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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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着建立了流行的政府形式的假設--一人統治或君主制,少數人統治或寡頭制,多數人統治或民主制),此種概念的基礎與其說是對人的蔑視,不如說是對行動的懷疑;它來自尋找行動的替代物的渴望,而不是來自不負責任的或專橫的權力欲。

     從理論上說,從行動逃向規則的最簡潔、最深刻的論述是在《治國者》一書中。

    在這本書中,柏拉圖區分了兩種行動:archein和prattein("開始"和"獲得"),這兩種行動在希臘人的理解中是相互聯系的。

    正像柏拉圖所注意的,問題在于保證開創者完全控制自己開始的行動,并在無需他人幫助的情況下将這一行動進行到底。

    在行動領域中,當懷着各自動機與目的的其他人再也不主動從事事業,而習慣于俯首聽命時,另一方面,當具有主動性的開創者不讓自己介入行動本身時,就不能獲得這種離群索居的控制。

    這樣,開始(archein)和行動(Prattein)就可能成為兩種完全不同的活動,開創者成了"不用行動(Prattein),隻是統治(archein)那些有執行能力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政治的本質就是"知道開始以及何時在最重大的事務上進行統治";行動本身完全被消除了,成了單純的"執行命令"。

    南柏拉圖首次對知道但不行動的人和行動但不知道的人作了區分,而沒有落入俗套地把行動與開始和結果連結起來;這樣,知道要去做什麼和正在做什麼就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表現了。

     自柏拉圖自己直接用統治者同被統治者的區别來鑒定思想與行動的分界以來,很明顯,柏拉圖的這種區分是以家務活動作為其經驗基礎的。

    其間,如果主人不知道要做什麼,又不給那些一無所知的奴隸下達命令的話,那麼什麼事情都辦不了。

    的确,在這裡懂的人不必去做,做的人也無需思考,無需有知識。

    柏拉圖還十分清醒地意識到:當他把公認的、贊成一種秩序良好的家庭的原理運用到家庭的管理中去時,他已經給城邦提供了一項具有革命性變革的建議。

    囤(通常的一個錯誤在于把柏拉圖看成似乎主張廢除家庭和家務;相反,他希望擴展這種生活方式,直至每個公民都被容納到一個家庭之中。

    換言之,他想取消家庭共同體的私人特征,正是出于這一目的,他建議廢除私有财産和個人婚姻的法律地位。

    )囫按照希臘人的理解,統治和被統治之間的關系、命令和服從之間的關系就其定義來說是同主人和奴隸之間的關系一緻的,因而排除了行動的所有可能性。

    因此,柏拉圖的主張(在公共事務中,行為規則應該來自秩序良好家庭中的主仆關系)實際上意味着行動不應當在人類事務中起任何作用。

     顯然,比較專制君主緻力于在公共領域排斥除了他以外的任何人,柏拉圖的計劃為人類事務的一種永恒秩序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盡管每個公民都部分地參與公共事務,但他們的确像一個人那樣采取"行動",沒有一點内部紛争,更不用說派系沖突了:通過規則,除了身體的展現外,"在其他所有方面都衆人合一。

    "囫從曆史上來說,統治這個概念(盡管最初來自家務活動及家庭領域)在組織公共事務方面起到了最關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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