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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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者,乃直觀,直觀而僅包含關系者,乃直觀之方式。
今因此種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設定于心以外,決不表現任何事物,故僅能為&ldquo心由以經其自身所有活動所激動&rdquo(即由此種設定其表象之活動)之一類形相,亦即&ldquo心由以為其自身所激動&rdquo之一類形相,易言之,此不過就内感方式而言之内感耳。
由感官所表現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為現象,因之吾人隻有二途,或否認内感,或容認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主觀,其由内感所表現者,僅為現象而非判斷其自身之主觀(設其直觀純為自我活動即智性的直觀,則當判斷其自身)。
此全部困難,實系于主觀如何能内面直觀其自身之一點;顧此種困難實為一切學說所同具。
自我意識(統覺)乃&ldquo我&rdquo之單純表象,凡主觀中所有一切雜多,如由自我活動所授與,則此内的直觀當為智性的。
在人類則此種自我意識需要關于雜多(此為以先在主觀中所授與者)之内部知覺,至此種雜多所由以在心中授與之形相,以其非自發的,則必須名之為感性的。
意識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認知)其所存在于心中者,則必激動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徑始能發生心自身之直觀。
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種直觀方式,在時間表象中,規定雜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蓋彼時所直觀之自身,非自我活動直接所表現之自身,而為由其自身所激動之狀,即為其所顯現之狀,而非其如實之狀。
(三)當我謂外的對象之直觀及心之自身直觀,在空間時間中同為表現&ldquo對象及心&rdquo如其所激動吾人感官之狀,即如其所顯現之狀時,其意并非以此等對象為純然幻相。
蓋在一現象中,對象乃至吾人所歸之于對象之性質,常被視為現實所授與之事物。
但因在所與對象與主觀之關系中,此類性質有賴主觀之直觀形相,故視為現象之對象,與&ldquo所視為對象自身&rdquo之自身有區别。
是以在我主張空間與時間之性質(我之設定物體及我心,皆依據空間時間,蓋空時為物心存在之條件)存在吾人之直觀形相中,而非存在對象自身中時,我非謂物體僅似所見在我以外,我心僅似所見在我所有自我意識中所授與。
如以我所應視為現象者,而使之成為幻相,則誠我之過誤。
但此決非由感性直觀之觀念性原理而來之結果&mdash&mdash事正相反。
僅在吾人以客觀的實在性歸于此二種表象方式(即空間時間),吾人始無術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轉為幻相。
蓋若吾人以空間時間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質,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誕悖理,&mdash&mdash即此二無限的事物,既非實體,又非實際屬于實體之事物,而乃必須存在,且必須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條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雖皆除去,而比則必須連續存在者&mdash&mdash則吾人當不能責巴克萊(berkeley)之斥物體為幻相矣。
不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據時間一類虛構物之獨立自存之實在性時,則亦必随之化為純然幻相&mdash&mdash顧此種妄誕謬論尚未聞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學中,思維-對象[神],彼不僅絕不能對于吾人為直觀之對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為感性直觀之對象,吾人乃綿密從事,從彼〔神]之直觀中除去時間空間之條件&mdash&mdash蓋因彼(神)所有知識必為直觀,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維。
但若吾人已先将時間空間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種方式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條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須留存,則吾人果有何權利以除去彼(神)直觀中之時間空間?時間空間若普泛為一切存在之條件,則自必亦為神之存在條件。
又若吾人不以時間空間為一切事物之客觀的方式,則自必以之為吾人内外直觀之主觀的方式,此種直觀,名為感性的,亦即為此故,此直觀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mdash&mdash此一種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就吾人之所能判斷者,僅屬于第一存在者所有。
而吾人之直觀形相則依賴對象之存在,故僅在主觀之表象能力為對象所激動時,始可能。
此種在空間時間中之直觀形相固無須僅限于人類感性。
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維存在者,關于此點,自必與人類相一緻,(吾人雖不能判斷其實際是否如是。
)但此種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終止其為感性。
故此種直觀形相為由來的(intuitus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觀。
據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種智性直觀似僅屬第一存在者。
決不能歸之依存的存在者&mdash&mdash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觀中皆為依存者,且僅在與所與對象之關系中,始由此種直觀規定其存在者也。
惟此點必須僅視為感性論之注釋而不可視為感性論之論證。
先驗感性論之結論 關于解決&mdash&mdash先天的綜合判斷何以可能?&mdash&mdash之先驗哲學問題所必須之關鍵,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純粹直觀(時間與空間)是。
在先天的判斷中,吾人欲超越所與概念以外時,唯有在先天的直觀中,吾人始能到達&mdash&mdash概念中所不能發見而确能在&ldquo與概念相應之直觀&rdquo中先天的發見之,且又能綜合的與概念相聯結&mdash&mdash之事物。
