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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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此為第一版之原文)一概念,其自身既不包含于可能的經驗之概念中,又非由可能的經驗之要素所成,而應完全先天的産生,且必須與對象相關雲雲,此實極為矛盾而不可能者。

    蓋因無&ldquo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rdquo,則無内容;而對象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普泛所謂直觀,則為構成可能的經驗之領域&mdash&mdash即可能的經驗之全部對象。

    并不直接與經驗相關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概念之邏輯方式,并非由之以思維某某事物之概念自身。

    純粹先天的概念如存在,自必不能包含經驗的事物;但此類概念唯能用為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

    其客觀的實在性,亦唯根據此點。

     故吾人如欲知純粹悟性概念因何可能,則必須研究經驗所以可能之所依據,及自現象抽去一切經驗的事物後尚留存現象之根底中為其根據之先天的條件為何。

    普遍的充分的&ldquo表現此種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rdquo之概念,當名之為純粹悟性概念。

    我一度具有純粹悟性概念,确能思維所視為不可能或&ldquo其自身雖或可能顧不能在任何經驗中授與吾人&rdquo之對象。

    蓋在聯結此類概念時,可以除去其所必然屬于&ldquo可能的經驗條件&rdquo之某某事物(如在精神概念中)。

    又或能推展純粹概念至經驗所不能追随之地(如神之概念)。

    但一切先天的知識(即令其屬于任意想象及不自一緻之空想者)之要素,雖皆非自經驗引來(因若自經驗引來,則不成其為先天的知識),但必須常包有&ldquo可能的經驗及經驗的對象之純粹先天的條件&rdquo。

    否則,将無&ldquo由此等概念所思維之事物&rdquo,且此等概念以其缺乏&ldquo資料&rdquo,其自身亦絕不能在思維中發生。

     &ldquo先天的包含一切經驗中所含有之純粹思維&rdquo之概念,吾人在範疇中見之。

    吾人如能證明對象之能為吾人所思維,僅由于範疇,即此已足為範疇之演繹,且足證其客觀的效力之為正當。

    但因在此種思維中,所被促使活動者不僅思維之能力(即悟性),又因此種能力之自身,若以之為&ldquo與對象相關之知識能力&rdquo,則關于此種關系之所以可能,尚須為之說明,故吾人首須考慮&ldquo構成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rdquo之主觀的源流,此非在其經驗的性質中考慮之,乃在其先驗的性質中考慮之。

     每一表象若與一切其他表象渺不相關,各自孤立,則當無&ldquo所謂知識之事&rdquo發生。

     蓋知識本為一全體,表象在其中互相比較而互相聯結。

    以感官在其直觀中包有雜多,我即以感官為具有概觀(synopsis)。

    但對于此種概觀,必須有常與之相應之綜合;感受性之能使知識可能,僅在其與自發性相聯結。

    此種自發性乃一切經驗中所必然見及之三重綜合之根據,即直觀中&ldquo所視為心之變狀之表象&rdquo之感知,想象力中之表象再生,及概念中之認知表象。

    此蓋指知識之三種主觀的源流,此三種主觀的源流亦即使悟性自身可能者&mdash&mdash因之使一切經驗(所視為悟性之經驗的所産者)可能。

     論究前之預有注意 範疇之演繹,乃一異常困難之事,迫使吾人深入普泛所謂知識所以可能之最初根據,因之可避免一完備學說之經營煩勞,同時在此種研究中又一無所欠缺,故我以以下四項所論,宜為讀者準備,非即訓教讀者。

    至以下之第三節,始系統的說明此類悟性之要素。

     讀者務必不為此前數節中之晦昧難明所沮喪。

    在一從未嘗試之事業中晦昧難明之點,實所難免。

    我信在以下一節,晦昧之點終将消失而完全洞徹矣。

     一直觀中感知之綜合 不問吾人所有表象之起源何如,是否由于外物之影響,或由内的原因所産生,是否自先天的發生,抑為&ldquo自經驗發生之現象&rdquo,總之,一切表象皆為心之變狀而屬于内感。

     故吾人之一切知識終必從屬時間(即内感之方式的條件)。

    一切表象必須在時間中整理、聯結及使之相互成立關系。

    此為貫徹以後所論之共通要點,故必須切記在心,視為基礎事項。

     一切直觀皆在其自身中包有雜多,至此雜多之能表現為雜多,僅在心于印象之相互繼起中區别時間;蓋每一表象,在其包含在單一刹那時,必為絕對的統一。

    欲自此種雜多發生直觀之統一(如空間表象中所需要之統一),最初必須概觀此雜多而聯結之。

    此種活動我名之為感知之綜合,蓋因其向直觀活動者,在直觀固自提供雜多,但若無此種綜合,則此雜多決不能表現為雜多,更不能表現為包含在單一之表象中者。

     此種感知之綜合又必能先天的行之,即就非經驗的一類表象行之。

    蓋若無此種先天的感知綜合,則吾人決不能先天的具有空間或時間之表象。

    此種空間時間之先天的表象之所以能産生,僅由于感性在其本源的感受性中所呈現之&ldquo雜多之綜合&rdquo。

    于是吾人乃有純粹之感知綜合。

     二想像力中再生之綜合 常時互相追随或伴随之表象,終則成為聯合,設立一種關系,由此即無對象時,此等表象之一,亦能依據一定規律使心轉移至其他表象,惟此純為經驗的法則。

    但此種再生法則乃以二事為其前提者,即現象自身實際從屬此種規律,以及在此等表象之雜多中,有依據某種規律之&ldquo共在或繼起&rdquo發生。

    否則吾人之經驗的想象力将永無機緣就其固有能力行使而永藏心中,等于已死且非吾人所知之能力。

    蓋若朱砂時紅時黑,時輕時重,人時成此狀時成彼狀,國土在一永日中有時滿複果實,有時滿蔽冰雪,則我之經驗的想象力,永無機緣見紅色而思及有重量之朱砂矣。

    又如一名,時以之稱此物,時以之稱彼物,或同一之物,時以此名稱之,時以彼名稱之,而絕無現象自身所從屬之法則,則不能有再生之經驗的綜合。

     故必有某某事物為現象之必然的綜合統一之先天的根據者,使現象之再生可能。

    至此某某事物為何,則吾人苟一思及現象非物自身而為吾人所有表象之活動,終極則歸之&ldquo内感之規定&rdquo,吾人即易發見此某某事物。

    蓋吾人若能展示除直觀包有&ldquo所以使再生之一貫的綜合可能&rdquo之雜多聯結以外,即吾人最純粹之先天的直觀,亦不産生知識,則此想象力之綜合,自亦先于一切經驗,根據于先天的原理;于是吾人必須假定一種想象力之純粹先驗的綜合為&ldquo使一切經驗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

    蓋經驗本身乃必然以現象之再現性為前提者。

    當我欲在思維中引一線或思維一畫時之時間,又或表現某某特殊的數目,顯然其中所包含之種種雜多表象,必由我在思維中逐一感知之。

    但若我在思維中常消失先在之表象(線之首段,時間之先在部分,或在所表現之數目順序中之種種單位),當轉移至以後之表象時,先有表象并不再現,則決不能得一完全之表象;凡以上所舉示之種種思維,乃至空間時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