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驗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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殆不能集合而成一統一之經驗也。

     常住不變之&ldquo我&rdquo(純粹統覺),在吾人能意識表象之限度中,為吾人所有一切表象之相依者。

    一切意識之屬于一&ldquo包括一切之純粹統覺&rdquo,正與一切感性直觀(所視為表象者)之屬于純粹内的直觀(即時間),同一真實。

    欲使想象力之機能成為智性的,其所必須加之于純粹想象力者,即此統覺。

    蓋因&ldquo想象力之綜合&rdquo聯結雜多僅如雜多之所顯現于直觀中者,例如三角形,雖為先天的所綜合,但其自身則常為感性的。

    屬于悟性之概念,雖由雜多與統覺之統一相關而發生作用,但其與感性直觀相關,則僅由想象力。

     故&ldquo為一切先天的知識之條件&rdquo之純粹想象力,為人類心靈之根本能力之一。

    吾人由想象力始使一方直觀之雜多與他方&ldquo純粹統覺之必然的統一條件&rdquo相聯結。

    感性與悟性之兩極必須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為媒介,互相必然的聯結,蓋不如是,則感性雖産生現象,但不能提供經驗的知識之對象,因而不能提供經驗。

    由感知、聯想(再生)及現象之認知等所成之現實的經驗,在認知中(即經驗之經驗的要素最後最高之綜合)包含&ldquo使經驗之方式的統一及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客觀的效力(真理)可能&rdquo之某種概念。

    此等認知雜多之根據,在其僅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相關時,即範疇是也。

    此不僅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中所有一切方式的統一基于範疇,即在其由于此種綜合與現象聯結時所有想象力之經驗的使用(在認知、再生、聯想、感知中)亦皆基于範疇。

    蓋僅由此類基本概念,現象始能屬于知識,乃至屬于吾人之意識,因而屬于吾人自身。

     &ldquo吾人所名為自然之現象&rdquo中所有之順序及規律,乃吾人自身所輸入者。

    若非吾人自身(即吾人心之本性)創始在自然中設立順序及規律,則吾人決不能在現象中見及之。

     蓋此種自然之統一,應為必然的統一,即應為現象聯結之先天的統一;但若無此種統一之主觀的根據先天的包含于吾人心之本源的認知能力中,又若此等主觀的條件&mdash&mdash因其為認知經驗中任何對象之所以可能之根據&mdash&mdash非同時客觀的有效,則此種綜合的統一決不能先天的建立。

     吾人已對悟性加以種種定義:如知識之自發性(此為與感性之感受性相區别者)、思維之力、概念之能力、又或判斷之能力等等。

    凡此等定義,若真切理解之,意義實皆相同。

    吾人今可标識為規律之能力。

    此種識别特征,更有效用,且更近于悟性之本質。

    蓋感性與吾人以方式(直觀之方式)而悟性則與吾人以規律。

    悟性為欲在現象中發見某某規律,故常從事于研究現象。

    規律在其為客觀的限度内即必然的依存于對象之知識之限度内,則名為法則。

     吾人雖由經驗習知甚多法則,但此等法則僅為更高法則之特殊規定,至統攝其他一切法則之最高法則,則先天的自悟性自身發生。

    此等法則并不假借經驗;反之,乃賦與現象以适合法則之性質,因而使經驗可能者。

    故悟性乃僅由比較現象以構成規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實為自然之立法者。

    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據規律之&ldquo現象雜多之綜合統一&rdquo)絕不能存在(蓋現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種自然(為經驗中知識之對象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僅在統覺之統一中可能。

    故統覺之統一,乃一切現象在唯一經驗中必然适合法則之先驗的根據。

    統覺之此種統一,關于表象之雜多(在統一以外規定之),即為其規律,此等規律之能力,即悟性。

    是以視為可能的經驗之一切現象,先天的存在悟性中,自悟性接受其方式的可能性,正與此等現象僅為在直觀之限度内存在感性中,且僅為由感性而可能者(就其方式而言)相同。

     謂悟性自身乃自然法則及自然之方式的統一之源流,驟聞之似覺過甚而不合理,但此說實極正确,且與其所相關之對象&mdash&mdash即經驗&mdash&mdash亦極一緻者也。

    經驗的法則确不能自純粹悟性發生。

    此與現象之無限豐富,僅以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不能完全理解之者,正自相同。

    但一切經驗的法則,僅為悟性之純粹法則之特殊規定,經驗的法則唯從屬此類純粹法則及依據其規範,始成為可能。

    現象由此等純粹法則,引受規律的性質,此正與現象之經驗的方式雖各殊異,而現象必須常與感性之純粹方式一緻,固極相同者也。

     故純粹悟性,在範疇中,乃一切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之法則,首惟由此始使經驗(就其方式而言)可能者。

    吾人在範疇之先驗的演繹中所必須證明者盡在于此,蓋即使人能理解悟性與感性,及悟性由感性而與經驗之一切對象之關系。

    先天的純粹概念之客觀的效力由是始能了然,其起源及真理亦因而決定之矣。

     總述純粹悟性概念所有此種演繹之正确,及其所以為唯一可能之演繹吾人知識所應處理之對象,若為物自身,則吾人關于對象絕不能有先天的概念。

    蓋吾人果從何種源流以得此等概念?吾人若自對象以得此等概念(對象如何能為吾人所知之問題,姑置不論),則吾人之概念将納為經驗的,而非先天的。

    又若吾人自自我以得此等概念,則此等概念僅在吾人内部中不能規定&ldquo與吾人表象相異之對象&rdquo之性質,蓋即不能為&ldquo說明何以具有吾人在思維中所有性質之一類事物必須存在,及此種表象何以不完全空虛&rdquo之根據。

    但若吾人僅與現象相涉,則此必須先于&ldquo對象之經驗的知識&rdquo之某種先天的概念,不特可能,且為必然者矣。

    蓋因僅為吾人所有感性之變狀,決不能在吾人以外見之,故視為現象之對象,實構成&ldquo純在吾人内部中之對象&rdquo。

    今即以此主張一切此等現象以及吾人所能處理之一切對象,皆在我之内部中,蓋皆我之同一的自我所有之種種規定,此等于謂現象之完全統一必須在同一之統覺中。

    但此可能的意識之統一,亦即構成&ldquo一切對象之知識&rdquo之方式;由此方式,雜多始被思維為屬于一單一之對象。

     故感性的表象(直觀)之雜多所由以屬于一意識之&ldquo形相&rdquo,先于對象之一切知識而為此種知識之智性的方式,此智性的方式自身在對象被思維之限度内,即構成一切對象之方式的先天知識(範疇)。

    由于純粹想象力之雜多之綜合,即與本源的統覺相關之&ldquo一切表象之統一&rdquo,實先于一切經驗的知識。

    因之純粹悟性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在其與經驗相關時,實為必然的;此蓋以吾人所有知識僅與現象相涉,而現象之可能性則存在吾人内部中,其聯結及統一(在一對象之表象中)亦僅在吾人自身中見之耳。

    故此種聯結及統一必須先于一切經驗,即為此經驗所以可能(就其方式的方面而言)之所必須者。

    吾人之範疇演繹,實自此觀點(此為唯一可能之觀點)而進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