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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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 一事物之可能性,不能僅自範疇規定之,以及欲展示純粹悟性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吾人必須常具有直觀雲雲,此為最值注意之事實。

    今以關系之範疇為例。

    (一)某某事物如何能隻為主體存在,而不為其他事物之純然規定,即一事物如何能為實體;(二)如何因有某一事物存在,别一事物必須存在,即一事物如何能為原因;(三)當種種事物存在時,如何因有其中之一存在,某某事物乃與其他事物有關,繼之而起,反之亦然,即彼此交相繼起,且如何以此種方法能有實體之共同相處關系,此皆不能僅自概念規定之者也。

    此亦同一适用于其他範疇;例如一事物如何能等于事物集合之數,即如何能成為量。

     在缺乏直觀時,吾人并不知是否吾人由範疇思維對象,是否在任何處所實有對象适合此等範疇。

    由此等等觀之,吾人所能确定者,範疇自身并非知識,而純為自所與直觀以構成知識之&ldquo思維方式&rdquo。

     據此同一理由可推斷,自純然範疇不能構成任何綜合的命題。

    例如吾人不能謂在一切存在中有實體(即其僅能為主體存在而不能為賓詞之某某事物);或一切事物為量等等。

     蓋若缺乏直觀,則無&ldquo能使吾人出所與概念以外,而使此概念與其他概念相聯結&rdquo之事物。

    故純自純粹概念以證明綜合的命題&mdash&mdash例如一切偶然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雲雲&mdash&mdash曾無一人能有所成者也。

    蓋吾人僅能證明無此種關系(按即因果關系),吾人即不能理解偶然性之存在,即不能先天的由悟性以知此種事物之存在,舍此不能更進一步&mdash&mdash但由此證明,并不能推斷此種關系亦即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

    讀者如返思吾人關于因果原理之證明&mdash&mdash凡發生之一切事物,即&ldquo事件&rdquo皆預想有一原因雲雲&mdash&mdash彼即見及吾人僅能就可能的經驗之對象,證明此原理;且即如是,亦非自純粹概念證明之,僅以之為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因而以之為在經驗的直觀中所與對象之知識之原理。

    吾人當然不能否認&ldquo一切偶然之事物必有原因&rdquo之命題,一切人許其純自概念證明之。

    但斯時,偶然事物之概念已被解作非包含形相之範疇(即能思維其不存在之某某事物),而為包含關系之範疇(即&ldquo其能存在僅為其他某某事物之結果&rdquo之某某事物);此命題斯時當然為&mdash&mdash&ldquo其僅能為結果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rdquo&mdash&mdash之自同命題矣。

    就實際言,當吾人須舉引偶然的存在之例證時,必常求之于變化,非純然求之于&ldquo能思維其相反方面&rdquo之可能性。

    顧變化乃一種&ldquo事件&rdquo,就其本身言,僅由原因而可能者;故其不存在,在其自身乃可能之事。

    易言之,吾人由&ldquo某某事物其能存在僅為一原因之結果&rdquo雲雲之事實,以認知偶然性;故若一事物已假定為偶然的,則謂其有原因,實為一分析命題。

     為欲理解事物之可能性與範疇相一緻,因而證明範疇之客觀的實在性,則吾人不僅需要直觀,且常需外的直觀,此為更堪注意之事。

    例如吾人就關系之純粹概念言,吾人發見(一)為欲得與實體概念相應之直觀中所有永恒的某某事物,因而證明此實體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吾人需要空間中(物質之)直觀。

    蓋唯空間被規定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