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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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發見屬于物自身者),則吾人之先驗的區别因而喪失。
故雖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對象,仍僅與現象相涉,而斯時吾人則自信為知物自身。
如乍雨乍晴時之虹可稱為現象,而雨則稱為物自身。
此雨為物自身之概念,若僅在物理的意義言之則正當。
蓋斯時雨僅被視為在一切經驗中,及一切與感官相關之位置中,皆規定其在吾人之直觀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
但若吾人對于此經驗的對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質,不考慮一切人類之感官對此經驗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經驗的事物是否表現對象自身(所謂對象自身不能指雨點而言,蓋雨點已為經驗的對象,乃現象),則此表象與對象相關之問題,立成為先驗的。
于是吾人知不僅雨點純為現象,即雨點之圓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間,皆非物自身而僅為吾人感性直觀之變狀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驗的對象,則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驗感性論之第二要點,則為此理論不應成一博人贊美貌似真實之臆說,乃應具有&ldquo凡用為機官之任何理論&rdquo所必須之正确性,且不容有懷疑之者。
欲完全證明此種正确性,吾人當擇一能使其所占地位之确實效力因而明顯,及使第一節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間時間其本身為客觀的,且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
第一,關于空時二者,有無數先天必然的綜合命題,乃事之顯然者。
此關于空間尤為真确,故吾人在此研讨中首宜注意空間。
今因幾何學之命題為先天綜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舉一問題相質,&mdash&mdash公等自何處能得此類命題,且悟性在其努力以達此種絕對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時,其所依據者又為何?除由概念或直觀以外,當無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觀之授與吾人,則或為先天的,或為後天的。
在後天的授與吾人時,則為經驗的概念,及為此種概念所根據之經驗的直觀,而此類概念與此類直觀之所産生者,除其自身亦為經驗的以外(即經驗命題),絕不能産生任何綜合的命題,即以此故,此類命題決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絕對的普遍性,顧此二者乃一切幾何命題之特征。
至關于到達此類知識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觀先天的以達此類知識,則僅由純然概念之所得者,僅為分析的知識,而非綜合的知識,此又事之顯然者也。
今舉&ldquo兩直線不能包圍一空間且無一圖形能成&rdquo之命題,公等試就直線及兩數之概念以抽繹此命題。
今又舉&ldquo有三直線能成一圖形&rdquo之命題,公等試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題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題。
公等之一切努力,皆為虛擲;乃見及不得不依恃直觀,一如幾何學中之所習為者矣。
于是公等惟在直觀中,授自身以對象。
但此種直觀,果為何種直觀?其為純粹先天的直觀,抑為經驗的直觀?如為經驗的直觀,則普遍的有效之命題決不能由之而生&mdash&mdash更無必然的命題&mdash&mdash蓋經驗決不能産生此種命題者也。
于是公等必須在直觀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對象,而公等之綜合命題亦即根據于此。
故若無先天的直觀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觀的條件就其方式言,同時非即外的直觀之對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條件;又若對象(三角形)為某某物自身而與公等之主觀無關,則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構成三角形之主觀的條件,謂亦必然屬于三角形自身?蓋此對象(就此種見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識授與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識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圖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線)而以之為在對象中所必然見及者。
是以空間(關于時間亦同一真實)若非純為公等直觀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條件&mdash&mdash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條件下,始能成為公等之外的對象,若無此主觀的條件,則外的對象之自身亦無&mdash&mdash則公等關于外的對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綜合的規定。
因之&ldquo為一切外的内的經驗之必然條件&rdquo之空間時間,純為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主觀的條件,一切對象皆與此種條件相關,故為純然現象,而非其現存形相之物自身雲雲,不僅可能或大緻如是,實為真确而不容疑者。
職是之故,關于現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陳述,至對于現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則絕不能有所主張者也。
(二)欲确證外感内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對象(僅視為現象者)之觀念性之理論,則尤宜詳察以下之點,即在知識中屬于直觀之一切事物(若樂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識,故剔除)僅包含關系;即直觀中之位置(延擴)、位置之變化(運動)、及此變化所由以規定之法則(動力)等等之關系。
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為何、即與位置變化無關之&ldquo物自身&rdquo中之活動,非直觀所能接與。
蓋&ldquo物自身&rdquo不能僅由關系知之;故吾人所可斷言者,&ldquo以外感所能接與吾人者,僅有關系,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僅包含對象與主觀之關系,而非對象自身之内部性質&rdquo。
此在内感,亦同一真實,蓋不僅因外感之表象,構成吾人所以之占有我心之本有質料,乃因吾人設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時間&mdash&mdash時間在經驗中,先于&ldquo表象之意識&rdquo,且在表象之根底中,為吾人所由以設定表象在心中之一類形相之方式的條件&mdash&mdash其自身僅包含繼起、同在及與繼起并存之延續等等之關系。
