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貸與資本信貸的性質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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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濟發展,就其本質而言,在于對現存勞力及土地的服務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這一基本概念使我們得以聲稱:實現新的組合,是靠從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勞力及土地的服務抽調出來才得以成功的。
對于任何一種經濟形态,在那裡領導人沒有處置勞力及土地的服務的直接權力。
從上述基本概念我們又可以提出兩點與衆不同的異議。
其一,貨币起着一種基本作用,從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着這種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為表現形式的過程,并非隻是以貨物為表現形式的過程的反映。
但是,為數衆多的理論家,卻以盡可能的緊張,帶着少有的一緻性,甚至以不耐煩的态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憤懑,要我們确信那種與此相反的論述。
經濟學,幾乎從它成為一門科學的時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貨币現象不放的人們的錯誤,這是做得很對的。
這乃是經濟學所作出的基本貢獻之一。
可無論是誰,隻要他把我們在此以前的論述加以深思,就不難相信,在我們的論述中,并沒有沿襲這種錯誤。
當然,如果有人說貨币隻不過是一種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沒有什麼重要現象與它相關聯,那是不正确的。
如果有人憑借這種說法制造出一種意見來反對我們的論點,那麼這種反對意見馬上就會被我們的這一論證所駁倒,那就是,我們所談的對一定經濟體系内生産力的不同利用方式,隻有通過改變人們的相對購買力,才能夠實現。
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原則上,要讓工人們把他們的勞務,地主們把他們的土地,借給别人使用,那是辦不到的。
企業家不能借到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
因為在循環流轉中,不會有閑置不用的存貨供企業家之需。
如果在什麼地方碰巧有企業家所需的這種已經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存在,那他當然可以購買,不過,為了這樣,他也需要有購買力。
但是他可不能随便把它們借來,因為它們之被生産出來,正是因為有人需要它們;而這些生産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願等候到企業家歸還時&mdash&mdash企業家是的确能夠歸還的,但要到晚些時候&mdash&mdash同時,既不能也不願承擔風險。
盡管如此,如果有人要這麼幹,那就會出現兩筆交易,一筆是購買,一筆是擴大信貸。
這兩者不僅是同一經濟過程的兩個在法律意義上不同的部分,同時象下面将要談到的,也是兩種很不相同的經濟過程,各有極不一樣的經濟現象與之相粘連。
最後還有一點,企業家也不能把消費品&ldquo預付&rdquo給工人和地主,因為他根本沒有消費品。
如果他購買消費品,那麼,為着這個目的他也需要購買力。
我們不能忘記,這始終是一個把商品從循環流轉中抽調出來的問題。
關于消費品的借貸是這樣,關于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的借貸也是這樣。
為此,我們在這裡所陳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顯而易見,反對沒有哪一樣極關重要的事物&ldquo能夠&rdquo取決于貨币的觀點,是沒有道理的。
事實上,購買力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過程的手段,這是無可置疑的。
而且,這種反對意見事實上根本站不住,因為人人都承認,諸如貨币數量或貨币分配的變化這一類現象可能具有很深遠的影響。
但是迄今為止,這樣的考察還沒有抓住要害。
不過,比較一下仍然是很有啟發的。
在這裡不一定要有商品領域的變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個原因,它可以作為解說的依據。
無論如何,商品的運動是處于十分被動的狀态。
盡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種類及數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則是人所共知的。
我們的第二異端論點,也遠遠不是那樣看起來好象很危險似的。
歸根結底,它是以事實為基礎的,這種事實不僅是可論證的,甚至是明顯的,而且是被人們普遍承認了的。
的确,從外表上看,産生于經濟體系内的支付手段隻表現為對貨币的要求權,但這種對貨币的要求權,與對其他商品的要求權,在本質上的不同之處在于它起着與貨币同等的作用&mdash&mdash至少暫時如此&mdash&mdash因而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取代貨币。
這一點不僅在有關貨币銀行的文獻中,而且在從狹義上來理解的理論中都已被人們認識到了。
這一點,在任何教科書中都可以看到。
我們對這種看法無可補充,隻是想增添一點分析。
在讨論的問題中,與對事實之确認最有密切關系的,乃是貨币的概念與價值問題。
當數量論(指貨币數量論&mdash一校者)為貨币的價值制定其公式時,批評家們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實不放。
