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 第一節 先驗的演繹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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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所知,所知者僅為所顯現于自身之相。
雖由聯結雜多在一統覺中,一切範疇皆用為構成&ldquo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rdquo顧此種自我之意識(統覺)尚遠不能成為自我之知識。
欲得&ldquo與我相異之對象&rdquo之知識,除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在範疇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觀,故欲得關于我自身之知識,除意識(即關于我自身之思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思維之直觀(我内部中所有雜多之直觀)。
我為智性之存在,僅意識其聯結之能力;但關于其所應聯結之雜多,則我從屬一制限之條件(名為内感),即此種聯結僅有依據時間關系(嚴格言之此全然在悟性概念以外者)始能成為可直觀者。
故此類智性所能認知之自我,僅為與直觀(非智性的且不能由悟性自身授與者)相關所顯現之相,非在&ldquo其直觀為智性時&rdquo所能認知之自體。
(譯者按:智性的直觀上文已屢見之,殆為設想之一種直觀例如神之直觀一類是也。
)二六純粹悟性概念在經驗中普遍的可能運用之先驗的演繹 在玄學的演繹中,由範疇與思維之普泛的邏輯機能完全一緻,已證明範疇之起源為先天的;在先驗的演繹中,吾人亦已展示範疇為&ldquo關于普泛所謂直觀對象&rdquo之先天的知識之所以可能(參觀二0、二一)。
吾人今須說明&ldquo先天的由範疇以知凡所表現于吾人感官之對象&rdquo之所以可能,此實非就其直觀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聯結之法則而言,因而可謂就其對于自然規定法則,甚而使自然成為可能而言。
蓋除範疇負此機能以外,決不能說明所能表現于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須從屬&ldquo先天的僅起自悟性&rdquo之法則。
首先我應注意我之所謂感知之綜合(synthesisderappre-hension),乃指一經驗的直觀中雜多之聯結而言,知覺即直觀之經驗的意識(此即所視為現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間與時間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内的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方式;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綜合,則必須常與此種方式相合,蓋因舍此以外,别無綜合可以發生之途也。
但空間與時間所先天的表現者,不僅為感性直觀之方式,且表現其自身為包有雜多(空間時間自身所有之雜多)之直觀,因而以&ldquo此種雜多之統一之規定&rdquo表現之(參觀先驗感性論)。
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内之雜多之綜合統一,以及&ldquo所表現為在空間或時間中規定之事物必須與之相合&rdquo之聯結,皆先天的授與吾人,為一切感知綜合之條件&mdash&mdash非在此等直觀中授與,乃與此等直觀同時授與者。
此種綜合的統一,在其&ldquo聯結&rdquo應用于吾人感性直觀之限度内,實不過依據範疇,在一本源的意識中普泛所謂所與直觀之雜多所有聯結之統一而已。
故一切綜合乃至使知覺可能之綜合,皆從屬範疇;且因經驗為由聯結知覺所成之知識,故範疇為使經驗可能之條件,因而範疇先天的适用于經驗之一切對象。
***例如由于感知一居室之雜多,我使居室之經驗的直觀成為知覺時,空間及普泛所謂外的感性直觀之必然的統一,實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據空間中雜多之綜合統一,以描寫此居室之輪廓。
但我若抽去空間之方式,則此同一之綜合統一,實在悟性中,而為綜合普泛所謂直觀中同質的事物之範疇,即量的範疇。
