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驗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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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中之一切位置&rdquo之連續的規定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此因果系列中之因,必然的引達果之存在,因而使時間關系之經驗的知識,普遍的對于一切時間适用有效,因而客觀的有效。
①第一版 産生之原理 所發生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即開始存在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皆以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為前提。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丙、第三類推 依據交相作用或共同相處之法則之共在原理 一切實體,在其能被知覺為在空間中共在者,皆在一貫的交相作用中。
① 證明 在經驗的直觀中,當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時&mdash&mdash按第二原理之證明中所說明者,此為現象之繼續中所不能見及者&mdash&mdash此等事物乃同時共在者。
例如我之知覺,固能首向月,次及于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于月;因此等對象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故我謂彼等乃同時共在者。
顧同時共在,乃雜多在同一時間中之存在。
但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吾人不能純由設定在同一時間中之事物以推斷此等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
感知中想象力之綜合,僅啟示一知覺在主觀時,其他知覺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啟示對象之同時共在,即非啟示在同一時間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僅因對象之如是共在,知覺乃能彼此交相繼起雲雲。
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斷言知覺之交相繼起乃根據于對象,因而表現其共在為客觀的,則必須有一關于事物規定之交相繼起之純粹概念。
但&ldquo一方所有種種規定,其根據乃在他方中者&rdquo之實體關系,乃勢力影響之關系;各實體交相包含他方實體中所有種種規定之根據者,此種關系方為共同相處或交相作用之關系。
故空間中實體之同時共在,除根據此等實體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經驗中認知之。
此即&ldquo所視為經驗對象之事物自身&rdquo所以可能之條件②。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時間中之限度内為同時共在。
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時間中?在感知雜多之綜合中所有順序,不關重要時,即自甲經乙、丙、丁以達戊固可,而自戊以達甲亦可之時,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時間中。
蓋事物若在時間中互相繼續時即在始于甲而終于戊之順序中之時,則吾人欲知覺中之感知,始自戊而還溯于甲,實為不可能者,蓋甲屬于過去之時間已不能為感知之對象矣。
今姑假定雜多之實體(所視為現象者)中各實體皆完全孤立,即無一實體能在任何其他實體上活動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響,則彼等之同時共在,殆不能成為可能的知覺之一對象,而一實體之存在,亦不能由經驗的綜合之任何步驟,引達其他實體之存在。
蓋若吾人以為此等實體為一完全虛空的空間所隔離,則在時間中自一實體進向别一實體之知覺,由于繼續的知覺,固能規定後一實體之存在,但不能辨别其是否客觀的繼前一實體而起,抑或此乃與前一實體同時共在者。
故除甲與乙純然之存在以外,必須有甲對于乙及乙又對于甲所由以規定其在時間中位置之某某事物,蓋惟在此種條件下,此等實體始能經驗的表現為同時共在。
顧此唯一能規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時間中之位置者,即為此事物&mdash&mdash或其所有種種規定&mdash&mdash之原因。
故各實體(蓋因實體僅就其所有規定而言,始能成為結果)必須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實體中所有規定之原因作用,同時又須包含其他實體所有原因作用之結果;即實體之同時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經驗中為吾人所知時,則此等實體直接或間接必在力學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
顧在與經驗之對象有關時,則凡此等對象之經驗無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實為所必須者。
故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應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雲雲,實為所必須者。
共同相處之一字,在德語中意義頗晦昧。
解之為相互關系(communio)固可,解之為交相作用(commercium)亦可。
吾人今則以後一意義用之,指力學的共同相處而言,蓋無此力學的共同相處,則即位置的共同相處(communiospatii),亦絕不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
吾人可自吾人之經驗容易認知:僅有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連續的影響,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對象以達其他對象。
