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驗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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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此種繼起關于孰必須在先,孰必須在後,其順序絕不确定,且繼起的表象之系列,或前進或後溯,皆能行之無别者。

    但若此綜合而為&ldquo所與現象之雜多&rdquo之感知之綜合,則其順序乃在對象中規定者,或更适切言之,此順序乃&ldquo規定一對象者所有繼續的綜合之順序&rdquo。

    依據此種順序,則某某事物自必在先,且當先在事物設定時,别一某某事物自必繼之而起。

     我之知覺,如包含一事件之知識,即包含所視為實際發生之某某事物之知識,則此知覺必為經驗的判斷,在此判斷中吾人思維其繼起為已确定者;即以時間中别一現象為前提,此知覺乃依據規律必然繼之而起。

    設不如是,設我設定先在事物,而事件并非必然繼之而起,則我應視此繼續純為幻想之主觀的遊戲,設我對于我自身仍表現之為客觀的事物,則我應名之為夢。

    故現象(所視為可能的知覺者)之關系&mdash&mdash依據之後繼事件,即所發生之事物,就其存在而言,乃必然為先在事物依據規律規定其在時間中之存在者&mdash&mdash易言之,即因與果之關系,就知覺之系列而言,乃吾人所有經驗的判斷之客觀的效力之條件,亦即此等知覺所有經驗的真理之條件,蓋即謂此乃經驗之條件耳。

    故在現象繼起中所有因果關系之原理,對于經驗之一切對象(在此等對象在繼續之條件下之限度内)亦适用有效,蓋因此原理自身,即為此種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耳。

     在此點,有一吾人必須立即處理之困難發生。

    蓋現象中因果聯結之原理,在吾人之公式中,本限于現象之系列的繼續,但當因與果同時存在時,則亦應用之于同時存在。

     例如室内甚暖,同時戶外則甚寒。

    我尋究其原因,乃見一暖爐。

    顧此為其原因之暖爐與其結果之室内溫暖,同時存在。

    此處因與果之間,實無時間上之系列的繼續。

    因果同時,但其法則仍能适用有效。

    有效果之自然原因,其大部分與其結果同時并在,至結果之所以在時間中繼起者,僅由于其原因不能在刹那間完成其全部結果耳。

    但在結果最初發生之一刹那間,常與其原因之原因作用同時并在。

    設原因在一刹那前終止,則其結果決不能發生。

    吾人今所必不可忽視者,吾人應顧及之點乃時間之順序,非時間之經過;蓋即無時間經過,其因果關系依然存在。

    原因之原因作用與其直接結果間之時間,殆間不容發,為一消滅量,且因果可如是同時并在;但一方與他方之關系,則依然常在時間中規定者。

    我若以壓迫墊褥成為凹形之鉛球為原因,則原因與結果同時并在。

    但我仍能由因果之力學的聯結之時間關系,以區别此因果二者。

    蓋我若置球于墊褥上,凹形自能繼以前之平坦形狀而起,但若(以任何理由)墊褥上先有凹形,則鉛球固不能繼之而起者也。

     故時間中之繼起,乃結果在其與先在原因所有原因作用之關系中之唯一經驗的标準。

     盛水之杯乃使水上升至水平線以上之原因,此二種現象固同時并在者。

    蓋我自較大器皿注水杯中,立見有繼起之某某事象,即水自以前所有之水平位置,變形而成杯中所占之凹形。

     因果作用引達運動之概念,運動概念又複引達力之概念,力之概念又複引達實體之概念。

    顧以我之批判的計劃,唯在論究先天的綜合知識之源流,務不摻入&mdash&mdash目的僅在概念之明晰而不在擴大之&mdash&mdash分析以紊亂此計劃,故我将概念之細密說明留于将來之純粹理性體系。

    且此種分析,在現存之教本中,固已發展極為詳密。

    概念之說明固可期之将來,但我必不将實體之經驗的标準亦置之不問&mdash&mdash在實體似不由現象之永恒性表現其自身,惟由運動乃更較為适切較易表現之限度内。

     凡有運動之處&mdash&mdash因而有活動及力&mdash&mdash即亦有實體,而現象之富有效果的源流之所在,則唯在實體中求之。

    此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若吾人尋究實體應作何解,且在說明時務須避免循環論之誤謬,則發見其答案誠非易事。

    吾人如何直接自運動以推斷運動作者之永恒性?蓋永恒性乃實體(所視為現象者)之本質的完全将有的特征。

    在依據&ldquo其以純粹分析的方法論究概念&rdquo之通常進程,此問題固為完全不能解決者,但自吾人所形成之立足點而言,則未見其有如是之困難。

    運動即指示&ldquo原因作用之主體&rdquo與其結果之關系。

    今因一切結果皆由所發生之事物所成,因而在轉變中(轉變乃指示其有繼續性質之時間)其所有終極的主體所視為一切變易之基體者,乃永恒者即實體。

    蓋依據因果作用之原理,運動常為&ldquo現象所有一切變易&rdquo之第一根據,故不能在其自身有變易之主體中見之,蓋在此種事例中欲規定此變易,則又須另一運動及别一主體。

    以此理由,證明主體之實體性運動乃充分之經驗的标準,毋須吾人首先由比較知覺以探求主體之永恒性。

    況以此種比較方法,吾人不能到達對于量所需要之完全性及概念之嚴格普遍性。

     故&ldquo一切生滅原因之第一主體,在現象領域中其自身不能有生滅&rdquo雲雲,乃引達經驗的必然性及存在中永恒性之概念,因而引達實體(視為現象者)之概念等等之一種保障的論斷。

