人可名之為純粹理性概念,或先驗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據原理以規定&ldquo悟性在處理經驗全體時應如何使用之道&rdquo。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機能,乃理性依據概念所産生之&ldquo知識之普遍性&rdquo所成,三段推理之自身即為一種判斷,此種判斷乃在其所有條件之全部範圍内先天的所規定者。
&ldquo卡烏斯必有死&rdquo之命題,我固能僅由悟性自經驗得之。
但我則推求包含&ldquo判斷之賓詞(普泛立言)所由以授與之條件&rdquo之一類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則為人之概念);且在我歸攝賓詞于此條件下(此條件乃就其全部範圍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後,我依據之,進而規定我所有對象之知識(卡烏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與條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範圍思維其賓詞以後,在三段推理之結論中,即限制此賓詞屬于某一對象。
與此一類條件之關系,其完全外延量,名為普遍性(universalitas)。
在直觀之綜合中,吾人具有與此相應之總體性(universitas)即條件全體。
故理性之先驗的概念實不過&mdash&mdash對于任何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之&mdash&mdash條件全體之概念。
今因惟不受條件制限者始能使條件全體可能,反言之,條件全體其自身常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純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說明之,而視為包有綜合受條件制限者之根據。
純粹理性概念之數,殆等于悟性由範疇所表現之&ldquo關系種類&rdquo之數。
故吾人第一應推求一主詞中所有斷言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二,應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項之假設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三,應推求一體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擇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
于是适有同一數目之三段推理種類,每一種類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絕不能作為賓詞之主詞;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類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ldquo分類所有項目之集團&rdquo。
純粹理性概念(條件綜合中所有全體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ldquo擴大悟性之統一(苟為可能者)至不受條件制限者&rdquo之任務加之吾人時,乃必須有之概念,且為根據于人類理性之本質者。
但此等先驗的概念并無與之适合之具體的使用,故除以&ldquo雖推窮至極限,同時亦完全自相一緻&rdquo雲雲指導悟性以外,實無其他效用。
但當吾人言及條件全體及&ldquo不受條件制限者&rdquo視為一切理性概念之通用名稱時,吾人又遇及一不能廢去之名詞,且此名詞亦由于長期誤用,以緻意義晦昧,而不能安全使用之者。
絕對的(ahsolut)之名詞即為此種&mdash&mdash就其本有之意義言乃适用于一概念,此一概念在同一國語中絕無其他名詞能正确适合之者&mdash&mdash少數名詞之一。
故若喪失此名詞,或随意使用此名詞(此等于喪失),則必随而喪失此概念自身。
且因在此種事例中其概念為理性所最注意之概念,喪失此概念自必大有害于一切先驗哲學。
絕對的之名詞今屢用以指示&ldquo某某事物之為真實乃就其自身即就其内部的性質考慮之者&rdquo。
以此種意義言之,則絕對的可能乃指其自身(interne)可能而言&mdash&mdash實際,自身可能乃對于一對象所能言及之最小限度。
在另一方面,此一名詞有時又用以指示&ldquo某某事物在一切方面皆有效,毫無制限&rdquo,例如絕對的獨裁政治,以此種意義言之,則絕對的可能乃指在一切關系中(一切方面)可能而言一此為關于事物可能性所能言及之最大限度。
吾人常見此兩種意義聯合為一。
例如凡内部不可能者乃在任何關系中之不可能者,即絕對不可能者。
但在大多數之事例中,此兩種意義相去甚運,我絕不能斷言因某某事物自身可能,故在一切關系中亦可能,即絕對可能者。
如我以後所欲說明者,絕對的必然性絕不能常依據内的必然性,故不能以此二者為同義異名之事。
設某某事物之相反方面,就其内部之性質言,為不可能者,則此相反之事物自亦在一切方面中不可能,因而此事物自身為絕對的必然。
