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純粹悟性概念之演繹 第一節 先驗的演繹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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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觀之雜多表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内,從屬前一原理;在其必須聯結在一意識中之限度内,則從屬後一原理。
蓋無此種聯結,則無一事物能為吾人所思維,所認知,即因所與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ldquo我思&rdquo統覺之活動,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覺意識中認知之。
泛言之,悟性為知識之能力。
知識由&ldquo所與表象與對象之一定關系所成”對象則為&ldquo所與直觀之雜多在對象之概念中所聯結之事物&rdquo。
顧表象之一切統一,皆需表象綜合中之意識統一。
因之,構成表象與對象之關系因而構成其客觀的效力,及使表象成為知識者,即唯此意識之統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據于此。
為其餘一切悟性運用所根據,同時又全然脫離感性直觀之一切條件之&ldquo元始的純粹悟性知識&rdquo,乃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原理。
故外的感性直觀之純然方式之空間,其自身尚非知識;僅為提供先天的直觀之雜多于&ldquo所可能之知識&rdquo者。
欲知空間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線),我必須引長之于是綜合的以成所與雜多之一定的聯結,故此種活動之統一,同時即為意識之統一(如在線之概念中);由于此種意識之統一,對象(一限定的空間)始為吾人所知。
故意識之綜合的統一,為一切知識之客觀的條件。
此不僅為認知對象時我所必須之條件,乃一切直觀在其成為我之對象時所必須從屬之條件。
否則,缺乏此種綜合,雜多将不能聯結在一意識中矣。
此種命題雖以綜合的統一為一切思維之條件,但此命題自身則為分析的(如上所述)。
蓋此命題僅謂在任何直觀中所授與我之一切表象,必須從屬此種條件,即唯在此條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歸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ldquo我思&rdquo之普泛名詞包括此等表象綜合的聯結在一統覺中而了解之。
但此種原理不能視為可應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種悟性而已,即由其純粹的統覺,即在&ldquo我在&rdquo之表象中毫無雜多授與者。
由其自覺意識,能提供直觀雜多于其自身之一種悟性&mdash&mdash蓋即謂此種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種種對象,應即同時存在者&mdash&mdash關于意識之統一,自無須綜合雜多之特殊活動。
但人類之悟性,則僅思維而不直觀,此所以必須此種活動也。
此實為人類悟性之第一原理,且為不可缺者,故吾人對于其他可能的悟性,&mdash&mdash或其自身為直觀的,或則具有與空間時間種類不同之感性直觀之基本方式者,&mdash&mdash皆不能形成絲毫概念者也。
一八自覺意識之客觀的統一 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直觀中所授與之一切雜多由之而聯結在一&ldquo對象之概念&rdquo中之統一。
故名之為客觀的,且必須以之與意識之主觀的統一相區别,此主觀的統一乃内感之一種規定&mdash&mdash由此主觀的統一,客觀的聯結所須之直觀雜多始經驗的授與吾人。
我是否能經驗的意識此雜多為同時的或繼續的,則一依情狀或經驗的條件。
故由于表象聯想之&ldquo意識之經驗的統一&rdquo,其自身乃關于一現象者,且全然為偶然的。
但時間中直觀之純粹方式,即純為包含一所與雜多之普泛所謂直觀,乃純由直觀之雜多與唯一之&ldquo我思&rdquo之必然的關系,即由-為經驗的綜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據之&mdash&mdash純粹悟性綜合,而從屬意識之本源的統一。
