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驗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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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驗之類推
類推之原理為:經驗僅由&ldquo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rdquo而可能者。
① 證明 經驗為經驗的知識,即由知覺規定一對象之知識。
故經驗乃知覺之綜合,并不包含在知覺中,其自身在一意識中包含知覺所有雜多之綜合的統一。
此種綜合的統一,構成感官對象之任何知識之本質事物,即在經驗中與純然直觀或感官之感覺有區别者。
顧在經驗中,知覺僅在偶然之順序中集合,故在知覺自身中,并不&mdash&mdash且不能&mdash&mdash啟示其有規定知覺聯結之必然性。
蓋感知,僅集合經驗的直觀之雜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發見&ldquo規定所聯結之現象應具有在空間時間中聯結的存在&rdquo之任何必然性表象。
但因經驗乃經由知覺之對象知識,故&ldquo雜多之存在&rdquo中所包含之關系,應在經驗中表現為非适在時間中所構成之關系,乃客觀的存在時間中之關系。
然因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對象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能由對象在普泛所謂時間中所有之關系而成,因而僅由&ldquo先天的聯結對象&rdquo之概念而成。
因此等概念常帶有必然性,故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也。
②時間之三種形相為延續、繼續及同時存在。
故時間中所有現象之一切關系,亦當有三種規律,且此等規律自應先于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者。
一切現象之存在,由此等規律始能就一切時間之統一形相規定之。
三種類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據&mdash&mdash就一切經驗的意識,即就一切知覺在時間之一切刹那&mdash&mdash統覺之必然的統一。
以此種統一先天的為經驗的意識之基礎,故以上之原理依據一切現象&mdash&mdash就其時間中之關系而言&mdash一之綜合的統一。
蓋本源的統覺與内感(一切表象之總和)相關,且先天的與内感之方式相關,即與&ldquo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之時間順序&rdquo相關。
一切此種雜多,就其時間關系而言,必須聯結在本源的統覺中。
此為統覺之先天的先驗統一所要求者,凡屬于我之知識(即屬于我之統一的知識者)之一切事物即能為我之對象者,皆須與此要求相合。
一切知覺在時間關系中所有此種綜合統一(以其為先天的所規定者),乃一種法則,即&ldquo一切經驗的時間規定,必須從屬普遍的時間規定&rdquo。
故吾人今所論究之經驗之類推,必須為如是叙述之規律。
此類原理具有此種特質,即并不關涉現象及其經驗的直觀之綜合,乃僅與現象之存在及與其存在相關&ldquo現象相互間之關系&rdquo有涉。
顧某某事物在現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規定之,即其綜合之規律能立時授與吾人,蓋即謂能在一切呈顯吾人目前之經驗的事例中,展示此種先天的直觀之要素。
但現象之存在,則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種方法設法推斷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蓋即不能預測&ldquo其經驗直觀與其他直觀所由以區别之形狀&rdquo。
以前二種原理乃所以使數學能應用于現象者,我名之為數學的原理,此等原理與現象之所以可能有關,且教示吾人現象(就現象之直觀及其知覺中之實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據數學的綜合之規律産生。
此二種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數量,以及能規定&ldquo現象為量&rdquo。
例如我能先天的規定(即能構成)太陽光之感覺度量,由二十萬倍月光之發光度量結合而成。
故此類第一原理可名之為構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現象之存在,從屬先天的規律之原理,則大異于是。
蓋因存在不能為吾人所構成,故此類原理僅能應用于存在之關系,且僅能産生規整的原理(regulativ)。
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預測。