但我不能反用此推理,而斷為某某事物如絕對的必然,則其相反方面為内部的不可能,即以事物之絕對的必然性為内部的必然性。
蓋此内部的必然性在某某事例中乃一異常空虛之名詞,吾人絕不能以任何概念系屬之者,而一事物在一切關系中(對于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必然性概念,則包有某種十分特殊之規定。
今因喪失在思辨學問為最重要之概念,絕非哲學家所漠不關心之事,故我信确定概念所依存之名詞而謹密保存之,當亦哲學家所不能等閑視之者也。
我就廣義用此&ldquo絕對的&rdquo之名詞,以與僅比較的&mdash&mdash即在某種關系内&mdash&mdash适用有效者相對立。
蓋後者為條件所制限而前者則無制限适用有效者也。
顧理性之先驗的概念,唯在指向條件綜合中之絕對的全體,除到達絕對的&mdash&mdash即在一切關系中&mdash&mdash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外,絕不中止。
蓋純粹理性以一切事委之悟性&mdash&mdash僅有悟性直接應用于直觀之對象,或甯謂為應用于想象力所綜合之對象。
理性自身則專與悟性概念使用中之絕對的全體相關,而努力使在範疇中所思維之綜合統一到達完全不受條件制限者。
吾人可名此種&ldquo現象之統一&rdquo為理性之統一;由範疇所表現之統一,則名之為悟性之統一。
因而理性僅與&ldquo悟性之使用&rdquo相關,但此并非在悟性包有可能的經驗根據之限度内(蓋條件之絕對的全體之概念,不能應用于任何經驗,誠以無一經驗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僅欲規定悟性趨向&mdash&mdash悟性自身關于此種統一并無概念之&mdash&mdash某種統一之方向,以及聯結&ldquo悟性關于一切對象之種種活動&rdquo成為一絕對的全體耳。
故純粹理性概念之客觀的使用,常為超驗的,而純粹悟性概念之使用,則依據其性質且因其僅應用于可能的經驗,自必常為内在的。
我所謂理念乃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對于此概念,無相應之對象能在感官之經驗中授與者。
故今所研讨之純粹理性概念,乃先驗的理念。
此等理念乃純粹理性之概念,蓋因其視經驗中所得之一切知識為由條件之絕對的全體所規定者。
但此等理念非任意所制造者,乃由理性自身之本質所設置,故與悟性之全體使用有必然的關系。
最後,理念乃超驗的且超越一切經驗之限界;無一适合于先驗的理念之對象,能在經驗中見及。
我若言及理念,顧就其對象而言,則又視為純粹悟性之對象,則我言之過大,即超越對象之範圍,但就其與主觀之關系而言,即就其在經驗的條件下之現實性而言,則以同一理由我又言之過狹,即其實現性甚小,蓋因理念乃一&ldquo最大限度之概念&rdquo,絕不能具體的與之符合以授與吾人者也。
今因在理性之純然思辨的使用中,後者(即在經驗的條件下規定理念之現實性者),方為吾人之全部目的,且因接近于絕不能實際到達之概念,即令接近亦使吾人所處之地位無異于此種概念之全然無效,故吾人談及此種概念,謂&mdash&mdash此僅一理念耳。
一切現象之絕對的全體&mdash&mdash吾人亦可謂為&mdash&mdash僅為一理念,蓋因吾人絕不能表現之于心象,故此永為一不能解決之問題。
但因另一方面,在悟性之實踐的使用中,吾人之唯一任務在實行規律,故實踐理性之理念常能具體的實際授與吾人(雖僅部分的);此實一切理性之實踐的使用所不可欠缺之條件。
理念之實現,固常有制限及缺陷,但并無一定範圍以限制理念,即常在&ldquo絕對的完成之概念&rdquo之影響下實現之。
敢實踐的理念常有絕大的效果,且因其與吾人現實行為相關,實為絕對所必需者。
理性在此處确行使&ldquo其為事物原因&rdquo之力,以實現其概念中之所包含者;故對于此種智慧,吾人不能輕視之而謂此僅一理念而已。
反之,正因其為&ldquo必然統一一切可能的目的&rdquo之理念,故必視為根本的&mdash一最少為制限一切事物之&mdash&mdash條件,而用作一切實踐行為之标準。
吾人對于先驗的理性概念,雖謂此等概念僅為理念,但此絕不能視為其意義乃指此等概念為多餘而空虛。
蓋即此等概念不能規定任何對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為人所覺察之形相中,仍能對于悟性盡其職務而為悟性之擴大使用及一貫使用之法規。
悟性并不因此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當有之對象知識,獲得更多任何對象之知識,但為獲得此種知識計,悟性實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廣大之指導耳。
加之&mdash&mdash吾人在此處僅須提及而已&mdash&mdash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轉移至實踐概念,且在此種途徑中能維護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念與理性之思辨的知識相聯結。
凡此種種,吾人必俟之以後之說明。
依據吾人之計劃,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