僅此本源的統一有客觀的效力;至統覺之經驗的統一(吾人今不欲詳論之,且此乃在所與之具體的條件下純由本源的統一得來者),則僅具有主觀的效力。
例如某語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别一人又暗指别一事物;在此種經驗的事物中意識之統一,對于所與之事物并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一切判斷之邏輯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ldquo統覺之客觀的統一&rdquo所成我絕不能承受邏輯學者對于普泛所謂判斷所與之說明。
據彼等所言,判斷乃兩概念間之關系之表現。
我今關于此種說明之缺點,并不欲與彼等有所争辯&mdash&mdash蓋此種說明在任何事例中亦僅能适用于斷言的判斷,而不能适用于假設的及抉擇的判斷(此後二者包含判斷間之關系,非概念間之關系),見不及此,始有種種頓困之結果發生。
我僅須指示此種定義并不能說明其所主張之關系,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審察判斷中所授與知識之關系,以之為屬于悟性,以與依據再生的想象之法則而僅有主觀的效力之關系相區别,則我發見判斷不過所授與知識由之到達&ldquo統覺之客觀的統一&rdquo之方法。
此即系辭&ldquo為&rdquo意向之所在。
系辭&ldquo為&rdquo乃用以使所授與表象之客觀的統一與主觀的統一相區别者。
蓋系辭&ldquo為&rdquo指示表象與本源的統覺之關系,及表象之必然的統一。
就令判斷自身為經驗的,因而為偶然的,例如&ldquo物體為有重量者&rdquo之判斷,亦複如是。
在此處我非主張此等表象在經驗的直觀中有必然的相互關系,所主張者乃表象之相互關系,實由于直觀綜合中統覺之必然的統一,蓋即依據一切表象所有客觀的規定之原理(在知識能由此等表象獲得之限度中)&mdash&mdash此類原理皆由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之基本原理引申來者。
僅有如是,始能由此種關系發生判斷,蓋此為客觀的有效之關系,且因而能充分與僅有主觀的效力之表象關系(當其依據聯想律而聯結時)相區别者。
在後之事例中,我所能言者僅為&ldquo我若支承此物體,我感有重量之壓迫&rdquo而不能謂&ldquo物體為有重量者&rdquo。
蓋所謂&ldquo物體有重量者&rdquo不僅陳述兩表象常在我之知覺中聯結而已(不問此知覺之重複程度如何);乃在主張此等表象在對象中所聯結者(不問其主觀狀态如何)。
二0一切感性直觀皆從屬範&rsquo,範疇乃感性直觀之雜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統攝在一意識中之條件在一感性直觀中所授與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蓋舍此以外,别無其他&ldquo直觀統一&rdquo之方法可能(參觀一七)。
但所授與表象(不問其為直觀或概念)之雜多由之而統攝在一統覺下之悟性活動,乃判斷之邏輯機能(參觀一九)。
故一切雜多,在其在&ldquo單一之經驗的直觀中&rdquo授與之限度内,乃就判斷之邏輯機能之一而規定之者,即由此機能而被統攝在一意識中。
範疇則在其用以規定所與直觀之雜多限度内(參觀一三)正為此類判斷機能。
故所與直觀中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範疇。
二一注釋 包含在&ldquo我名為我所有之直觀&rdquo中之雜多,由悟性綜合,表現為屬于&ldquo自覺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此事即由範疇而成者。
故此須有範疇之一點,實顯示在一單一直觀中所與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乃從屬純粹先天的自覺意識,正與經驗的直觀從屬先天的發生之純粹感性直觀相同。
在以上之命題中,即開始純粹悟性概念演繹;顧在此演繹中,以範疇唯源自悟性,而與感性無關,故必須抽去經驗的直觀之雜多所由以授與之形相,而專注意于以範疇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觀中之統一。
以後(參觀二六)将自&ldquo經驗的直觀在感性中授與之形相&rdquo以說明直觀之統一,隻為範疇(依據二0)對于所與直觀之雜多所規定之統一而已。
唯在證明範疇關于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對象,具有先天的效力,則演繹之目的全達矣。
