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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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切知覺皆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直觀(時間,即&ldquo視為表象之知覺所有内的直觀&rdquo之方式),聯想則先天的根據于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經驗的意識則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統覺(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貫的同一不變性)。
吾人若欲推求此種表象聯結之内的根據至表象所集注之點,&mdash&mdash蓋表象于此始能獲得可能的經驗所必須之知識統一,&mdash&mdash則吾人必自純粹統覺始。
蓋若直觀不能收入于意識中&mdash&mdash不問其為直接或間接&mdash&mdash則直觀之于吾人,實等于無,且絕與吾人無關。
故任何知識之可能,一系于此。
吾人關于&ldquo所能屬于吾人所有知識&rdquo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識&ldquo自我之完全同一不變&rdquo,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
蓋表象之能在我内部中表現某某事物者,僅在此等表象與其他一切表象同屬一意識,且至少必須能在一意識中聯結故耳。
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确立者,可名之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觀中)所有一切雜多之統一之先驗的原理。
今因一主觀中所有此種雜多之統一乃綜合的,故純粹統覺提供&ldquo一切可能的直觀中所有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原理&rdquo。
此種綜合的統一乃以綜合為前提,或包括綜合,故若綜合的統一為先天的必然,則綜合自必亦為先天的。
于是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與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相關,此為一切雜多聯結在一知識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
但僅想象力之産生的綜合,始能先天的發生;其再生的綜合則唯經驗的條件是賴。
故想象力之純粹(産生的)綜合(先于統覺者)之必然的統一原理,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根據,尤為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
想象力中之雜多之綜合,若不問直觀種類之區别專向雜多之先天的聯結者,吾人名之為先驗的,又若此綜合之統一在其與統覺之本源的統一相關中表現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種統一為先驗的。
蓋統覺之統一,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基礎,故想象力所有綜合之先驗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識之純粹方式;由此種先驗的統一,可能的經驗之一切對象,自必先天的表現之。
與想象力之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乃悟性;與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則為純粹悟性。
是以在悟性中有純粹先天的知識,此種先天的知識,包有關于一切可能的現象,想象力之純粹綜合之必然的統一。
此等知識乃範疇,即純粹悟性概念。
故人類之經驗的知識能力,必包有與感官對象相關之悟性&mdash&mdash此種悟性與感官對象之關系,雖僅由直觀及由于想象力之&ldquo直觀之綜合&rdquo間接所成。
&ldquo所視為可能的經驗之資料&rdquo之一切現象,皆從屬悟性。
此種現象與可能的經驗之關系,實為必然的,蓋不如是,則現象将不能産生知識,且絕不與吾人相關矣。
故吾人應承認純粹悟性由範疇而為一切經驗之方式的及綜合的原理以及現象具有與悟性之必然的關系。
吾人今将自經驗的事象上溯,以圖使悟性由範疇與現象之必然的聯結明晰。
最先授與吾人者為現象。
當現象與意識相聯結時,稱為知覺。
(現象除與意識&mdash&mdash最少為可能的&mdash&mdash相關以外,決不能為吾人之知識對象,因而在吾人殆等于無;且因現象自身中并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而僅存在于吾人之所知中,故殆等于無。
)今因一切現象具有雜多,又因種種知覺因而各别與單一的發現于心中,故須要&ldquo感官自身中所不能具有&rdquo之知覺之聯結。