但若一知覺在&ldquo與其他知覺相關之時間關系&rdquo中授與吾人時,則即此其他知覺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斷定此其他知覺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張在此其他知覺之存在中,必然與此一知覺在此種時間形相中聯結。
在哲學中之類推,與在數學中所表現之類推,異常不同。
在數學中類推乃表顯兩種量的關系相等之公式,而常為構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項,則第四項即可由之而得,蓋即能構成之者也。
但在哲學中,其類推非兩種量的關系之相等,乃兩種質的關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項,吾人所能先天的獲得之知識,僅為其與第四項之關系,而非第四項自身。
但此關系能産生&ldquo使吾人在經驗中尋求第四項&rdquo之規律,及&ldquo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項&rdquo之标識。
故經驗之類推,僅為依據之則經驗統一能自知覺發生之一類規律。
并不教示吾人純然知覺或普泛所謂經驗的直觀之自身如何發生。
故此經驗之類推,非對象(即現象)之構成的原理,而僅為規整的原理。
關涉純然直觀之綜合(即現象之方式之綜合),知覺之綜合(即知覺之質料之綜合)及經驗之綜合(即此類知覺之關系之綜合)等等之&ldquo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rdquo,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張。
蓋此類公準納為規整的原理,至其與數學的(構成的)原理區别之點,則不在确實性&mdash&mdash蓋兩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實性者&mdash&mdash而在其證明之性質,即因直觀的性質(以及直觀的證明之性質),乃後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論之點,凡關于綜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類推之有意義及效力,僅以其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為先驗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證明者亦僅在其經驗的使用;故現象非隻應包攝在範疇下,乃應包攝在範疇之圖型下。
蓋若此等原理所應與之相關之對象而為物自身,則對于對象欲先天的綜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
但此等對象僅為現象;且關于對象之完全知識&mdash&mdash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機能,最後必須在促進此類知識&mdash&mdash純為吾人關于對象之可能的經驗。
故此等原理除為現象綜合中經驗的知識之統一條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
但此種統一,僅能在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中思維之。
至範疇則表現其不為感性條件所限制之一種機能,且包含此種圖型之統一(在此種圖型僅為普泛所謂綜合之圖型之限度内)。
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當理由僅依據&mdash&mdash不過與概念之邏輯的普遍的統一相比附之&mdash&mdash一種類推以聯結表象。
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範疇,但在應用範疇于現象時,吾人則以範疇之圖型代範疇,以之為範疇運用之關鍵,或甯使圖型與範疇并立,為範疇之制限條件,一若成為可稱之為範疇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經驗之類推 類推之普泛的原理為:一切現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從屬&ldquo規定現象在一時間中彼此間相直關系&rdquo之規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類推 實體永恒性之原理 在現象之一切變易中,實體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無增減。
①證明②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惟在視為基體(substrate)之時間中(為内的直觀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現同時存在或繼續。