為表象而能先于&ldquo思維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動&rdqu
故雖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對象,仍僅與現象相涉,而斯時吾人則自信為知物自身。
如乍雨乍晴時之虹可稱為現象,而雨則稱為物自身。
此雨為物自身之概念,若僅在物理的意義言之則正當。
蓋斯時雨僅被視為在一切經驗中,及一切與感官相關之位置中,皆規定其在吾人之直觀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
但若吾人對于此經驗的對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質,不考慮一切人類之感官對此經驗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經驗的事物是否表現對象自身(所謂對象自身不能指雨點而言,蓋雨點已為經驗的對象,乃現象),則此表象與對象相關之問題,立成為先驗的。
于是吾人知不僅雨點純為現象,即雨點之圓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間,皆非物自身而僅為吾人感性直觀之變狀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驗的對象,則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驗感性論之第二要點,則為此理論不應成一博人贊美貌似真實之臆說,乃應具有&ldquo凡用為機官之任何理論&rdquo所必須之正确性,且不容有懷疑之者。
欲完全證明此種正确性,吾人當擇一能使其所占地位之确實效力因而明顯,及使第一節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間時間其本身為客觀的,且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
第一,關于空時二者,有無數先天必然的綜合命題,乃事之顯然者。
此關于空間尤為真确,故吾人在此研讨中首宜注意空間。
今因幾何學之命題為先天綜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舉一問題相質,&mdash&mdash公等自何處能得此類命題,且悟性在其努力以達此種絕對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時,其所依據者又為何?除由概念或直觀以外,當無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觀之授與吾人,則或為先天的,或為後天的。
在後天的授與吾人時,則為經驗的概念,及為此種概念所根據之經驗的直觀,而此類概念與此類直觀之所産生者,除其自身亦為經驗的以外(即經驗命題),絕不能産生任何綜合的命題,即以此故,此類命題決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絕對的普遍性,顧此二者乃一切幾何命題之特征。
至關于到達此類知識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觀先天的以達此類知識,則僅由純然概念之所得者,僅為分析的知識,而非綜合的知識,此又事之顯然者也。
今舉&ldquo兩直線不能包圍一空間且無一圖形能成&rdquo之命題,公等試就直線及兩數之概念以抽繹此命題。
今又舉&ldquo有三直線能成一圖形&rdquo之命題,公等試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題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題。
公等之一切努力,皆為虛擲;乃見及不得不依恃直觀,一如幾何學中之所習為者矣。
于是公等惟在直觀中,授自身以對象。
但此種直觀,果為何種直觀?其為純粹先天的直觀,抑為經驗的直觀?如為經驗的直觀,則普遍的有效之命題決不能由之而生&mdash&mdash更無必然的命題&mdash&mdash蓋經驗決不能産生此種命題者也。
于是公等必須在直觀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對象,而公等之綜合命題亦即根據于此。
故若無先天的直觀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觀的條件就其方式言,同時非即外的直觀之對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條件;又若對象(三角形)為某某物自身而與公等之主觀無關,則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構成三角形之主觀的條件,謂亦必然屬于三角形自身?蓋此對象(就此種見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識授與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識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圖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線)而以之為在對象中所必然見及者。
是以空間(關于時間亦同一真實)若非純為公等直觀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條件&mdash&mdash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條件下,始能成為公等之外的對象,若無此主觀的條件,則外的對象之自身亦無&mdash&mdash則公等關于外的對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綜合的規定。
因之&ldquo為一切外的内的經驗之必然條件&rdquo之空間時間,純為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主觀的條件,一切對象皆與此種條件相關,故為純然現象,而非其現存形相之物自身雲雲,不僅可能或大緻如是,實為真确而不容疑者。
職是之故,關于現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陳述,至對于現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則絕不能有所主張者也。
(二)欲确證外感内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對象(僅視為現象者)之觀念性之理論,則尤宜詳察以下之點,即在知識中屬于直觀之一切事物(若樂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識,故剔除)僅包含關系;即直觀中之位置(延擴)、位置之變化(運動)、及此變化所由以規定之法則(動力)等等之關系。
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為何、即與位置變化無關之&ldquo物自身&rdquo中之活動,非直觀所能接與。
蓋&ldquo物自身&rdquo不能僅由關系知之;故吾人所可斷言者,&ldquo以外感所能接與吾人者,僅有關系,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僅包含對象與主觀之關系,而非對象自身之内部性質&rdquo。
此在内感,亦同一真實,蓋不僅因外感之表象,構成吾人所以之占有我心之本有質料,乃因吾人設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時間&mdash&mdash時間在經驗中,先于&ldquo表象之意識&rdquo,且在表象之根底中,為吾人所由以設定表象在心中之一類形相之方式的條件&mdash&mdash其自身僅包含繼起、同在及與繼起并存之延續等等之關系。
為表象而能先于&ldquo思維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動&r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