人所共知,是否這些支付手段(特别是銀行信貸)就是貨币這樣一個老問題,已由許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複。
有關這方面的議論已經進行得夠多了。
無論如何,目前我們論及的事實,據我了解,是毫無例外地一緻公認了的,甚至那些對這個問題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承認了這個事實。
人們也曾詳略不等地從技術性的角度,闡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樣的,并通過何種形式,去影響貨币的價值。
這意味着承認這樣産生的流通手段不僅代表等量的金屬貨币,而且它們實際存在的數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兌換成為不可能的。
并且,它們不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着的一筆筆貨币量,而且表現為新創設的流通手段與原有的那些是并存的。
同樣,我們也認為支付手段的創造集中于銀行并構成銀行的基本職能。
這一點,對我們來說,并不很重要,但與我們的表述很有關系,而且是與現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
貨币由銀行創造出來,從而使銀行承擔了義務。
這一論斷,曾經由亞當·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們以與衆不同的正确方式來說明了,到今天已經成為常識。
在這裡我急于要補充的是,無論人們認為&ldquo創造貨币&rdquo一語在理論上是否正确,但與我們的論述目标并無什麼關系。
我們的推論,是同任何貨币理論的内容細節,完全不相幹的。
最後,無可置疑的是,這些流通手段産生于給予信貸的過程,甚至&mdash&mdash如果我們把純粹為了避免運輸金屬貨币之故而創造此種手段的情況略而不計的話&mdash&mdash就是為了給予信貸的目的而産生的。
根據費特所說(《經濟學原理》第462頁),銀行&ldquo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許諾來獲取收入的企業&rdquo。
以上我之所述,不會是有争議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麼意見分歧的可能性。
人們不能責備我,說我違反了有如李嘉圖說過的&ldquo銀行的業務&rdquo不能使一個國家的财富增殖的話,也不能說我犯了罪,比如說,按照銀行家勞的意思,所謂&ldquo濫發鈔票空頭投機&rdquo的罪過。
更有甚者,誰也不會否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在某些國家,也許四分之三的銀行存款隻不過是信貸;工商業者大都是為了成為銀行的債權人,才先變成它的債務人;他們所首先&ldquo借&rdquo的也就是事實上他們所&ldquo存&rdquo的。
更不要說,在所有的交易額中,隻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嚴格意義上利用,并且能夠利用貨币來完成的了。
因此,對這些事情我将不再作進一步的探讨。
的确,在這裡作一些對某些人來說雖然有些新鮮,但卻是在任何基本讀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闡述,那是無意義的。
說一切形式的信貸,從銀行券到帳面信貸,在本質上都是同樣的事物,而且無論采取何種形式,信貸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數量,那也是無可争議的。
論述至此,隻有一點可能是有争議的。
絕大多數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備由法币或商品所構成的依據,那顯然是不能憑空産生的。
我相信,當我對工商業者或理論家說,生産者的彙票表現為這種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時候,我并沒有說錯。
生産者在完成了他的生産并銷售了他的産品之後,通常就向他的顧主開出彙票,要求立即支付&ldquo貨币&rdquo,這時,那些商品就起了&ldquo依據&rdquo的作用&mdash&mdash具體說來就是提貨單&mdash&mdash即令這個彙票沒有現存的貨币為其後盾,它卻有現在商品為其依據,在一定的意義上說,仍是以現存的&ldquo購買力&rdquo為依據的。
以上所提到的存款,顯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産生于對這種商業票據的貼現。
似乎滿可以把這種情況看成是提供信貸或把信貸工具投入商業渠道的正常情況,而把其他情況看成是非正常的。
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結算不存在問題的場合,人們往往也要求有附屬擔保品。
因此,我們所說的信貸&ldquo創造&rdquo無非是一個把現有資産靈活運用起來的問題。
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重新回到傳統的概念上來。
事實上,傳統的觀念似乎是占了上風,因為在那種情況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據,甚至連貨币也可以從流通過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頭,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換商品,換言之,純屬商品範疇的過程了。
這種說法也解釋了為什麼一般人相信&ldquo貨币的創造&rdquo隻不過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對于經濟生活的一般理論并無什麼較深的重要意義,而隻要在有關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的一個章節中去論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們不完全同意這個觀點。
