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卷 原理分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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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性批判第二卷原理分析論 普泛邏輯乃根據一&ldquo完全與高等知識能力分類相合&rdquo之基本計劃而構成者。

    此等知識能力即:悟性、判斷力及理性。

    邏輯依據此等心力之機能及順序(此等心力通常包括于悟性之廣泛名稱中),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論究概念、判斷及推理。

     因此種形式邏輯乃抽去知識之一切内容(不問其為純粹的或經驗的),而僅論究普泛所謂思維之方式(即論證的知識之方式),故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之法規。

    蓋理性之方式,具有其所設立之規律,此種規律純由分析理性活動至其構成分子,即能先天的發見之,無須考慮其所包含之知識之特殊性質者也。

     先驗邏輯限于特定之内容,即限于純粹的先天的知識之内容,自不能在此分析部分中追随普泛邏輯。

    蓋理性之先驗的使用,殆非客觀的有效,因而不屬于真理之邏輯,即不屬于分析論。

    以其為幻相之邏輯,故須在學術的結構中占有特殊地位,而名之以先驗的辯證論。

     悟性及判斷力則在先驗邏輯中發見其客觀的有效及正确運用之法規;故此二者屬于先驗邏輯之分析部分。

    理性則反是,努力以求關于對象先天的有所規定,因而擴大知識于可能的經驗之限界以外,故全為辯證的。

    其幻相的主張,決不能在分析論所欲包含之法規中,占有地位。

     故原理分析論純為判斷力之法規,乃教導判斷力如何應用&mdash&mdash包有先天的規律之條件之&mdash&mdash悟性概念于現象者。

    職是之故,在以悟性原理為我之論題時,我将用判斷力學說之名,以此較适于指示吾人所有事業之性質也。

     導言泛論先驗的判斷力 如以普泛所謂悟性為規律之能力,則判斷力乃歸攝事例于規律下之能力,即辨别某某事物是否從屬于一所與規律(casusdataelegis所與規律之事例)之能力。

    普泛邏輯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斷之規律。

    蓋以普泛邏輯抽去知識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業,乃在分析的說明概念中、判斷中及推理中所表現之知識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規律。

    普泛邏輯若意在與吾人以普泛的教導,使吾人知如何歸攝事例于此等規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從屬此等規律,則有待于其他的規律而始能者。

    但此其他的規律,正以其為一規律之故,在适用時又須判斷力之指導。

    于此可見悟性雖為能以規律教導之充足之者,而判斷力則為一特殊才能,僅能練習之而不能教導之者。

    判斷力乃吾人所稱為天禀之特殊性質;缺此能力,則非學校教育所能補救之者。

    蓋雖有無數規律可假自有特識之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