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驗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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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事件&rdquo之一切感知,乃繼别一知覺而起之一種知覺。

    但因此種繼續亦在感知之一切綜合中發生,一如我上舉房屋現象所說明者,故一&ldquo事件&rdquo之感知,并不能因此而與其他之感知相區别。

    顧在一包含&ldquo發生&rdquo之現象中(知覺之前一狀态吾人可名之為甲,後一狀态名之為乙),乙僅能感知為繼甲而起者;而甲知覺則不能繼乙而起,僅能在其前,此亦我所注意及之者。

    例如我見一下駛之舟。

    我關于舟在下流位置之知覺,乃繼其上流位置之知覺而起,在此種現象之感知中,先知覺舟在下流位置而後及其在上流位置,實事之不可能者。

    感知中所有知覺在其中互相繼起之順序,在此種事例中乃确定者,感知即為此種順序所束縛。

    顧在以上房屋之事例中,則我之知覺既能自屋頂之感知始,而終于地基,亦能自下部始而終于上部;且我感知&ldquo經驗的直觀之雜多&rdquo,自右而左,或自左而右,皆無不可。

    蓋在此等知覺之系列中,為欲經驗的聯結雜多,并無一定順序指示我所必須開始之點。

    但在一&ldquo事件&rdquo之知覺中,則常有&ldquo使知覺(在此種現象之感知中)在其中互相繼起之順序成為必然的順序&rdquo之規律。

     故在此種事例中,感知之主觀的繼續,必自現象之客觀的繼續而來。

    否則感知之順序,全不确定,一現象不能與其他現象相區别矣。

    蓋因主觀的繼續,全然任意向為之,故由其自身對于雜多在對象中所由以聯結之方法,絕無所證明。

    因之客觀的繼續,由現象雜多之此種順序所成,即依此順序所發生事物之感知,乃依據規律繼先一事物之感知而起者。

    惟有如是,我始有正當理由不僅對于我之感知,乃對于現象自身主張其中應見有繼續之事。

    此僅等于謂除在此種繼續中以外,我不能排列我之感知耳。

     依據此種規律,在事件前之先一事物中,必存有&ldquo此事件必然繼之而起所依據之規律&rdquo之條件。

    我不能反此順序,自&ldquo事件&rdquo後退,由感知以規定在其先之事物。

    蓋現象雖确與以前之某某時間點相關,但絕不能自後繼之時間點,退行至以前之時間點。

    反之,自所與之時間點前進至繼起之一定時間點,乃必然的進行之道。

    故因确有繼起之某某事物(即所感知為繼起者),我必以此繼起事物必然與在其前之其他某某相關且為&ldquo依據規律繼之而起&rdquo即有必然性者。

    是以為條件所規制之&ldquo事件&rdquo對于某某條件與以可信賴之證明,此種條件即所以規定此事件者。

     吾人今姑假定一&ldquo事件&rdquo之前,并無此&ldquo事件&rdquo所必須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事物。

    是則知覺之一切繼續,将僅在感知中,即僅為主觀的,絕不能使吾人客觀的決定某某知覺實在先,某某知覺為繼起矣。

    于是吾人僅有與對象無關之表象遊戲;易言之,即不能由吾人之知覺就時間關系使一現象與其他現象相區别。

    蓋吾人感知中之繼續,常為同一的,因而在現象中殆無規定現象使其後繼之事成為客觀的必然之事矣。

    于是我不能謂現象領域中有二種狀态相互繼起,僅能謂一種感知繼其他感知而起耳。

    此則純為主觀的事物,并不規定任何對象;故不能視為任何對象之知識,甚至不能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對象之知識。

     是以吾人若經驗某某事物發生在如是經驗時,常以在其先之某某事為前提,發生之事物,乃依據規律繼以先之事物而起者。

    否則我将不能對于對象,謂其為繼起矣。

    蓋純然在吾感知中之繼續,如無規律以規定此繼續與&ldquo在其先之某某事物&rdquo相關,則我實無正當理由主張對象中有任何繼續。

    我使感知中所有我之主觀的綜合成為客觀的,僅由其與規律相關耳,依據此規律,則現象在其繼起中&mdash&mdash即視為此等現象發生&mdash&mdash乃為前一狀态所規定者。

    一&ldquo事件&rdquo之經驗(即所視為發生之任何事物之經驗),其自身僅在此假定上始成為可能。

     此似與迄今關于悟性進程所教示者相反。

    迄今所共同接受之見解乃僅由屢以齊一方法繼光一現象而起之&ldquo事件&rdquo之知覺及比較,吾人始能發見一種某某事件常繼某某現象而起所依據之規律,以及此為吾人由之最初引達構成原因概念之途徑。

    顧此概念若如是構成則純為經驗的,其所提供之規律&ldquo凡發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rdquo雲雲,将一如其所依據之經驗,同為偶然者矣。

    蓋因此規律之普遍性及必然性,非根據于先天的而僅根據于歸納,故純為空想的而非有真實之普遍的效力。

    此種情形與其他純粹先天的表象之情形相同&mdash&mdash例如空間時間。

    蓋吾人能自經驗中抽引此等表象之明晰概念,僅因吾人将此等表象置之經驗中,又因經驗其自身乃僅由此等表象而成者。

    規定&ldquo事件系列&rdquo之規律,其表象之邏輯的明晰,固惟在吾人使用之于經驗中以後而始可能。

    但此種規律(為時間中所有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之條件者)之認知,實為經驗自身之根據,故先天的先于經驗。