目前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凡屬實踐表明為&ldquo非正常&rdquo的,卻隻是那種裝扮成是正規商品交易的結果的那種流通手段的創造而已。
除此而外,金融票據卻不能簡單視為&ldquo非正常的&rdquo。
它們确實不是為了給新的組合提供資金的産物,但它們在很大的程度上卻往往起着同樣的作用。
至于附屬擔保品(在這種場合,不可能是現存的産品而隻能是别的東西),從原則上說,其重要意義不是在于構成附屬擔保品的資産,由于銀行據以給予信貸而被&ldquo靈活運用&rdquo了起來。
這件事的本質特征,主要不在這個方面。
正相反,我們必須區分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家可能擁有某種可以拿到銀行去作抵押的擔保品。
這種情況的确使得他更容易獲得信貸。
但這不是最純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質。
分析和經驗都告訴我們,企業家的功能在原則上與擁有财富沒有關系,盡管就事實而言,企業家擁有财富會構成一種實際的便利。
在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情況下,我們的觀點也經得住考驗。
由此可見,把信貸說成似乎是&ldquo硬币财産&rdquo,并不是對事情的一種充分的表述。
其次,企業家也可能把憑藉借來的購買力所獲得的商品作為抵押。
提供信貸在先,提出附屬抵押品在後,至少在原則上是這樣,不管這兩者之間的間隙多麼短暫。
在這第二種情況下,将既有資産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種情況下還要少。
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種情況下,當購買力被創造出來時,并無任何新商品與之相對應。
因此,可以說,在實際生活中,信貸總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擔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貸量大一些。
信貸結構顯得不僅超過了現存的黃金依據,也超過了現存的商品依據。
這樣的事實也是很難否認的;隻是它在理論上的重要意義倒是可以置疑的。
然而,正常信貸與非正常信貸之間的劃分,對我們來說,卻是重要的。
正常信貸創造了對社會所得的要求權;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視為對于服務已經提供和現有貨物已經交付的确認。
那種被傳統意見指為非正常的信貸,也創造對社會産品的要求權;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産性服務的基礎,為此,隻能看作是對未來服務或尚待生産的貨物的證書。
這樣,就出現了這兩個範疇在性質及效應方面的一個基本的差異。
兩者都從屬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觀上沒有什麼區别。
但是在它們兩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卻有對社會産品所作的貢獻與之相聯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則迄無與之相聯系之物,至少,是沒有對社會産品所作任何貢獻與之相聯系,盡管這個缺欠時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彌補。
對于任何一種經濟形态,在那裡領導人沒有處置勞力及土地的服務的直接權力。
從上述基本概念我們又可以提出兩點與衆不同的異議。
其一,貨币起着一種基本作用,從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着這種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為表現形式的過程,并非隻是以貨物為表現形式的過程的反映。
但是,為數衆多的理論家,卻以盡可能的緊張,帶着少有的一緻性,甚至以不耐煩的态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憤懑,要我們确信那種與此相反的論述。
經濟學,幾乎從它成為一門科學的時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貨币現象不放的人們的錯誤,這是做得很對的。
這乃是經濟學所作出的基本貢獻之一。
可無論是誰,隻要他把我們在此以前的論述加以深思,就不難相信,在我們的論述中,并沒有沿襲這種錯誤。
當然,如果有人說貨币隻不過是一種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沒有什麼重要現象與它相關聯,那是不正确的。
如果有人憑借這種說法制造出一種意見來反對我們的論點,那麼這種反對意見馬上就會被我們的這一論證所駁倒,那就是,我們所談的對一定經濟體系内生産力的不同利用方式,隻有通過改變人們的相對購買力,才能夠實現。
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原則上,要讓工人們把他們的勞務,地主們把他們的土地,借給别人使用,那是辦不到的。
企業家不能借到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
因為在循環流轉中,不會有閑置不用的存貨供企業家之需。
如果在什麼地方碰巧有企業家所需的這種已經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存在,那他當然可以購買,不過,為了這樣,他也需要有購買力。
但是他可不能随便把它們借來,因為它們之被生産出來,正是因為有人需要它們;而這些生産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願等候到企業家歸還時&mdash&mdash企業家是的确能夠歸還的,但要到晚些時候&mdash&mdash同時,既不能也不願承擔風險。
盡管如此,如果有人要這麼幹,那就會出現兩筆交易,一筆是購買,一筆是擴大信貸。
