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謂對象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之根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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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求之更進一步之條件下),與對象以意義,即加對象以定義之&mdash&mdash如是多形相。

    但範疇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義者。

    普泛所謂判斷之邏輯機能&mdash&mdash單一及多數、肯定及否定、主詞及賓辭&mdash&mdash除陷于循環定義以外,皆不能加以定義者,蓋固定義自身必為一判斷,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機能。

    是以純粹範疇,在直觀所有之雜多必須由此等邏輯機能之一思維之之限度中,不過普泛所謂事物之表象而已。

    量為僅能由&ldquo具有量之判斷&rdquo(judiciicommune)思維之之規定;實在為僅能由肯定的判斷思維之之規定;實體在其與直觀相關中,必為一切其他規定之&ldquo終極主體&rdquo之事物。

    但&ldquo須此等機能之一而不須其他機能&rdquo之事物,果為何種事物,則完全懸而未決。

    故範疇一離感性直觀之條件&mdash&mdash範疇關于此等條件具有綜合力&mdash&mdash則與任何确定之對象無關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對象以定義,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觀的概念之效力。

     ③以下四段自&ldquo吾人在此處将陷于難避之幻想&rdquo至&ldquo必須以之為此種僅屬消極意義之事物&rdquo為止,在第一版中則為以下數段: 事象在依據範疇之統一思維其為對象之限度内,名為現象。

    但若我假設&ldquo其純為悟性之對象,且能授之于&lsquo非感性的一種直觀&rsquo(即作為智性的直觀之對象(coramintuituintellectuali)而授與者)之事物&rdquo,則此等事物當名之為本體。

     顧吾人必須切記以下之點,現象之概念為先驗的感性論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證明本體之客觀的實在性,而證實分對象為現象與本體,分世界為感性世界與悟性世界(mundussensibilisetintelligibilis)之為正當,且其相異之處不僅在&ldquo關于同一事物吾人所有知識明晰不明晰之邏輯的方式&rdquo,乃在&ldquo兩種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識中授與吾人&rdquo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種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種類之不同。

    蓋若感官所表現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純為其所顯現者,則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為一事物,且為非感性的直觀一即悟性一之對象。

    易言之,其中并無感性,且唯一具有絕對客觀的實在性之一種知識,必為可能之事。

    而對象則由此種知識表現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中,事物之為吾人所知者,僅為其顯現之相。

    設果如是,則吾人頗似不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張,即不能謂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純粹知識,除為說明現象之原理以外,絕無他用,亦不能謂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僅與經驗之方式的可能性相關。

     反之,吾人應承認在範疇之經驗的使用&mdash&mdash此為感性的條件所制限者&mdash&mdash以外,尚有純粹的而又客觀的有效之使用。

    蓋有一完全與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ldquo思維其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觀之),因而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貴對象之世界&rdquo。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與某某對象相關;且因現象不過表象,故悟性使此等表象與&ldquo所視為感性直觀所有對象之某某事物&rdquo相關。

    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維者) 僅為先驗的對象;所謂先驗的對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關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吾人絕無所知,且以吾人現今所有悟性之性質而言,亦絕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為統覺統一之所依者,僅能為感性直觀中雜多統一之用。

    由于此種統一,悟性聯結雜多在一對象之概念中。

    惟此種先驗的對象,不能與感官之資料分離,蓋若分離,則無&ldquo由以思維此種對象&rdquo之事物矣。

    因之先驗的對象其自身并非知識之對象,僅為在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下現象之表象而已&mdash&mdash此一種概念能由此等現象之雜多規定之者。

     正以此故,範疇并不表現&ldquo唯能授與悟性之特殊對象&rdquo,而僅&mdash&mdash由感性中所授與之事物&mdash&mdash用以規定先驗的對象,此先驗的對象乃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概念,蓋欲因而在對象之概念下,經驗的認知現象也。

     吾人不滿足感性基體,因而欲以&ldquo唯純粹悟性能思維&rdquo之本體加之現象之上之原因,隻如以下所述。

    感性(及其領域即現象界)自身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與物自身相涉,而僅與&mdash&mdash由于吾人之主觀的性質&mdash&mdash事物所顯現之形相相關。

    此為先驗的感性論全部所引達之結論;由普泛所謂現象之概念當然亦能到達此同一結論,即&ldquo其自身非現象之某某事物&rdquo必須與現象相應。

    蓋現象一離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絕不能成為何物。

    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環論以外,現象一語必須認為已指示與某某事物有關,此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離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質(吾人直觀之方式即依據于此者),亦必為某某事物自身,即獨立于感性以外之對象。

     于是産生本體之概念。

    但此本體概念絕非積極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識,而僅指關于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思維,在此思維中我抽去屬于&ldquo感性直觀方式&rdquo之一切事物。

    但欲本體能與一切現象區别,指示一真實之對象,則僅使我之思維解脫感性直觀之一切條件,尚嫌不足;必須具有主張&mdash&mdash與感性直觀不同,此一種對象能在其中授與吾人之&mdash&mdash别一種類直觀之根據。

    否則我之思維固無矛盾,但仍屬空虛。

    且吾人從未能證明感性直感為唯一可能之直觀,所證明者,僅感性直觀之在吾人,則為唯一可能者耳。

     但吾人亦從未能證明别一種類直觀之可能。

    因之,吾人之思維,雖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體之概念,是否純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脫離感性以後,尚有任何對象留存,此尚成為一公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