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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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純粹的最基本的表象,皆無一能發生矣。

     故感知之綜合與再生之綜合實為固結而不可分者。

    又以感知之綜合乃構成&ldquo使一切知識所以可能&rdquo之先驗的根據&mdash&mdash此不獨關于經驗的知識,關于先天的知識亦如是&mdash&mdash故想象力之再生的綜合,應列入心之先驗的活動中。

    吾人因而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之先驗的能力。

     三概念中認知之綜合 吾人若非意識及吾人今之所思維者正與一刹那前所思維者相同,則在表象系列中之一切再生,殆為無益之事。

    蓋若如是,則吾人今所思維者,在其現在狀态中将為一新表象,而不屬于此表象所由以逐漸産生之活動矣。

    于是表象之雜多,将永不能成為一全體,蓋以其缺乏&ldquo唯有意識所能賦與此表象雜多之統一&rdquo。

    在計算中,我若忘所浮于心目之許多單位乃彼此繼續逐一所增加者,則我決不能知總數乃由單位逐一繼續增加所産生,因而永為不知數之人。

    蓋數之概念,實不過此種綜合所有統一之意識而已。

     此&ldquo概念&rdquo一名詞,其自身即提示此種意義。

    蓋此種統一的意識乃所以聯結&mdash&mdash繼續的所直觀所再生之&mdash&mdash雜多在一表象中。

    此種意識往往極為微弱,故吾人并不與活動自身相聯結,即并不直接與産生表象之事相聯結,而僅與由此所表現之結果相聯結。

    其程度雖有此種區别,但此種意識(雖不顯著)則必須常在;如無此種意識,則概念以及對象之知識,皆不可能矣。

     于此吾人必須說明吾人所謂&ldquo表象之對象&rdquo為何矣。

    以上吾人已論及現象自身實不過感性的表象,此感性的表象就其自身言決不可以之為所能存在于吾人表象能力以外之對象。

    于是在吾人言及&ldquo與吾人知識相應而又與之有别&rdquo之對象時,究指何而言?此極顯而易見,此對象必為&ldquo僅思維為等于x之普泛的某某事物&rdquo,蓋在吾人知識以外,吾人實無能以之與此知識相應而與之對立之事物。

     吾人今發見吾人所有&ldquo一切知識與其對象相關&rdquo之思維,實附有一種必然性之要素;對象乃視為所以防免吾人知識之妄誕無稽,而先天的以某種确定楷式規定知識者。

    蓋在知識與對象相關之限度内,知識自必彼此必然的互相一緻,即必須具有構成&ldquo對象之概念&rdquo者之統一。

     但因吾人所處理者僅有表象之雜多,又因與表象相應之x(對象)在吾人實等于無(此為應與吾人一切表象相異之某某事物),故&ldquo對象所使之成為必然的&rdquo之統一,實不過在表象之雜多綜合中&ldquo意識之方式的統一&rdquo而已。

    僅當吾人在直觀之雜多中産生綜合的統一時,吾人始能謂吾人認知對象。

    但若直觀不能由&mdash&mdash所以使雜多之再生成為先天的必然,以及&ldquo使雜多在其中聯結&rdquo之概念可能之&mdash&mdash綜合機能依據規律而産生,則此種統一實不可能。

    例如吾人思維一三角形為對象,實由于吾人意識三直線之聯結乃依據&mdash&mdash三角形之直觀所常能由以表現之&mdash&mdash規律。

    此種規律之統一實現定一切雜多,且制限雜多使從屬&ldquo使統覺之統一可能&rdquo之條件。

    此種統一之概念乃一等于x之對象&rdquo之表象,此等于x之對象,我由以上所舉示三角形之賓詞而思維之。

     一切知識皆須概念(此概念即極不完備或極晦昧)。

    但就概念之方式而言,概念常為用作規律之普遍的某某事物。

    例如物體概念乃由此概念所思維之雜多之統一,用為在吾人所有外的現象之知識中之規律。

    但概念之能成為直觀之規律,僅限于其在任何所與現象中表現其所有雜多之必然的再生,因而表現在吾人所有&ldquo現象之意識&rdquo中之綜合的統一。

    在&ldquo吾人以外之某某事物&rdquo之知覺中,物體概念,即所以使延擴表象及附随之不可入性、形狀等等表象成為必然者。

     一切必然性,絕無例外,皆根據于先驗的條件。

    故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雜多以及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乃至一切經驗之對象等等綜合中,皆必有一意識統一之先驗的根據,無此種先驗的根據,則欲思維吾人所有直觀之任何對象,殆不可能;蓋此種對象實不過&ldquo由其概念表現此種綜合之必然性&rdquo之某某事物而已。

     此種本源的及先驗的條件,實僅先驗的統覺。

    &ldquo依據内的知覺中吾人所有狀态之種種規定&rdquo之自我意識,僅為經驗的,且常變易不定的。

    在内的現象之流轉中,實不能有常住不變之自我。

    此種意識通常名為内感,或經驗的統覺。

    所必然表現為數的同一者(按即種種變易之我即同一之我)不能由經驗的資料而思維其為如是。

    欲使此種先驗的前提(按即常住不變之同一我)有效,則必須有一先于一切經驗而使經驗可能之條件。

     如無&mdash&mdash先于一切直觀之資料及&ldquo與之相關,對象之表象始為可能&rdquo之&mdash&mdash意識統一,則不能有知識,及知識互相間之聯結或統一。

    此種純粹本源的不變意識,我将名之為先驗的統覺。

    至其所以堪稱此名,則由以下一事即知之,蓋最純粹之客觀的統一,即先天的概念(空間與時間)之客觀的統一,亦僅由直觀與此種意識統一相關而始可能者。

     故此種統覺之數的統一,為一切概念之先天的根據,正與空間時間之雜多性為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根據相同。

     此種統覺之先驗的統一,自&mdash&mdash所能共在一經驗中之&mdash&mdash一切可能的現象中,依據規律,構成一切此等表象之聯結。

    蓋若心在雜多之知識中,不能意識及&mdash&mdash所由以綜合的聯結雜多在一知識中之&mdash&mdash機能之同一,則此種意識統一,殆不可能。

    自我同一之本源的必然的意識,同時亦即一切現象依據概念&mdash&mdash即依據不權使現象必然的再生且亦因而規定&ldquo其直觀之對象&rdquo(此對象,即現象必然在其中聯結之&ldquo某某事物之概念&rdquo)之規律&mdash&mdash之綜合所有必然的統一之意識。

    蓋心若不見及&mdash&mdash所由以使一切感知(此為經驗的)綜合從屬先驗的統一,使其依據先天的規律互相聯結因而可能之&mdash&mdash心之活動之同一,則決不能在其表象之雜多中思維心之同一,且先天的思維之。

     吾人今又能更适切規定吾人所有普泛所謂對象之概念。

    一切表象,以其為表象而言,皆有其對象,且其自身又能成為其他表象之對象。

    所能直接授與吾人之唯一對象為現象,其中直接與對象相關者,名直觀。

    但此等現象并非物自身;彼等僅為表象,故又複具有對象&mdash&mdash此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