故&ldquo現象之一切變化皆應在其中思維&rdquo之時間,留存不變。
蓋時間乃&ldquo繼續或同時存在&rdquo唯在其中或以之為其規定始能表現于吾人。
顧時間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覺者。
因之,在知覺之對象中,即在現象中,必須有表現普泛所謂時間之基體;一切變易或同時存在,在其被感知時,必須在此種基體中,及由現象與此基體之關系而知覺之。
但一切實在者之基體,即&ldquo一切屬于事物存在者&rdquo之基體,為實體;而一切屬于存在之事物,僅能思維為實體之一種規定。
故永恒者&mdash&mdash現象之一切時間關系惟與此永恒者相關始能規定之&mdash&mdash乃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即現象中之實在者,且為一切變易之基體,永為同一而不變者。
以實體在其存在中為不變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不能有所增減。
吾人對于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故常為變易的。
故若僅由感知,則吾人絕不能規定此種雜多(視為經驗之對象者)是否同時存在,抑或繼續的。
蓋欲規定同時或繼續,吾人須有存在一切時間之基本的根據,即須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變易及同時存在,則僅為此永恒者存在之種種方法(時間之形相)而已。
同時及繼續,乃時間中之唯一關系,故時間關系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為可能。
易言之,永恒者乃&ldquo時間自身之經驗的表象&rdquo之基體;時間之任何規定,惟在此基體中始成為可能。
永恒性為現象之一切存在、一切變易、及一切并存之&ldquo常住不變之所依者&rdquo,表現普泛所謂之時間。
蓋變易并不影響時間自身,僅影響時間中之現象。
(同時存在并非時間自身之形相;蓋時間無一部分為同時存在考;一切時間皆互相繼起者)。
吾人若以繼續歸之于時間自身,則吾人必須思維尚有使繼起在其中成為可能之别一時間。
在時間系列種種不同部分中之存在,僅由永恒者始獲得,可名為延續之一種量。
蓋在僅僅繼續中,存在常生滅無已,絕不具有絲毫之量。
故無此永恒者則無時間關系。
顧時間為不能知覺其自身者;故現象中之永恒者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因而又為&ldquo使知覺即經驗之一切綜合的統一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
于是時間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變易,應純然視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
在一切現象中,永恒者乃對象自身,即視為現象之實體;反之,變易或能變易之一切事物,則僅屬于實體或種種實體之存在途徑,即屬于此等實體之規定。
以我所見,一切時代中,不僅哲學家即常識亦皆承認此永恒性為現象所有一切變易之基體,且常以此為不容疑者。
關于此點,哲學家與常識間之不同,僅在哲學家申說更為明确,謂通貫世界之一切變易中,實體永存,所變者僅其屬性耳。
但我實未見有企圖證明此明顯之綜合命題者。
且實罕有以此命題列在此等純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則之首列者(此為此命題所應屬之位置)。
實體乃永恒者之命題,誠為意義重複之命題。
蓋此永恒性為吾人應用實體範疇于現象之唯一根據;吾人首應證明現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轉變僅為此永恒者存在之規定。
但此種證明因其與先天
① 證明 經驗為經驗的知識,即由知覺規定一對象之知識。
故經驗乃知覺之綜合,并不包含在知覺中,其自身在一意識中包含知覺所有雜多之綜合的統一。
此種綜合的統一,構成感官對象之任何知識之本質事物,即在經驗中與純然直觀或感官之感覺有區别者。
顧在經驗中,知覺僅在偶然之順序中集合,故在知覺自身中,并不&mdash&mdash且不能&mdash&mdash啟示其有規定知覺聯結之必然性。
蓋感知,僅集合經驗的直觀之雜多而已;吾人在其中不能發見&ldquo規定所聯結之現象應具有在空間時間中聯結的存在&rdquo之任何必然性表象。
但因經驗乃經由知覺之對象知識,故&ldquo雜多之存在&rdquo中所包含之關系,應在經驗中表現為非适在時間中所構成之關系,乃客觀的存在時間中之關系。
然因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對象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能由對象在普泛所謂時間中所有之關系而成,因而僅由&ldquo先天的聯結對象&rdquo之概念而成。
因此等概念常帶有必然性,故經驗僅由知覺之必然的聯結之表象而可能者也。
②時間之三種形相為延續、繼續及同時存在。
