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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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
(一)在直觀中及在概念中,凡與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合者,為可能的。
(二)凡與經驗之質料的條件&mdash&mdash即與感覺&mdash&mdash相結合者,為現實的。
(三)在其與現實的事物聯結中,凡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條件規定之者,為必然的(即其存在為必然的)。
證明 形相之範疇具有此種特質,即規定一對象時,并不絲毫擴大&mdash&mdash此等範疇作為賓詞與之系屬之&mdash&mdash概念。
此等範疇僅表現概念與知識能力之關系。
乃至當一事物之概念已極完備時,我仍能研問此對象僅為可能的,抑或又為現實的,如為現實的,是否又為必然的。
由此在對象自身中,并無新增之規定為吾人所思及;其問題所在,僅為對象及其所有一切規定如何與悟性及悟性之經驗的使用、經驗的判斷力、以及在應用于經驗時之理性等等相關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過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經驗的使用中之說明耳;同時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範疇于其純然經驗的使用,而不容許其先驗的使用。
蓋此等範疇若非具有純粹邏輯的意義,分析的以表現&ldquo思維之方式&rdquo,而與事物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相關聯,則必與&mdash&mdash知識之對象惟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mdash&mdash可能的經驗及其綜合的統一有關。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準要求事物之概念應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一緻。
但此公準&mdash&mdash即普泛所謂經驗之客觀的方式&mdash&mdash包含對象之知識所必須之一切綜合。
包含綜合之一概念,其綜合如不屬于經驗,即或為來自經驗者(在此種事例中為經驗的概念)或為普泛所謂經驗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在此種事例中則為純粹概念),則此概念應視為空洞而與任何對象無關者。
在後一事例中(即為經驗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者),其概念仍屬于經驗,以其對象僅能在經驗中見之。
蓋由先天的綜合概念所思維之對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構成&ldquo對象之經驗的知識之方式&rdquo之綜合中求之,試問吾人将從何處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須不包有任何矛盾,固為一必需之邏輯條件;但此絕不足以規定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即絕不足以規定&ldquo由概念所思維此一對象&rdquo之可能性。
例如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概念,其中并無矛盾,蓋因二直線之概念及此二線連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圖形之意義。
故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與空間中圖形之構成有關,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間及其規定所有之條件耳。
但此等條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于可能的事物者,蓋因此等條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
吾人今将進而說明此&ldquo可能性之公準&rdquo之廣大效用及影響。
我若表現一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變易之事物皆屬于其狀态,顧我絕不能自此種概念以知此一種類之事物為可能的。
我又或表現某某事物之性質如是,即此事物設定,則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繼之而起,此确思維之而無矛盾者;但此種思維,并無方法使吾人能判斷此種性質(因果作用)是否應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見之。
最後我能表現如是性質之繁異事物(實體),即一事物之狀态常負有其他事物狀态中之某某結果,且此種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絕不能自此等概念(僅含有任意的綜合者)以規定此一種類之關系是否能屬于任何可能的事物。
僅由此種事實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現一切經驗中所有之知覺關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其先驗的真理,此真理雖不能脫離&ldquo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及&mdash&mdash對象惟在其中始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之&mdash&mdash綜合的統一&rdquo之一切關系,但實離經驗而獨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顯于吾人之知覺質料,以構成實體、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無經驗自身所産生之聯結範例,則吾人殆陷于空想,絕不見其有絲毫可能性之征候,蓋吾人既非直接自經驗獲得此等概念,在構成此等概念時,又不以經驗為吾人之訓導。
此等空想的概念與範疇不同,其能獲得可能性之性格
(二)凡與經驗之質料的條件&mdash&mdash即與感覺&mdash&mdash相結合者,為現實的。
(三)在其與現實的事物聯結中,凡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條件規定之者,為必然的(即其存在為必然的)。
證明 形相之範疇具有此種特質,即規定一對象時,并不絲毫擴大&mdash&mdash此等範疇作為賓詞與之系屬之&mdash&mdash概念。
此等範疇僅表現概念與知識能力之關系。
乃至當一事物之概念已極完備時,我仍能研問此對象僅為可能的,抑或又為現實的,如為現實的,是否又為必然的。
由此在對象自身中,并無新增之規定為吾人所思及;其問題所在,僅為對象及其所有一切規定如何與悟性及悟性之經驗的使用、經驗的判斷力、以及在應用于經驗時之理性等等相關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過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經驗的使用中之說明耳;同時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範疇于其純然經驗的使用,而不容許其先驗的使用。
蓋此等範疇若非具有純粹邏輯的意義,分析的以表現&ldquo思維之方式&rdquo,而與事物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等相關聯,則必與&mdash&mdash知識之對象惟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mdash&mdash可能的經驗及其綜合的統一有關。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準要求事物之概念應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條件相一緻。
但此公準&mdash&mdash即普泛所謂經驗之客觀的方式&mdash&mdash包含對象之知識所必須之一切綜合。
包含綜合之一概念,其綜合如不屬于經驗,即或為來自經驗者(在此種事例中為經驗的概念)或為普泛所謂經驗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在此種事例中則為純粹概念),則此概念應視為空洞而與任何對象無關者。
在後一事例中(即為經驗所依據之先天的條件者),其概念仍屬于經驗,以其對象僅能在經驗中見之。
蓋由先天的綜合概念所思維之對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構成&ldquo對象之經驗的知識之方式&rdquo之綜合中求之,試問吾人将從何處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須不包有任何矛盾,固為一必需之邏輯條件;但此絕不足以規定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即絕不足以規定&ldquo由概念所思維此一對象&rdquo之可能性。
例如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概念,其中并無矛盾,蓋因二直線之概念及此二線連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圖形之意義。
故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與空間中圖形之構成有關,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間及其規定所有之條件耳。
但此等條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于可能的事物者,蓋因此等條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
吾人今将進而說明此&ldquo可能性之公準&rdquo之廣大效用及影響。
我若表現一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變易之事物皆屬于其狀态,顧我絕不能自此種概念以知此一種類之事物為可能的。
我又或表現某某事物之性質如是,即此事物設定,則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繼之而起,此确思維之而無矛盾者;但此種思維,并無方法使吾人能判斷此種性質(因果作用)是否應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見之。
最後我能表現如是性質之繁異事物(實體),即一事物之狀态常負有其他事物狀态中之某某結果,且此種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絕不能自此等概念(僅含有任意的綜合者)以規定此一種類之關系是否能屬于任何可能的事物。
僅由此種事實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現一切經驗中所有之知覺關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其先驗的真理,此真理雖不能脫離&ldquo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及&mdash&mdash對象惟在其中始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之&mdash&mdash綜合的統一&rdquo之一切關系,但實離經驗而獨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顯于吾人之知覺質料,以構成實體、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無經驗自身所産生之聯結範例,則吾人殆陷于空想,絕不見其有絲毫可能性之征候,蓋吾人既非直接自經驗獲得此等概念,在構成此等概念時,又不以經驗為吾人之訓導。
此等空想的概念與範疇不同,其能獲得可能性之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