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一切綜合判斷之最高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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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一切綜合判斷之最高原理
說明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邏輯所論究之問題。甚或并此問題之名,亦無須知之。但在先驗邏輯中,此為一切問題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論究先天的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時,吾人又須顧及其效力之條件及範圍,故此實為先驗邏輯所論究之唯一問題。
蓋唯完成此種研究,先驗邏輯始能完全達其決定純粹悟性之範圍。限界之最後目的。
在分析判斷中吾人唯限于所與概念,求自其中抽繹某某事物而已。設此分析判斷為肯定的,則我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歸屬之。又若其為否定的,則我僅排除其所相反者。
但在綜合判斷中,則我必須超越所與概念以外,以完全與其中所含有者相異之某某事物視為與此概念具有關系。因之,此種關系絕非同一或矛盾之關系;且其關系之真僞,亦絕不能就判斷自身發見之也。
今姑假定為欲以所與概念與其他概念綜合的比較,吾人必須超越所與概念以外,須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兩概念之綜合,始能成就。然則為一切綜合判斷媒介之第三者,又為何物?僅有一唯一之全體,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時間。表象之綜合依據想象力;其為判斷所必須之&ldquo表象之綜合的統一&rdquo,則依據統覺之統一。故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須在内感、想象力及統覺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純粹之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說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實為完全依據表象綜合而成之任何對象知識所絕對必須者也。
知識如具有客觀的實在性,即與對象相關而獲有關于對象之意義及價值,則其對象必能以某種方法授與吾人。否則此等概念空無内容;吾人雖由之有所思維,但在此思維中實際一無所知;僅以表象為遊戲而已。所謂授與一對象雲雲(此語若非指某某間接的純然進程,而指直觀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義所在,純指&ldquo所由以思維對象者&rdquo之表象,與現實的或可能的經驗之相關而言。即如空間時間,其概念絕不含有任何經驗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現于心中亦極确實,但若不證明其必然應用于經驗之對象,則空間時間亦不能有客觀的效力,而無意義價值之可言。空間時間之表象,乃常與&ldquo引起&mdash&mdash及集合&mdash&mdash經驗對象&rdquo之再生想象力相關之純然圖型。一離經驗之對象,空間時間即失其意義。至關于其他一切種類之概念,亦複如是。
是以經驗之可能性乃對于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識授以客觀的實在性者。但經驗憑借現象之綜合的統一,即憑借&ldquo依據普泛所謂現象之對象概念以綜合雜多之一種綜合&rdquo。一離此種綜合,經驗即不能成為知識而僅為知覺斷片,不适于依據&ldquo完全互相聯結的(可能的)意識&rdquo之規律之任何聯結,故亦不合于統覺之先驗的必然的統一。故經驗依存于經驗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于現象綜合中所有統一之普遍的規律。至此類規律之客觀的實在性,為經驗及經驗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者,則常能在經驗中舉示。一離此種關系,則先天的綜合原理絕不可能。蓋斯時先天的綜合原理,并無某某第三者事物即并無綜合的統一所能由以表現其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之對象。
吾人在綜合判斷中,關于普泛所謂空間及産生的想象力在空間中所描畫之圖形,雖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實際無須任何經驗即能獲得此類判斷,但若不以空間為&mdash&mdash構成外的經驗質料之&mdash&mdash現象之條件,則此種知識亦僅以幻想為戲而已。故此等純粹綜合判斷與可能的經驗或甯謂與經驗之可能性相關(雖僅間接的),且此等判斷之綜合之客觀的效力,亦唯建立于此。
蓋因所視為經驗的綜合之經驗,在此種經驗可能之限度内,乃其能以實在性賦與任何非經驗的綜合之唯一種類之知識,故視為先天的知識之非經驗的綜合,在其僅包含&ldquo普泛所謂經驗之綜合統一所必須者&rdquo之限度内,始能具有真理,即與對象相合。