這兩者不僅是同一經濟過程的兩個在法律意義上不同的部分,同時象下面将要談到的,也是兩種很不相同的經濟過程,各有極不一樣的經濟現象與之相粘連。
最後還有一點,企業家也不能把消費品&ldquo預付&rdquo給工人和地主,因為他根本沒有消費品。
如果他購買消費品,那麼,為着這個目的他也需要購買力。
我們不能忘記,這始終是一個把商品從循環流轉中抽調出來的問題。
關于消費品的借貸是這樣,關于業已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的借貸也是這樣。
為此,我們在這裡所陳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顯而易見,反對沒有哪一樣極關重要的事物&ldquo能夠&rdquo取決于貨币的觀點,是沒有道理的。
事實上,購買力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過程的手段,這是無可置疑的。
而且,這種反對意見事實上根本站不住,因為人人都承認,諸如貨币數量或貨币分配的變化這一類現象可能具有很深遠的影響。
但是迄今為止,這樣的考察還沒有抓住要害。
不過,比較一下仍然是很有啟發的。
在這裡不一定要有商品領域的變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個原因,它可以作為解說的依據。
無論如何,商品的運動是處于十分被動的狀态。
盡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種類及數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則是人所共知的。
我們的第二異端論點,也遠遠不是那樣看起來好象很危險似的。
歸根結底,它是以事實為基礎的,這種事實不僅是可論證的,甚至是明顯的,而且是被人們普遍承認了的。
的确,從外表上看,産生于經濟體系内的支付手段隻表現為對貨币的要求權,但這種對貨币的要求權,與對其他商品的要求權,在本質上的不同之處在于它起着與貨币同等的作用&mdash&mdash至少暫時如此&mdash&mdash因而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取代貨币。
這一點不僅在有關貨币銀行的文獻中,而且在從狹義上來理解的理論中都已被人們認識到了。
這一點,在任何教科書中都可以看到。
我們對這種看法無可補充,隻是想增添一點分析。
在讨論的問題中,與對事實之确認最有密切關系的,乃是貨币的概念與價值問題。
當數量論(指貨币數量論&mdash一校者)為貨币的價值制定其公式時,批評家們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實不放。
人所共知,是否這些支付手段(特别是銀行信貸)就是貨币這樣一個老問題,已由許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複。
有關這方面的議論已經進行得夠多了。
無論如何,目前我們論及的事實,據我了解,是毫無例外地一緻公認了的,甚至那些對這個問題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承認了這個事實。
人們也曾詳略不等地從技術性的角度,闡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樣的,并通過何種形式,去影響貨币的價值。
這意味着承認這樣産生的流通手段不僅代表等量的金屬貨币,而且它們實際存在的數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兌換成為不可能的。
并且,它們不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着的一筆筆貨币量,而且表現為新創設的流通手段與原有的那些是并存的。
同樣,我們也認為支付手段的創造集中于銀行并構成銀行的基本職能。
這一點,對我們來說,并不很重要,但與我們的表述很有關系,而且是與現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
貨币由銀行創造出來,從而使銀行承擔了義務。
這一論斷,曾經由亞當·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們以與衆不同的正确方式來說明了,到今天已經成為常識。
在這裡我急于要補充的是,無論人們認為&ldquo創造貨币&rdquo一語在理論上是否正确,但與我們的論述目标并無什麼關系。
我們的推論,是同任何貨币理論的内容細節,完全不相幹的。
最後,無可置疑的是,這些流通手段産生于給予信貸的過程,甚至&mdash&mdash如果我們把純粹為了避免運輸金屬貨币之故而創造此種手段的情況略而不計的話&mdash&mdash就是為了給予信貸的目的而産生的。
根據費特所說(《經濟學原理》第462頁),銀行&ldquo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許諾來獲取收入的企業&rdquo。
以上我之所述,不會是有争議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麼意見分歧的可能性。
人們不能責備我,說我違反了有如李嘉圖說過的&ldquo銀行的業務&rdquo不能使一個國家的财富增殖的話,也不能說我犯了罪,比如說,按照銀行家勞的意思,所謂&ldquo濫發鈔票空頭投機&rdquo的罪過。
更有甚者,誰也不會否認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在某些國家,也許四分之三的銀行存款隻不過是信貸;工商業者大都是為了成為銀行的債權人,才先變成它的債務人;他們所首先&ldquo借&rdquo的也就是事實上他們所&ldquo存&rdquo的。
更不要說,在所有的交易額中,隻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嚴格意義上利用,并且能夠利用貨币來完成的了。
因此,對這些事情我将不再作進一步的探讨。
的确,在這裡作一些對某些人來說雖然有些新鮮,但卻是在任何基本讀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闡述,那是無意義的。
