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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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概念引申而來之原理等所有之制限,則自由之表象至少非自相矛盾者也。

     吾人若承認道德必然以&ldquo所視為吾人意志所有性質&rdquo之自由(最嚴格之意義)為前提;蓋即謂吾人如承認道德産生&ldquo所視為理性之先天的所與&rdquo之實踐原理(此為吾人理性所固有之根本原理),且除假定有自由以外,此事将成為絕對不可能;又若同時吾人承認思辨理性已證明此種自由不容人思維之者,則前一假定(此為道德而假定之者)将退讓别一主張(譯者按:即自然之機械性),與此主張相反者含有明顯之矛盾。

    蓋因僅在假定有自由之前提下,否定道德始含有矛盾,今若以自由為不能思維之事,則自由及道德皆将退讓自然之機械性矣。

     道德并不要求必須以容認自由為前提,僅須吾人具有自由雲雲不緻自相矛盾,及至少須容人思維之,且因自由為吾人所思維者,自不妨阻其為自由行動(此自别一關系言之則為自由行動)而又與自然之機械性相合。

    于是道德學說及自然學說各能改進其位置矣。

    但此僅限于批判已先行證明吾人對于物自身絕不能知,且一切能為吾人理論上所知者又僅限于現象而始可能者也。

     此種對于純粹理性之批判的原理所生積極利益之論究,自亦能在神及&ldquo吾人心靈之單純性&rdquo之概念中發展之;但為簡便計,一切皆從略。

    但就吾人之所已言者證之,神、自由及靈魂中平之假定(此為我之理性所有必然的實踐運用而假定者)若不同時剝奪&ldquo思辨理性自以為能到達超經驗的洞察&rdquo之僭妄主張,則此種假定亦屬不可能者。

    蓋理性為欲到達此超經驗的洞察,則必須使用實際僅能推用于經驗對象之原理,若複應用之于所不能成為經驗之對象時,則此等原理實際又常轉變此等對象為現象,于是使純粹理性之一切實踐的開展成為不可能。

    故我發見其為信仰留餘地,則必須否定知識。

    玄學之獨斷論(即不經先行批判純粹理性,在玄學中即能坦然進行之成見)乃一切無信仰(此常為異常獨斷的而與道德相背反者)之根源。

     以依據純粹理性批判所構成之系統的玄學,傳之後世,雖非難事,但不可輕視此種遺産之價值。

    蓋不僅理性将因而能遵由學問之安固途徑,不似以往無審察、批判之冥行盲索;且性耽研究之青年,亦将因而費其時間于較之獨斷論更有實益之處,彼等受獨斷論之影響,往往及早時期即大為其所鼓動,沉溺于輕率思辨彼等所絕不能理解且亦無一人能洞知之事物&mdash&mdash此乃鼓勵彼等創制新觀念新意見而置實學之研究于不顧者也。

    且其中尚有一不可衡量之利益,即今後一切對于道德及宗教之反對論,将永遠沉寂,此蓋以蘇格拉底之方法使之然者,即以最明晰之證據,證明反對者亦無所知耳。

    是以在世界中常存有某種玄學,今後亦常能繼續存在,玄學存在,則純粹理性之辯證性質自亦同在,蓋此為純粹理性所自然發生者也。

    故杜絕玄學所有誤謬之源流以期一舉鏟除玄學中之有害影響,實為哲學之第一及最重要之任務。

     在學問之領域中,雖有此重大較變,思辨理性雖必忍受其幻想的所有之損失,但人類之普泛關心事項,則一如以往永處人所尊重之特有地位,世界在以往自純粹理性之教導所得之利益,亦絕不消失。

    其受損失者僅為學派之獨占權,與人類之關心事項無關。

    我今将質之最冥頑之獨斷論者,自實體之單純性所推得吾人死後繼續存在之證明,又如由主觀的實踐必然性與客觀的實踐必然性之間所有煩瑣而無效用之區别所到達其與普遍的機械性相對立之意志自由之證明,又如由實在的存在體之概念(變化體之偶然性及第一主動者之必然性之概念)所演繹之神之存在之證明等等,是否能離學派而教導公衆之心或稍能影響于公衆之信仰?此皆絕不能有之者,且以通常人類理解力不适于此種煩瑣之思辨,故絕不應如是期待之。

    此種流布廣泛之信仰,在其依據合理的根據之限度内,實全由他種考慮而起者。

    來生之期望,起于吾人所有絕不能為現世所滿足(以現世不足盡人類完成其全使命之智能)之特性;自由之意識,則完全根據于&ldquo義務明顯展示于吾人之前,與一切由利害好惡所生之要求相對立&rdquo而起,聰明偉大之創世主之信仰,則純由自然中随處展示之光榮秩序、美及神意所産生者也。

    當其已使學派承認彼等在普遍的人類有關之事項中,不能自以為較大多數人所到達者(此為吾人所極度重視者)有更高更圓滿之洞察,以及彼等(作為哲學之學派)應限于研究此種普遍所能理解之事,且在道德的見地上闡發其證明之充分根據時,則不僅以上之所有(譯者按:即靈魂不滅、意志自由、神之存在等)不因思想革命而有所動搖,且因改革而更獲得較大之權威者也。

    其受轉變之影響者,僅學派之僭妄要求,蓋學派皆切望被視為此種真理之唯一創作者及所有者(一如彼等在許多其他知識之部門中所能要求者),由彼等自身掌握此種真理之關鍵,而僅傳布真理之用途于公衆&mdash&mdash其不知與我等耳,乃切望被視為唯彼一人知之者。

    顧同時對于思辨的哲學者之較平妥要求,亦承認其要求切當。

    即思辨的哲學者關于有益于公衆而非公衆所知之學問,即理性之批判,依然具有唯一之權威。

    蓋批判絕不能使之通俗化,且亦無使其通俗化之必要。

    誠以擁護有益真理所精煉之論據,既非訴之于常人,故在公衆一方亦無精妙之駁難能反對之也。

    然在到達思辨高度之人,則主張與反駁二者皆為絕不能免者;且由徹底研究思辨理性之權利所在,以期永能防免為人所輕侮,實為學派之義務,蓋此種輕侮,由于玄學者因其教說趨入歧途所必須陷入之論戰(後則僧侶亦陷入此論戰中)遲早必在公衆間發生者也。

    惟有批判能鏟除唯物論、定命論、無神論、無信仰、狂信、迷信(此皆能普遍有害于公衆者)及觀念論、懷疑論(此則主要有害于學派而尚難傳達于公衆者)等等。

    政府如以幹與學者之事業為适當,則鼓勵批判自由(蓋唯由批判,理性之勞作,始能建立于堅實基礎之上)實較之維護學派之可鄙專橫,更合于對學問對人類之賢明愛護,蓋此等學派對于公衆所絕不關心,且其損失亦絕非公衆所能感知之蛛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