故時間中所有現象之一切關系,亦當有三種規律,且此等規律自應先于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者。
一切現象之存在,由此等規律始能就一切時間之統一形相規定之。
三種類推之普泛的原理,依據&mdash&mdash就一切經驗的意識,即就一切知覺在時間之一切刹那&mdash&mdash統覺之必然的統一。
以此種統一先天的為經驗的意識之基礎,故以上之原理依據一切現象&mdash&mdash就其時間中之關系而言&mdash一之綜合的統一。
蓋本源的統覺與内感(一切表象之總和)相關,且先天的與内感之方式相關,即與&ldquo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之時間順序&rdquo相關。
一切此種雜多,就其時間關系而言,必須聯結在本源的統覺中。
此為統覺之先天的先驗統一所要求者,凡屬于我之知識(即屬于我之統一的知識者)之一切事物即能為我之對象者,皆須與此要求相合。
一切知覺在時間關系中所有此種綜合統一(以其為先天的所規定者),乃一種法則,即&ldquo一切經驗的時間規定,必須從屬普遍的時間規定&rdquo。
故吾人今所論究之經驗之類推,必須為如是叙述之規律。
此類原理具有此種特質,即并不關涉現象及其經驗的直觀之綜合,乃僅與現象之存在及與其存在相關&ldquo現象相互間之關系&rdquo有涉。
顧某某事物在現象中所由以被吾人感知之方法,固能先天的規定之,即其綜合之規律能立時授與吾人,蓋即謂能在一切呈顯吾人目前之經驗的事例中,展示此種先天的直觀之要素。
但現象之存在,則不能先天的知之;且即容吾人以任何此種方法設法推斷某某事物存在,吾人亦不能确定的知之,蓋即不能預測&ldquo其經驗直觀與其他直觀所由以區别之形狀&rdquo。
以前二種原理乃所以使數學能應用于現象者,我名之為數學的原理,此等原理與現象之所以可能有關,且教示吾人現象(就現象之直觀及其知覺中之實在者二者而言)如何能依據數學的綜合之規律産生。
此二種原理皆所以使吾人使用數量,以及能規定&ldquo現象為量&rdquo。
例如我能先天的規定(即能構成)太陽光之感覺度量,由二十萬倍月光之發光度量結合而成。
故此類第一原理可名之為構成的原理(konstitutiv)。
但在欲使現象之存在,從屬先天的規律之原理,則大異于是。
蓋因存在不能為吾人所構成,故此類原理僅能應用于存在之關系,且僅能産生規整的原理(regulativ)。
是以吾人不能期望其有公理或預測。
但若一知覺在&ldquo與其他知覺相關之時間關系&rdquo中授與吾人時,則即此其他知覺并不确定,因而吾人不能斷定此其他知覺為何及其量如何,但吾人仍能主張在此其他知覺之存在中,必然與此一知覺在此種時間形相中聯結。
在哲學中之類推,與在數學中所表現之類推,異常不同。
在數學中類推乃表顯兩種量的關系相等之公式,而常為構成的;故在比例式中,若已得其三項,則第四項即可由之而得,蓋即能構成之者也。
但在哲學中,其類推非兩種量的關系之相等,乃兩種質的關系之相等;故自己知之三項,吾人所能先天的獲得之知識,僅為其與第四項之關系,而非第四項自身。
但此關系能産生&ldquo使吾人在經驗中尋求第四項&rdquo之規律,及&ldquo由之而能探索第四項&rdquo之标識。
故經驗之類推,僅為依據之則經驗統一能自知覺發生之一類規律。
并不教示吾人純然知覺或普泛所謂經驗的直觀之自身如何發生。
故此經驗之類推,非對象(即現象)之構成的原理,而僅為規整的原理。
關涉純然直觀之綜合(即現象之方式之綜合),知覺之綜合(即知覺之質料之綜合)及經驗之綜合(即此類知覺之關系之綜合)等等之&ldquo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rdquo,亦能适用此同一之主張。
蓋此類公準納為規整的原理,至其與數學的(構成的)原理區别之點,則不在确實性&mdash&mdash蓋兩方皆具有先天的确實性者&mdash&mdash而在其證明之性質,即因直觀的性質(以及直觀的證明之性質),乃後者所特有者也。
就今所論之點,凡關于綜合的原理所言者,尤宜特别注重之,即此等類推之有意義及效力,僅以其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而非以其為先驗的使用之原理;而此等原理之能被證明者亦僅在其經驗的使用;故現象非隻應包攝在範疇下,乃應包攝在範疇之圖型下。
蓋若此等原理所應與之相關之對象而為物自身,則對于對象欲先天的綜合的有所知,殆完全不可能。
但此等對象僅為現象;且關于對象之完全知識&mdash&mdash先天的原理之唯一機能,最後必須在促進此類知識&mdash&mdash純為吾人關于對象之可能的經驗。
故此等原理除為現象綜合中經驗的知識之統一條件以外,不能有其他目的。
但此種統一,僅能在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中思維之。
至範疇則表現其不為感性條件所限制之一種機能,且包含此種圖型之統一(在此種圖型僅為普泛所謂綜合之圖型之限度内)。
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當理由僅依據&mdash&mdash不過與概念之邏輯的普遍的統一相比附之&mdash&mdash一種類推以聯結表象。