在吾人之目與天體間照耀之光,産生吾人與天體間之間接的共同相處,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體同時共在。
除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物質使&ldquo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覺&rdquo可能以外,吾人決不能經驗的變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覺此變更。
蓋僅由此等物質之交相影響,物質之各部分始能證明其為同時存在,因之即最遠之對象亦能證明(雖僅間接的)其為同時共在。
無此共同相處之關系,則空間中一現象之每一知覺,将與一切其他知覺隔斷,而經驗的表象之連鎖&mdash&mdash即經驗&mdash&mdash每逢新對象,即将完全重行開始,與先前之表象無絲毫聯結,且無任何之時間關系矣。
但我并不以此論據否定虛空空間,蓋虛空空間當能存在于知覺所不能到達因而無&ldquo同時共在之經驗的知識&rdquo之處。
但此種空間,在吾人實不能成為任何可能的經驗之對象者也。
關于我之論據,以下之點頗有補于更進一步之說明。
在吾人心中,一切現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經驗中,故必須在統覺所有之共同相處關系中(communio),且在對象表現為共同存在互相聯結中之限度内,對象必須交相規定其在&ldquo一時間&rdquo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構成一全體。
此主觀的共同相處關系如為依據一客觀的根據,即适用之于所視為實體之現象,則一實體之知覺必為使其他實體之知覺可能之根據,反之亦然&mdash&mdash蓋因常在知覺(所視為感知者)中所見之繼續,不能歸之于對象,又因此等對象與知覺相反,固可表現為同時共在者。
但此乃交相影響,即實體之實際共同相處關系(commercium交相作用),若無此種交相作用,則同時共在之經驗的關系即不能在經驗中見及矣。
由此種交相作用,種種現象在其各在其他現象之外而又互相聯結之限度内,構成一複合體(compositumreale),此種複合體可以種種不同方法構成之。
故有三種之力學的關系&mdash&mdash一切其他關系皆由此發生&mdash&mdash即屬性、結果、合成是也。
***此三種關系即經驗之三種類推。
此三種類推為依據時間所有三種形相,規定現象在時間中存在之單純原理,此三種形相即與時間自身之關系所視為量(存在之量、即延續)者、在時間中之關系所視為繼續的系列者、及最後在時間中之關系所視為一切同時共在之總和者。
此種時間規定之統一,全為力學的。
蓋時間不能視為經驗在其中直接規定&ldquo一切存在之位置&rdquo者。
此種規定,實不可能,誠以絕對時間不能成為知覺(現象能與之對立)之對象。
對于每一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規律,惟由此種規律,現象之存在始能獲得關于時間關系之綜合的統一;因之此種規律,實以一種先天的方法規定位置,且對于一切時間皆有效者也。
所謂&ldquo自然&rdquo,就其經驗的意義言,吾人指為依據必然的規律,即依據法則之現象聯結(就現象之存在而言)。
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種法則,且此等法則皆為先天的。
經驗的法則僅由經驗始能存在,亦惟由經驗始能發見之,此實&ldquo經驗自身由之始成為可能之基本的法則&rdquo之結果。
故吾人之各種類推實為&mdash&mdash在僅表示時間(在時間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與統覺統一(此種統一僅在依據規律之綜合中可能者)之關系之某種典型下&mdash&mdash描寫在一切現象聯結中所有之自然之統一。
要而言之,類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現象皆在&mdash&mdash且必須在&mdash&mdash一自然中,蓋若無此種先天的統一,則經驗之統一,以及經驗中對象之規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驗的自然法則中所用之證明方法,以及此類法則所有之特殊性質,應有一注釋,此注釋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證明智性的同時又為綜合的命題之一切企圖所應遵從之規律,自必亦極為重要。
吾人如企圖獨斷的證明此等類推;蓋即謂吾人如企圖自概念以說明以下之點&mdash&mdash即一切存在之事物僅在永恒之事物中見之,一切&ldquo事件&rdquo皆以其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态中之某某事物為前提,以及在同時共在之雜多中所有種種狀态皆依據規律,同時存在&ldquo相互之關系&rdquo中,因而在共同相處關系中,&mdash&mdash則吾人之一切勞力殆為虛擲。
誠以純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則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絕不能自一對象及其存在以進展至别一對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
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擇之方法,即研讨&mdash&mdash所視為&ldquo一切對象(此等對象之表象,對于吾人如有客觀的實在性)最後必能在其中授與吾人&rdquo之知識,即&mdash&mdash經驗之所以可能。
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經驗)&mdash&mdash其本質方式由&ldquo一切現象之統覺之綜合的統合&rdquo所成&mdash&mdash吾人先天的發見現象領域中一切存在之&ldquo完全的必然的時間規定&rdquo之先天的條件,無此先天的條件,則即時間之經驗的規定,亦不可能。
吾人又在其中發見先天的綜合統一之規律,由此等規律吾人始能預測經驗。
蓋因缺乏此種方法,且由妄信&ldquo悟性之經驗的使用所推為其原理之綜合命題&rdquo,可以獨斷的證明之,故時時企圖(雖常無效)欲得一&ldquo充足理由之原理&rdquo之證明。
又因範疇之指導線索&mdash&mdash此為唯一能啟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間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mdash&mdash迄今猶付缺如,故無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種類推(此二種類推雖常習用之而不自覺)。
