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 第一節 先驗的演繹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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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純粹悟性概念,即在其應用于先天的直觀時,如在數學中者,亦僅限于此類直觀能應用于經驗的直觀(純粹概念由此類先天的直觀間接應用于經驗的直觀),始産生知識。

     故即以純粹直觀之助,範疇亦并不與吾人以事物之知識;至範疇之能與吾人以事物之知識,僅在其能應用于經驗的直觀耳。

    易言之,範疇僅用以使經驗的知識可能者;此類經驗的知識即吾人所名為經驗者也。

     吾人之結論如是:範疇,就産生&ldquo事物之知識&rdquo而言,除僅對于能為經驗之對象者之事物以外,并無其應用之途。

     二三 以上之命題極關重要;蓋其規定純粹悟性概念關于對象之使用限界,正與先驗感性論規定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

    空間與時間,作為對象所唯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條件,僅适用于感官之對象,因而僅适用于經驗。

    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間時間絕不表現任何事物;蓋空間時間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無真實性。

    至純粹悟性概念則無此種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謂直觀之對象,僅須此直觀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問此直觀與吾人所有者相似與否也。

    但擴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觀以外,實于吾人無益。

    蓋作為對象之概念,則此等概念空無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斷其對象究否可能也。

    誠以斯時吾人并無統覺之綜合統一(此為構成思維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應用之直觀,并在其應用于直觀時規定一對象,故此等概念僅為思維之方式而無客觀的實在性。

     故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經驗的直觀能與概念以實質及意義。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觀之對象授與吾人,自能由&ldquo所包含在此預有前提&mdash&mdash即無感性直觀所固有之特質&mdash&mdash中之一切賓詞&rdquo以表現此對象;蓋即此對象非延擴的即非在空間中者,其延續非時間,以及其中無變化(變化為時間中所有規定之繼續)等等。

     但我若僅就對象之直觀&rdquo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觀中者言之,則實不能成為真之知識。

    蓋斯時我并未明示我由純粹概念所思維之對象之可能,即不能授與吾人與此概念相應之直觀,所僅能言者則吾人所有之直觀不能适用于此對象而已。

    但所應唯一注意者,即無一範疇能适用于此類普泛所謂之某某事物。

    例如吾人不能以實體概念适用于此種對象,而以之為&ldquo僅能作為主詞存在而絕不作為賓詞存在&rdquo之某某事物。

    蓋除經驗的直觀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實不知是否能有與此種思維方式相應之事物。

    但關于此點以後尚須論之。

     二四範疇适用于普泛所謂之感官對象 純粹悟性概念由悟性與普泛所謂直觀之對象相關,僅須此直觀為感性的,固不問其為吾人之所有抑為任何其他直觀。

    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純為思維之方式,僅由此思維方式,則無确定之對象能為吾人所知。

    此類概念中所有雜多之綜合或聯結,僅與統覺之統一相關,因而為&ldquo使先天的知識所以可能&rdquo之根據(在此類先天的知識依據悟性之限度内)。

    故此種綜合,立即為先驗的,且又純為智性的。

    但因在吾人心中存有先天的感性直觀之某種方式,此為依存于表象能力之感受性者(感性),故自發性之悟性,能依據統覺之綜合統一,由所與表象之雜多以規定内感,因而思維先天的感性直觀之雜多所有&ldquo統覺之綜合統一&rdquo-此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一切對象所必須從屬之條件。

    範疇(其自身純為思維方式)以此種途徑得其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于能在直觀中授與吾人之對象。

    但此等對象僅為現象,蓋吾人僅能關于現象具有先天的直觀也。

     此種感性直觀所有雜多之綜合(乃先天的可能而必然者),可名之為形象的綜合(synthesisspeciosa),以與關于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在範疇中所思維之綜合相區别,此種綜合名為由于悟性之聯結(synthesisintellectulis)。

    二者皆先驗的,此非僅以其先天的發生而雲然,且以其為其他先天的知識可能性之條件故耳。

     但此形象的綜合,若僅就其與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關系觀之,即僅就其與在範疇中所思維之先驗的統一之關系觀之,則因與純然智性的聯結區别之故,應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

    想象力乃表現&ldquo當時并未存在之對象&rdquo于直觀之能力。

    惟以吾人之一切直觀皆為感性的,想象力由于&ldquo唯在其下想象力始能與悟性概念以相應的直觀&rdquo之主觀的條件,故亦屬于感性。

    但因想象力之綜合乃自發性之表現,為規定者,而非如感官之僅為被規定者,因而能依據統覺之統一,就感官之方式先天的規定感官,故在此範圍内想象力乃先天的規定感性之能力;其所有&ldquo綜合直觀&rdquo之綜合-若與範疇相符合,自必為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

    此種綜合乃悟性對于感性之一種活動;且為悟性對于吾人所有&ldquo可能的直觀之對象&rdquo之最初應用,因而為其他一切悟性應用之根據。

    以其為形象的綜合,須與&ldquo僅由悟性所行使而無須想象力之助&rdquo之智性的綜合相區别。

    在想象力為自發性之限度内,我又名之為産生的想象力,以與再生的想象力有别,此再生的想象力之綜合乃全然從屬經驗的法則即所謂聯想律者,故于說明先天的知識之所以可能,毫無所貢獻。