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範疇,但在應用範疇于現象時,吾人則以範疇之圖型代範疇,以之為範疇運用之關鍵,或甯使圖型與範疇并立,為範疇之制限條件,一若成為可稱之為範疇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經驗之類推 類推之普泛的原理為:一切現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從屬&ldquo規定現象在一時間中彼此間相直關系&rdquo之規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類推 實體永恒性之原理 在現象之一切變易中,實體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無增減。
①證明②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惟在視為基體(substrate)之時間中(為内的直觀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現同時存在或繼續。
故&ldquo現象之一切變化皆應在其中思維&rdquo之時間,留存不變。
蓋時間乃&ldquo繼續或同時存在&rdquo唯在其中或以之為其規定始能表現于吾人。
顧時間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覺者。
因之,在知覺之對象中,即在現象中,必須有表現普泛所謂時間之基體;一切變易或同時存在,在其被感知時,必須在此種基體中,及由現象與此基體之關系而知覺之。
但一切實在者之基體,即&ldquo一切屬于事物存在者&rdquo之基體,為實體;而一切屬于存在之事物,僅能思維為實體之一種規定。
故永恒者&mdash&mdash現象之一切時間關系惟與此永恒者相關始能規定之&mdash&mdash乃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即現象中之實在者,且為一切變易之基體,永為同一而不變者。
以實體在其存在中為不變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不能有所增減。
吾人對于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故常為變易的。
故若僅由感知,則吾人絕不能規定此種雜多(視為經驗之對象者)是否同時存在,抑或繼續的。
蓋欲規定同時或繼續,吾人須有存在一切時間之基本的根據,即須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變易及同時存在,則僅為此永恒者存在之種種方法(時間之形相)而已。
同時及繼續,乃時間中之唯一關系,故時間關系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為可能。
易言之,永恒者乃&ldquo時間自身之經驗的表象&rdquo之基體;時間之任何規定,惟在此基體中始成為可能。
永恒性為現象之一切存在、一切變易、及一切并存之&ldquo常住不變之所依者&rdquo,表現普泛所謂之時間。
蓋變易并不影響時間自身,僅影響時間中之現象。
(同時存在并非時間自身之形相;蓋時間無一部分為同時存在考;一切時間皆互相繼起者)。
吾人若以繼續歸之于時間自身,則吾人必須思維尚有使繼起在其中成為可能之别一時間。
在時間系列種種不同部分中之存在,僅由永恒者始獲得,可名為延續之一種量。
蓋在僅僅繼續中,存在常生滅無已,絕不具有絲毫之量。
故無此永恒者則無時間關系。
顧時間為不能知覺其自身者;故現象中之永恒者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因而又為&ldquo使知覺即經驗之一切綜合的統一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
于是時間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變易,應純然視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
在一切現象中,永恒者乃對象自身,即視為現象之實體;反之,變易或能變易之一切事物,則僅屬于實體或種種實體之存在途徑,即屬于此等實體之規定。
以我所見,一切時代中,不僅哲學家即常識亦皆承認此永恒性為現象所有一切變易之基體,且常以此為不容疑者。
關于此點,哲學家與常識間之不同,僅在哲學家申說更為明确,謂通貫世界之一切變易中,實體永存,所變者僅其屬性耳。
但我實未見有企圖證明此明顯之綜合命題者。
且實罕有以此命題列在此等純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則之首列者(此為此命題所應屬之位置)。
實體乃永恒者之命題,誠為意義重複之命題。
蓋此永恒性為吾人應用實體範疇于現象之唯一根據;吾人首應證明現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轉變僅為此永恒者存在之規定。
但此種證明因其與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