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經濟發展的根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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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回答不是明顯悖理的,但還有另一種為此目的而獲得貨币的方法值得我們注意。

    因為它不象我們已經提到的那一種,它并不以存在先前發展的積累結果為前提條件,為此可以看作是從嚴格的邏輯意義上能夠應用的唯一方法。

    這種獲得貨币的方法,是利用銀行來創造購買力。

    它采取的形式是無關重要的。

    發行銀行券而不完全用從流通中抽出的硬币來保證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但是存款銀行業的方法提供了同樣的服務,這種方法增加了可能支出的總額。

    或者我們可以想起銀行承兌,因為這種承兌起着貨币的作用,在批發貿易中作為支付手段。

    這個問題,不是一個把已經存在于某人手中的購買力加以轉移的問題,而總是從無有之鄉創造出新的購買力的問題&mdash&mdash即使創造新的購買力的信用合同是以有價證券(它們本身不是流通工具)來支持的&mdash&mdash它是添加到現有流通中來的。

    這就是新的組合常常得到資金供應的源泉,而新的組合總是會要從它得到資金供應,如果以前發展的結果并不曾在任何時刻實際存在的話。

     這種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為着支付的目的并通過給予信用的這種行為而創造出來的支付手段,在貿易中起着與現款完全相同的作用,部分地是直接起着這種作用,部分地是因為它可以立即轉換為現款,作為小額支付,或作為對非銀行業階級&mdash&mdash特别是對工資勞動者的支付。

    借信用支付手段之助,實現新組合的人們可以獲得生産手段的現有存量,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使得那些他們從其手中購入生産性服務的人們,可以直接進入市場而獲得消費品。

    在這種關系中,決沒有這種意義的信用的給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須等待以貨物表示的他的服務的等價物,而自己隻得到一個請求權,從而完成一種特殊的職能;甚至也沒有這種意義的信用的給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須為勞工或土地所有者積累生活資料,或者積累生産出來的生産手段,所有這些都隻能從生産的最後結果中得到償付。

    從經濟上講,在這種支付手段(如果它是為新目的而創造的)與循環流轉的貨币或其它支付手段之間,的确有一種本質上的區别。

    後者可以設想為:一方面是已經完成的生産以及通過生産所實現的社會産品增加額的一種證明單,另一方面是對這種社會産品的一部分的一種命令書或請求權。

    前者則沒有這兩種特征中的第一種特征。

    它們也是命令書,人們可以用來立即購得消費品,但不是對以前生産的證明書。

    要接近或達到國民總所得,通常隻能是以從前提供過的某種生産性服務,或從前出售過的某種産品為條件。

    在這一情況下,這個條件尚未得到滿足。

    隻有在成功地完成了新的組合之後,它才能得到滿足。

    于是這種信用将會同時影響物價水平。

     因此,一個銀行家與其說主要是商品&ldquo購買力&rdquo的中介人,倒不如說是這種商品的生産者。

    可是,因為今天所有的準備基金和儲蓄通常都流向于他,對自由購買力&mdash&mdash不論是已經存在的還是将要創造出來的&mdash&mdash的總需求都集中于他,他已經代替了私人資本家,或者是變成了他們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經變成了典型的資本家。

    他立于想要實現新組合的人們和擁有生産手段的人們的中間。

    他在本質上是屬于一種發展的現象,雖然隻是在沒有中央權力機關領導整個社會過程的時候。

    他使新組合的實現成為可能,他好象是以社會的名義授權人們去組成這種新的組合。

    他是交換經濟的主宰。

     Ⅲ 我們現在講到了我們的分析借以進行的第三個因素,即&ldquo生産手段的新組合&rdquo和信用。

    雖然所有三種因素形成一個總體,但第三種卻可以形容為經濟發展的根本現象。

    我們把新組合的實現稱為&ldquo企業&rdquo,把職能是實現新組合的人們稱為&ldquo企業家&rdquo。

    這些概念比通常的廣一些,同時又比通常的狹一些。

    廣一些,是因為首要地,我們所叫做的企業家,不僅包括在交換經濟中通常所稱的&ldquo獨立的&rdquo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實際上完成我們用來給這個概念下定義的那種職能的人,盡管他們是&mdash&mdash現在逐漸變成通例&mdash&mdash一家公司的&ldquo依附的&rdquo雇用人員,例如經理、董事會成員等等;或者盡管他們完成企業家職能的實際權力具有任何其它的基礎,例如控制大部分的股權。