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觀之雜多,其授與必須先于悟性綜合,且與悟性無關。
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決。
蓋吾人若思維一&ldquo其自身為直觀的&rdquo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決不表現所與對象于其自身,乃由其表象對象應即授與即産生),則關于其所有知識,範疇絕無意義可言。
範疇僅為&ldquo其全部能力由思維所成即由&mdash&mdash使由直觀所授與悟性之雜多所有綜合由之統攝于統覺之統一下之&mdash&mdash活動所成之悟性&rdquo之規律,此種悟性乃如是一種能力,即由其自身,絕不能認知事物,而僅聯結、整理知識之質料&rdquo(即直觀,此直觀必須由對象授之悟性者)。
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種特質,即惟由範疇始能産生統覺之先天的統一,且僅限于如此種類及數目之範疇,其不能更有所說明,正與吾人何以乃有此類判斷機能而不能别有其他判斷機能,以及空間時間何以為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觀之唯一方式,同為不能更有所說明者也。
二二範疇除對經驗之對象以外,在知識中别無其他應用之途 思維-對象與認知-對象乃截然不同之事。
知識包含有兩種因素:第一為概念,普泛所謂對象概由概念始為吾人所思維(範疇);第二、直觀,對象由直觀始授與吾人。
蓋若不能有與概念相應之直觀授與吾人,則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雖仍為一思維,但絕無對象,且無任何事物之知識能由此概念成立。
以我所知,斯時殆無&ldquo我之思維&rdquo所能應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
如先驗感性論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觀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純粹悟性概念所有&ldquo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rdquo,僅在其概念與感官對象相關之限度内,始能成為吾人之知識。
感性的直觀,或為純粹直觀(空間與時間),或為由感覺在空間時間中直接表現為現實的事物之經驗的直觀。
由納粹直觀之規定,吾人能得對象之先天的知識,如在數學中者,但此僅關于對象(所視為現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須在此方式中所直觀之事物,則尚留待未決。
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據純粹感性直觀之方式以表現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數學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識。
空間與時間中之事物,僅在其成為知覺之限度内,始授與吾人(即有感覺附随之表象)&mdash&mdash故僅由經驗的表象授與吾人。
在直觀之雜多表象授與吾人之限度内,從屬前一原理;在其必須聯結在一意識中之限度内,則從屬後一原理。
蓋無此種聯結,則無一事物能為吾人所思維,所認知,即因所與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ldquo我思&rdquo統覺之活動,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覺意識中認知之。
泛言之,悟性為知識之能力。
知識由&ldquo所與表象與對象之一定關系所成”對象則為&ldquo所與直觀之雜多在對象之概念中所聯結之事物&rdquo。
顧表象之一切統一,皆需表象綜合中之意識統一。
因之,構成表象與對象之關系因而構成其客觀的效力,及使表象成為知識者,即唯此意識之統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據于此。
為其餘一切悟性運用所根據,同時又全然脫離感性直觀之一切條件之&ldquo元始的純粹悟性知識&rdquo,乃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之原理。
故外的感性直觀之純然方式之空間,其自身尚非知識;僅為提供先天的直觀之雜多于&ldquo所可能之知識&rdquo者。
