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謂對象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之根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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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rdquo之分析的規律耳。

     第二,實在(視為純粹的肯定)在邏輯上彼此絕無抵觸之原理,若就概念之關系而言,固全然為一真實命題,但就自然或任何物自身而言,則絕無意義者也。

    蓋其間實際的抵觸,确曾發生;例如甲-乙=0之事例,即二實在聯結在同一之主體中互相消除其效果。

     此由自然中所有一切障礙及反動之進程不絕呈顯于吾人之目前者,因其依據于力,故必名之為實在的現象(realtatisphaenomena)。

    力學通論實能以先天的規律指示此種抵觸之經驗的條件,蓋力學通論乃就力之方向之相反以說明之,而此種條件全然為&ldquo實在之先驗的概念&rdquo所忽略者也。

    萊布尼茲雖未曾以以上之命題(按:即實在在邏輯上彼此絕無抵觸)為新法則,但實用之為新主張,而其後繼者則明顯采人其萊布尼茲、完爾夫學說之體系中矣。

     依據此種原理,一切害惡純為&ldquo造物&rdquo所有制限之結果,即不過否定性而已,蓋因與實在抵觸者,僅有否定。

    (此就普泛所謂事物之純然概念而言,固極真确,但就所視為現象之事物而言,則不然)。

    萊氏學徒又以聯結一切實在在一存在體中而不懼其有任何抵觸,不僅視為可能,且視為極自然者。

    蓋彼等所唯一承認之抵觸,僅為矛盾之抵觸,誠以一事物之概念其自身将因此而消滅者也。

    彼等并不容認有交相侵害之抵觸,在此種抵觸中,兩實在的根據各破壞其他實在的根據所有之效果&mdash&mdash此一種抵觸,僅在感性中所呈現于吾人之條件範圍内,始能表現于吾人者也。

     第三,萊布尼茲之單子論(diemonadologie)除其純在與悟性之關系中表現&ldquo内部及外部之區别&rdquo所有彼之表現形相以外,絕無任何根據。

    普泛所謂實體必有其某種内部性質,故此内部性質解脫一切外部關系,因而亦非他物所合成者。

    故單純性為物自身中内部所有事物之基礎。

    但實體之狀态中内部所有事物,決不能由位置、形狀、接觸或運動所成(以此等規定,一切皆為外部關系),故吾人所能賦與實體之内的狀态,除吾人所由以内向規定吾人之感官者&mdash&mdash即表象之狀态&mdash&mdash以外,絕無任何内部狀态。

    故此乃完成單子之概念者,蓋單子雖用為構成全宇宙之基本原質,但除僅由表象所成之活動能力以外,并無其他活動動力,嚴格言之,此等活動力之效能,僅限于其自身中。

     以此之故,榮氏之可能的交相作用之實體間共同相處關系之原理,自當為預定調和,而不能為物理的影響作用矣。

    蓋因一切事物純為局限于内部之事物,即其活動僅限于其自身所有之表象,故一實體之表象狀态不能與其他實體之表象狀态有任何有效之聯結。

     故必須有第三者原因規定一切實體,因而使其狀态彼此相應,且此非在各特殊事例中由偶然之特殊幹與為之(systemaassist-entiae),乃由于&mdash&mdash對于一切實體皆有效力&mdash&mdash一原因理念之統一,此等實體自必同一在此原因理念之統一中,獲得其存在及永恒性,因而亦必依據普遍的法則在此理念中獲得其交相作用之相應性。