     吾人在所考慮之事例中,應指示除其時有一基本的規律迫使吾人在一切知覺順序中務遵從知覺之此種順序而不遵從其他順序以外,即令在經驗中,吾人亦絕不能以繼續(即以前并末存在之某某事件之發生)歸之于對象,而使此種繼續與在吾人感知中之主觀的繼起相區别;且不僅如是,此種強迫實為最初使對象中繼續之表象可能者。

     吾人具有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且能意識之。

    但不論此意識所及範圍如何之廣,且不問其如何精密及敏銳,其為純然之表象則如故,蓋此為在某一時間關系中,吾人&ldquo心&rdquo之種種内的規定耳。

    顧吾人何以能對于此等表象設定一對象,即在其所視為&ldquo心之狀态&rdquo之主觀的實在性以外,何以能以某某神秘一類之客觀的實在性歸之。

    客觀的意義,不能由其與(吾人所欲名之為對象者事物之)别一表象之關系而成,蓋在此種事例中仍有問題發生,即此别一表象如何能超越自身,于其主觀的意義&mdash&mdash此乃視為心的狀态之規定屬于此表象之意義&mdash&mdash以外,獲得客觀的意義。

    吾人如研讨&ldquo與對象相關所賦予吾人表象之新性質為何,表象由此所獲得之尊嚴為何&rdquo,則吾人發見其結果僅在使表象從屬規律以及使吾人必然以某一種特殊方法聯結此等表象;反言之,僅在吾人所有表象必然在此等表象所有時間關系之某種順序中之限度内,此等表象始獲得客觀的意義。

     在現象之綜合中,表象之雜多常為繼續的。

    顧并無對象能由此表現,蓋此種繼續為一切感知所通有,由此種繼續,任何事象不能與其他事象有所區别。

    但我知覺(或假定)在此種繼續中尚有&ldquo對于以前狀态之一種關系&rdquo,此表象乃依據規律繼前狀态而起者,則我立即表現某某事物為一&ldquo事件&rdquo,即表現之為發生之事物;蓋即謂我感知一&ldquo我必以時間中某一确定位置歸之&rdquo之對象&mdash&mdash此一種位置,自先在之狀态言之,乃固定而不可移者。

    故當我知覺某某事物發生時,此種表象首應包含有某某事物在其先之意識,蓋僅由與&ldquo在其先者&rdquo相關,現象始能獲得其時間關系,即獲得存在于&ldquo其自身并未在其中之前一時間&rdquo後之時間關系。

    但現象之能在時間關系中獲得此種确定的位置,僅在其預行假定有某某事在以先狀态中為此現象所必然繼之而起即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限度内始然。

    由此得兩種結果。

    第一、我不能反乎系列,将所發生者列于其所繼起之者之前。

     第二、先在之狀态如一旦設定,則此确定之事件必然繼之而起。

    于是其情形如是:在吾人之表象中有一種順序,在此順序中現在之狀态(在其為所發生者之限度内)使吾人與某某先在之狀态相關,一若此所與事件之相依者;此相依者固未确定為何,但與&ldquo視為其結果之事件&rdquo則有确定之關系,使此事件以必然的關系在時間系列中與其自身相聯結。

     故若&ldquo先在時間必然的規定後繼時間&rdquo(蓋因我不能不由先在時間進入後繼時間)為吾人感性之必然的法則,因而為一切知覺之方式條件,則&ldquo過去時間之現象規定後繼時間中之一切存在&rdquo以及此等後繼時間中之存在,所視為事件者,僅在過去時間之現象規定其在時間中之存在,即依據規律規定之限度内始能發生雲雲,自亦為時間系列之經驗的表象所不可欠缺之法則。

    蓋僅在現象中吾人始能經驗的感知&ldquo時間聯結中所有此種連續性&rdquo。

     一切經驗及其所以可能,皆須有悟性。

    悟性之主要貢獻,并不在使對象之表象明晰,而在使對象之表象可能。

    悟性之使對象可能,則由于其輸入時間順序于現象及其存在中。

     蓋悟性對于所視為結果之每一現象,由其與先在現象之關系,各與以先天的在時間中所規定之位置。

    否則,現象将不能與時間自身一緻,蓋時間乃先天的規定其所有一切部分之位置者。

    今因絕對的時間不能為知覺之對象,故此種位置之規定,不能由現象與時間之關系而來。

    反之,現象必須互相規定彼等在時間中之位置,而使彼等之時間順序成為必然的順序。

    易言之,所繼起者&mdash&mdash即發生之事物&mdash&mdash必須依據普遍的規律繼所包含在前一狀态中者之事物而起。

    于是有現象之系列發生,此種系列以悟性之助,在可能的知覺之系列中,産生與先天的在時間中所見及者同一之順序及連續的聯結,且使之成為必然的&mdash&mdash時間為一切知覺必然在其中占有位置之内的直觀之方式。

     故所謂某某事物發生,乃屬于一可能的經驗之一知覺。

    當吾人視現象為已規定其在時間中之位置,因而視為一對象常能依據規律,在知覺之聯結中發見之時,則此經驗即成為現實的。

    此種規律吾人由之依據時間繼續以規定某某事物者,乃&ldquo一事件在其下絕對必然繼起者之條件,應在先在狀态中發見之&rdquo雲雲。

    故充足理由之原理,乃可能的經驗之根據,即就現象在時間繼續中所有之關系而言,乃現象之客觀的知識之根據。

     此種原理之證明,依據以下之點。

    一切經驗的知識,皆包含由于想象力之&ldquo雜多之綜合&rdquo。

    此種綜合,常為繼續的,即其中之表象常互相繼起。

    在想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