故感知之綜合&mdash&mdash即所謂知覺&mdash&mdash必須完全與此種範疇相合也。
今再舉一例言之,當我知覺水之冰凍時,我感知液體與固體之兩種狀态,此兩種狀态乃彼此相互在時間關系中者。
但在&mdash&mdash我所置于現象(在此現象為内的直觀之限度内)根底中之&mdash&mdash時間内,我必然表現雜多之綜合的統一,無此種綜合的統一,則此時間關系不能成為就時間繼續所規定在一直觀中授與。
顧此種綜合的統一,乃吾人所由以聯結&ldquo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rdquo之先天的條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内的直觀之常恒方式(即時間),則為原因之範疇,當我應用此原因範疇于我之感性時,則我由此範疇以規定一切所發生之事物與此範疇所規定之關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謂時間中規定之,于是我關于此一類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視為可能的知覺之事件自身,乃從屬因果關系之概念,關于其他事例,亦複如是。
範疇乃&ldquo對于現象以及對于一切現象總和之自然(naturamaterialiterspectata自内容所觀之自然)規定先天的法則&rdquo之概念。
于是有問題發生,蓋自然必須依據&ldquo非從自然引來且非以自然為範型而模仿之者之範疇&rdquo而進行,如何能為吾人所理解;即範疇既非從自然引來,如何能先天的規定自然所有雜多之聯結。
以下所論即為解決此謎者。
自然中所有現象之法則,必須與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須與&ldquo悟性聯結普泛所謂雜多之能力&rdquo相合,實與現象自身必須與先天的感性直觀之方式相合,其事相類,并不足令人更為驚異。
蓋法則不存在現象中,而僅與現象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主觀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與現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僅與其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内)其事固相同也。
物自身自必離認知事物之悟性而與其自身本有之法則相合。
但現象僅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關于其自身為何,則為不可知者。
以現象僅為表象,其所從屬之聯結法則,除聯結能力所規定者以外,自無其他法則。
聯結感性直觀之雜多者為想象力;想象力關于其智性的綜合之統一,則依據悟性,關于其感知之雜多,則依據感性。
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覺,皆依據感知之綜合,而此種經驗的綜合又複依據先驗的綜合,因而依據範疇。
故一切可能的知覺,以及所能達于經驗的意識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即自然之一切現象&mdash&mdash就其聯結而言,皆必須從屬範疇。
自然(僅以之為普泛所謂自然)依據&ldquo所視為其所有必然與法則相合之本源的根據&rdquo之範疇(natura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觀之自然)。
但純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謂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間時間中所有一切現象與法則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則以外,不能由範疇對于現象規定任何先天的法則。
特殊的法則乃與經驗的所規定之現象有關,雖皆從屬範疇,但就其特殊性質而言,不能自範疇引來。
欲得關于特殊法則之任何知識,必求之經驗,但關于普泛所謂經驗及&ldquo所能認知為經驗之對象者之為何&rdquo,則僅有先天的法則能垂教吾人。
二七此種悟性概念演繹之結果 吾人除由範疇以外不能思維對象;除由與此類概念相應之直觀以外,不能認知所思維之對象。
顧一切吾人之直觀皆為感性的;在有知識之對象授與之限度内,此種知識皆為經驗的。
