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先驗辯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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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ocinati正當推理所得之概念);設無此種效力,以其貌似推理所得而竊得承認者,則可名之為推論之概念(conceptusratiocinantes僞辯的概念)。

    但因此事僅能在純粹理性之辯證的推理一章中證明之,故吾人今尚不能論究之。

    同時,正與吾人名純粹悟性概念為範疇相同,吾人對于純粹理性概念應與以一新名稱,而名之為先驗的理念。

    吾人今将說明此名稱而申述其所以正當之理由。

     第一節泛論理念 吾人之言語雖極豐富,但思索者常覺其自身缺乏嚴格适合其概念之名詞而緻惶惑,且因缺乏名詞故,彼不能實際使他人&mdash&mdash甚或其自身&mdash&mdash理解其概念。

    制造新名詞乃在言語中立法,其事鮮能有成;且在吾人求助于此最後方策以前,不如在古語陳言中檢讨,審察其中是否已備有此概念及其适切之名詞。

    即令一名詞之舊日用法,由引用此名詞者之疏忽以緻意義晦昧,但固執此名詞之特有意義(是否與本來所用之意義相同,雖仍可疑) 較之因不能使他人理解吾人之概念而緻摧毀吾人之目的者,固遠勝多矣。

     以此之故,如僅有一名詞,其設定之意義完全與某一概念相合,則因使此概念與其類似之概念相區别,乃極重要之事,故應善用此名詞,不可僅為辭藻富贍計,用為其他名詞之類同語,而應嚴密保持其自身固有之意義。

    否則此名詞極易令人不注意其唯一特有之意義,而湮沒于意義相遠之其他一群名詞中,且惟此一名詞所能保持之思想亦因而喪失矣。

     柏拉圖所用理念(idee)一名詞,其意義所在,異常明顯,不僅絕不能自感官得之,且遠超(亞裡斯多德所論究之)悟性概念,誠以在經驗中從未見及與此理念相應之事物。

     蓋在柏拉圖,理念乃事物本身之原型,非以範疇之型态僅為可能的經驗之樞鈕者。

    以柏拉圖之見解言之,理念乃自最高理性發生,自此最高源流成為人類理性所分有,人類理性今雖已非其本有之狀态,但由還憶之進程(此即名為哲學)刻苦努力以還憶今已晦昧之舊日理念。

    我今不欲在文字上論究柏拉圖所系屬于此名詞之意義。

    我僅須提示以下一點,即比較一著作者在日常談話中或在著作中,關于其論題所表現之思想而發見吾人理解其思想實遠過于彼自身,此為屢所見及之事。

    如柏拉圖因并未充分确定其概念,故有時彼之言說甚或思維,與其自身之志向相反。

     柏拉圖極知吾人之知識能力,在&ldquo僅依據綜合的統一以綴合現象,俾吾人能領悟此等現象為經驗&rdquo以外,尚感有遙為深遠之需要。

    彼知吾人之理性自然崇高其自身以形成遠超經驗領域,即并無一所與之經驗對象能與之相應,但仍須認為具有其自身之實在性,而絕非空想之知識。

     柏拉圖在實踐的領域,即在依據于自由&mdash&mdash自由又複依據于理性所特産之知識&mdash&mdash之領域中,發見其理念之主要例證。

    凡欲自經驗引申德行之概念,而使(如多數人實際之所為者)至多僅能用為極不完全一類說明之例證者,成為由此以引申知識之範型,則将使德行成為依時代環境而變遷之事物,此乃一種不容構成任何規律意義晦味之怪物。

     反之,吾人皆知如以某人為德行之範型,則&ldquo吾人所以之與所指為範型者相比較而唯一由之以判斷其價值之真實原型&rdquo,僅在吾人心中發見之。

    此真實原型乃德行之理念,至經驗之可能的對象對于此理念則僅用為例證(證明理性概念之所命令者,在某程度内能實行之)而非視作原型。

    謂世無一人其行動曾切合于所包含在德行之純粹理念中者雲雲,亦絕不足以證明此種思想之為空想。

    蓋對于&ldquo道德價值或違反道德&rdquo之任何判斷,其所以可能,亦僅由此理念;故理念實用為一切行為趨向道德完成所不可欠缺之基礎&mdash&mdash人類性質中所不可測知之障礙,雖使吾人離道德之完成甚遠。

     柏拉圖之共和國已成為諺語,視為僅能存于無聊思想家腦中之幻想的完成之顯著例證,白羅克(brucker)曾以此哲學家所雲&ldquo君主惟在參與此等理念始能統治完善&rdquo為笑談。

    但吾人則與其措詞于不能實行(此為最無聊而最有害之借口)視為無益而置之不顧,不如追求此種思想,至此大哲學家所不能領導吾人之處,則當更益努力闡發其原有意義。

     容許&mdash&mdash依據&ldquo使各人之自由與一切他人之自由相調和之法則&rdquo&mdash&mdash最大可能的人類自由之憲法(我之所以不言最大幸福者因幸福自必追随自由而來耳)實為一必須有之理念,不僅在初次制定憲法時且在一切法律中皆必奉為根本原理者也。

