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純粹悟性所有一切綜合原理之體系的叙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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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純粹悟性所有一切綜合原理之體系的叙述-1

    凡成為原理者,皆由于純粹悟性。純粹悟性不僅為&ldquo關于所發生事象之規律能力&rdquo,且其自身為原理之源泉,依據此等原理凡一切事物對于吾人呈現為對象者必須與規律相合。蓋若無此類規律,則現象決不能産生&ldquo與之相應之對象&rdquo之知識。即如自然法則,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者,負有必然性之名,故至少包含預示有自其先天的有效而先于一切經驗之根據而來之一種規定。自然法則絕無例外,一切皆從屬悟性之更高原理。蓋自然法則不過應用悟性之更高原理于現象領域中之特殊事例而已。唯有此類更高原理能提供其包含普泛所謂規律之條件者(即其解釋)之一類概念。經驗所授與吾人者,僅為從屬規律之事例耳。

    其誤以純粹悟性原理為經驗的原理,或誤以經驗的原理為純粹悟性原理之危險,則固不能有者。蓋依據概念而來之必然性,乃純粹悟性原理所特有,在一切經驗的命題中,則不問其應用如何廣泛,顯見其無此種必然性,此足以防二者之混淆也。但尚有先天的純粹原理為吾人所不能适切歸之于其為概念能力之純粹悟性者。蓋此類純粹原理雖由悟性所媒介,但非來自純粹概念,乃來自純粹直觀。此類原理,吾人在數學中見及之。但關于此類原理應用于經驗&mdash&mdash即其客觀的效力&mdash&mdash之問題,乃至此等先天的綜合知識所以可能之演繹,則必須使吾人常還溯之于純粹悟性。

    故我雖不以數學原理列入我之體系中,但數學之先天的客觀效力及其可能性所根據之更為根本的原理,則仍歸入我之體系中。此更為根本的原理,必須視為一切數學原理之基礎。此類原理乃自概念以達直觀,非自直觀以達概念者也。

    在純粹悟性概念應用于可能的經驗時,其使用悟性之綜合或為數字的或為力學的;蓋綜合,一部分與普泛所謂現象之直觀相關,一部分則與現象之存在相關。直觀之先天的條件,乃任何可能的經驗之絕對必然的條件;而&ldquo可能的經驗直觀之對象&rdquo之存在條件,則其自身僅為偶然的。故數學的使用之原理,乃無條件的必然者,即自明的。至力學的使用之原理,固亦具有先天的必然性之性格,但僅在某某經驗中所有&ldquo經驗的思維之條件&rdquo下而成為必然者,故僅為間接的。故後者雖具有遍一切經驗毫無疑義之正确性,但無前者所特有之直接自明性。但關于此點,在原理體系之結論中當更能批判之。

    在構造原理表時,範疇表天然适合為吾人之指導。蓋原理純為範疇之客觀的應用之規律。故一切純粹悟性原理為:

    (一)直觀之公理

    (二)知覺之預測

    (三)經驗之類推

    (四)普泛所謂經驗的思維之公準

    我之所以選用此等等名稱者,蓋欲使人特注意于原理之證明及應用之有所不同耳。

    在依據量與質之範疇(僅就量與質之方式方面言之)所有現象之先天的規定中所包含之原理,就其證明能力及先天的應用于現象二者而言,皆容有直觀的确實性。因之此類原理與其他二組之原理有别,蓋其他二組之原理僅能有論證的确實性。即令吾人承認兩方之确實性皆極完備,亦能适用此種區别。故吾人名前一類原理為數學的,後一類為力學的。

    但所應注意者,在一方既與數學之原理無關,在他方亦與普通物理學的力學之原理無涉。

    吾人所論究者僅為與内感(所與表象中之一切差異皆置之不問)相關之純粹悟性原理。蓋數學及力學之特殊原理,乃由此等純粹悟性原理而始成為可能者。故我之以數學的力學的名之者,非就其内容而言,乃就其應用而言耳。今将就上列表中之順序進論此類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