但經驗的知識乃經驗。
故除關于可能的經驗之對象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識。
此種知識雖限于經驗之對象,然不能因而謂為一切知識皆來自經驗。
純粹直觀及納粹悟性概念為知識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内部中。
吾人所能由以說明經驗與其對象之概念必然一緻者,僅有二途:或經驗使此類概念可能,或此類概念使經驗可能。
前一假定不适用于範疇(亦不适用于純粹感性直觀);蓋範疇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獨立于經驗之外,其以範疇為經驗的起源者,殆一種自然發生說(generatioaeqivoca)。
于是所留存者僅有第二假定&mdash&mdash此殆純粹理性之新生論(epigenesis)一種體系&mdash&mdash即在悟性一方,範疇包有&ldquo使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rdquo之根據。
至範疇如何使經驗可能,及在範疇應用于現象時所提供&ldquo使經驗所以可能&rdquo之原理為何,則将于下章論判斷機能之先驗的運用時詳論之。
在上述二途之間尚可提議一中道,即範疇既非吾人知識之&ldquo思維自動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rdquo,亦非來自經驗,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刹那間所移植于吾人内部之&ldquo思維之主觀的傾向&rdquo,且為造物主所安置就緒使其運用完全與&ldquo經驗所依據以進行之自然法則&rdquo和諧&mdash&mdash此乃一種純粹理性之預定和諧說(praformationssystem)。
但根據此假設,則吾人對于此種&ldquo屬于未來判斷之預定傾向&rdquo之假定漫無制限不能設定限界,今姑舍此難點不言,對于此提示之中道說,尚有一決定的難點,即屬于範疇本質之必然性,将由此而犧牲是也。
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現一事件在前提的條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僅依賴所移植于吾人之&mdash&mdash按因果關系之規律以聯結某某經驗的表象力&mdash&mdash任意的主觀必然性,則此原因概念殆為虛僞。
蓋我因此不能謂結果與原因在對象中結合,即不能謂其為必然的結合,而僅能謂我之性質不能在如是聯結以外以思維表象耳。
此正懷疑論者之所大欲也。
蓋若如是,則一切吾人之知識,依存于所假定為吾人判斷之各觀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認此種主觀的必然性者亦實不乏其人,蓋此為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
關于僅依據個人自身性質之事物,誠無人能與之争辯者也。
此演繹之要點 演繹乃說明純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論知識為使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mdash&mdash此處乃以此類原理為規定普泛所謂空間時間中現象之規定,此種規定因其終極自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而來,又複為悟性在與空間時間(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關時之悟性方式。
*** 我因論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須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
今将進論此類基本概念之運用,故不再分段落而連續論述之。
雖由聯結雜多在一統覺中,一切範疇皆用為構成&ldquo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rdquo顧此種自我之意識(統覺)尚遠不能成為自我之知識。