因之,在吾人内部中,必須存有綜合此雜多之活動能力。
我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
當想象力之活動直接及于知覺時,我名之為感知。
蓋因想象力應使直觀之雜多成為一心象,故必須預行收入印象于其活動中,即必須感知印象。
但即此雜多之感知,若不存有一主觀的根據,俾心能使先行之知覺再生,與其所轉移之&ldquo後繼知覺&rdquo同時并在,而構成知覺之全部系列,則不能由此感知自身産生心象及聯結印象,其事甚明。
此主觀的根據,即想象力之再生能力,純為經驗的。
但若表象在任何順序中,皆可逐一再生,有類偶然的集合,則不能使之成為任何确定的聯結,而僅為偶然的積聚;因而不能發生任何知識。
故再生必須與一規律相合,依據規律,在想象力中,一表象與某某表象聯結,而不與其他表象聯結。
依據規律而再生之主觀的經驗的根據,即吾人所名為表象之聯想是也。
今若聯想之統一,并不亦具有客觀的根據&mdash&mdash此客觀的根據即所以使想象力在&ldquo感知之可能的綜合統一之條件&rdquo以外,不能感知現象者&mdash&mdash則現象之能契合于人類知識之聯結的全體者,将完全為偶然之事矣。
蓋吾人即令具有聯合知覺之能力,而知覺自身之是否可以聯合,則仍至不确定而為偶然之事;設知覺而為不可聯合之事物,則當有一群知覺乃至一感性全體存在,由之有無數經驗的意識在我心中發生,但在各别狀态中發生,而不屬于一自我意識。
顧此為不可能者。
蓋吾人對于一切知覺,能謂為意識之者,僅因我以一切知覺歸之于一意識(本源的統覺)耳。
故必須有一客觀的根據(即先于&ldquo想象力之一切經驗的法則&rdquo,能先天的包括之者),為&ldquo推及于一切現象之一類法則&rdquo之可能性乃至必然性之所依據者&mdash&mdash即使吾人不得不視一切現象為其自身必可聯合之感官資料且從屬現象再生中所有一貫的聯結之&ldquo普遍的規律者&rdquo之根據。
一切&ldquo現象聯想&rdquo所有此種客觀的根據,我名之為現象之親和性。
但此客觀的根據,就其屬于我之一切知識而言,則除統覺之統一原理以外,實無處能發見之。
依據此原理,一切現象,絕無例外,必須與統覺之統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為我所感知。
但若無現象聯結中之綜合的統一,則與統覺之統一相合殆為不可能之事;故此種綜合的統一,其自身即為客觀的必然者。
一切經驗的意識在一意識(即本源的統覺之意識)中之客觀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覺之必然的條件。
因之吾人能證明一切現象之親和性(近或遠)為&mdash&mdash先天的根據于規律之&mdash&mdash&ldquo想象力之綜合&rdquo之必然的結果。
今因想象力自身為先天的綜合之能力,故吾人與之以産生的想象力之名。
在其目的唯在&ldquo現象所有雜多之綜合中&rdquo之必然的統一限度内,可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
謂現象之親和性、與其所随伴之聯想及由聯想所成&ldquo依據法則之再生&rdquo、乃至包含種種因子之經驗自身,皆僅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而可能雲雲,驟聞之似覺奇異,但實以前所論之明顯結論。
蓋若無此種先驗的機能,則對象之概念
但一切知覺皆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直觀(時間,即&ldquo視為表象之知覺所有内的直觀&rdquo之方式),聯想則先天的根據于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經驗的意識則先天的根據于純粹統覺(此即在一切可能的表象中自我之一貫的同一不變性)。
吾人若欲推求此種表象聯結之内的根據至表象所集注之點,&mdash&mdash蓋表象于此始能獲得可能的經驗所必須之知識統一,&mdash&mdash則吾人必自純粹統覺始。
蓋若直觀不能收入于意識中&mdash&mdash不問其為直接或間接&mdash&mdash則直觀之于吾人,實等于無,且絕與吾人無關。
故任何知識之可能,一系于此。
吾人關于&ldquo所能屬于吾人所有知識&rdquo之一切表象,先天的意識&ldquo自我之完全同一不變&rdquo,乃一切表象所以可能之必然的條件。
蓋表象之能在我内部中表現某某事物者,僅在此等表象與其他一切表象同屬一意識,且至少必須能在一意識中聯結故耳。
此一原理乃先天的确立者,可名之為吾人表象中(因而在直觀中)所有一切雜多之統一之先驗的原理。
今因一主觀中所有此種雜多之統一乃綜合的,故純粹統覺提供&ldquo一切可能的直觀中所有雜多之綜合統一之原理&rdquo。
此種綜合的統一乃以綜合為前提,或包括綜合,故若綜合的統一為先天的必然,則綜合自必亦為先天的。
于是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與想象力之純粹綜合相關,此為一切雜多聯結在一知識中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
但僅想象力之産生的綜合,始能先天的發生;其再生的綜合則唯經驗的條件是賴。
故想象力之純粹(産生的)綜合(先于統覺者)之必然的統一原理,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根據,尤為經驗所以可能之根據。