    由于是實現新組合才構成一個企業家,所以他不一定要同某個别廠商有永久的聯系;許多的&ldquo金融家&rdquo、&ldquo發起人&rdquo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體廠商有永久的聯系,但他們仍然可以是我們所說的企業家。

    另一方面,我們的概念比傳統的概念要狹一些,它并不包括各個廠商的所有的頭目們或經理們或工業家們,他們隻是經營已經建立起來的企業,而隻是包括實際履行那種職能的人們。

    可是我認為,上述定義隻不過是更準确地表達了傳統理論真正所意指的東西。

    首先,我們的定義同普遍的定義在區分&ldquo企業家&rdquo和&ldquo資本家&rdquo的根本之點上是一緻的,不論所謂&ldquo資本家&rdquo被認為是貨币所有人,貨币請求權的所有人,還是物質财富的所有人。

    這個區别是今天的共同特點,并且已經在很長的時間内成為共同的特點了。

    其次,它也解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普通的股東是不是一個企業家;它也抛棄了把企業家看作是風險承擔人的這一概念。

    還有,普通對企業家型的描述所用的一些辭藻,諸如&ldquo首創性&rdquo、&ldquo權威&rdquo或&ldquo遠見&rdquo,是同我們的方向完全一緻的。

    因為在循環流轉的例行事務中是沒有這種品質存在的餘地的,而如果這一點已同這種例行事務本身中變化的出現嚴格分開,那麼在企業家職能的定義中,重點會自動地轉移到後者。

    最後,有些定義我們能夠徑直接受。

    特别是有一個為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薩伊的定義:企業家的職能是把生産要素組合起來,把它們帶到一起。

    因為隻有在要素是第一次組合時,這才是一種特殊的行動&mdash&mdash而如果是在經營一個企業的進程中去做時,就隻是例行的工作&mdash&mdash所以這個定義和我們的定義是相一緻的。

    當馬塔雅在《企業家利潤》中把企業家定義為接受利潤的人時,我們隻須加上本書第一章的結論,即在循環流轉中沒有利潤,以免把這個表述追溯到離我們的表述太遠的地方。

    而這個觀點也并不是與傳統理論完全違背的,這可以由&ldquo企業家既不獲利,也不受損&rdquo一語來表明,這是由瓦爾拉嚴密得出的,但也是許多其他作家的成果。

    在循環流轉中的趨勢是,企業家既不獲取利潤,也不遭受損失,也就是說,他在那裡沒有特殊的職能,他簡直就是不存在;但是代替他的是,有一種不同類型的廠商頭目或企業經理,我們最好不用企業家這個名稱去稱呼他們。

     相信一種制度或一種類型的人的有關曆史起源的知識能夠直接向我們表明它的社會學上的或經濟上的性質,那是一種偏見。

    這種知識常常引導我們去理解它,但卻不能直接得出一種關于它的理論。

    更加虛僞的是這樣一種信念,認為一種類型的&ldquo原始&rdquo形式事實上也是&ldquo比較簡單的&rdquo或&ldquo比較原始的&rdquo形式,也就是說,原始形式比起後來的形式來,能更加純粹地表明本身的性質,并且具有較少的複雜性。

    可是情況常常與此相反,除了其它的原因之外,還因為日益增長的專門化可能使職能和性質鮮明地表現出來,而在比較原始的狀況中,由于和其它的職能及性質混合一起,則是比較難于認清的。

    這種情況在我們的例子裡也是如此。

    在一個原始遊牧民族的首領的一般地位中,很難把企業要素同其它要素分開。

    由于同樣的理由,小穆勒時代以前的大多數經濟學家未能把資本家和企業家分開,因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而二任的;自是以後,事态的進程肯定促進了兩者的區分,就象英國的土地占有制促進了農民與地主的區分,而在歐洲大陸則這種區分偶爾仍被忽視,特别是在農民耕種自有田地的場合。

    但在我們上述的場合,仍然有很多這樣的困難。

    早期的企業家,不僅照例也是資本家,他還常常是&mdash&mdash在小企業,他今天仍然是&mdash&mdash他自己的技術專家,隻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場合也并不邀請職業性的專門家的話。

    同樣,他過去和現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買賣代理人,他的辦公室的頭目,他自己的人事經理;有時甚至在日常事務中是他自己的法律顧問,盡管他自然照例要雇用律師。

