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觀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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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觀念論
觀念論&mdash&mdash此處指實質的觀念論而言&mdash&mdash乃宣稱在吾人以外空間中所有對象之存在,或為可疑及不能證明者,或為虛僞及不可能者雲雲之理論是也。
前者為笛卡爾(descartes)之疑問的觀念論,以為僅有&ldquo我在&rdquo之唯一經驗的主張,為确實不可疑者。
後者為白克萊(berkeley)之獨斷的觀念論。
白克萊以為空間及&ldquo以空間為其不可分離之條件&rdquo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為不可能之事物;故視空間中之事物,純為空想之物。
如以空間解釋為必須屬于物自身之一種屬性,則獨斷的觀念論,自為不可避者。
蓋若如是,則空間及以空間為其條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虛構之物。
顧此種觀念論所依據之根據,在先驗感性論中,已為吾人所傾覆矣。
至疑問的觀念論則并無如是主張,僅力謂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無能力由直接的經驗證明任何存在,此種觀念論在其未發見充分證據以前,不容有決定的判斷之限度内,固極為合理而合于&ldquo思維之一貫的哲學的方法&rdquo。
故所須之證明,必須明示吾人對于外的事物,不僅想象,實具有經驗;但除由證明&ldquo笛卡爾以為不可疑之内的經驗,亦僅在假定有外的經驗而可能者&rdquo以外,則此種證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理 我自身存在之單純意識(但經驗的所規定者),證明在我以外空間中對象之存在。
證明 我意識我自身之存在,為在時間中所規定者。
顧時間之一切規定,皆以知覺中某某永恒事物為前提。
但此永恒者不能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蓋我在時間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規定,僅由此永恒者。
故此永恒者之知覺,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我知覺其在我以外現實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
今以我在時間中存在之意識,必然與&ldquo此時間規定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之意識相結合;故此意識必然與其為時間規定之條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聯結。
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識同時即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識。
注一、在以上之證明中,可見觀念論之所戲弄者,返報之于其自身,且其食報亦極為公平。
蓋觀念論主張唯一之直接的經驗為内的經驗,吾人僅能由此内的經驗以推論外的事物&mdash&mdash且此種推論與吾人自所與結果以推論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僅在不确實之方法中推論而已。
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誤歸之外的事物之&ldquo表象之原因&rdquo,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
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已說明外的經驗實為直接的,以及内的經驗&mdash&mdash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識而為吾人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mdash&mdash僅由此外的經驗而可能者,&ldquo我在&rdquo之表象&mdash&mdash此為表現能伴随一切思維之意識&mdash&mdash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觀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關于此主觀之任何知識,故亦不包括任何經驗的知識,即不包括此主觀之經驗。
蓋在經驗,則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維以外,吾人尚須有直觀,在此&ldquo我在&rdquo之事例中,則尚須有内的直觀,此主觀必須就内的直觀&mdash&mdash即時間&mdash&mdash規定之也。
惟其如是,故欲規定此主觀,則外的對象絕不可缺;因而謂内的經驗自身之可能,僅為間接的,即僅由外的經驗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認知能力在經驗中即在時間規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與此定理相合。
不僅吾人除由其與空間中之永恒者相關之&ldquo外的關系中之變易&rdquo(運動,例如與地球上之對象相關之太陽運動)以外,不能知覺時間中之任何規定,且吾人所能以實體概念根據其上之永恒者(所視為直觀者)亦除物質以外,别無所謂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經驗得來,乃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時間規定之必然的條件,亦即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mdash&mdash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規定吾人自身之存在&mdash&mdash内感之規定。
在&ldquo我&rdquo之表象中,關于我自身之意識并非直觀,純為一思維的主觀自發性之智性的表象。
故此&ldquo我&rdquo并不具有絲毫直觀之賓詞,此種賓詞所視為永恒者,能用之為内感中時間規定之所依者。
正與不可入性用為物質之經驗的直觀之所依者之方法相類。
注三、關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識其所以可能,須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實即能推斷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觀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蓋外物之表象,頗能純為想象力之所産(如在夢中及幻想中)。
