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理性批判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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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源的概念及自此類概念引申而來之判斷,此類概念與經驗無關,必純由先天的發生,蓋以其能使吾人對于所顯現于感官之對象,更能有(或至少使吾人信以為能有)較經驗所能教示者以上之主張耳&mdash&mdash此類概念對于吾人之主張與以真實之普遍性及嚴格之必然性,此皆非經驗的知識所能提供者。

     三哲學須有一種規定先天的知識之可能性、原理及其範圍之學問 較之以上所述更為逾越常度者,乃有某類知識離去一切可能的經驗之領域,貌似擴大吾人之判斷範圍于一切經驗限界以外,至其所以實行之者,則惟賴&ldquo經驗中不能有其相應對象&rdquo之概念。

     正賴此類知識,吾人之理性乃得在感官世界以外經驗所不能導引不能較正之領域中,從事于&ldquo吾人所視為較之悟性在現象領域中所習知者更為重要其目的更為高貴&rdquo之研究。

    對于此類切要研究,吾人因其性質可疑,則甯願冒誤謬之危險以嘗試之,而不願就此作罷或輕視淡漠此種為純粹理性自身所設定絕不能回避之問題,為神、自由、靈魂不滅三者。

    其最後目的唯在解決此類問題之學問(以及其所有一切準備)為玄學;玄學之方法,最初為獨斷的,此乃并未先行審察理性之能力是否适于如是偉大之事業即貿然從事者。

     當吾人離去經驗根據以後,對于吾人所設計建造之建築物基礎,應由綿密之研究,自行保證,凡吾人所有之知識,非先确定其由來,決不使用,所有之原理,非先知其起源,決不信賴,此固極自然者也。

    質言之,應先考慮悟性因何而能到達此先天的知識,及此先天知識所能有之範圍、效力、價值如何等等問題,實極自然。

    唯此&ldquo自然&rdquo一詞,吾人若指正當合理所應有者而言,則自然誠莫過于此。

    若吾人以&ldquo自然&rdquo一詞指習見者而言,則适得其反,此類研究之所以久被忽視,乃成為最自然而最易明之事矣。

    蓋因屬于此類知識之一部分即數學久已證實其可信賴,因而對性質上與之不同之其他部分,亦有樂觀之期望。

    況吾人一旦出乎經驗範圍之外,即無為經驗所否定之慮。

    而引使吾人擴大知識之誘惑,又如是之強烈,非遭遇直接矛盾,決不能阻止吾人之進行;且此類矛盾,吾人若在所有之空想構造中加以審慎,即能避免&mdash&mdash唯矛盾雖能避免而其為空想之構造則如故。

    數學關于吾人離去經驗在先天的知識中所能進展之程度,實與吾人以光輝之例證。

    顧數學所研究之對象及知識,唯限于其能表現于直觀中者。

    但此種情形易被忽視,蓋因在思維中直觀自身即能先天的授與吾人,因而難與純然概念相區别。

    為此種所已證明之理性能力所誤,渴望知識擴大之心遂不知有所制限。

    輕捷之鴿翺翔空中,感遇空氣之抗阻,遂懸想在真空中飛行,當更暢适。

    柏拉圖(platon)以感官世界制限悟性過甚,遂鼓觀念之翼,輕率離感官世界以入純粹悟性之真空界中,其情正同。

    顧彼未見及竭其所有之力,實未嘗有所寸進&mdash&mdash良以未遇&ldquo彼所可據為支點能應用其能力而使悟性活動&rdquo之抗阻耳。

    竭其力之所能,急遽完成其思辨的結構,惟在完成後始研讨其基礎之是否可恃者,比比皆是,此誠人類理性共通之運命。

    當其欲使吾人确信其基礎之鞏固,或意在使吾人廢棄能危及其基礎之最新研讨,乃借種種文飾之辭自解。

    但當實際經營此思辨的結構時,吾人何以能無所疑懼而傲然自以為貫通一切者,蓋由于此種情形,即理性之大任務(或許最大任務)在分析吾人關于對象所已有之概念。

    此種分析,予吾人以相當數量之知識,此類知識雖僅在闡明吾人概念中之所含有者(雖在混淆狀态中),但至少就其方式而言,尚足視為創見。

    然若就其質料或内容而言,則并未擴大吾人所已有之概念,僅分析之而已。

    惟因此種程序産生真實之先天的知識,理性遂深為所惑,于不自覺中,潛引入性質完全不同之主張于其内&mdash&mdash即以完全相異之其他概念加于所與概念,且先天的加于其上。

    至理性何以能如是,則尚未為人所知。

    且此一問題亦從未為人所思及。

    故我即将進論此兩種知識間之異點。

     四分析的判斷與綜合的判斷之區别 在含有主賓關系之一切判斷中(今僅考慮肯定的判斷,至以後适用于否定的判斷,則極易為之)此種關系之所以可能共有二種方法。

    或乙賓詞屬于甲主詞而為包含于甲概念中之某某事物,或乙與甲雖相聯結而乙則在甲概念之外。

    前一類我名之為分析判斷後一類則名之為綜合判斷。

    分析判斷(肯定的)其中賓主連結,視為相同之事物;凡其連結,不以賓主二者為相同之事物者,則應名為綜合判斷。

    前一類,因賓詞對于主詞之概念一無所增益,惟将主詞之概念分剖成&ldquo所含在其中構成此一概念之若幹概念&rdquo(雖屬混淆),故亦可名之為說明的判斷(erlauterungsurtheil)。

    後一類則對于主詞之概念加以一&ldquo其所絕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繹&rdquo之賓詞;故又名之為擴大的判斷(erweiterungsurtheil)。

    例如&ldquo一切物體皆為延擴的&rdquo,此即一分析的判斷。

    蓋若求&ldquo與物體相連結之延擴&rdquo,則固無須逾越物體概念以外。

    誠以欲覓此賓詞,僅須分析此物體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識我常在此物體概念中所思維之雜多足矣。

    故此判斷為分析的。

    但若雲&ldquo一切物體皆有重量&rdquo,則此賓詞與我在普泛所謂物體概念中所思維者有極不同之點;故加有此類賓詞,即産生綜合的判斷。

     經驗判斷①就其自身而論,皆為綜合的。

    欲在經驗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斷,則為背理。

    蓋當構成此分析的判斷,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無須經驗之證明以維持之者。

    因之,&ldquo物體為延擴的&rdquo之命題,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經驗的。

    誠以在訴之經驗以前,此物體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斷所需之一切條件。

    我僅依據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繹此所需之賓詞,同時且能意識此判斷之必然性&mdash&mdash此為經驗所絕不能教示吾人者。

    反之,在普泛所謂物體之概念中,雖不能包含&ldquo重量&rdquo一賓詞,但此物體概念乃由經驗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經驗之對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經驗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屬于此概念。

    其初我能由延擴、不可入性、形體等等之屬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