     第四,萊布尼茲之空間時間說,使此等感性方式智性化,此全由于此先驗的反省之同一謬見而來也。

    蓋我若純由悟性表現事物之外部關系,則此僅能由事物交相作用之概念表現之;又若我欲聯結同一事物之兩種狀态,則此僅能在因果之秩序中為之。

    因之,萊布尼茲以空間為實體共同相處關系中之某種秩序,以時間為實體所有狀态之力學的繼起。

    空間時間之所視為具有其自身固有之性質而與事物無關者,萊氏則歸之于其概念之混淆,因其混淆,使吾人以純為力學的關系之方式,視為特殊的直觀,獨立自存而先于物自身者。

    故在萊氏,空間時間乃&ldquo物(實體及其狀态)自身之聯結&rdquo所有之直悟的方式;事物則為直悟的實體(substantiaenoumena)。

    且因萊氏不容感性有其特有之直觀形相,而将對象之一切表象&mdash&mdash甚至并經驗的表象&mdash&mdash皆求之于悟性中,所留存于感官者,僅為紊亂&ldquo悟性之表象&rdquo而使之畸形等等可鄙之事業而已,故除以智性化之概念對于現象亦有效力以外,萊氏并無其他可遵由之途徑。

     但即吾人由純粹悟性對于物自身能綜合的有所言說(但此為不可能者),亦仍不能适用于現象,蓋現象非表現物自身者。

    在論究現象時&mdash&mdash根據先驗的反省&mdash&mdash我常不得不在感性之條件下比較我之概念;因之空間時間非物自身所有之規定,乃現象所有之規定。

     至物自身為何,非我所知,且我亦無須知之者,蓋因事物除現象以外,絕不能呈顯吾人之目前者也。

     至其他之反省概念,亦應以同一之方法論究之。

    物質為現象的實體(substantiaphaenomenon)。

    其内屬物質之事物,我在物質所占據空間之所有一切部分中及物質所發揮之一切效果中求之,至此等事物之為外感現象,固無論也。

    故我絕不能有絕對的内部性質,而僅有相對的内部性質,且其自身亦為外部關系所構成者。

    至物質之絕對的内部性質,視為應由純粹悟性所思維者,實不過幻影而已;蓋物質非純粹悟性之對象,至其能為吾人所名為物質現象之根據之先驗的對象,則純為吾人所不能理解(即令有人能教示吾人)之某某事物。

    蓋吾人之所能理解者,僅為在直觀中附随有與吾人言語相應之某種情狀之事物。

    以吾人絕不能洞知事物内的性質為憾者,其意義如為吾人由純粹悟性不能理解所表現于吾人之事物其自身為何,則此等抱憾極不合理。

    蓋其所要求者,乃在吾人無須感官即能認知事物,直觀事物,因而吾人須有與人類所有全然不同之知識能力,且其相異并非程度之差,就直觀而言,實為種類之異&mdash&mdash易言之,吾人應非人間而為&ldquo吾人并其是否可能亦不能言,至關于其性質尤非所知&rdquo之存在物。

    由現象之觀察及分析,吾人深入自然之内部隐秘,絕無一人能言此種知識在時間中能推展至何種程度為止。

     但即以所有一切此種知識,且即令自然全部皆為吾人所知,吾人仍絕不能解答此等越出自然以外之先驗問題。

    其理由則以并未授與吾人内感以外之直觀,以觀察吾人自身之心,而感性來源之秘密,則正在此心中也。

    感性與對象之關系,及此客觀的統一之先驗的根據為何,其為甚深隐秘之事絕不容疑,故吾人(關于吾人自身亦僅由内感知之,因而視為現象)絕不能以感性為發見現象以外某某事物之最适合之探讨工具&mdash&mdash但吾人固渴望探讨此非感性之原因者也。

     純基于反省活動對于種種論斷之批判,其所以有極大效用者,實在顯露凡對于&ldquo僅在悟性中互相比較之對象&rdquo所有論斷之絕無意義,同時又證實吾人之主要論點&mdash&mdash即現象雖不視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對象中,但現象為吾人所有知識對之能具有客觀的實在性之唯一對象,易言之,關于現象實具有與其概念相應之直觀者也。

     吾人如在純然邏輯形态中反省時,則吾人僅在悟性中比較概念,以觀二者是否具有同一内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