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純粹悟性之原理體系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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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純粹悟性之原理體系第一節 在前章中,吾人僅就&ldquo先驗判斷力在其下始能正當使用純粹悟性概念于綜合判斷&rdquo之普遍的條件,以論究先驗的判斷力。

    今将在體系的聯結中,展示悟性(在此批判的準備下)實際先天的所成就之判斷。

    在此種論究中,吾人之範疇表,足為其自然而又安全之指導,固不容有所疑者也。

    蓋因一切純粹先天的悟性知識,應由範疇與可能的經驗之關系所構成,故範疇與普泛所謂感性之關系,自當完備的體系的展示悟性所以使用之一切先驗的原理。

     原理之所以稱為先天者,不僅因其包有其他判斷之根據,且亦因其不再根據于更高更普遍之知識。

    但此特征并不足使先天的原理置身于論證之外。

    惟以此類原理,非依據客觀的考慮,乃&ldquo一切對象之知識&rdquo之基礎,故其證明實不能以客觀的方法行之。

    顧此不足以阻吾人自&ldquo普泛所謂對象之知識&rdquo所以可能之主觀的源流中求取證明。

    故若命題不欲為人疑為論證不足之僭竊主張,則此種證明實不可欠缺者也。

     其次吾人所論究,将限于與範疇相關之原理。

    先驗感性論之原理(據此原理,空間時間為一切事物(所視為現象者)所以可能之條件)及此類原理之制限(即此類原理不能适用于物自身)皆不在吾人今所論究之範圍中。

    以此同一理由,數學原理亦不屬此體系。

     蓋數學原理,惟得之直觀,而非得之純粹悟性概念者。

    但因數學原理,亦為先天的綜合判斷,故其可能性應在本章論證之。

    誠以數學原理之正确及其必然的确實性,固無須為之證明,但其可能性則以其為明顯之先天的知識之事例,故必須說明之而論證之也。

     吾人在分析判斷與吾人所專行論究之綜合判斷對比之限度中,亦将論究分析判斷之原理。

    蓋由于二者之對比,吾人始能使綜合判斷之理論得免除一切誤解,且使其特有之性質呈顯于吾人之前也。

     第一節一切分析判斷之最高原理 一切普泛所謂判斷之普遍的(雖僅消極的)條件,(不問吾人所有知識之内容如何,及與對象之關系如何)為不自相矛盾;蓋若自相矛盾,則此等判斷之自身,即不就其與對象之關系而言,亦為空虛不實者。

    但即令吾人之判斷不包含矛盾,而其聯結概念之方法不與對象相合,或無&ldquo先天的或後天的根據&rdquo足證此判斷之正當,則即無一切内部之矛盾,此判斷仍為虛僞或無根據者。

     &ldquo凡與事物矛盾之賓詞,決不能屬于此事物&rdquo之命題,名為矛盾律,乃一切真理之普遍的(雖僅消極的)标準。

    以此之故,此原理僅屬于邏輯。

    其所适用之知識,僅普泛所謂之知識,與其内容無關,其所主張即:矛盾乃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