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 先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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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理性批判第二部 先驗邏輯 導言先驗邏輯之理念 一泛論邏輯 吾人之知識,發自心之二種根本源流;第一,為容受表象之能力(對于印象之感受性),第二,為由此等表象以知對象之能力(産生概念之自發生)。

    由于前者,有對象授與吾人,由于後者,對象與所與表象(此為心之純然規定)相關,而為吾人所思維。

    故直觀及概念,乃構成吾人一切知識之要素,無直觀與之相應之概念,或無概念之直觀,皆不能産生知識。

    此直觀與概念二者,又皆有純粹的與經驗的之分。

    當其包含感覺(感覺以對象之現實存在為前提)時,為經驗的。

    當其無感覺雜入表象時,則為純粹的。

    感覺可名為感性知識之質料。

    故純粹直觀僅包含&ldquo事物由之而被直觀&rdquo之方式;純粹概念僅包含普泛所謂對象之思維方式。

    唯純粹直觀與純粹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至經驗的直觀及經驗的概念,則僅後天的可能者。

     心之感受性,即心在被激動時容受表象之能力,如名之為感性,則心由自身産生表象之能力(即知識之自發性),當名之為悟性。

    吾人之直觀,絕不能為感性以外之物,此乃吾人之本性使然;即吾人之直觀僅包含&ldquo吾人由之為對象所激動&rdquo之形相。

    在另一方面,使吾人能思維&ldquo感性直觀之對象&rdquo之能力,為悟性。

    此二種能力實無優劣。

    無感性則無對象能接與吾人,無悟性則無對象能為吾人所思維。

    無内容之思維成為空虛,無概念之直觀,則成為盲目。

    故使吾人之概念感性化,即在直觀中以對象加于概念。

    及使吾人之直觀智性化即以直觀歸攝于概念之下,皆為切要之事。

    此二種能力或性能,實不能互易其機能。

    悟性不能直觀,感官不能思維。

    唯由二者聯合,始能發生知識。

    但亦無理由使此二者混淆;實須慎為劃分,互相區别。

    此吾人之所以區分為論感性規律之學(即感性論)與論悟性規律之學(即邏輯)二者也。

     邏輯又可分為悟性普泛運用之邏輯,與悟性特殊運用之邏輯二種。

    前者包含思維之絕對的必然規律,無此種規律則不能有任何悟性活動。

    故此種邏輯之論究悟性,絕不顧及悟性所指向之對象中所有之差别。

    而悟性特殊運用之邏輯,則包含&ldquo關于某種對象之正确思維&rdquo之規律。

    前者可名之為原理之邏輯,後者可名之為某某學問之機官。

    後者在學校中通常作為學問之準備課程講授,但按人類理性之實際曆程,則此實為最後之所得者,以其成為機官時,所研究之特殊學問,必已到達僅須略為修正即可完成之完備程度矣。

    蓋在能制定&ldquo關于某種對象之學問&rdquo所由以成立之規律以前,必須已周密詳知所論究之對象也。

     普泛邏輯又分為純粹與應用二種。

    在純粹邏輯中,吾人抽去一切吾人悟性所由以行使之經驗的條件,即将感官影響、想象作用、記憶法則、習慣力、傾向等等以及一切偏見之來源,乃至特種知識所能從而發生(或視為由之發生)之一切原因,盡行除去。

    蓋此種種之與悟性相關,僅限于悟性在某種情形下活動,而欲熟知此種情形,則須經驗。

    故普泛的純粹邏輯,僅論究先天的原理,且為悟性與理性之法規(kanon),但僅就使用悟性與理性時所有方式的事物論究之,固不問其内容之為經驗的或先驗的也。

    當普泛邏輯論及在心理學所論究之主觀經驗條件下所&ldquo使用悟性之規律&rdquo時,則名為應用邏輯。

    故應用邏輯具有經驗的原理,但此應用邏輯在其論究使用悟性不顧及對象中所有差别之限度内,仍不失其為普泛的。

    因之應用邏輯既非普泛所謂悟性之法規,亦非特殊學問之機官,僅為清濾常識之藥劑。

     故在普泛邏輯中,構成&ldquo理性之純粹理論&rdquo之部分,必須與構成應用邏輯(雖仍為普泛的)之部分,完全分離。

    質言之,唯前者始成為學問,雖簡約幹枯,但此實為學術的闡明悟性原理論之所不得不如是者。

    故邏輯學者在其論究純粹的普泛邏輯時,常須注意兩種規律。

     (一)以此為普泛的邏輯,故抽去一切悟性知識之内容及一切對象中所有之差别,而隻論究思維之純然方式。

     (二)以此為純粹的邏輯,故與經驗的原理無關,而不借助于心理學(往往有人以為須借心理學之助者),因之心理學對于悟性之法規,絕無絲毫影響可言。

    蓋純粹邏輯乃論證之學,其中所有之一切事物,皆必須全然先天的确實者也。

     至我之所謂應用邏輯(此與習用之意義相反,按習用之意義則應用邏輯應包含純粹邏輯所與規律之某某實用命題)乃悟性及&ldquo具體的必然如是使用悟性&rdquo&mdash&mdash即在能妨阻或促進其應用之偶然的主觀條件下(此等主觀的條件皆純為經驗的所授與者)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