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謂對象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之根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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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可能性。

    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種本體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極的擴大;蓋即謂悟性不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應用本體之名稱于物自身(所不視為現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

    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時,同時亦制限其自身,認為悟性由任何範疇亦不能認知此等本體,故必須僅在&ldquo不可知者&rdquo之名稱下思維之也。

     在近代哲學家之著作中,我發見感性世界(mundisensibilis)與悟性世界(mundiintelligibilis)之名詞,其所用之意完全與古人不同&mdash&mdash其意義固極易理解,但其結果純為空費辭說,無當于事者也。

    據其用法,有若幹哲學家以為宜以現象之總和,在其為吾人直觀之限度内,名之為感官世界,在其為吾人依據悟性法則以思維之之限度内,名之為悟性世界。

    教授觀察星空之觀察的天文學,當說明前者(感性世界);其依據哥白尼學說體系或牛頓之重力法則所教授之理論天文學,當說明後者(悟性世界)。

    但此種曲解之辭,純為僞辯的遁辭;蓋此乃由變更其意義适合吾人之方便、以期避免煩困之問題耳。

    悟性與理性二者固用之于處理現象;但所應解答之問題,則在對象不為現象(即為本體)時,悟性與理性二者是否尚有其他使用;而當對象被思維為直悟的,蓋即謂思維為僅授與悟性而不授與感官之時,則對象實作本體解。

    故問題乃在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以外&mdash&mdash乃至在牛頓之世界構成說中之悟性使用以外&mdash&mdash是否尚有先驗的使用之可能,此種先驗使用乃用之于&ldquo視為對象之本體&rdquo者。

    吾人對于此一問題,則以否定答複之。

     故當吾人謂感官表現對象如其所現之相,悟性則表現對象如其所有之相,後者所有之相雲雲,不應以此名詞之先驗的意義解之,僅應以其經驗的意義解之,蓋指對象必須被表現為經驗之對象而言,即對象應表現為在彼此互相徹底聯結中之現象,而不應表現為此等對象能離其與可能的經驗(及與任何感官)之關系而為純粹悟性之對象。

    此種純粹悟性之對象,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乃至此種先驗的或異常的知識,是否在任何條件下可能,亦絕不能為吾人所知&mdash&mdash至少此種知識與屬于吾人所有通常範疇之知識,是否同為一類,非吾人所能知。

    悟性與感性之在吾人,僅在此二者聯合行使時,始能規定對象。

     吾人如分離此二者,則有直觀而無概念,或有概念而無直觀&mdash&mdash在此二種情形中,所有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應用于任何确定的對象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種說明以後,如尚有人不願廢棄範疇之先驗的使用者,則一任彼嘗試自範疇以得綜合命題。

    蓋分析命題不能使悟性有所前進;誠以分析命題僅與&ldquo已包含在概念中者&rdquo相關,至此概念自身是否與任何對象有關,或僅指示普泛所謂思維之統一(完全抽去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決。

    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僅在欲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對于概念所能應用之對象,則非其所問。

    故其嘗試必須以綜合的及宣明的先驗的原理行之,例如&ldquo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為實體而存在,或為屬于實體之一規定而存在&rdquo,又如&ldquo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為其他某某事物&mdash&mdash即為其原因&mdash&mdash之結果而存在&rdquo雲雲。

    顧此等概念不在其與可能的經驗之關系中應用而應用之于物自身(本體)時,試問悟性能從何處獲得此等綜合命題?綜合命題,常須第三者之某某事物為媒介,借以使彼此無邏輯的(分析的)類似之概念能互相聯結,今試問在此處所有事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處?若不訴之于悟性之經驗的使用,借此與純粹的及非感性的之判斷完全脫離,則此命題絕不能建立,且即此種純粹主張之可能性,亦不能說明之。

    故&ldquo純粹的及純然悟性的對象&rdquo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應用可能之一切原理。

    蓋吾人不能思維此種直悟的對象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任何方法。

    對于此等對象留有餘地之想當然之思維,與虛空的空間相同,僅用為經驗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并不含有&mdash&mdash或啟示&mdash&mdash經驗的原理範圍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識對象。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間尚有一段: 在以上論述範疇表時,吾人曾省免對于各範疇定義之責務,蓋因吾人之目的僅在範疇之綜合的使用,故無需此種定義;且吾人無須對于所能省免者負不必負之責任。

    在吾人以概念之若幹屬性,即能達其目的而無須詳密列舉所以構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屬性時,不從事定義,努力(或宣稱)以求規定概念之完備精審,此非有所規避,實為一重要之智巧原則。

    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種審慎态度尚有其更為深遠之根據。

    誠以吾人見及即欲為範疇定義,亦非吾人之所能。

    蓋若吾人除去&mdash&mdash所以标識範疇為可能經驗的使用之概念者&mdash一感性之一切條件,而視範疇為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即先驗的使用之概念,則吾人之所能為者,僅有将判斷中之邏輯機能視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絲毫不能說明範疇如何能應用于對象,即範疇離去感性,在純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義及客觀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謂應有一種概念具有意義而又不能說明之者,其說頗奇,且不合理。

    但範疇則具有此種特殊情狀,即僅借感性之普泛條件,範疇始能具有一定意義而與任何對象相關。

    顧在此種條件自純粹範疇中除去時,則範疇所能包有者,僅為使雜多歸攝于概念下之邏輯機能而已。

    僅由此種機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絕不能知及辨别何種對象屬此概念方式,蓋因吾人已抽去&ldquo對象由之始能歸屬此概念方式&rdquo之感性條件矣。

    因之,範疇在純粹悟性概念以外,尚須有應用于普泛所謂感性之種種規定(圖型)。

    一離此種應用,則範疇即非&ldquo對象由之而為吾人所知及與其他概念相區别之概念&rdquo,而僅為&mdash&mdash一思維&ldquo可能的直觀所有之對象&rdquo,及依據悟性之某種機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