①第一版 共同相處關系之原理 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②此為第二版所增加者。
①第一版 産生之原理 所發生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即開始存在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皆以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為前提。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丙、第三類推 依據交相作用或共同相處之法則之共在原理 一切實體,在其能被知覺為在空間中共在者,皆在一貫的交相作用中。
① 證明 在經驗的直觀中,當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時&mdash&mdash按第二原理之證明中所說明者,此為現象之繼續中所不能見及者&mdash&mdash此等事物乃同時共在者。
例如我之知覺,固能首向月,次及于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于月;因此等對象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故我謂彼等乃同時共在者。
顧同時共在,乃雜多在同一時間中之存在。
但時間自身不能為吾人所知覺,故吾人不能純由設定在同一時間中之事物以推斷此等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
感知中想象力之綜合,僅啟示一知覺在主觀時,其他知覺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啟示對象之同時共在,即非啟示在同一時間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僅因對象之如是共在,知覺乃能彼此交相繼起雲雲。
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斷言知覺之交相繼起乃根據于對象,因而表現其共在為客觀的,則必須有一關于事物規定之交相繼起之純粹概念。
但&ldquo一方所有種種規定,其根據乃在他方中者&rdquo之實體關系,乃勢力影響之關系;各實體交相包含他方實體中所有種種規定之根據者,此種關系方為共同相處或交相作用之關系。
故空間中實體之同時共在,除根據此等實體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經驗中認知之。
此即&ldquo所視為經驗對象之事物自身&rdquo所以可能之條件②。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時間中之限度内為同時共在。
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時間中?在感知雜多之綜合中所有順序,不關重要時,即自甲經乙、丙、丁以達戊固可,而自戊以達甲亦可之時,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時間中。
蓋事物若在時間中互相繼續時即在始于甲而終于戊之順序中之時,則吾人欲知覺中之感知,始自戊而還溯于甲,實為不可能者,蓋甲屬于過去之時間已不能為感知之對象矣。
今姑假定雜多之實體(所視為現象者)中各實體皆完全孤立,即無一實體能在任何其他實體上活動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響,則彼等之同時共在,殆不能成為可能的知覺之一對象,而一實體之存在,亦不能由經驗的綜合之任何步驟,引達其他實體之存在。
蓋若吾人以為此等實體為一完全虛空的空間所隔離,則在時間中自一實體進向别一實體之知覺,由于繼續的知覺,固能規定後一實體之存在,但不能辨别其是否客觀的繼前一實體而起,抑或此乃與前一實體同時共在者。
故除甲與乙純然之存在以外,必須有甲對于乙及乙又對于甲所由以規定其在時間中位置之某某事物,蓋惟在此種條件下,此等實體始能經驗的表現為同時共在。
顧此唯一能規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時間中之位置者,即為此事物&mdash&mdash或其所有種種規定&mdash&mdash之原因。
故各實體(蓋因實體僅就其所有規定而言,始能成為結果)必須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實體中所有規定之原因作用,同時又須包含其他實體所有原因作用之結果;即實體之同時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經驗中為吾人所知時,則此等實體直接或間接必在力學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
顧在與經驗之對象有關時,則凡此等對象之經驗無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實為所必須者。
故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應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雲雲,實為所必須者。
共同相處之一字,在德語中意義頗晦昧。
解之為相互關系(communio)固可,解之為交相作用(commercium)亦可。
吾人今則以後一意義用之,指力學的共同相處而言,蓋無此力學的共同相處,則即位置的共同相處(communiospatii),亦絕不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
吾人可自吾人之經驗容易認知:僅有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連續的影響,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對象以達其他對象。
在吾人之目與天體間照耀之光,産生吾人與天體間之間接的共同相處,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體同時共在。
除在空間一切部分中之物質使&ldquo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覺&rdquo可能以外,吾人決不能經驗的變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覺此變更。