欲知空間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線),我必須引長之于是綜合的以成所與雜多之一定的聯結,故此種活動之統一,同時即為意識之統一(如在線之概念中);由于此種意識之統一,對象(一限定的空間)始為吾人所知。
故意識之綜合的統一,為一切知識之客觀的條件。
此不僅為認知對象時我所必須之條件,乃一切直觀在其成為我之對象時所必須從屬之條件。
否則,缺乏此種綜合,雜多将不能聯結在一意識中矣。
此種命題雖以綜合的統一為一切思維之條件,但此命題自身則為分析的(如上所述)。
蓋此命題僅謂在任何直觀中所授與我之一切表象,必須從屬此種條件,即唯在此條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歸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ldquo我思&rdquo之普泛名詞包括此等表象綜合的聯結在一統覺中而了解之。
但此種原理不能視為可應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種悟性而已,即由其純粹的統覺,即在&ldquo我在&rdquo之表象中毫無雜多授與者。
由其自覺意識,能提供直觀雜多于其自身之一種悟性&mdash&mdash蓋即謂此種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種種對象,應即同時存在者&mdash&mdash關于意識之統一,自無須綜合雜多之特殊活動。
但人類之悟性,則僅思維而不直觀,此所以必須此種活動也。
此實為人類悟性之第一原理,且為不可缺者,故吾人對于其他可能的悟性,&mdash&mdash或其自身為直觀的,或則具有與空間時間種類不同之感性直觀之基本方式者,&mdash&mdash皆不能形成絲毫概念者也。
一八自覺意識之客觀的統一 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乃直觀中所授與之一切雜多由之而聯結在一&ldquo對象之概念&rdquo中之統一。
故名之為客觀的,且必須以之與意識之主觀的統一相區别,此主觀的統一乃内感之一種規定&mdash&mdash由此主觀的統一,客觀的聯結所須之直觀雜多始經驗的授與吾人。
我是否能經驗的意識此雜多為同時的或繼續的,則一依情狀或經驗的條件。
故由于表象聯想之&ldquo意識之經驗的統一&rdquo,其自身乃關于一現象者,且全然為偶然的。
但時間中直觀之純粹方式,即純為包含一所與雜多之普泛所謂直觀,乃純由直觀之雜多與唯一之&ldquo我思&rdquo之必然的關系,即由-為經驗的綜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據之&mdash&mdash純粹悟性綜合,而從屬意識之本源的統一。
僅此本源的統一有客觀的效力;至統覺之經驗的統一(吾人今不欲詳論之,且此乃在所與之具體的條件下純由本源的統一得來者),則僅具有主觀的效力。
例如某語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别一人又暗指别一事物;在此種經驗的事物中意識之統一,對于所與之事物并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一切判斷之邏輯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ldquo統覺之客觀的統一&rdquo所成我絕不能承受邏輯學者對于普泛所謂判斷所與之說明。
據彼等所言,判斷乃兩概念間之關系之表現。
我今關于此種說明之缺點,并不欲與彼等有所争辯&mdash&mdash蓋此種說明在任何事例中亦僅能适用于斷言的判斷,而不能适用于假設的及抉擇的判斷(此後二者包含判斷間之關系,非概念間之關系),見不及此,始有種種頓困之結果發生。
我僅須指示此種定義并不能說明其所主張之關系,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審察判斷中所授與知識之關系,以之為屬于悟性,以與依據再生的想象之法則而僅有主觀的效力之關系相區别,則我發見判斷不過所授與知識由之到達&ldquo統覺之客觀的統一&rdquo之方法。
此即系辭&ldquo為&rdquo意向之所在。
系辭&ldquo為&rdquo乃用以使所授與表象之客觀的統一與主觀的統一相區别者。
蓋系辭&ldquo為&rdquo指示表象與本源的統覺之關系,及表象之必然的統一。
就令判斷自身為經驗的,因而為偶然的,例如&ldquo物體為有重量者&rdquo之判斷,亦複如是。
