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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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概念(所有此種屬性已包含在物體概念中)。
但當還顧我所由以得此物體概念之經驗,而見及&ldquo重量&rdquo常與上述雲雲之屬性相連結,于是我将此&ldquo重量&rdquo作為一賓詞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賓詞,乃綜合的,因而擴大我之知識。
故&ldquo重量&rdquo賓詞之所以能與物體概念綜合,乃依據經驗。
蓋一概念雖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聯屬(雖為偶然的),成為一經驗全體所有之部分,此經驗自身即為直觀之綜合的連結。
但在先天的綜合判斷中,則絕無此類經驗之後援(在此種判斷中,并無在經驗領域中探求之便益)。
當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與甲概念相連結,則我所依據者為何?綜合之由以可能者,又為何?今以&ldquo一切發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rdquo一命題而言。
在&ldquo發生之事物&rdquo之概念中,我實思維&ldquo有一時間在其前之一種存在&rdquo,以及等等,因而從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斷。
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與此&ldquo所發生者&rdquo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絕不能包含于&ldquo所發生事物&rdquo之表象中。
然我何以能以&ldquo與之完全不同者&rdquo為此&ldquo所發生事物&rdquo之賓詞,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雖不包含其中而又隸屬于此概念,且為必然隸屬之者?當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發見與此概念性質絕異而同時又視為與之相連結之乙賓詞時,悟性所依恃之&ldquo不可知等于x者&rdquo果為何?此x決非經驗,蓋因使第二表象與第一表象相連結,所提示之原理不僅具有經驗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質,故完全為先天的,且以純然概念為其基礎者。
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識最後之所依據,必為此綜合的即擴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斷固極重要而又必須,但僅在使此種确實而廣大之綜合(即對于固有之知識能增加真實之新知識者)所必須之概念明晰時,始重要而必須耳。
② ①自經驗判斷至此段之末,皆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則如下: 由以上所述顯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識由分析的判斷絕不能擴大,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綜合的判斷中,如欲知一實辭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隸屬之者,則必須于主詞概念之外,别有為悟性所依據之某某事物(x)。
在經驗的判斷即關于經驗之判斷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種要求,絕無所謂困難。
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維之&ldquo對象之完全經驗&rdquo&mdash&mdash甲概念乃構成此經驗之一部分者。
蓋因我在普泛所謂物體之概念中雖不能包括&ldquo重量&rdquo一賓詞,但此物體概念,乃由經驗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經驗;所以我能将同一經驗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為隸屬之者。
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擴、不可入性、形體等等以理解此物體概念(所有此種屬性已包含在物體概念中)。
欲擴大我之知識,我還顧我所由以得此物體概念之經驗,而見及&ldquo重量&rdquo常與以上雲雲之屬性相連結。
經驗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為乙&ldquo重量&rdquo賓詞與甲概念間之綜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據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處尚伏有一種神秘,純粹悟性所生知識之能進入于無制限之領域,端賴此神秘之解決,始能确實可恃。
吾人今所必須從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綜合判斷所固有之普遍性,以發見此種判斷所以可能之根據,而得洞察所以使此類判斷可能之條件,以及将此種自成一類之知識,按其來源、部類、範圍、限界,組成一完備而足供一切使用之體系。
關于綜合判斷之特點,今姑以此為限。
五理性之一切理論的學問皆包含有先天的綜合判斷而以之為原理 (一)一切數學的判斷絕無例外皆為綜合的。
此一事實雖确實不可動,其結果雖極重要,但向為從事分析人類理性之人所忽視,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斷,亦正與此事實相反。
彼等見及一切數學推理依據矛盾律進行(此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質所要求者),遂以為數學之基本命題,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
此實一謬見。
蓋綜合的命題雖能依矛盾律認知之,然須在&ldquo别有一綜合的命題為其前提,而視為自此别一命題所推論來者&rdquo之時始然耳,至綜合的命題自身則絕不能由矛盾律認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嚴格稱為數學的命題,常為先天的判斷而非經驗的;蓋因其具有不能自經驗得來之必然性。
設此點為人所否認,則我之論述願限于純粹數學,蓋即此純粹數學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經驗的知識而純為純粹先天的知識之意義。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題視為純然分析的命題,以為由矛盾律自&ldquo七與五之和&rdquo一概念中推演而來。
但吾人若更詳加審察,則将見及此&ldquo七與五之和&rdquo一概念中,隻含有二數連結為一之一事實,其中并未思及連結此二數之單一數為何數。
僅思七與五之連結,決不能謂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盡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數之概念,亦絕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數。
吾人須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ldquo與二數中之一相應之直觀&rdquo,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爾之算術中所為)五點,即以此直觀中所與之五單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
蓋吾人先取七數,又以&ldquo成為直觀之五指&rdquo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為五數之各單位,逐一加于七數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後能成十二之數。
至五之必須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數等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數等于十二之意義。
故算術的命題常為綜合的。
吾人如采用較大數目,則此事當更明顯。
蓋在較大數目時,愈見吾人任令如何窮究概念,若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觀,則決不能發見和數之為何數。
純粹幾何學之基本命題,同一非分析的。
&ldquo兩點間之直線為最短線&rdquo一命題,乃綜合的命題。
蓋因&ldquo直&rdquo之概念并不包含&ldquo量&rdquo,而隻表示其&ldquo質&rdquo。
此最短之概念,純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線之概念中得之。
放必須求之直觀;唯由直觀之助,綜合始可能。
