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 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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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事物授與吾人之限度内,不能在事物中見及之,而僅在吾人所不知之一類事物限度内,即在此等事物為物自身之限度内尋求之,吾人始能正當斷言吾人最初以實驗之目的所假定者,今則确已證實之矣。

    但在超感官之領域中,一切進行皆不容思辨的理性有之之時,亦尚有吾人所能論究之問題,即在理性之實踐知識中,是否能發見資料足以規定理性所有&ldquo不受條件制限者之超驗的概念&rdquo,因而能使吾人依據玄學之願望,借先天所可能之知識,以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之限界(雖僅自實踐的觀點而言)。

    思辨的理性至少留有此類擴大之餘地;同時思辨的理性若不能實行擴大,必須任此種餘地空閑,但吾人固有自由借理性之實踐的資料以占領此餘地(設屬可能),且實為吾人使命之所在世。

     依據幾何學者物理學者所立之例證,使玄學完全革命化,以改變玄學中以往所通行之進行程序,此種企圖實為此批判純粹思辨的理性之主要目的。

    本批判乃一方法論,非即學問自身之體系。

    但在同時亦已規劃學問之全部計劃(關于其限界及其全部之内部構造)。

    蓋吾人之思辨理性具有此種特質,即按理性所由以選擇其思維對象之種種不同方法,以衡量其能力,又能&mdash一列舉理性所由以提出其問題之種種方法,因而能(或勢所必然)推尋一玄學體系之完備綱要。

    關于第一點,除思維的主觀由其自身而來者以外,先天的知識中絕無能歸之對象者;至關于第二點,純粹理性在其知識之原理有關之限度内,為一完全獨立自存之統一體,其中與有機體相同,一切部分皆為一切其他部分而存在,全體為各部分而存在,故除在其與純粹理性之全體運用相關之全部關系中,詳密審察之以外,無一原理能就任何一種關系安全采用之者也。

    因之玄學又具有論究對象之其他學問所無之獨特優點(邏輯僅論究普泛所謂思維之方式),即若玄學由此批判以進入學問之安固途徑,則自能綱羅此全部領域之詳盡知識是也。

    玄學應僅論究原理及此等原理自身所規定之使用眼界,故能完成其事業,且以之為完全無缺不能有所增益之資産而傳之後世。

    蓋玄學乃根本之學,自負有臻此完全境域之義務。

    吾人對于玄學自必能作是言:尚有應為之事留存時,不能以之為有所成就者也。

     但将有人問,吾人所欲留傳于後人者果為何種寶藏?其稱為批判所純化,及最後告成所建立之玄學,其價值如何?凡粗知本著之大略者,自将見其效果僅為消極的,唯在警戒吾人決不可以思辨理性越出經驗之限界耳。

    此實為批判之主要效用。

    但當吾人承認思辨理性所以之越出其固有眼界之原理,其結果并不擴大理性之運用而适足縮小其運用時(如吾人在嚴密審察之下所見及者),則此種教導立得其積極的價值。

    蓋此等原理,本不屬理性而屬于感性,在其用之于超越經驗時,勢必迫使感性之範圍與實在者等量齊觀,于是在理性之純粹(實踐的)運用中,乃取理性而代之矣。

    故在吾人之批判制限思辨理性之限度内,固為消極的;但因其由此除去實踐理性運用之障礙,乃至其勢欲毀滅實踐理性之運用者,則實具有積極的及極重要之效用。

    至少其結果如是,吾人因而立即确信有純粹理性之絕對的必然的實踐運用(道德的),理性在此運用中,自必超越感性之限界。

    實踐理性,在如是進展中,雖無須思辨理性之助力,但亦必嚴防其有相反之處,使理性不緻陷于自相矛盾。

    凡不以批判為有積極之貢獻者,實等于謂警察無積極之益處,以其主要職務僅在防免足使公民互相恐懼之暴亂,而使各人得安居樂業耳。

    空間時間僅為感性直觀之方式,故為&ldquo所視為現象一類事物&rdquo之唯一存在條件;且除有直觀能授與吾人,以與悟性概念相應以外,吾人并無任何悟性概念,因而亦無事物知識之要素;故吾人不能有關于&ldquo視為物自身之任何對象&rdquo之知識,所有知識僅限于其為感性直觀之對象即現象是也&mdash&mdash凡此種種皆在批判之分析部分中證明之。

    故其結論,自當為&ldquo理性之一切可能的思辨知識,唯限于經驗之對象&rdquo。

    但吾人進一步之論議,自亦當切記在心,即吾人雖不能認知&ldquo所視為物自身之對象&rdquo,但吾人自必亦能思維此等&ldquo視為物自身之對象&rdquo,否則吾人将陷于背理之論斷,謂無顯現之者而可有現象矣。

    今任吾人假定并不設立&ldquo所視為經驗對象之事物&rdquo與&ldquo視為物自身之事物&rdquo間之區别(吾人之批判已說明此區别為必然的)。

    則在此種情形中,一切普泛所謂事物,在其成為&ldquo因果相乘之原因&rdquo之限度内,皆将為因果原理所規定,因而為自然之機械性所規定矣。

    故我對于同一事物,例如人之心靈,謂其意志固自由,但又服屬自然之必然性,即不自由雲雲,則不能無明顯之矛盾。

    此蓋我以同一意義&mdash&mdash即視為普泛所謂事物,易言之視為物自身&mdash&mdash解說兩命題中之心靈;故除先經批判以外,實不能有所說明者也。

    但若吾人之批判所教導者為不謬,即對象應以&ldquo視為現象及視為物自身&rdquo之二重意義解釋之;又若悟性概念之演繹有效,因而因果原理僅适用于前一意義之事物,即限于其為經驗之對象(此等同一之對象,如以另一意義解釋之,則不從屬因果之原理)則假定為同一之意志,在現象中(即在可見之行為中),必然服屬自然之法則,因而極不自由,但同時又以其屬于物自身,此為不服屬自然法則者,故又自由雲雲,實無矛盾。

    自後一觀點所言之我之心靈,實不能由思辨理性知之(更不能由經驗的觀察知之),故所視為此一種存在所有性質之自由(我以感性界中種種結果為由彼所發生者),亦不能以任何此種方法知之。

    蓋我若能以此種方法知之,則我應知此種存在一若其存在已受規定而又不在時間中規定矣。

    顧此為不可能者,蓋因我不能由任何直觀以支持我之概念。

    但我雖不能認知自由,尚能思維自由;易言之,若顧及兩種表象形相&mdash&mdash感性及智性&mdash&mdash間吾人之批判的區别,及納粹悟性概念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