    蓋在制定憲法及法律之始,吾人務須将現實存在之一切障礙置之不顧,蓋此等障礙并非不可避免自人類之本性發生,乃起于一種極可矯正之原因,即在制定法律時忽視此等純粹理念故耳。

    世實無較之庸俗陳訴于所謂與理想相反之經驗雲雲,在哲學家更為有害更為無價值者。

    蓋若此等制度在适當時期已依據理念建立,且若此等理念不由消除一切善意之粗樸概念(正因其自經驗引來)所更替,則此種與理想相反之經驗絕不存在。

    立法行政愈與以上所舉之理念相調和,則刑罰愈希,故主張(如柏拉圖所主張者)在一完善之國家絕不需要刑罰,實為至理名言。

    此種完善國家固絕不能實現;但無礙于此理念之為正當,理念欲使人類之法律制度日近于最大可能的完成,乃提此極限為其範型耳。

    蓋人類所能到達之最高境域為何,理念與實現之間所有間隙之程度若何,乃無人能答&mdash&mdash或應答&mdash&mdash之問題。

    蓋其結果一以自由為斷;且超越一切特殊之制限者,即在此自由之權能中。

     但此不僅在人類理性展示真實因果作用之處,在理念成為(行為及其對象之)主動的原因之處,即在道德領域中,即就自然自身而言,柏拉圖亦正确見有&ldquo自理念起源&rdquo之明顯證據。

    一植物、一動物以及宇宙之整然有序&mdash&mdash乃至全自然界&mdash&mdash皆明顯展示彼等唯依據理念而可能者,且雖無一生物在其個體存在之情形中與此一種類中之最完全之理念相合,正如任何人不能與其心中所有視為其行動模範之&ldquo人性理念&rdquo相合,但此等理念仍完全在最高悟性中規定每一理念為一個體、為一不變之事物、以及為種種事物之根本原因。

    僅有事物之總體&mdash&mdash在其構成宇宙之交相聯結中&mdash&mdash完全适合于理念。

    吾人若就柏拉圖之表現方法,去其已甚,則此哲學家之精神自反省&ldquo物質的世界秩序&rdquo之模寫方法飛至依據目的&mdash&mdash即依據理念&mdash&mdash之世界秩序之有計劃有體系的布置,實為足值尊敬及師法之一種創業。

    但惟關于道德、立法、宗教等之原理,&mdash&mdash此處經驗自身(在關于善之事例中)乃由理念而可能者,(至理念之經驗的表現,自必常為不完全者)&mdash&mdash柏拉圖之教導始展示其異常特殊之功績。

    此功績之所以不得人之承認者,正由依據經驗的規律以判斷之耳,顧所視為原理之經驗的規律,其無效力已由其自身證明之矣。

    蓋在與自然有關之範圍内,經驗固提供規律而為真理之源泉,但關于道德法則,則經驗不幸為幻相之母矣!世無較之自&ldquo所已為者&rdquo引申規定&ldquo所應為者&rdquo之法則,或以局限&ldquo所已為者&rdquo之制限加于&ldquo所應為者&rdquo之上,更為可責難者也。

     但追求此種種意見,雖所以與哲學以特殊尊嚴,但吾人同時必須從事于平淡無奇而有實績之事業,即平整地基使其足以支持此等宏壯無比之道德殿宇是也。

    蓋此地基已為理性&mdash&mdash在其自信而無效果之搜尋秘藏中&mdash&mdash在各方實施之地下工作所腐蝕,而危及上層建築之安固矣。

    故吾人現今之任務,在得洞察純粹理性(其原理及理念)之先驗的使用,俾吾人能規定&mdash&mdash及評衡&mdash&mdash純粹理性之勢力所及,及其真實的價值。

    但在此等導言終結以前,我懇求有哲學興趣者(此較通常多數人所謂有哲學興趣者意義更為深遠)如信任我所論述,則當嚴密保持&ldquo意典&rdquo(idee理念)一名詞之本有意義,庶不緻成為通常雜亂無章用以指示各種表象之名詞之一,而使學問有所損失。

    至關于各種表象,并不缺乏其可适合之名詞,吾人固無須侵犯其中任何名詞之領域。

    今舉示其&ldquo系列的排列&rdquo如下。

     綱乃普泛所謂之表象(repraesentatio)。

    隸屬于綱者為具有意識之表象(知覺perceptio)。

    僅與主觀相關視為&ldquo主觀狀态之變狀&rdquo之知覺為感覺(sensatio),客觀的知覺為知識(cognitio)。

    知識則或為直觀,或為概念(intuitusvelconceptus)。

    前者直接與對象相關乃單一的,後者以種種事物所共有之形态間接與對象相關。

    概念或為經驗的概念,或為純粹的概念。

    純粹概念在其純然元始于悟性之限度内(并非感性之純粹心象),名為悟性概念。

    &ldquo自悟性概念所成而超越經驗可能性&rdquo之概念,為理念(idee),即理性概念。

    凡熟知此等區别者,如聞将赤色之表象稱為&ldquo意典&rdquo(ldee),必不能忍受。

     蓋此赤色表象即名之為悟性概念,亦所不許者也。

     第二節先驗的理念 先驗分析論已明示吾人,知識之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