     當某某事物發生時,姑不問關于此所發生者為何之一切問題,即此發生一事,其自身已成為一研究問題。

    自一狀态之未存在轉移至此狀态,即令假定此狀态當其在現象領域中顯現并不展示任何性質,其自身亦實須研究。

    如以上第一類推中所已說明者,此發生并不關于實體(蓋實體并不發生),惟關于其狀态耳。

    故發生僅為變化,而非自無生有。

     蓋若自無生有視為一異類原因之結果,則當名為創造,而不能容認為現象中之一事件,蓋耶此自無生有之可能性,已足破壞經驗之統一。

    顧當我視一切事物非現象而為物自身,且為純然悟性之對象時,則此等事物雖為實體,但就其存在而言,固能視為依存于一異類原因者。

    但吾人所用之名詞,斯時則将因之而附有完全相異之意義,不能應用于&ldquo視為經驗之可能的對象&rdquo之現象矣。

     任何事物何以能變化,一所與時點中之一狀态,其相反狀态能在次一時點中繼之而起雲雲,如何必屬可能之事&mdash&mdash關于此點,吾人先天的并無絲毫概念。

    對于此點吾人需要現實的力之知識,此僅能經驗的授與吾人,例如動力之知識,或與此相等者某某繼續的現象(即視為指示此等力之存在之運動)之知識。

    但置變化之内容為何&mdash&mdash即所變之狀态為何&mdash&mdash之一切問題不問,一切變化之方式,即變化&mdash&mdash視為别一狀态之發生&mdash&mdash惟在其下始能發生之條件,以及此等狀态自身之繼續(發生),固仍能依據因果律及時間條件先天的考慮之也。

     一實體如自一甲狀态轉移至一乙狀态,則第二狀态之時點與第一狀态之時點有别,且繼之而起。

    是以所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之第二狀态與&ldquo此實在并未存在其中之第一狀态&rdquo之相異,範如乙與零之相異。

    蓋即謂乙狀态與甲狀态之相異,即令僅在其量,其變化當為乙-甲之發生,此為并未存在以前狀态中者,就此新發生者而言,則前狀态等于零。

     于是一事物如何能自等于甲之一狀态轉移至等于乙之一狀态之問題發生。

    在兩刹那間常有一時間,在兩刹那中之任何兩狀态間,常有具有量之差異。

    蓋現象之一切部分,其自身常為量。

    故一切自一狀态轉移至别一狀态之轉變皆在&ldquo包含于兩刹那間之時間中&rdquo顯現其中第一刹那規定事物自此而生之狀态,第二刹那則規定事物所轉變之狀态。

    于是此兩刹那乃一變易所有之時間限界,亦即兩狀态間之中間狀态之限界,故此兩刹那之本身各形成全體變化之一部分。

    顧一切變化皆有一原因,此原因乃在變化所發生之全部時間中展示其因果作用。

    故此原因并非突然(立即或在一刹那間)産生變化,乃在一時間中産生者;因之實在(乙-甲)之量,與時間自發端之刹那甲增進至其完成之刹那乙相同,經由&ldquo包含于最初及最後者之間一切更小度量&rdquo而産生者。

    是以一切變化僅由因果作用之連續的運動而可能者,此種運動在其齊一速度之限度内名為力率。

    但變化非由力率所成,乃力率所産生而為其結果者也。

     此為一切變化之連續性法則。

    此法則之根據為:時間或時間中之現象,皆非由其所謂最小可能者之部分所成,但一事物之狀态,在其變化中,則經由&ldquo為其要素之一切此等部分&rdquo而達其第二狀态者。

    在現象領域中,并無其為最小者之實在者之差别,此正與在時間量中并無其為最小者之時間相同;因之實在之新狀态,自此種實在并未在其中之第一狀态進展經由所有一切無限度量,至此等中間度量相互間之差異常較零與甲間之差異為小。

     此種原理在研究自然上有何效用,非吾人所欲研讨之問題,所迫使吾人必須研讨者乃此種頗似擴大吾人所有自然知識之原理如何能完全先天的可能耳。

    雖由直接檢點即能明示此原理之真實以及在經驗上之實際有效,因而此原理如何可能之問題,将見其為多餘之事,但此種研讨,仍絕不可廢。

    蓋因有許多主張由純粹理性以擴大吾人知識之無根據主張,故吾人必須以以下之點為一普遍的原則,即此種主張其自身即常為不可信賴之理由,且在無嚴密的演繹提供證據時,則不問其獨斷的證明外觀如何明晰,吾人固不能信任及假定其主張之正當。

     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增進,知覺之一切進展&mdash&mdash不問其對象為何或現象或純粹直觀&mdash&mdash皆不過内感規定之擴大,即時間中之進展。

    此時間中之進展,規定一切事物,其自身不再為任何事物所規定。

    蓋即謂此進展之各部分,僅在時間中,且僅由時間之綜合而授與吾人者;非在綜合之前授與者也。

    以此理由,知覺中轉移至在時間中繼起事物之一切轉變,乃經由産生此知覺所有之時間規定,又因時間及其所有各部分常為量,此種轉變亦即産生所視為量之知覺,經由其中無一最小者之一切度量自零以上達其所有一定度量。

     此乃啟示先天的認知變化法則(就其方式而言)之所以可能者。

    吾人僅預測吾人自身所有之感知,其方式的條件,因其先于一切所與之現象在吾人内部中,故必能先天的知之。

     故正與時間包含&ldquo自存在者進展至繼起者連續的進展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感性條件情形相同,悟性由于統覺之統一,乃經由因果系列規定現象在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