但此類基于直觀之判斷,決不能推廣至感官對象以外;僅對于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始适用有效耳。
今因此種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設定于心以外,決不表現任何事物,故僅能為&ldquo心由以經其自身所有活動所激動&rdquo(即由此種設定其表象之活動)之一類形相,亦即&ldquo心由以為其自身所激動&rdquo之一類形相,易言之,此不過就内感方式而言之内感耳。
由感官所表現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為現象,因之吾人隻有二途,或否認内感,或容認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主觀,其由内感所表現者,僅為現象而非判斷其自身之主觀(設其直觀純為自我活動即智性的直觀,則當判斷其自身)。
此全部困難,實系于主觀如何能内面直觀其自身之一點;顧此種困難實為一切學說所同具。
自我意識(統覺)乃&ldquo我&rdquo之單純表象,凡主觀中所有一切雜多,如由自我活動所授與,則此内的直觀當為智性的。
在人類則此種自我意識需要關于雜多(此為以先在主觀中所授與者)之内部知覺,至此種雜多所由以在心中授與之形相,以其非自發的,則必須名之為感性的。
意識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認知)其所存在于心中者,則必激動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徑始能發生心自身之直觀。
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種直觀方式,在時間表象中,規定雜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蓋彼時所直觀之自身,非自我活動直接所表現之自身,而為由其自身所激動之狀,即為其所顯現之狀,而非其如實之狀。
(三)當我謂外的對象之直觀及心之自身直觀,在空間時間中同為表現&ldquo對象及心&rdquo如其所激動吾人感官之狀,即如其所顯現之狀時,其意并非以此等對象為純然幻相。
蓋在一現象中,對象乃至吾人所歸之于對象之性質,常被視為現實所授與之事物。
但因在所與對象與主觀之關系中,此類性質有賴主觀之直觀形相,故視為現象之對象,與&ldquo所視為對象自身&rdquo之自身有區别。
是以在我主張空間與時間之性質(我之設定物體及我心,皆依據空間時間,蓋空時為物心存在之條件)存在吾人之直觀形相中,而非存在對象自身中時,我非謂物體僅似所見在我以外,我心僅似所見在我所有自我意識中所授與。
如以我所應視為現象者,而使之成為幻相,則誠我之過誤。
但此決非由感性直觀之觀念性原理而來之結果&mdash&mdash事正相反。
僅在吾人以客觀的實在性歸于此二種表象方式(即空間時間),吾人始無術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轉為幻相。
蓋若吾人以空間時間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質,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誕悖理,&mdash&mdash即此二無限的事物,既非實體,又非實際屬于實體之事物,而乃必須存在,且必須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條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雖皆除去,而比則必須連續存在者&mdash&mdash則吾人當不能責巴克萊(berkeley)之斥物體為幻相矣。
不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據時間一類虛構物之獨立自存之實在性時,則亦必随之化為純然幻相&mdash&mdash顧此種妄誕謬論尚未聞有人犯及。
(四)在自然神學中,思維-對象[神],彼不僅絕不能對于吾人為直觀之對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為感性直觀之對象,吾人乃綿密從事,從彼〔神]之直觀中除去時間空間之條件&mdash&mdash蓋因彼(神)所有知識必為直觀,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維。
但若吾人已先将時間空間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種方式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條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須留存,則吾人果有何權利以除去彼(神)直觀中之時間空間?時間空間若普泛為一切存在之條件,則自必亦為神之存在條件。
又若吾人不以時間空間為一切事物之客觀的方式,則自必以之為吾人内外直觀之主觀的方式,此種直觀,名為感性的,亦即為此故,此直觀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mdash&mdash此一種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就吾人之所能判斷者,僅屬于第一存在者所有。
而吾人之直觀形相則依賴對象之存在,故僅在主觀之表象能力為對象所激動時,始可能。
此種在空間時間中之直觀形相固無須僅限于人類感性。
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維存在者,關于此點,自必與人類相一緻,(吾人雖不能判斷其實際是否如是。
)但此種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終止其為感性。
故此種直觀形相為由來的(intuitus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觀。
據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種智性直觀似僅屬第一存在者。
決不能歸之依存的存在者&mdash&mdash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觀中皆為依存者,且僅在與所與對象之關系中,始由此種直觀規定其存在者也。
惟此點必須僅視為感性論之注釋而不可視為感性論之論證。
先驗感性論之結論 關于解決&mdash&mdash先天的綜合判斷何以可能?&mdash&mdash之先驗哲學問題所必須之關鍵,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純粹直觀(時間與空間)是。
在先天的判斷中,吾人欲超越所與概念以外時,唯有在先天的直觀中,吾人始能到達&mdash&mdash概念中所不能發見而确能在&ldquo與概念相應之直觀&rdquo中先天的發見之,且又能綜合的與概念相聯結&mdash&mdash之事物。
但此類基于直觀之判斷,決不能推廣至感官對象以外;僅對于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始适用有效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