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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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吾人所能直觀之對象,故當名之為非經驗的即等于x之先驗的對象。

     此先驗的對象(此對象實際在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識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之純粹概念,乃唯一能以&ldquo與對象相關&rdquo即客觀的實在性授與吾人所有之一切普泛所謂經驗的概念者。

     此種概念不能具有任何規定的直觀,故僅與知識(與對象相關之知識)之雜多中所必須見及之統一相關。

    此種與對象之關系實不過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故亦為&mdash&mdash由于聯結雜多在一表象中之心之共通機能&mdash&mdash雜多之必然的綜合統一。

    以此種統一必須視為必然先天的(否則知識殆無對象),其與先驗的對象之關系&mdash&mdash即吾人經驗的知識之客觀的實在性&mdash&mdash實依據先驗的法則,故在對象由現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内,一切現象必須從屬&mdash&mdash在經驗的直觀中,現象間之關系,所唯一由以可能之&mdash&mdash綜合的統一之先天的規律。

    易言之,經驗中之現象,必須從屬統覺之必然的統一之條件,正與在純然直觀中,現象必須從屬空間與時間之方式的條件相同。

    任何知識之能成為可能,唯系于是。

     四先簡略說明&ldquo所視為先天的知識之範疇&rdquo之所以可能 隻有一單一之經驗,一切知覺皆在其中表現為一貫的規律的聯結,正與僅有一空間一時間,現象之一切形相及存在或非存在之一切關系皆在其中顯現相同。

    當吾人言及種種不同經驗時僅能指種種知覺而言,蓋一切知覺皆屬于一&ldquo同一之普泛的經驗&rdquo。

    此種知覺之一貫的綜合統一,實即經驗之方式;經驗實不過現象依據概念之綜合的統一。

     依據經驗的概念之&ldquo綜合之統一&rdquo,此等概念若不依據統一之先驗的根據,則此種綜合之統一殆為偶然的。

    蓋若無統一之先驗的根據,則将有&ldquo現象紛集心中而又絕不容其成為經驗&rdquo之事矣。

    蓋以其缺乏依據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之聯結,故知識與對象之一切關系,亦皆消失無餘。

    現象誠能構成無思維之直觀,但非知識,因之其在吾人實等于無。

     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先天的條件,同時即為&ldquo使經驗之對象所以可能&rdquo之條件。

     我今主張以上所引之範疇,實不過可能的經驗中之思維條件,正與空間時間為此同一經驗之直觀條件相同。

    範疇乃吾人&ldquo由之對于現象思維其普泛所謂對象&rdquo之根本概念,故具有先天的客觀效力。

    此正吾人之所欲證明者。

     但此等範疇之所以可能乃至其必然性,依存于&ldquo吾人全部感性及随感性而來之一切可能的現象與本源統覺之關系中&rdquo。

    在本源的統覺中,一切事物必與自我意識之一貫的統一之條件必然相合,即與綜合&mdash&mdash即依據&ldquo唯在其中統覺始能先天的證明此事物所有完全的必然的同一性之概念&rdquo之綜合&mdash&mdash之普遍的機能相一緻。

    故原因概念,實不過依據概念之綜合(在時間系列中,所随之而起者與其他現象之綜合);如無此種&ldquo具有先天的規律而使現象從屬其自身&rdquo一類之統一,則決不能有知覺之雜多中所見及&ldquo意識之一貫的普遍的必然的統一&rdquo。

    于是此等知覺将不屬于任何經驗,因而無其對象,僅為表象之盲目活動,甚至與夢無異。

     欲自經驗引申此等純粹悟性概念,即以悟性概念歸之純然經驗的起源之一切嘗試,皆屬徒勞無益之舉。

    例如原因概念實包含非經驗所能産生之必然性特質,此一事實固無須我特為之主張者。

    蓋經驗所示,乃一現象通常繼别一現象而起,并不展示此種繼起為必然的,更不示知吾人能先天的完全普遍的自所視為條件之前件以推論其後件。

    但就經驗的聯想律而言&mdash&mdash此聯想律在吾人主張&ldquo事件系列中之一切事物皆從屬規律&rdquo時(即除其普遍的所必須繼之而起之某某事物先在,決無事物發生),所必須一貫假定之為基本者&mdash&mdash我将問此種規律為一自然法則,所依據者為何?此種聯想自身因何可能?雜多之聯想所以可能之根據,在其存于對象之限度内,被稱為雜多之親和性(affinitat)。

     于是我又将問,現象所由以從屬及必然的從屬不變法則之&ldquo現象之一貫的親和性&rdquo吾人如何能使吾人自身理解? 根據我之原理,此實易解。

    一切可能的現象,以其為表象,皆屬于一可能的自覺意識之全體。

    但以自覺意識乃先驗的表象,故數的同一性(即同一不變性)與之不可分離,且為先天的确實者。

    蓋除由此本源的統覺以外,無一事物能進入吾人之知識。

    今以此同一性實為必然的進入于現象所有一切雜多之綜合中,故在此綜合産生經驗的知識之限度中,現象從屬&mdash&mdash現象之感知所有綜合必須完全與之一緻之&mdash&mdash先天的條件。

    一普遍的條件之表象,某種雜多依據之始能以齊一形相設定者,稱為規律,在此雜多必須如是設定時,則稱法則。

    故一切現象乃依據必然的法則以成一貫的聯結,即在先驗的親和性中(經驗的親和性僅為其結果)。

     自然應依據吾人所有統覺之主觀的根據以指導其自身,且就自然所有與法則相合之合法性言,亦惟依據此主觀的根據,令人聞之不勝奇異妄誕之感。

    但當吾人思及此自然非物自身而僅為現象之集合,即心之種種表象,則吾人僅能在吾人所有一切知識之根本能力中發見之,即在先驗的統覺中發見之,(自然即因在此種統一中始能被稱為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即自然)雲雲,自不緻驚以為異。

    正以此故,此種統一始能為吾人先天的所知而以之為必然的雲雲,自亦不足為異。

    設統一在吾人所有思維之第一源流以外,而在自然之自身中授與,則此種先天的必然的統一乃絕不可能矣。

    于是吾人乃不知吾人所能得此&ldquo主張自然之普遍的統一&rdquo之綜合命題之源流何在。

    蓋斯時唯有從自然自身之對象引申此等綜合命題;但因此事僅能經驗的為之,則所能獲得者僅為偶然的統一,此種偶然的統一實遠不足當吾人言及自然時所指之必然的聯結也。

     第三節悟性與普泛所謂對象之關系,及先天的認知此等對象之所以可能 (此為第一版原文)前一節中吾人所各别說明者,今将在系統的聯結中論述之。

    普泛所謂經驗及&ldquo其對象之知識&rdquo之所以可能,依據于三種主觀的知識源流&mdash&mdash感官、想象力及統覺。

    此三者每一項皆可視為經驗的,即就其應用于所與現象時言之。

    但三者又皆為&ldquo使經驗的使用一事可能&rdquo之先天的要素,即先天的基礎。

    感官在知覺中,想象力在聯想(及再生)中,統覺在再生表象與現象(再生表象所由以授與吾人者)二者同一之經驗的意識中,即認知中,經驗的表現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