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由一定環境所制約的經濟生活的循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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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所有自然的賜予都是自由貨物,因此就它們來說不産生經濟行為的問題,那末這種假定就是可以設想的&mdash&mdash或者說如果兩種生産要素分别起作用,每一種都隻給自己生産出性質不同的産品,那麼這樣一種衡量就是從事實踐的人為了他的經濟計劃所需要的。

    例如,如果一定價值的消費品的生産需要三個單位的勞動,同一價值的另一種消費品需要兩個單位的勞動,那末這個生産者的行為就會是已經定了的。

    可是在實際上,情況并非如此。

    各種生産要素實際上總是一道起作用。

    現在,譬如說,如果生産一定價值的一種貨物需要三單位勞動和兩單位土地,而生産另一種貨物則需要兩單位勞動和三單位土地,那麼生産者應當選擇哪一種呢,顯然需要有一個标準來比較兩種組合;需要有一個公分母。

    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稱為配第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解決給我們提供了&ldquo歸屬理論&rdquo。

    生産者個人想要衡量的,是他的生産資料數量的相對意義。

    他需要一種标準,用來調節自己的經濟行為;他需要各種指标,自己可以遵照它們來辦事。

    總之,他需要有一種價值标準。

    但他隻是直接對他的消費品才有這樣一種東西;因為隻有這些消費品才能直接滿足他的需要,這種需要的強度就是他的貨物對他的意義的基礎。

    對他的勞動服務和土地服務的積存量來說,首先就沒有這樣一種标準;我們現在還可以說,對他的被生産出來的生産資料來說,同樣也沒有這樣一種标準。

     顯然,這些其他貨物之所以重要,也隻是因為它們同樣是為了滿足需要而服務的。

    它們對需要的滿足有所貢獻,正是因為它們對消費品的實現有所貢獻。

    因此,它們從後者那裡獲得了自己的價值;消費品的價值好象是回射到它們身上的。

    它是&ldquo歸屬&rdquo于它們的,根據這種歸屬的價值,它們就在每一種經濟圖式中獲得了自己的地位。

    因此,對生産資料存量或對兩個原始生産要素中的一個的總價值的明确表示,并不總是可能的,因為這種總價值常常是無限大的。

    然而,對一個從事實踐的人或對理論來說,并沒有必要去知道這個總價值。

    這決不是一個放棄每一個生産可能性的問題,即放棄存在的問題,而隻是把某種數量的生産資料劃歸這一目的或那一目的的問題。

    例如,一個孤立的個人,他如果沒有兩種原始生産要素的任何一個就根本不能生産(或生活),是不能對任何一個生産要素的價值作明确的表達的。

    在這個限度内,當穆勒說勞動服務和土地服務是不确定的、是不可衡量的時候,他是正确的。

    但當他進一步又說,在具體情況下,人們決不能說出一個産品中的&ldquo自然&rdquo份額和勞動份額時,他就是錯誤的了。

    的确,從物質上講,這兩者是不能劃分的;但就經濟制度的目的說,這種劃分也是不必要的。

    就後者來說,必要的是每一個人都知道得非常清楚,即他的滿足的增加,有多少是由于每一種生産資料的任何小量的增加。

    可是,在這裡我們不準備對歸屬理論問題作更深入的探讨。

     與消費品的使用價值不同,生産貨物的這種價值是&ldquo收益價值&rdquo,或者人們也可以說,是生産力價值。

    與前者的邊際效用相應的是後者的邊際生産用途,或者用一個常用的名詞,就是邊際生産力;每一單位勞動服務或土地服務的意義,是由勞動或土地的邊際生産力給定的,因此,它的定義應當是,借助于一單位給定的勞動服務或土地服務的存量迄今所生産的最不重要的單位産品的價值。