在此處我非主張此等表象在經驗的直觀中有必然的相互關系,所主張者乃表象之相互關系,實由于直觀綜合中統覺之必然的統一,蓋即依據一切表象所有客觀的規定之原理(在知識能由此等表象獲得之限度中)&mdash&mdash此類原理皆由統覺之先驗的統一之基本原理引申來者。
僅有如是,始能由此種關系發生判斷,蓋此為客觀的有效之關系,且因而能充分與僅有主觀的效力之表象關系(當其依據聯想律而聯結時)相區别者。
在後之事例中,我所能言者僅為&ldquo我若支承此物體,我感有重量之壓迫&rdquo而不能謂&ldquo物體為有重量者&rdquo。
蓋所謂&ldquo物體有重量者&rdquo不僅陳述兩表象常在我之知覺中聯結而已(不問此知覺之重複程度如何);乃在主張此等表象在對象中所聯結者(不問其主觀狀态如何)。
二0一切感性直觀皆從屬範&rsquo,範疇乃感性直觀之雜多所唯一由之而能統攝在一意識中之條件在一感性直觀中所授與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統覺之本源的綜合統一,蓋舍此以外,别無其他&ldquo直觀統一&rdquo之方法可能(參觀一七)。
但所授與表象(不問其為直觀或概念)之雜多由之而統攝在一統覺下之悟性活動,乃判斷之邏輯機能(參觀一九)。
故一切雜多,在其在&ldquo單一之經驗的直觀中&rdquo授與之限度内,乃就判斷之邏輯機能之一而規定之者,即由此機能而被統攝在一意識中。
範疇則在其用以規定所與直觀之雜多限度内(參觀一三)正為此類判斷機能。
故所與直觀中之雜多,必然的從屬範疇。
二一注釋 包含在&ldquo我名為我所有之直觀&rdquo中之雜多,由悟性綜合,表現為屬于&ldquo自覺意識之必然的統一”此事即由範疇而成者。
故此須有範疇之一點,實顯示在一單一直觀中所與雜多之經驗的意識,乃從屬純粹先天的自覺意識,正與經驗的直觀從屬先天的發生之純粹感性直觀相同。
在以上之命題中,即開始純粹悟性概念演繹;顧在此演繹中,以範疇唯源自悟性,而與感性無關,故必須抽去經驗的直觀之雜多所由以授與之形相,而專注意于以範疇之名由悟性所加入直觀中之統一。
以後(參觀二六)将自&ldquo經驗的直觀在感性中授與之形相&rdquo以說明直觀之統一,隻為範疇(依據二0)對于所與直觀之雜多所規定之統一而已。
唯在證明範疇關于吾人所有感官之一切對象,具有先天的效力,則演繹之目的全達矣。
但在以上之證明中,尚有一端不能略去者,即所直觀之雜多,其授與必須先于悟性綜合,且與悟性無關。
至此事原由如何,今尚留待未決。
蓋吾人若思維一&ldquo其自身為直觀的&rdquo之悟性(例如神之悟性決不表現所與對象于其自身,乃由其表象對象應即授與即産生),則關于其所有知識,範疇絕無意義可言。
範疇僅為&ldquo其全部能力由思維所成即由&mdash&mdash使由直觀所授與悟性之雜多所有綜合由之統攝于統覺之統一下之&mdash&mdash活動所成之悟性&rdquo之規律,此種悟性乃如是一種能力,即由其自身,絕不能認知事物,而僅聯結、整理知識之質料&rdquo(即直觀,此直觀必須由對象授之悟性者)。
至吾人悟性所有此種特質,即惟由範疇始能産生統覺之先天的統一,且僅限于如此種類及數目之範疇,其不能更有所說明,正與吾人何以乃有此類判斷機能而不能别有其他判斷機能,以及空間時間何以為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觀之唯一方式,同為不能更有所說明者也。
二二範疇除對經驗之對象以外,在知識中别無其他應用之途 思維-對象與認知-對象乃截然不同之事。
知識包含有兩種因素:第一為概念,普泛所謂對象概由概念始為吾人所思維(範疇);第二、直觀,對象由直觀始授與吾人。
蓋若不能有與概念相應之直觀授與吾人,則此概念就其方式而言,雖仍為一思維,但絕無對象,且無任何事物之知識能由此概念成立。
以我所知,斯時殆無&ldquo我之思維&rdquo所能應用之事物,且亦不能有者。
如先驗感性論所述,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觀乃感性的;因之,由于純粹悟性概念所有&ldquo關于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rdquo,僅在其概念與感官對象相關之限度内,始能成為吾人之知識。
感性的直觀,或為純粹直觀(空間與時間),或為由感覺在空間時間中直接表現為現實的事物之經驗的直觀。
由納粹直觀之規定,吾人能得對象之先天的知識,如在數學中者,但此僅關于對象(所視為現象者)之方式;至能否有必須在此方式中所直觀之事物,則尚留待未決。
故除假定容有唯依據純粹感性直觀之方式以表現于吾人之事物以外,即數學的概念,其自身亦非知識。
空間與時間中之事物,僅在其成為知覺之限度内,始授與吾人(即有感覺附随之表象)&mdash&mdash故僅由經驗的表象授與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