此種表象純為以前所有外的知覺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覺,則如以上所說明,僅由外的對象之實在而可能者。
吾人此處所欲證明者,乃普泛所謂内的經驗僅由普
前者為笛卡爾(descartes)之疑問的觀念論,以為僅有&ldquo我在&rdquo之唯一經驗的主張,為确實不可疑者。
後者為白克萊(berkeley)之獨斷的觀念論。
白克萊以為空間及&ldquo以空間為其不可分離之條件&rdquo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為不可能之事物;故視空間中之事物,純為空想之物。
如以空間解釋為必須屬于物自身之一種屬性,則獨斷的觀念論,自為不可避者。
蓋若如是,則空間及以空間為其條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虛構之物。
顧此種觀念論所依據之根據,在先驗感性論中,已為吾人所傾覆矣。
至疑問的觀念論則并無如是主張,僅力謂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無能力由直接的經驗證明任何存在,此種觀念論在其未發見充分證據以前,不容有決定的判斷之限度内,固極為合理而合于&ldquo思維之一貫的哲學的方法&rdquo。
故所須之證明,必須明示吾人對于外的事物,不僅想象,實具有經驗;但除由證明&ldquo笛卡爾以為不可疑之内的經驗,亦僅在假定有外的經驗而可能者&rdquo以外,則此種證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理 我自身存在之單純意識(但經驗的所規定者),證明在我以外空間中對象之存在。
證明 我意識我自身之存在,為在時間中所規定者。
顧時間之一切規定,皆以知覺中某某永恒事物為前提。
但此永恒者不能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蓋我在時間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規定,僅由此永恒者。
故此永恒者之知覺,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我知覺其在我以外現實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
今以我在時間中存在之意識,必然與&ldquo此時間規定所以可能之條件&rdquo之意識相結合;故此意識必然與其為時間規定之條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聯結。
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識同時即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識。
注一、在以上之證明中,可見觀念論之所戲弄者,返報之于其自身,且其食報亦極為公平。
蓋觀念論主張唯一之直接的經驗為内的經驗,吾人僅能由此内的經驗以推論外的事物&mdash&mdash且此種推論與吾人自所與結果以推論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僅在不确實之方法中推論而已。
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誤歸之外的事物之&ldquo表象之原因&rdquo,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
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已說明外的經驗實為直接的,以及内的經驗&mdash&mdash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識而為吾人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mdash&mdash僅由此外的經驗而可能者,&ldquo我在&rdquo之表象&mdash&mdash此為表現能伴随一切思維之意識&mdash&mdash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觀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關于此主觀之任何知識,故亦不包括任何經驗的知識,即不包括此主觀之經驗。
蓋在經驗,則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維以外,吾人尚須有直觀,在此&ldquo我在&rdquo之事例中,則尚須有内的直觀,此主觀必須就内的直觀&mdash&mdash即時間&mdash&mdash規定之也。
惟其如是,故欲規定此主觀,則外的對象絕不可缺;因而謂内的經驗自身之可能,僅為間接的,即僅由外的經驗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認知能力在經驗中即在時間規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與此定理相合。
不僅吾人除由其與空間中之永恒者相關之&ldquo外的關系中之變易&rdquo(運動,例如與地球上之對象相關之太陽運動)以外,不能知覺時間中之任何規定,且吾人所能以實體概念根據其上之永恒者(所視為直觀者)亦除物質以外,别無所謂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經驗得來,乃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時間規定之必然的條件,亦即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mdash&mdash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規定吾人自身之存在&mdash&mdash内感之規定。
在&ldquo我&rdquo之表象中,關于我自身之意識并非直觀,純為一思維的主觀自發性之智性的表象。
故此&ldquo我&rdquo并不具有絲毫直觀之賓詞,此種賓詞所視為永恒者,能用之為内感中時間規定之所依者。
正與不可入性用為物質之經驗的直觀之所依者之方法相類。
注三、關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識其所以可能,須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實即能推斷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觀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蓋外物之表象,頗能純為想象力之所産(如在夢中及幻想中)。
此種表象純為以前所有外的知覺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覺,則如以上所說明,僅由外的對象之實在而可能者。
吾人此處所欲證明者,乃普泛所謂内的經驗僅由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