    這個價值表示每一個别勞動服務或土地服務在總社會産品的價值中的份額,因此,可以明确地稱為一種勞動服務或土地服務的&ldquo産品&rdquo。

    對于不完全熟悉價值理論的人來說,這些簡短的說明是不能表達它們的全部意義的。

    我請讀者去參閱J.B.克拉克的《财富的分配》,在書中他對這種理論作了精确的叙述,闡明了它的意義。

    這裡我隻想指出,對一種純粹的經濟論述來說,這是&ldquo勞動産品&rdquo一詞的唯一精确的含義。

    我們在這裡隻是從這種意義來使用它。

    也是從這種意義,我們說,在交換經濟中土地和勞動的服務的價格,即地租和工資,是由土地和勞動的邊際生産力決定的,因此,在自由競争下,地主和勞動者得到了他們所享有的生産資料或生産手段的産品。

    這個定理在現代理論中是幾乎沒有争論的,我隻在這裡提到一下。

    在以後的充分闡述中這個定理會變得更加明白了。

     下面這一點對我們來說也是重要的。

    實際上,個人是那麼容易地利用他的生産資料的價值,因為這些生産資料所生産的消費品是在經驗上熟知的。

    因為前者的價值依存于後者的價值,所以當要生産迄今沒有生産過的其他消費品時前者必須改變。

    因為我們想要不理睬這個一定經驗的存在,并讓它在我們眼前升起,以便研究它的性質,所以,我們必須從這一點開始:此時個人還不清楚如何在各種現有的使用可能性之間作出選擇。

    于是他首先将使用他的生産資料來生産那些滿足他的最迫切需要的貨物,然後進而生産那些需要的迫切性不斷下降的貨物。

    并且每走一步,他都要考慮,由于利用生産貨物來滿足當時選定的需要的結果,有什麼其他的需要感覺必然就會不能得到滿足。

    隻有在更強烈的需要的滿足不會因之成為不可能時,每一步的采取才能是經濟的。

    在沒有作出選擇時,生産資料就沒有确定的價值。

    對于每一種打算的使用可能性,就會相應地有每一增量的一種特定價值。

    這些價值中究竟何者與任何的增量有肯定的聯系,隻有在選擇已經作出、并經受住了經驗的考驗之後,才能顯現出來。

    一個特定的需要在比它更加強烈的需要得到滿足以前是不會予以滿足的這一個根本條件,最後導緻這個結果:一切貨物均應在其各種不同的可能用途之間加以劃分,使每一貨物的邊際效用在其所有一切的用途中均相等。

    于是在這種安排中,個人就找到了在給定的條件下以及從他的觀點看來是最好的可能的安排。

    如果他這樣行動,那他就可以說,他已經盡其所能充分利用了這些環境。

    他将為他的貨物達到這種分配而鬥争,并改變每一種設想的或執行的經濟計劃,直到達成這種分配為止。

    如果沒有現成的經驗,那他就必須一步一步地探索以走上這種分配的道路。

    如果已經有從以前各經濟時期積累下來的這種經驗可資利用,那他就會試圖遵循同一途徑。

    如果這種經驗所藉以表達的條件改變了,那他就會屈從于新條件的壓力,使他的行為和他的評價符合這些條件。

     在一切場合,均有一種确定的使用每一種貨物的方法,因而有一種确定的需要滿足,因此,反映這種需要的貨物的各次增量都有一個效用指數。

    這種效用指數說明了每次增量在個人經濟中的地位。

    如果有一種使用的新可能性産生,那就必須根據這種價值去考慮它。

    可是,如果我們回到這種已經作出的并構成這種效用指數的各個&ldquo選擇行為&rdquo,我們就會發現在每一場合,另一種而不是這種确定的效用是起決定作用的。

    如果我已經把某一貨物分為三種使用可能性,則當第四種可能性産生時,我将根據前三種實現了的滿足狀态去評價它,可是,就這三種的劃分而言,這種效用不起決定作用,因為它隻在劃分的決定已經作出之後才進入存在。

    但是對每一種貨物最後都出現一個确定的效用尺度,它反映了這種貨物的一切用途的效用,它給予這種貨物一種确定的邊際效用。

    就一種生産資料來說,也給予了同樣的東西,這就是象我們已經說過的通過它的&ldquo産品&rdquo,或者根據維塞爾的說法,通過它的&ldquo生産貢獻&rdquo。