    正是履行一些或所有這樣的職能,經常占用了他每天的時間。

    實現新組合之作為一種職業,隻不外是作出并執行戰略上的決定,雖然正是這一職能,而不是他的例行工作,形成了一個軍事領袖的特點。

    因此,企業家的主要職能必然表現為總是同其它種類的活動混在一起,後者一般必然要比主要的職能居于顯著地位。

    故此馬歇爾的企業家定義,那就是,隻是把企業家職能看作是從最廣義說的&ldquo管理&rdquo,自然會使我們中的大多數人都表示贊同。

    我們不接受這個定義,就是因為它沒有把我們認為的主要之點表達出來,而這是使企業家活動與其他活動具體分開的唯一要點。

     可是有些類型&mdash&mdash事态的發展已經逐漸使這些類型産生&mdash&mdash特别純粹地表現了企業家的職能。

    &ldquo發起人&rdquo的确屬于這種人,不過有些限制條件。

    因為,暫且不管歸于這一類型的人的社會和道德地位方面的聯系,發起人常常隻是接受傭金而參與工作的代理人,在籌資開辦新企業和資金通融方面從事财務技術的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是新企業的創立者,也不是這一過程的推動力量。

    然而,他也可能是後者,于是他就象一個&ldquo職業的企業家&rdquo。

    但是現代型的&ldquo實業領袖&rdquo更密切地和這裡所意指的相适應,特别是當人們在這兩方面看出了他的存在:一方面,譬如說,有20世紀威尼斯的商業企業家,或者在後來的類型中有約翰·勞;另一方面有鄉村的當權者,他把諸如一家農村釀酒廠、一家旅館和一個商店與他的農業及他的牲畜貿易結合起來。

    但是,不管是哪一種類型,每一個人隻有當他實際上&ldquo實現新組合&rdquo時才是一個企業家;一旦當他建立起他的企業以後,也就是當他安定下來經營這個企業,就象其他的人經營他們的企業一樣的時候,他就失去了這種資格。

    這自然是一條規則,因此,任何一個人在他的幾十年的活動生涯中很少能總是一個企業家,就象一個工商業者很少能從來沒有一個時刻是一個企業家一樣,不管其程度是多麼微小。

     由于充當一個企業家并不是一種職業,一般說也不是一種持久的狀況,所以企業家并不形成一個從專門意義上講的社會階級,如同&mdash&mdash例如&mdash&mdash地主或資本家或工人那樣。

    自然,企業家的職能對成功的企業家及其家人将會導緻某種階級地位。

    這種職能也可以給一個社會曆史的時代打上它的烙印,可以形成一種生活方式,或一種道德的和美術的價值制度;但在它本身,它并不表示一種階級地位,也不以一種階級地位為前提。

    而且由此可以獲得的階級地位,也并不就是一種企業家的地位,而是根據企業的資金如何使用,以土地擁有或資本家為特征的。

    于是,金錢财産或個人品質二者的繼承,均可以使這種地位保持在一代人以上,使子孫後代進一步從事企業開發比較容易一些;但是企業家的職能本身卻是不能繼承的,制造業家族的曆史已經充分表明了這一點。

     但是,現在決定性的問題産生了:為什麼實現新的組合是一個特别的過程和一個特種&ldquo職能&rdquo的目标呢,每一個人都是在盡可能好地進行他的經濟事務。

    誠然,他自己的意願是從來不會盡善盡美地實現的,但是最後他的行為是由他的活動的結果對于他的影響所定型的,以便适應通常不會突然變化的環境。

    盡管一個企業從任何意義上說從來不可能是絕對完善的,可是到時候它會接近于相對的完善,就周圍的世界、社會的條件、時代的知識以及每一個人或每一個集團的視野相對而言。

    新的可能性繼續不斷地由周圍的世界提供,特别是新的發現被繼續不斷地增加到現有的知識寶庫中。

    為什麼個人不能盡量利用新的可能性,就象他利用舊的可能性那樣,并且根據他所理解的市場情況,去養豬而不養牛,或者甚至選擇一種新的作物輪種,如果這樣能被看作是更加有利的呢?有何種特别的新的現象或問題,不能在已經建立的循環流轉中找到,而卻能在那裡産生呢? 雖然在習慣了的循環流轉中,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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