欲得&ldquo與我相異之對象&rdquo之知識,除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在範疇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觀,故欲得關于我自身之知識,除意識(即關于我自身之思維)以外,尚須我由以規定此思維之直觀(我内部中所有雜多之直觀)。
我為智性之存在,僅意識其聯結之能力;但關于其所應聯結之雜多,則我從屬一制限之條件(名為内感),即此種聯結僅有依據時間關系(嚴格言之此全然在悟性概念以外者)始能成為可直觀者。
故此類智性所能認知之自我,僅為與直觀(非智性的且不能由悟性自身授與者)相關所顯現之相,非在&ldquo其直觀為智性時&rdquo所能認知之自體。
(譯者按:智性的直觀上文已屢見之,殆為設想之一種直觀例如神之直觀一類是也。
)二六純粹悟性概念在經驗中普遍的可能運用之先驗的演繹 在玄學的演繹中,由範疇與思維之普泛的邏輯機能完全一緻,已證明範疇之起源為先天的;在先驗的演繹中,吾人亦已展示範疇為&ldquo關于普泛所謂直觀對象&rdquo之先天的知識之所以可能(參觀二0、二一)。
吾人今須說明&ldquo先天的由範疇以知凡所表現于吾人感官之對象&rdquo之所以可能,此實非就其直觀之方式而言,乃就其聯結之法則而言,因而可謂就其對于自然規定法則,甚而使自然成為可能而言。
蓋除範疇負此機能以外,決不能說明所能表現于吾人感官之一切事物,何以必須從屬&ldquo先天的僅起自悟性&rdquo之法則。
首先我應注意我之所謂感知之綜合(synthesisderappre-hension),乃指一經驗的直觀中雜多之聯結而言,知覺即直觀之經驗的意識(此即所視為現象者),乃由之而始可能者。
在空間與時間之表象中,吾人具有外的及内的感性直觀之先天的方式;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綜合,則必須常與此種方式相合,蓋因舍此以外,别無綜合可以發生之途也。
但空間與時間所先天的表現者,不僅為感性直觀之方式,且表現其自身為包有雜多(空間時間自身所有之雜多)之直觀,因而以&ldquo此種雜多之統一之規定&rdquo表現之(參觀先驗感性論)。
是以在吾人以外或以内之雜多之綜合統一,以及&ldquo所表現為在空間或時間中規定之事物必須與之相合&rdquo之聯結,皆先天的授與吾人,為一切感知綜合之條件&mdash&mdash非在此等直觀中授與,乃與此等直觀同時授與者。
此種綜合的統一,在其&ldquo聯結&rdquo應用于吾人感性直觀之限度内,實不過依據範疇,在一本源的意識中普泛所謂所與直觀之雜多所有聯結之統一而已。
故一切綜合乃至使知覺可能之綜合,皆從屬範疇;且因經驗為由聯結知覺所成之知識,故範疇為使經驗可能之條件,因而範疇先天的适用于經驗之一切對象。
***例如由于感知一居室之雜多,我使居室之經驗的直觀成為知覺時,空間及普泛所謂外的感性直觀之必然的統一,實存在我之感知之根底中,即我依據空間中雜多之綜合統一,以描寫此居室之輪廓。
但我若抽去空間之方式,則此同一之綜合統一,實在悟性中,而為綜合普泛所謂直觀中同質的事物之範疇,即量的範疇。
故感知之綜合&mdash&mdash即所謂知覺&mdash&mdash必須完全與此種範疇相合也。
今再舉一例言之,當我知覺水之冰凍時,我感知液體與固體之兩種狀态,此兩種狀态乃彼此相互在時間關系中者。
但在&mdash&mdash我所置于現象(在此現象為内的直觀之限度内)根底中之&mdash&mdash時間内,我必然表現雜多之綜合的統一,無此種綜合的統一,則此時間關系不能成為就時間繼續所規定在一直觀中授與。
顧此種綜合的統一,乃吾人所由以聯結&ldquo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rdquo之先天的條件者,我如抽去我之内的直觀之常恒方式(即時間),則為原因之範疇,當我應用此原因範疇于我之感性時,則我由此範疇以規定一切所發生之事物與此範疇所規定之關系相合,即我在普泛所謂時間中規定之,于是我關于此一類事件之感知,以及所視為可能的知覺之事件自身,乃從屬因果關系之概念,關于其他事例,亦複如是。
範疇乃&ldquo對于現象以及對于一切現象總和之自然(naturamaterialiterspectata自内容所觀之自然)規定先天的法則&rdquo之概念。
于是有問題發生,蓋自然必須依據&ldquo非從自然引來且非以自然為範型而模仿之者之範疇&rdquo而進行,如何能為吾人所理解;即範疇既非從自然引來,如何能先天的規定自然所有雜多之聯結。
以下所論即為解決此謎者。
自然中所有現象之法則,必須與悟性及其先天的方式相合,即必須與&ldquo悟性聯結普泛所謂雜多之能力&rdquo相合,實與現象自身必須與先天的感性直觀之方式相合,其事相類,并不足令人更為驚異。