     由于一切生産均涉及在各種競争的可能性之間作出選擇,并且總是意味着否定其他貨物的生産,因此,産品的總價值就決不是一種淨收益,而隻是它在減去否則可以生産出來的其他産品價值後的剩餘。

    後者的價值代表着對選定産品的反對論據,同時又可衡量它的強度。

    在這裡我們遇到了成本要素。

    成本是一種價值現象。

    分析到最後,一種貨物的生産對于生産者的成本就是這樣的消費貨物:它們是本來可以用相同的生産資料獲緻的,卻因為生産選擇的結果現在不能生産出來。

    因此,生産資料的使用包含着一種犧牲,在勞動方面也象在其他生産資料方面一樣。

    誠然,在勞動方面還有另一種條件必須滿足,即勞動的每一次支出都必須造成一種效用,它至少須能補償伴随勞動支出所産生的反效用。

    可是這決不會改變這一事實:在這個條件的範圍内,個人從事勞動支出的行為,同他從事其他生産資源支出的行為完全一樣。

     因此,沒有得到滿足的需要決不是沒有意義的。

    它們的效應是随處可以覺察到的,每一種生産決定都必須與之作鬥争。

    生産者将生産向一個給定的方向推進得越遠,這種鬥争就變得越加艱苦;即是說,一種特定的需要越是得到滿足,在同一行列上想要得到更多的那一欲望的強度就越小,因此,通過進一步生産得到的滿足的增長也就越小。

    并且,在這個方面随着生産而來的犧牲也就同時增加。

    因為,為生産這種産品所用的生産資料必須從越來越重要的需要類型中抽出。

    因此,從一個方向的生産中得到的價值越來越小,最後終于化為烏有。

    當這種事情發生時,這種具體的生産就宣告結束。

    因此,在這裡我們可以談論一種生産中的收益遞減規律。

    可是,這同物質産品遞減規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我們的命題的正确與否同這種規律是毫無牽連的。

