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 第一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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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性批判第一章純粹悟性概念之圖型說 在對象包攝于概念之下時,對象之表象必須與概念為同質;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對象(包攝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現之某某事物。

    此即所謂&ldquo對象包攝于概念下&rdquo之實際意義所在。

    故&ldquo盤&rdquo之經驗的概念與&ldquo圓&rdquo之純粹幾何學的概念為同質之事物。

    蓋後者中所思維之圓形,能在前者中直觀之也。

     但純粹悟性概念與經驗的直觀(實與一切感性直觀),全然異質,決不能在任何直觀中見及之。

    蓋無一人謂範疇(例如因果範疇)可由感官直觀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現象中者。

    然則直觀如何能包攝于純粹概念下,即範疇如何能應用于現象?其所以必須有此先驗判斷論者,正因此極自然而又極重大之問題。

    誠以吾人必須能說明純粹概念如何能應用于現象。

    至其他學問則實無一有須此種說明者。

    蓋在其他學問中,所由以就對象之普泛方面以思維對象之概念,與具體表現此對象一如所與之狀者,并不如是十分懸殊,品類亦不如是相異,故前者之所以能應用于後者,實無須特殊之論究也。

     此必有第三者,一方與範疇同質,一方又與現象無殊,使前者能應用于後者明矣。

     此中間媒介之表象,必須為純粹的,即無一切經驗的内容,同時又必須在一方為智性的,在他方為感性的。

    此一種表象即先驗的圖型。

     悟性概念包含&ldquo普泛所謂雜多之純粹綜合的統一&rdquo。

    時間為内感所有雜多之方式的條件,因而為一切表象聯結之方式的條件,包有純粹直觀中所有之先天的雜多。

    至時間之先驗的規定,以其為普遍的而依據于先天的規律,故與構成時間統一之範疇同質。

    但在另一方面,因時間乃包含于&ldquo雜多之一切經驗的表象&rdquo中,故又與現象無殊。

    是以範疇之應用于現象,乃由時間之先驗的規定而成為可能者,此種時間之先驗的規定乃悟性概念之圖型為現象包攝于範疇下之媒介。

     在範疇之演繹中所有證明之後,關于純粹悟性概念是否僅有經驗的使用抑亦有先驗的使用之問題;即此等概念是否為可能的經驗之條件先天的僅與現象相關,或為使普泛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能推及于對象自身,不受感性之制限,我信當無一人再躊躇不決者矣。

    蓋吾人已見及,若無對象授之概念(或至少授之構成概念之要素),則此等概念全然不可能且不能具有任何意義。

    故概念不能視為應用于物自身者(不問此等事物是否或如何授與吾人)。

    且吾人亦已證明對象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唯一方法,乃由于感性之變狀;最後吾人又證明純粹先天的概念在其所表現于範疇中之悟性機能以外,尚必須包含某種先天的方式的感性條件(即内感之條件)。

    此等感性條件,構成範疇唯在其下始能應用于任何對象之普遍的條件。

    制限&ldquo悟性概念使用&rdquo之方式的純粹的條件,吾人将名之為概念之圖型(schema)。

    在此類圖型中悟性之進程,吾人将名之為純粹悟性之圖型說(schematismus)。

     圖型自身常為想象力之所産。

    但因想象力之綜合,其目的不在特殊之直觀,而僅在感性規定中之統一,故圖型應與心象有别。

    今如逐一設立五點,如&hellip&hellip形,則我得有五數之心象。

    但我若僅思維普泛所謂數目,不問其為五為百,則此種思維,實乃&ldquo一數量(例如千)依據某一概念在心象中表現&rdquo之方法之表象,非即心象自身。

    蓋如此種千數之心象殆不能檢驗而與概念相比較。

    在以心象提供于概念之&ldquo想象力之普遍進程之表象&rdquo,我名之為此概念之圖型。

     為吾人純粹感性概念之基礎者,實圖型而非對象之心象。

    蓋無一心象曾能适合于普泛所謂三角形之概念。

    心象決不能到達對于一切三角&mdash&mdash不問其為直角、鈍角或銳角&mdash&mdash皆能有效之&ldquo概念之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