蓋法則不存在現象中,而僅與現象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主觀具有悟性之限度内),正與現象不存在其自身中而僅與其所屬之主觀相關而存在(在其具有感性之限度内)其事固相同也。
物自身自必離認知事物之悟性而與其自身本有之法則相合。
但現象僅為事物之表象,至此等事物關于其自身為何,則為不可知者。
以現象僅為表象,其所從屬之聯結法則,除聯結能力所規定者以外,自無其他法則。
聯結感性直觀之雜多者為想象力;想象力關于其智性的綜合之統一,則依據悟性,關于其感知之雜多,則依據感性。
于是一切可能的知覺,皆依據感知之綜合,而此種經驗的綜合又複依據先驗的綜合,因而依據範疇。
故一切可能的知覺,以及所能達于經驗的意識之一切事物,&mdash&mdash即自然之一切現象&mdash&mdash就其聯結而言,皆必須從屬範疇。
自然(僅以之為普泛所謂自然)依據&ldquo所視為其所有必然與法則相合之本源的根據&rdquo之範疇(naturaformalierspectata自方式所觀之自然)。
但純粹悟性除包含于普泛所謂自然中(即包含在空間時間中所有一切現象與法則相合之合法性中)之先天的法則以外,不能由範疇對于現象規定任何先天的法則。
特殊的法則乃與經驗的所規定之現象有關,雖皆從屬範疇,但就其特殊性質而言,不能自範疇引來。
欲得關于特殊法則之任何知識,必求之經驗,但關于普泛所謂經驗及&ldquo所能認知為經驗之對象者之為何&rdquo,則僅有先天的法則能垂教吾人。
二七此種悟性概念演繹之結果 吾人除由範疇以外不能思維對象;除由與此類概念相應之直觀以外,不能認知所思維之對象。
顧一切吾人之直觀皆為感性的;在有知識之對象授與之限度内,此種知識皆為經驗的。
但經驗的知識乃經驗。
故除關于可能的經驗之對象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知識。
此種知識雖限于經驗之對象,然不能因而謂為一切知識皆來自經驗。
純粹直觀及納粹悟性概念為知識中之要素,二者皆先天的在吾人内部中。
吾人所能由以說明經驗與其對象之概念必然一緻者,僅有二途:或經驗使此類概念可能,或此類概念使經驗可能。
前一假定不适用于範疇(亦不适用于純粹感性直觀);蓋範疇乃先天的概念,因而獨立于經驗之外,其以範疇為經驗的起源者,殆一種自然發生說(generatioaeqivoca)。
于是所留存者僅有第二假定&mdash&mdash此殆純粹理性之新生論(epigenesis)一種體系&mdash&mdash即在悟性一方,範疇包有&ldquo使一切普泛所謂經驗所以可能&rdquo之根據。
至範疇如何使經驗可能,及在範疇應用于現象時所提供&ldquo使經驗所以可能&rdquo之原理為何,則将于下章論判斷機能之先驗的運用時詳論之。
在上述二途之間尚可提議一中道,即範疇既非吾人知識之&ldquo思維自動所得之先天的第一原理&rdquo,亦非來自經驗,乃由造物主在吾人存在之最初刹那間所移植于吾人内部之&ldquo思維之主觀的傾向&rdquo,且為造物主所安置就緒使其運用完全與&ldquo經驗所依據以進行之自然法則&rdquo和諧&mdash&mdash此乃一種純粹理性之預定和諧說(praformationssystem)。
但根據此假設,則吾人對于此種&ldquo屬于未來判斷之預定傾向&rdquo之假定漫無制限不能設定限界,今姑舍此難點不言,對于此提示之中道說,尚有一決定的難點,即屬于範疇本質之必然性,将由此而犧牲是也。
例如原因概念,乃表現一事件在前提的條件下之必然性者,此原因概念如僅依賴所移植于吾人之&mdash&mdash按因果關系之規律以聯結某某經驗的表象力&mdash&mdash任意的主觀必然性,則此原因概念殆為虛僞。
蓋我因此不能謂結果與原因在對象中結合,即不能謂其為必然的結合,而僅能謂我之性質不能在如是聯結以外以思維表象耳。
此正懷疑論者之所大欲也。
蓋若如是,則一切吾人之知識,依存于所假定為吾人判斷之各觀的效力者,至此乃全成幻影;且否認此種主觀的必然性者亦實不乏其人,蓋此為僅能感及之必然性耳。
關于僅依據個人自身性質之事物,誠無人能與之争辯者也。
此演繹之要點 演繹乃說明純粹悟性概念以及一切先天的理論知識為使經驗所以可能之原理&mdash&mdash此處乃以此類原理為規定普泛所謂空間時間中現象之規定,此種規定因其終極自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而來,又複為悟性在與空間時間(即感性之本源方式)相關時之悟性方式。
*** 我因論究基本的概念,故必須分清段落(自一以至二七)。
今将進論此類基本概念之運用,故不再分段落而連續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