    顯然,成本增進的經濟規律會最後起作用,即使物質的命題是不正确的,而它的反面才是正确的。

    因為,必須作出的投資的價值最後會增加得那麼多,以緻通過生産而得到的效用的增加會消失,即使這一投資的物質數量會逐漸降低。

    如果後者能成為事實,則每一個人的需要的滿足條件顯然會處于較高的水平,但是主要的現象不會因此有所改變。

     因此,生産者實際上給予生産成本要素的考慮,隻不過是考慮使用生産貨物的其他可能性的一種方式。

    這種考慮構成了對每一種生産使用的制約,而且成為每一個生産者所遵循的向導。

    但在實際上習慣不久就把它凝煉成為一個簡短靈便的語句,每一個人都利用它,不必每一次都重新去構造它。

    生産者用它來在實際上進行工作,在必要時使之适應改變了的環境;在那裡表達了需要與現有資料的全部關系,大體上是不自覺地;在那裡反映了他的全部生活條件和他的經濟視野。

     成本作為生産資料的其他潛在的使用途徑的價值的表現,構成了社會資産負債表的負債項目。

    這是成本現象的最深刻的意義。

    生産者貨物的價值,必須與這個名詞區别開來。

    因為這個名詞代表的&mdash&mdash根據假設&mdash&mdash是實際創造出來的産品的高一層的全部價值。

    但在生産邊際上,如上所述,兩種數量是相等的,因為這些成本上升到産品的邊際效用的高度,所以也上升到參與生産資料組合的邊際效用的高度。

    在這一點上出現了相對最佳的位置,通常稱為經濟均衡,隻要能維持給定的數據,這種均衡就會在每一個時期自行重複。

     這裡有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後果。

    從那裡可以得出結論:首先,每一産品的最後增量,将在除了成本外不會得到更多效用的情況下生産出來。

    理解得正确的話,這的确隻是一個自明之理。

    但是,其次,還可得出結論:在生産中,一般不能得到超出生産貨物的價值的剩餘價值。

    生産隻能實現在生産計劃中預先見到的價值,它是預先潛存于生産資料的價值之中的。

    也是從這種意義說,而不僅是從上面提到的物質意義說,生産不&ldquo創造&rdquo價值,就是說,在生産過程進行中不發生價值的增加。

    需要的進一步滿足,在生産完成它的工作以前,完全依賴于必要的生産資料的占有,就象它嗣後依賴于産品的占有一樣。

    個人将試圖避免前者的損失,就象他力圖避免後者的損失一樣,而他放棄前者也象放棄後者一樣隻是為了得到相同的補償。

     現在歸屬的過程必須回到生産的最終因素,即勞動和土地的服務。

    它不能停止在任何生産出來的生産資料上,因為相同的論證可以就它們中的每一個來重複。

    因此,直到現在沒有一種産品能表明有超過其中所包含的勞動和土地服務價值的剩餘價值。

    就象我們以前把生産出來的生産資料分解成為勞動和土地一樣,我們現在看到,它們隻是評價過程中的臨時項目。

     因此,在一個交換經濟中&mdash&mdash暫時我們稍為提前一點來說說&mdash&mdash所有産品的價格,在自由競争下,必須等于體現在其中的勞動和自然兩種服務的價格。

    因為在生産以後産品所獲得的同一價格,必然是就一整套必要的生産資料預先就可以得到的,這是由于依存于生産資料的恰恰同依存于産品的一樣多。

    每個生産者必須把他的全部收入轉讓給為他供應生産資料的那些人,由于這些人又是某一種産品的生産者,他們也必須把自己的收入轉讓出去,直到最後整個原始總價格落入勞動和自然兩種服務的供應者之手。

    可是,稍後我們還會回到這一點上來。

     這裡我們遇到了成本的第二個概念,即交換經濟的成本。

    商人把他必須支付給其他人以便購入他的貨物或者是生産這些貨物所用的資料的貨币數目,即他的生産費用,看作是成本。

    我們還把他的個人努力的貨币價值納入成本之中,以完成他的核算。

    于是成本在本質上就是勞動服務和自然服務的價格總和。

    這些價格總和必須總是等于從産品獲得的收入。

    因此,在這個範圍内,生産必須基本上沒有利潤地川流不息。

    說經濟制度在其最完善的狀況下應當沒有利潤地運轉,這是一種怪論。

    可是如果我們記得我們立論的意義,怪論就不怪了,至少是部分地不怪了。

    自然我們的論斷并不意味着,如果經濟制度是完全均衡的,那它的生産就不會有結果;而隻是意味着,結果全部流往原始生産要素去了。

    正如價值是我們貧困的象征一樣,利潤也是不完善的象征。

    可是,怪論依然部分地存在着。

    很顯然,生産者一般确實獲得比付給他們勞動的工資和付給他們可能擁有的土地的地租更多的東西。

    難道就不能有一般淨利潤率,即超過成本的剩餘嗎?競争可能沖走一個工業部門的特殊剩餘利潤,但它不能毀滅所有一切生産部門共有的利潤。

    然而姑且假定生産者賺得這種利潤。

    于是他必須相應地對他從而獲得利潤的生産資料去進行評價。

    而這些生産資料要麼是原始的生産資料即個人的努力或自然的力量,這樣我們就回到了我們以前所在的地方;要麼它們是生産出來的生産資料,這時它們必須相應地受到更高的評價,即體現在它們之中的勞動和土地服務必須比其他的這種服務受到更高的評價。

    可是,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勞動者和地主能夠非常有效地同這些以前投下的勞動和土地的數量競争。