    再生的綜合屬于心理學領域,實不屬于先驗哲學也。

     ***今為說明在吾人說明内感方式時(參觀六)令人感為怪誕者最适當之處:即内感表現吾人自身于&ldquo我之意識&rdquo,亦僅如吾人所顯現于吾人自身之相,而非吾人自體之說是也。

     蓋吾人直觀自身僅如吾人内部之所被激動者,此說頗覺矛盾,以斯時吾人對于自身應在被動之關系中矣。

    在心理學之體系中,欲避免此矛盾,通常乃視内感與統覺能力為同一之事物(吾人曾嚴密區别内感與統覺能力之不同)。

     其規定内感者為悟性及悟性聯結直觀雜多之本源的能力,即使直觀雜多統攝于統覺(悟性自身所以可能之所依據者)下之本源能力。

    在吾人人類中之悟性,其自身非直觀能力,即令有直觀授與感性,亦不能聯結此等直觀以之為悟性自身所有直觀之雜多而收入于其自身中。

    故若僅就綜合之自身而觀,悟性之綜合,不過活動之統一而已,所謂活動,乃即令無感性之助,悟性自身亦能意識及之者之一種活動,但悟性由此種活動則又能規定感性。

    蓋即謂悟性關于&ldquo依據感性直觀方式所能授之悟性之雜多&rdquo能内部規定感性。

     此蓋悟性在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之名稱下,施行此種活動于受動的主觀(此種活動即此主觀之能力)之上,因而吾人乃得謂為内感由之而被激動也。

    統覺及其綜合的統一實與内感絕不相同。

    前者為一切聯結之根源,應用于普泛所謂直觀之雜多,且在改形為範疇時,先于一切感性直觀應用于普泛所謂對象。

    反之,内感僅包含直觀之純然方式,其中之雜多并無聯結,故不包含确定的直觀,此确定的直觀僅由我所名為形象的綜合者想象力之先驗的作用(悟性對于内感之綜合作用)而生&ldquo雜多之規定&rdquo之意識而可能者也。

     此點我常能在我自身中知覺之。

    蓋若不在思維中引一直線,則我不能思維此直線,不作一圓,即不能思維此圓。

    吾人除自同一之點,設定三線,相互成為直角,即不能表現空間之三向量。

    乃至時間,吾人除在引一直線時(直線用為時間之外部的形象表象),唯注意吾人所由以連續的規定内感之&ldquo綜合雜多之活動&rdquo,以及因而注意内感中此種規定之連續以外,決不能表現時間。

    視為主觀活動,因而視為綜合空間中雜多之綜合(吾人如抽去此種雜多而唯注意于吾人所由以依據内感方式以規定内感之活動者)之運動(運動非視為對象之規定)乃最初發生連續之概念者。

    故悟性非在内感中發見此種雜多之聯結&rdquo,乃激動内感以産生此種聯結也。

     何以思維之我能與直觀自身之我相區别(蓋我尚能表現至少視為可能之他種直觀形相),且因其為同一主觀,二者又能為同一之我;因而我何以能謂所視為智性及思維之主觀認知所思維為對象之我自身,但在我亦在直觀中授與我自身之限度内,我僅認知我自身與其他現象相同,唯為所顯現于我自身之我,而非對于悟性存在之我&mdash&mdash此等問題與&ldquo我如何能為我自身之對象&rdquo,尤其與&ldquo我如何能為直觀及内的知覺之對象&rdquo等問題,其難易正自相等。

    至其何以必屬如是,則吾人如容認空間純為外感現象之純粹方式,由以下之事實極易說明之,蓋吾人除在吾人所引之直線心象下,不能獲得非外的直觀對象之&ldquo時間表象&rdquo,且僅由此種引一直線之表現方法,吾人始能知時間向量之單一性;且對于一切内的知覺,吾人必從外的事物中所展示于吾人之變化中,推得其時間長度或時間點之規定,因而内感之規定,應整理為時間中之現象,正與外感之規定吾人在空間中整理之者相同。

    故若關于外感,吾人容認僅在吾人外部被激動之限度内,始認知對象,則吾人亦必須容認關于内感,亦僅在吾入内部被吾人自身激動之限度内,始能由内感直觀我自身;易言之,就内的直觀而言,吾人僅認知吾人之主觀為現象,而非其自身。

     二五 反之在&ldquo普泛所謂表象之雜多&rdquo之先驗的綜合中,以及在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中,我意識我自身既非所顯現于我自身之相,亦非我自體,而僅為&ldquo我在&rdquo之一事。

    此種&ldquo我在&rdquo之表象,乃思維而非直觀。

    欲知我之自身,則在&ldquo使一切可能的直觀之雜多,統攝于統覺統一下&rdquo之思維活動以外,尚須雜多所由以授與吾人之一定直觀形相;是以我之存在雖确非現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規定,則須與内感之方式一緻,即依據我所聯結之雜多由以在内的直觀中授與我之特殊形相,始能發生。

    因之我關于我自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