故一切綜合判斷之最高原理為:一切對象從屬&ldquo可能的經驗中所有直觀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必然的條件&rdquo。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觀之方式條件、想象力之綜合、及&ldquo此種綜合在先驗的統覺中之必然的統一&rdquo,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知識相關時,先天的綜合判斷始成為可能。
于是吾人主張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亦即經驗之對象所以可能之條件,且此等條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綜合判斷中具有客觀的效力。
說明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非普泛邏輯所論究之問題。甚或并此問題之名,亦無須知之。但在先驗邏輯中,此為一切問題中之最重要者;且在其論究先天的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時,吾人又須顧及其效力之條件及範圍,故此實為先驗邏輯所論究之唯一問題。
蓋唯完成此種研究,先驗邏輯始能完全達其決定純粹悟性之範圍。限界之最後目的。
在分析判斷中吾人唯限于所與概念,求自其中抽繹某某事物而已。設此分析判斷為肯定的,則我僅以其中所已含有者歸屬之。又若其為否定的,則我僅排除其所相反者。
但在綜合判斷中,則我必須超越所與概念以外,以完全與其中所含有者相異之某某事物視為與此概念具有關系。因之,此種關系絕非同一或矛盾之關系;且其關系之真僞,亦絕不能就判斷自身發見之也。
今姑假定為欲以所與概念與其他概念綜合的比較,吾人必須超越所與概念以外,須有一第三者,以唯在此第三者中,兩概念之綜合,始能成就。然則為一切綜合判斷媒介之第三者,又為何物?僅有一唯一之全體,吾人之一切表象皆包含其中,此即内感及其先天的方式、時間。表象之綜合依據想象力;其為判斷所必須之&ldquo表象之綜合的統一&rdquo,則依據統覺之統一。故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吾人必須在内感、想象力及統覺中求之;且因此三者包有先天的表象之源泉,故純粹之綜合判斷之所以可能,亦必以此三者說明之。以此之故,此三者實為完全依據表象綜合而成之任何對象知識所絕對必須者也。
知識如具有客觀的實在性,即與對象相關而獲有關于對象之意義及價值,則其對象必能以某種方法授與吾人。否則此等概念空無内容;吾人雖由之有所思維,但在此思維中實際一無所知;僅以表象為遊戲而已。所謂授與一對象雲雲(此語若非指某某間接的純然進程,而指直觀中之直接表象而言),意義所在,純指&ldquo所由以思維對象者&rdquo之表象,與現實的或可能的經驗之相關而言。即如空間時間,其概念絕不含有任何經驗的事物,其完全先天的表現于心中亦極确實,但若不證明其必然應用于經驗之對象,則空間時間亦不能有客觀的效力,而無意義價值之可言。空間時間之表象,乃常與&ldquo引起&mdash&mdash及集合&mdash&mdash經驗對象&rdquo之再生想象力相關之純然圖型。一離經驗之對象,空間時間即失其意義。至關于其他一切種類之概念,亦複如是。
是以經驗之可能性乃對于吾人所有一切先天的知識授以客觀的實在性者。但經驗憑借現象之綜合的統一,即憑借&ldquo依據普泛所謂現象之對象概念以綜合雜多之一種綜合&rdquo。一離此種綜合,經驗即不能成為知識而僅為知覺斷片,不适于依據&ldquo完全互相聯結的(可能的)意識&rdquo之規律之任何聯結,故亦不合于統覺之先驗的必然的統一。故經驗依存于經驗的方式所有之先天的原理,即依存于現象綜合中所有統一之普遍的規律。至此類規律之客觀的實在性,為經驗及經驗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者,則常能在經驗中舉示。一離此種關系,則先天的綜合原理絕不可能。蓋斯時先天的綜合原理,并無某某第三者事物即并無綜合的統一所能由以表現其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之對象。
吾人在綜合判斷中,關于普泛所謂空間及産生的想象力在空間中所描畫之圖形,雖能先天的知之甚多,且實際無須任何經驗即能獲得此類判斷,但若不以空間為&mdash&mdash構成外的經驗質料之&mdash&mdash現象之條件,則此種知識亦僅以幻想為戲而已。故此等純粹綜合判斷與可能的經驗或甯謂與經驗之可能性相關(雖僅間接的),且此等判斷之綜合之客觀的效力,亦唯建立于此。
蓋因所視為經驗的綜合之經驗,在此種經驗可能之限度内,乃其能以實在性賦與任何非經驗的綜合之唯一種類之知識,故視為先天的知識之非經驗的綜合,在其僅包含&ldquo普泛所謂經驗之綜合統一所必須者&rdquo之限度内,始能具有真理,即與對象相合。
故一切綜合判斷之最高原理為:一切對象從屬&ldquo可能的經驗中所有直觀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必然的條件&rdquo。
是以在吾人使先天的直觀之方式條件、想象力之綜合、及&ldquo此種綜合在先驗的統覺中之必然的統一&rdquo,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知識相關時,先天的綜合判斷始成為可能。
于是吾人主張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之條件亦即經驗之對象所以可能之條件,且此等條件,亦即以此故,在先天的綜合判斷中具有客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