    因此,淨利潤不能存在,因為原始生産性服務的價值和價格總是會吸收産品的價值和價格,即使生産過程是在許許多多獨立的廠商中分割開來的。

    我不想使讀者過于感到厭倦,因此将應當屬于此處的進一步分析放在後面。

     這一點也不象有些讀者所看到的那樣,如此地甚至同古典的學說相對立。

    價值的成本理論,特别是李嘉圖的勞動理論,都非常強烈地顯示出相同的結論,有些理論趨勢,例如把所有各種收入、有時甚至把利息都稱之為工資的這種趨勢,就是用它來解釋的。

    如果在古典的時代這一點沒有明白說出,那首先是因為較老的經濟學家在承認他們自己的原理的推論上不是那麼嚴格的,其次是因為我們的結論似乎與事實過于明顯地相違背了。

    龐巴維克的确是明白說出這一點的第一個人:産品的整個價值必須在原則上在勞動和土地之間劃分,如果生産過程想要最完善地進行的話。

    這就自然要求:整個經濟制度準确地适應于所從事的生産,所有的價值都同數據恰好相适應;所有的經濟規劃都和諧地一起運轉,沒有幹擾它們的執行的事情。

    可是,龐巴維克進而指出,有兩種情況會一再幹擾産品價值與生産資料價值之間的均衡。

    第一個稱為摩擦。

    由于無數的原因,經濟有機體不是十分迅速地運轉的。

    錯誤、災禍;惰性等等,以衆所周知的方式,繼續不斷地成為損失的泉源,但也成為利潤的泉源。

     在我們轉到龐巴維克所提到的第二個情況以前,讓我們在這裡插入幾句關于兩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的話。

    第一個是風險因素。

    可以區分兩種風險:生産的技術失敗的風險,在這裡我們可以包括由于上帝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危險,以及商業失敗的風險。

    隻要這些危險是可以預見的,它們就對經濟計劃直接起作用。

    商人們要麼把風險的保險費包括在他們的成本會計中,要麼他們作出開支,去防備一定的危險,要麼他們在最後考慮到各生産部門間風險的差異&mdash&mdash并使之均等&mdash&mdash其辦法隻是避開最有風險的部門,直到後者因此造成的價格增漲能提供一種補償。

    這些拉平經濟風險的方法,在原則上沒有一種是能創造出利潤的。

    一個小心采取任何措施&mdash&mdash建築水壩、機器保險等等&mdash&mdash去防止風險的生産者,肯定會得到保護他的生産成果的好處,但他通常也必須負擔相應的成本。

    風險保險金對于生産者不是利得的泉源&mdash&mdash至多對保險公司則是,它可以從而直接獲得中介人利潤,主要是把許多風險彙總在一起&mdash&mdash因為到時候産生的需要會靠它來支付。

    較大的風險的補償隻在表面上是較大的收益:它必須采以概率系數,因此它的真實價值又減少了&mdash&mdash而且恰恰是減少了剩餘的數額。

    任何隻是消費這種剩餘的人,在事态進程中是要為之付出代價的。

    因此,常常賦予風險要素的獨立作用,以及有時與之相聯的獨立收益,都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然而如果風險不是預先見到的,或者無論如何是在經濟計劃中沒有考慮到的,情況自然不同。

    這樣,它就一方面成為暫時損失的泉源,另一方面又成為暫時利得的泉源。

     這些利得和損失的主要泉源&mdash&mdash這是我想要在這裡考慮的第二個因素&mdash&mdash是在個人習慣于考慮的數據中自動發生的變化。

    這些變化創造了新的形勢,适應于它是需要時間的。

    在這種适應能夠發生以前,在經濟制度中發生了成本與收入之間的許許多多積極的和消極的脫節。

    适應總是會有困難的。

    在大多數場合,即使關于已經變化的事态的知識,也不是能夠盡快得到的。

    從這種知識得出結論又是一大步,它會遇到許多阻礙,如沒有準備,缺乏資金等等。

    但相對于以前所有的産品的那種完全适應常常是不可能的,自然特别是在耐用生産者貨物的場合。

    在它們完全磨損之前所必須經曆的時間内,這種條件的變化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而這就造成了李嘉圖在他的書中第一章第四節所考慮的确定它們的價值的特點之一。

    它們的收益同它們的成本失去了一切聯系,不得不隻是有多少算多少;它們的适當價值改變了,但沒有可能去對相應的供給作修改。

    這樣,它們從某種意義說就變成了一種特别的收益,可以升到它們所包含的勞動和土地服務的價格總額之上,或落在這種價格總額的下面。

    它們出現在商人的眼中就好象自然力量出現在他的眼中一樣。

    我們象馬歇爾那樣,稱之為準地租。

     可是,龐巴維克指出了第二種情況,它可能改變歸屬的結果,并可能阻止産品的一部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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