使吾人通常信為&ldquo此種必然的判斷之賓詞已包含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斷為分析的
但當還顧我所由以得此物體概念之經驗,而見及&ldquo重量&rdquo常與上述雲雲之屬性相連結,于是我将此&ldquo重量&rdquo作為一賓詞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賓詞,乃綜合的,因而擴大我之知識。
故&ldquo重量&rdquo賓詞之所以能與物體概念綜合,乃依據經驗。
蓋一概念雖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聯屬(雖為偶然的),成為一經驗全體所有之部分,此經驗自身即為直觀之綜合的連結。
但在先天的綜合判斷中,則絕無此類經驗之後援(在此種判斷中,并無在經驗領域中探求之便益)。
當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與甲概念相連結,則我所依據者為何?綜合之由以可能者,又為何?今以&ldquo一切發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rdquo一命題而言。
在&ldquo發生之事物&rdquo之概念中,我實思維&ldquo有一時間在其前之一種存在&rdquo,以及等等,因而從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斷。
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與此&ldquo所發生者&rdquo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絕不能包含于&ldquo所發生事物&rdquo之表象中。
然我何以能以&ldquo與之完全不同者&rdquo為此&ldquo所發生事物&rdquo之賓詞,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雖不包含其中而又隸屬于此概念,且為必然隸屬之者?當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發見與此概念性質絕異而同時又視為與之相連結之乙賓詞時,悟性所依恃之&ldquo不可知等于x者&rdquo果為何?此x決非經驗,蓋因使第二表象與第一表象相連結,所提示之原理不僅具有經驗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質,故完全為先天的,且以純然概念為其基礎者。
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識最後之所依據,必為此綜合的即擴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斷固極重要而又必須,但僅在使此種确實而廣大之綜合(即對于固有之知識能增加真實之新知識者)所必須之概念明晰時,始重要而必須耳。
② ①自經驗判斷至此段之末,皆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則如下: 由以上所述顯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識由分析的判斷絕不能擴大,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綜合的判斷中,如欲知一實辭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隸屬之者,則必須于主詞概念之外,别有為悟性所依據之某某事物(x)。
在經驗的判斷即關于經驗之判斷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種要求,絕無所謂困難。
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維之&ldquo對象之完全經驗&rdquo&mdash&mdash甲概念乃構成此經驗之一部分者。
蓋因我在普泛所謂物體之概念中雖不能包括&ldquo重量&rdquo一賓詞,但此物體概念,乃由經驗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經驗;所以我能将同一經驗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為隸屬之者。
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擴、不可入性、形體等等以理解此物體概念(所有此種屬性已包含在物體概念中)。
欲擴大我之知識,我還顧我所由以得此物體概念之經驗,而見及&ldquo重量&rdquo常與以上雲雲之屬性相連結。
經驗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為乙&ldquo重量&rdquo賓詞與甲概念間之綜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據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處尚伏有一種神秘,純粹悟性所生知識之能進入于無制限之領域,端賴此神秘之解決,始能确實可恃。
吾人今所必須從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綜合判斷所固有之普遍性,以發見此種判斷所以可能之根據,而得洞察所以使此類判斷可能之條件,以及将此種自成一類之知識,按其來源、部類、範圍、限界,組成一完備而足供一切使用之體系。
關于綜合判斷之特點,今姑以此為限。
五理性之一切理論的學問皆包含有先天的綜合判斷而以之為原理 (一)一切數學的判斷絕無例外皆為綜合的。
此一事實雖确實不可動,其結果雖極重要,但向為從事分析人類理性之人所忽視,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斷,亦正與此事實相反。
彼等見及一切數學推理依據矛盾律進行(此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質所要求者),遂以為數學之基本命題,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
此實一謬見。
蓋綜合的命題雖能依矛盾律認知之,然須在&ldquo别有一綜合的命題為其前提,而視為自此别一命題所推論來者&rdquo之時始然耳,至綜合的命題自身則絕不能由矛盾律認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嚴格稱為數學的命題,常為先天的判斷而非經驗的;蓋因其具有不能自經驗得來之必然性。
設此點為人所否認,則我之論述願限于純粹數學,蓋即此純粹數學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經驗的知識而純為純粹先天的知識之意義。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題視為純然分析的命題,以為由矛盾律自&ldquo七與五之和&rdquo一概念中推演而來。
但吾人若更詳加審察,則将見及此&ldquo七與五之和&rdquo一概念中,隻含有二數連結為一之一事實,其中并未思及連結此二數之單一數為何數。
僅思七與五之連結,決不能謂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盡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數之概念,亦絕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數。
吾人須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ldquo與二數中之一相應之直觀&rdquo,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爾之算術中所為)五點,即以此直觀中所與之五單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
蓋吾人先取七數,又以&ldquo成為直觀之五指&rdquo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為五數之各單位,逐一加于七數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後能成十二之數。
至五之必須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數等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數等于十二之意義。
故算術的命題常為綜合的。
吾人如采用較大數目,則此事當更明顯。
蓋在較大數目時,愈見吾人任令如何窮究概念,若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觀,則決不能發見和數之為何數。
純粹幾何學之基本命題,同一非分析的。
&ldquo兩點間之直線為最短線&rdquo一命題,乃綜合的命題。
蓋因&ldquo直&rdquo之概念并不包含&ldquo量&rdquo,而隻表示其&ldquo質&rdquo。
此最短之概念,純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線之概念中得之。
放必須求之直觀;唯由直觀之助,綜合始可能。
使吾人通常信為&ldquo此種必然的判斷之賓詞已包含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斷為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