蓋僅由此等物質之交相影響,物質之各部分始能證明其為同時存在,因之即最遠之對象亦能證明(雖僅間接的)其為同時共在。
無此共同相處之關系,則空間中一現象之每一知覺,将與一切其他知覺隔斷,而經驗的表象之連鎖&mdash&mdash即經驗&mdash&mdash每逢新對象,即将完全重行開始,與先前之表象無絲毫聯結,且無任何之時間關系矣。
但我并不以此論據否定虛空空間,蓋虛空空間當能存在于知覺所不能到達因而無&ldquo同時共在之經驗的知識&rdquo之處。
但此種空間,在吾人實不能成為任何可能的經驗之對象者也。
關于我之論據,以下之點頗有補于更進一步之說明。
在吾人心中,一切現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經驗中,故必須在統覺所有之共同相處關系中(communio),且在對象表現為共同存在互相聯結中之限度内,對象必須交相規定其在&ldquo一時間&rdquo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構成一全體。
此主觀的共同相處關系如為依據一客觀的根據,即适用之于所視為實體之現象,則一實體之知覺必為使其他實體之知覺可能之根據,反之亦然&mdash&mdash蓋因常在知覺(所視為感知者)中所見之繼續,不能歸之于對象,又因此等對象與知覺相反,固可表現為同時共在者。
但此乃交相影響,即實體之實際共同相處關系(commercium交相作用),若無此種交相作用,則同時共在之經驗的關系即不能在經驗中見及矣。
由此種交相作用,種種現象在其各在其他現象之外而又互相聯結之限度内,構成一複合體(compositumreale),此種複合體可以種種不同方法構成之。
故有三種之力學的關系&mdash&mdash一切其他關系皆由此發生&mdash&mdash即屬性、結果、合成是也。
***此三種關系即經驗之三種類推。
此三種類推為依據時間所有三種形相,規定現象在時間中存在之單純原理,此三種形相即與時間自身之關系所視為量(存在之量、即延續)者、在時間中之關系所視為繼續的系列者、及最後在時間中之關系所視為一切同時共在之總和者。
此種時間規定之統一,全為力學的。
蓋時間不能視為經驗在其中直接規定&ldquo一切存在之位置&rdquo者。
此種規定,實不可能,誠以絕對時間不能成為知覺(現象能與之對立)之對象。
對于每一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規律,惟由此種規律,現象之存在始能獲得關于時間關系之綜合的統一;因之此種規律,實以一種先天的方法規定位置,且對于一切時間皆有效者也。
所謂&ldquo自然&rdquo,就其經驗的意義言,吾人指為依據必然的規律,即依據法則之現象聯結(就現象之存在而言)。
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種法則,且此等法則皆為先天的。
經驗的法則僅由經驗始能存在,亦惟由經驗始能發見之,此實&ldquo經驗自身由之始成為可能之基本的法則&rdquo之結果。
故吾人之各種類推實為&mdash&mdash在僅表示時間(在時間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與統覺統一(此種統一僅在依據規律之綜合中可能者)之關系之某種典型下&mdash&mdash描寫在一切現象聯結中所有之自然之統一。
要而言之,類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現象皆在&mdash&mdash且必須在&mdash&mdash一自然中,蓋若無此種先天的統一,則經驗之統一,以及經驗中對象之規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驗的自然法則中所用之證明方法,以及此類法則所有之特殊性質,應有一注釋,此注釋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證明智性的同時又為綜合的命題之一切企圖所應遵從之規律,自必亦極為重要。
吾人如企圖獨斷的證明此等類推;蓋即謂吾人如企圖自概念以說明以下之點&mdash&mdash即一切存在之事物僅在永恒之事物中見之,一切&ldquo事件&rdquo皆以其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态中之某某事物為前提,以及在同時共在之雜多中所有種種狀态皆依據規律,同時存在&ldquo相互之關系&rdquo中,因而在共同相處關系中,&mdash&mdash則吾人之一切勞力殆為虛擲。
誠以純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則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絕不能自一對象及其存在以進展至别一對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
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擇之方法,即研讨&mdash&mdash所視為&ldquo一切對象(此等對象之表象,對于吾人如有客觀的實在性)最後必能在其中授與吾人&rdquo之知識,即&mdash&mdash經驗之所以可能。
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經驗)&mdash&mdash其本質方式由&ldquo一切現象之統覺之綜合的統合&rdquo所成&mdash&mdash吾人先天的發見現象領域中一切存在之&ldquo完全的必然的時間規定&rdquo之先天的條件,無此先天的條件,則即時間之經驗的規定,亦不可能。
吾人又在其中發見先天的綜合統一之規律,由此等規律吾人始能預測經驗。
蓋因缺乏此種方法,且由妄信&ldquo悟性之經驗的使用所推為其原理之綜合命題&rdquo,可以獨斷的證明之,故時時企圖(雖常無效)欲得一&ldquo充足理由之原理&rdquo之證明。
又因範疇之指導線索&mdash&mdash此為唯一能啟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間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mdash&mdash迄今猶付缺如,故無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種類推(此二種類推雖常習用之而不自覺)。
①第一版 共同相處關系之原理 一切實體,在其同時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徹底的共同相處之關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②此為第二版所增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