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體系之全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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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的,而時間以及在内感中之一切事物,則在永久流轉中。

    (二)為欲展示變化為&ldquo與因果概念相應&rdquo之直觀,吾人必須以運動&mdash&mdash即在空間中之變化&mdash&mdash為吾人之例證。

    僅以此種方法,吾人始能得變化之直觀,蓋變化之可能性,絕不能由任何純粹悟性領悟之者也。

    蓋變化乃矛盾對立之規定,聯結在同一事物之存在中。

    顧自事物之一所與狀态有其相反狀态應随之而起雲雲,此不僅無例證不能為理性所考慮,且若無直觀,實為理性所不能理解者。

    其所需要之直觀,則為空間中點之運動之直觀。

    點在種種不同位置中之存在(視為相反規定之繼起),乃唯此始對于吾人産生一變化之直觀者。

    蓋吾人為欲以後使内的變化同一可以思維,則吾人必須譬喻的表現時間為一直線,及經由引長此直線(運動)之内的變化,于是以此種方法,由外的直觀,使吾人自身在種種狀态中之繼續的存在,可以理解。

    至其理由,則為一切變化如應知覺其為變化,皆以直觀中永恒的某某事物為前提,以及在内感中則并無永恒的直觀可以見及。

    最後,共同相處關系之範疇之可能性,惟由理性不能理解之;因而其客觀的實在性,僅應由直觀&mdash&mdash實僅由空間中之外的直觀&mdash&mdash規定之。

     當種種實體存在時,自一實體之存在,某某事物(所視為結果者),乃能與其他實體之存在有關随之而起,且各實體皆交相如是;易言之,因在一實體中有某某事物,在其他實體中亦必須有&mdash&mdash純由此等其他實體之存在所不能理解之&mdash&mdash某某事物,凡此吾人果如何思維其為可能?蓋此即共同相處關系之所必需者;共同相處關系不能考慮為保有在其每一事物由其實體性各完全孤立之事物間。

    萊布尼茲在其以共同相處關系歸之視為惟由悟性所思維之&ldquo世界之實體&rdquo,故不得不乞求神在其間媒介調處。

    蓋正如萊氏之所見及者,實體之共同相處關系完全不能考慮為純自實體之存在發生。

    但若吾人在空間中&mdash&mdash即在外的直觀中&mdash&mdash表現此等實體,則吾人即能使&mdash&mdash視為現象之實體之&mdash&mdash共同相處關系之可能性,完全可以理解。

    蓋表現之空間則在其自身中已先天的包含&mdash&mdash為&ldquo活動及反動之實在的關系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因而為&ldquo共同相處關系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mdash&mdash之方式的外部關系。

     所視為量之事物之可能性,及量之客觀的實在性,僅能在外的直觀中展示,以及僅由外的直觀之媒介,始能亦應用之于内感雲雲,此亦同一易于說明者也。

    但為避免煩冗計,我不得不任讀者自覓其例證耳。

     凡此等等所述極關重要,不僅證實吾人以前駁斥觀念論之說,且當吾人由純然内的意識,即由&ldquo吾人所有本性之規定&rdquo而不借外部經驗的直觀之助以論自我知識時,尤關重要,&mdash&mdash蓋以此等等所述乃指示吾人以此種知識可能性之限界者也。

     于是本節全部之最後結論如是:純粹悟性之一切原理,僅為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原理,而一切先天的綜合命題,亦唯與經驗相關&mdash&mdash此等命題之可能性,其自身實完全依據于此種關系(按即與經驗之關系)。

     ①此一節乃第二版之所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