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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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曆,它們當然屬這類經曆之列,盡管它們因據說是排他性的宗教特征而遭到忽略。

    在羅馬人寬恕被征服者(parceresubiecti。

    )所持的原則中--這一智慧希臘人是完全無知的--或是在特赦權中--這很可能是羅馬人最先發明的,現在幾乎成了所有西方國家元首的特權--我們也許可以發現唯有下述觀念才是最根本的:寬恕對于矯正由行動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危害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們的情境中,有決定意義的乃在于:耶稣首先堅決反對那些"形式上的遵守教義者",認為隻有神才有權寬恕的說法是木正确的;其次,這種權力并不來自神--好像神,而不是人會通過人類這一媒介來進行寬恕似的--恰恰相反,這種權力在人們希望自己也能被神寬恕之前必須由人們互相把它運用起來。

    耶稣的闡述更激進。

    在《福音書》中,因為上帝寬恕了,人必須"同樣地"照此行事,所以人不被認為是有權寬恕的;但是,"如果你發自内心地寬恕别人",那麼上帝也将同樣地寬恕你。

    堅持寬恕是一種責任的理由很明顯,"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這一理由不适用于犯罪和有意作惡等一些極端的行為;因為倘若如此,就沒有必要教導人們:"如果他一天得罪你七次,又七次心回意轉對你說'我懊悔了',你當饒恕他。

    "犯罪和有意作惡都是罕見的,甚至可能比善行更罕見;根據耶稣的說法,它們在本目審判中将受到上帝的關照,盡管這一本目審判在世俗生活中并不真的起作用;此外,最後判決的特征不在于赦免,而在于公平的報應。

    但是,犯過是日常生活常有之事--這是行動在人際關系網絡中不斷編織新的關系這一本質所使然,它需要赦免、寬恕,為的是通過把人們從在無知情況下所做的一切中解脫出來,使生命的延續成為可能。

    人們隻有通過不斷地從其所作所為的束縛中互相解脫,才能保留自己的自由行動者這個身份;也隻有通過樂意轉變其思想并重新開始,人們才配獲得巨大的權力來開創新的生活。

     在這方面,寬恕與報複恰恰相反--報複行為一般以再次行動的方式針對最初的冒犯,因而人們不是結束第一次過失的結果,而是依然糾纏于這一過程,使每一行動無終期可言。

    報複是對他人侵犯的一種自動的反應;由于行動過程的不可逆性,因此會想到它甚至預料它。

    與報複相反,寬恕行動卻怎麼也不會被人預料,它隻是一種以出乎意料的方式進行的反應,因而(盡管是一種反應)保留了行動的某些最初特征。

    換言之,寬恕僅僅是這樣一種反應:它不單單是再行動,而且還是一種新的、出其不意的行動,不受激發它的行動的制約,因而從寬恕者和被寬恕者的行動結果中解脫了出來。

    耶稣有關寬恕的教義中的自由是一種從報複行動中獲得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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