想象力中之雜多之綜合,若不問直觀種類之區别專向雜多之先天的聯結者,吾人名之為先驗的,又若此綜合之統一在其與統覺之本源的統一相關中表現為先天的必然者,吾人名此種統一為先驗的。
蓋統覺之統一,為一切知識所以可能之基礎,故想象力所有綜合之先驗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識之純粹方式;由此種先驗的統一,可能的經驗之一切對象,自必先天的表現之。
與想象力之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乃悟性;與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相關之統覺統一,則為純粹悟性。
是以在悟性中有純粹先天的知識,此種先天的知識,包有關于一切可能的現象,想象力之純粹綜合之必然的統一。
此等知識乃範疇,即純粹悟性概念。
故人類之經驗的知識能力,必包有與感官對象相關之悟性&mdash&mdash此種悟性與感官對象之關系,雖僅由直觀及由于想象力之&ldquo直觀之綜合&rdquo間接所成。
&ldquo所視為可能的經驗之資料&rdquo之一切現象,皆從屬悟性。
此種現象與可能的經驗之關系,實為必然的,蓋不如是,則現象将不能産生知識,且絕不與吾人相關矣。
故吾人應承認純粹悟性由範疇而為一切經驗之方式的及綜合的原理以及現象具有與悟性之必然的關系。
吾人今将自經驗的事象上溯,以圖使悟性由範疇與現象之必然的聯結明晰。
最先授與吾人者為現象。
當現象與意識相聯結時,稱為知覺。
(現象除與意識&mdash&mdash最少為可能的&mdash&mdash相關以外,決不能為吾人之知識對象,因而在吾人殆等于無;且因現象自身中并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而僅存在于吾人之所知中,故殆等于無。
)今因一切現象具有雜多,又因種種知覺因而各别與單一的發現于心中,故須要&ldquo感官自身中所不能具有&rdquo之知覺之聯結。
因之,在吾人内部中,必須存有綜合此雜多之活動能力。
我名此種能力為想象力。
當想象力之活動直接及于知覺時,我名之為感知。
蓋因想象力應使直觀之雜多成為一心象,故必須預行收入印象于其活動中,即必須感知印象。
但即此雜多之感知,若不存有一主觀的根據,俾心能使先行之知覺再生,與其所轉移之&ldquo後繼知覺&rdquo同時并在,而構成知覺之全部系列,則不能由此感知自身産生心象及聯結印象,其事甚明。
此主觀的根據,即想象力之再生能力,純為經驗的。
但若表象在任何順序中,皆可逐一再生,有類偶然的集合,則不能使之成為任何确定的聯結,而僅為偶然的積聚;因而不能發生任何知識。
故再生必須與一規律相合,依據規律,在想象力中,一表象與某某表象聯結,而不與其他表象聯結。
依據規律而再生之主觀的經驗的根據,即吾人所名為表象之聯想是也。
今若聯想之統一,并不亦具有客觀的根據&mdash&mdash此客觀的根據即所以使想象力在&ldquo感知之可能的綜合統一之條件&rdquo以外,不能感知現象者&mdash&mdash則現象之能契合于人類知識之聯結的全體者,将完全為偶然之事矣。
蓋吾人即令具有聯合知覺之能力,而知覺自身之是否可以聯合,則仍至不确定而為偶然之事;設知覺而為不可聯合之事物,則當有一群知覺乃至一感性全體存在,由之有無數經驗的意識在我心中發生,但在各别狀态中發生,而不屬于一自我意識。
顧此為不可能者。
蓋吾人對于一切知覺,能謂為意識之者,僅因我以一切知覺歸之于一意識(本源的統覺)耳。
故必須有一客觀的根據(即先于&ldquo想象力之一切經驗的法則&rdquo,能先天的包括之者),為&ldquo推及于一切現象之一類法則&rdquo之可能性乃至必然性之所依據者&mdash&mdash即使吾人不得不視一切現象為其自身必可聯合之感官資料且從屬現象再生中所有一貫的聯結之&ldquo普遍的規律者&rdquo之根據。
一切&ldquo現象聯想&rdquo所有此種客觀的根據,我名之為現象之親和性。
但此客觀的根據,就其屬于我之一切知識而言,則除統覺之統一原理以外,實無處能發見之。
依據此原理,一切現象,絕無例外,必須與統覺之統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為我所感知。
但若無現象聯結中之綜合的統一,則與統覺之統一相合殆為不可能之事;故此種綜合的統一,其自身即為客觀的必然者。
一切經驗的意識在一意識(即本源的統覺之意識)中之客觀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覺之必然的條件。
因之吾人能證明一切現象之親和性(近或遠)為&mdash&mdash先天的根據于規律之&mdash&mdash&ldquo想象力之綜合&rdquo之必然的結果。
今因想象力自身為先天的綜合之能力,故吾人與之以産生的想象力之名。
在其目的唯在&ldquo現象所有雜多之綜合中&rdquo之必然的統一限度内,可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
謂現象之親和性、與其所随伴之聯想及由聯想所成&ldquo依據法則之再生&rdquo、乃至包含種種因子之經驗自身,皆僅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而可能雲雲,驟聞之似覺奇異,但實以前所論之明顯結論。
蓋若無此種先驗的機能,則對象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