說一切形式的信貸,從銀行券到帳面信貸,在本質上都是同樣的事物,而且無論采取何種形式,信貸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數量,那也是無可争議的。
論述至此,隻有一點可能是有争議的。
絕大多數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備由法币或商品所構成的依據,那顯然是不能憑空産生的。
我相信,當我對工商業者或理論家說,生産者的彙票表現為這種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時候,我并沒有說錯。
生産者在完成了他的生産并銷售了他的産品之後,通常就向他的顧主開出彙票,要求立即支付&ldquo貨币&rdquo,這時,那些商品就起了&ldquo依據&rdquo的作用&mdash&mdash具體說來就是提貨單&mdash&mdash即令這個彙票沒有現存的貨币為其後盾,它卻有現在商品為其依據,在一定的意義上說,仍是以現存的&ldquo購買力&rdquo為依據的。
以上所提到的存款,顯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産生于對這種商業票據的貼現。
似乎滿可以把這種情況看成是提供信貸或把信貸工具投入商業渠道的正常情況,而把其他情況看成是非正常的。
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結算不存在問題的場合,人們往往也要求有附屬擔保品。
因此,我們所說的信貸&ldquo創造&rdquo無非是一個把現有資産靈活運用起來的問題。
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重新回到傳統的概念上來。
事實上,傳統的觀念似乎是占了上風,因為在那種情況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據,甚至連貨币也可以從流通過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頭,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換商品,換言之,純屬商品範疇的過程了。
這種說法也解釋了為什麼一般人相信&ldquo貨币的創造&rdquo隻不過是一個技術性問題,對于經濟生活的一般理論并無什麼較深的重要意義,而隻要在有關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的一個章節中去論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們不完全同意這個觀點。
目前需要強調說明的是,凡屬實踐表明為&ldquo非正常&rdquo的,卻隻是那種裝扮成是正規商品交易的結果的那種流通手段的創造而已。
除此而外,金融票據卻不能簡單視為&ldquo非正常的&rdquo。
它們确實不是為了給新的組合提供資金的産物,但它們在很大的程度上卻往往起着同樣的作用。
至于附屬擔保品(在這種場合,不可能是現存的産品而隻能是别的東西),從原則上說,其重要意義不是在于構成附屬擔保品的資産,由于銀行據以給予信貸而被&ldquo靈活運用&rdquo了起來。
這件事的本質特征,主要不在這個方面。
正相反,我們必須區分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家可能擁有某種可以拿到銀行去作抵押的擔保品。
這種情況的确使得他更容易獲得信貸。
但這不是最純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質。
分析和經驗都告訴我們,企業家的功能在原則上與擁有财富沒有關系,盡管就事實而言,企業家擁有财富會構成一種實際的便利。
在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情況下,我們的觀點也經得住考驗。
由此可見,把信貸說成似乎是&ldquo硬币财産&rdquo,并不是對事情的一種充分的表述。
其次,企業家也可能把憑藉借來的購買力所獲得的商品作為抵押。
提供信貸在先,提出附屬抵押品在後,至少在原則上是這樣,不管這兩者之間的間隙多麼短暫。
在這第二種情況下,将既有資産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種情況下還要少。
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種情況下,當購買力被創造出來時,并無任何新商品與之相對應。
因此,可以說,在實際生活中,信貸總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擔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貸量大一些。
信貸結構顯得不僅超過了現存的黃金依據,也超過了現存的商品依據。
這樣的事實也是很難否認的;隻是它在理論上的重要意義倒是可以置疑的。
然而,正常信貸與非正常信貸之間的劃分,對我們來說,卻是重要的。
正常信貸創造了對社會所得的要求權;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視為對于服務已經提供和現有貨物已經交付的确認。
那種被傳統意見指為非正常的信貸,也創造對社會産品的要求權;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産性服務的基礎,為此,隻能看作是對未來服務或尚待生産的貨物的證書。
這樣,就出現了這兩個範疇在性質及效應方面的一個基本的差異。
兩者都從屬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觀上沒有什麼區别。
但是在它們兩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卻有對社會産品所作的貢獻與之相聯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則迄無與之相聯系之物,至少,是沒有對社會産品所作任何貢獻與之相聯系,盡管這個缺欠時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