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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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之制限,則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

    凡主張前一說者,至少有使現象領域公開于數學命題之利益。

    顧當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現象領域時,則彼等即為此等等條件(空間與時間、永久、無限及獨立自存等)所困矣。

    而主張後一說者,當其判斷對象,不以之為現象,而欲就&ldquo對象與悟性之關系&rdquo判斷之之時,空間與時間之表象,能不為之妨,此則為其所有之利益。

    但因彼等不能陳訴于真實的及客觀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觀,故既不能說明先天的數學知說之可能,亦不能使經驗命題必然與先天的數學知識相合。

    唯在吾人所有關于&ldquo感性之兩種本源方式之真實性質&rdquo之理論中,此二種難點全免矣。

     最後,先驗的感性論,除空間時間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

    此就&ldquo屬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rdquo,甚至如聯結空間時間二要素之運動概念,皆以經驗的事物為前提者一事觀之即明矣。

    蓋運動以&ldquo關于某某運動事物之知覺&rdquo為前提。

    第就空間本身而言,則在空間中并無運動者其物;因之,此運動之事物必為僅由經驗始在空間中發見之事物,故必為經驗的質料。

    據此同一理由,先驗感性論,不能将變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質料中。

    蓋時間本身并不變化,所變化者僅為時間中之事物。

    故變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規定之繼起等知覺為前提者;蓋即謂變化概念以經驗為前提者也。

     八先驗感性論之全部要點 (一)欲避免一切誤解,則必須說明(務極明晰)吾人關于&ldquo普泛所謂感性知識之根本性質&rdquo所有之見解。

     吾人所欲主張者乃為:吾人之一切直觀,僅為現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觀之事物,其自身決非如吾人之所直觀者,而物自身所有之關系亦與其所顯現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觀,或僅除去普泛所謂感官之主觀的性質,則空間與時間中所有對象之全部性質及一切關系,乃至空間與時間本身,皆将因而消滅。

    蓋為現象,則不能自身獨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

    至對象之自身為何,及離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則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

    吾人所知,僅為吾人所有&ldquo知覺此等對象之形相&rdquo&mdash&mdash吾人所特有之一種形相,一切人類雖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

    吾人所與之有關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間與時間為此形相之純粹方式,感覺則為其質料。

    僅此純粹方式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于一切現實的知覺知之;故此類知識名為純粹直觀。

    至幹質料則在吾人知識中,乃引達其名為後天的知識,即經驗的直觀者。

    純粹方式,不問吾人感覺之為何種性質,其屬于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至質料則可在種種狀态中存在。

     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觀極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對象自身所有之性質。

    吾人因此所知者,仍僅吾人之直觀形相,即仍僅吾人之感性。

    吾人自能詳知此直觀形相,但常須在空間與時間之條件下知之&mdash&mdash此種條件乃根本屬于主觀者。

    故對象自身為何,即令于對象所唯一授與吾人者即現象有極其闡發詳明之知識,亦決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見解為善,即以為吾人之全部感性,僅事物之雜駁表象,隻包含屬于物自身之事物,唯在&ldquo吾人意識上尚未區分之種種性質及部分的表象&rdquo之集會狀态下所成之表象,則感性及現象之概念,将因之而成虛妄,且吾人關于此類概念之全部教說,亦将成為空虛而無意義矣。

    蓋雜駁表象與明晰表象間之區别,僅為邏輯的,而非關于内容者。

    正義概念(就常識所習用之意義而言)确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發展之一切事物,顧在通常實踐的使用時,則吾人實未意識及此種思想中所含有之雜多表象。

    但吾人不能因而謂通常概念乃感性的,僅包含純然現象。

    蓋&ldquo正義&rdquo決不能成為現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現屬于行為自身之一種&ldquo行為性質&rdquo(道德的性質)。

    反之,直觀中所有物體之表象,則絕不包含能屬于對象自身之事物,而僅包含某某事物之現象,及吾人為此事物所激動之形相,吾人之知識能力所有此種感受性,名為感性。

    故即令此現象能完全為吾人知悉其底蘊,而此類知識與對象自身之知識,固依然有天淵之别者也。

     萊布尼茲及完爾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學,以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别,僅為邏輯的差别,故對于一切研究知識之本質及起源者,與以極誤謬之指導。

    蓋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别,固極明顯為先驗的。

    此非隻關于二者之邏輯的方式,明晰或雜駁。

    乃關于二者之起源及内容。

    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質,僅有雜駁狀态;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絕不能知物自身。

    今如吾人之主觀的性質被除去,則所表現之對象,及感性的直觀所賦予此對象之性質,将無處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

    蓋規定對象形式之為現象者,即此主觀的性質。

     吾人通常在現象中,區分為本質的屬于其直觀,且一切人類之感官,皆感其為如是者,及僅偶然屬于其直觀且其能表現不在其與普泛所謂感性相關,而僅在其與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構造之物質相關。

    于是前一種類之知識,被稱為表現對象自身,而後一種類,則稱為僅表現其現象。

    但此種區别僅為經驗的。

    吾人如即此而止(此為通常所習見者),不再前進(再進一步乃吾人所應為者),而将此經驗的直觀之本身視為現象(在現象中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