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藝術的精神認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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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藝術的精神認識論功能,這也就解釋了藝術為什麼在生活中不可或缺(這個觀點是客觀主義美學的核心所在)。

     正如語言可以将抽象概念轉化為實體的精神認識論等價物,即一些數量可控的明确對象一樣&mdash&mdash藝術也可以将人在形而上學範疇的抽象概念轉化為實體的等價物,即人能夠直接感知的明确對象。

    &ldquo藝術是一門通用的語言。

    &rdquo如果你能夠注意到藝術的精神認識論功能的話&mdash&mdash你就會發現這種說法并非毫無依據。

     回首人類的曆史,藝術在發展的初期是宗教的附庸(甚至被宗教壟斷)。

    宗教是哲學的初态:它給人提供了一種相對于存在的完整觀念。

    在原始文化中,藝術就是宗教的抽象概念在形而上學和道德範疇的有形化産物。

     藝術的精神認識論過程在一個獨特藝術的獨特部分有一個極佳的闡釋:這便是它在文學中的體現。

    人的性格之複雜&mdash&mdash囊括着無窮的可能,白璧青蠅,笑裡藏刀,詭谲多變&mdash&mdash使得人自己成了最撲朔的謎題。

    即便當它們是純粹的認知概念時,或者當你把這些概念記住再去分析一個個體時,人的特征也是極難分離整合的。

     我們以辛克萊·劉易斯的《巴比特》[1]為例。

    巴比特是無數人的無數特征在經過無數觀察和歸納後的有形化産物。

    劉易斯将一類人的共性分離出來,并整合成一個人物的存在形式&mdash&mdash于是當你評價一個人說&ldquo他就是個巴比特&rdquo的時候,你的這句評語就在簡簡單單的一句話中包含了小說中人物形象的諸多内涵。

     而規範概念&mdash&mdash負責制定道德準則,并決定人應怎麼樣&mdash&mdash的精神認識論過程則更加複雜。

    規範概念所擔負的職責需經數年的積累&mdash&mdash且其結果不可能用除藝術之外的任何方式來表達。

    哲學論文,無論多麼絞盡腦汁地闡釋道德觀念,列出來一長串美德的清單,在表達規範概念這一點上都黔驢技窮;它不能夠表現出一個理想的人是什麼樣子、言談舉止如何&mdash&mdash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處理如此龐雜的概念。

    我說&ldquo處理&rdquo的意思是把所有抽象概念&ldquo翻譯&rdquo回它們代表的感知實體,即将它們與現實重新鍊接起來,并将之控制于自覺意識中。

    除非利用一個實際的人物載體&mdash&mdash一個能夠闡明道理的包羅萬象的有形化産物&mdash&mdash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整合這樣龐雜的信息。

     至于那些關于道德的枯燥教條的理論性讨論,以及人們對于如此讨論的憎惡,恰恰說明了在那些讨論中,道德的準則在人們的思維中依舊是抽象的空中樓閣,勾勒出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标,并要求他們依此重塑自己的本性。

    于是人們感受到了一種無法言說的道德罪惡感。

    藝術是表達道德理想必不可少的媒介。

     每個宗教都有自己的神話&mdash&mdash這就是它的道德準則戲劇化的有形化産物,集中在一些終極産物,即人物的身上&mdash&mdash至于這些人物中的有些形象是否能更令人信服,則要取決于他們所代表的道德理論的合理性。

     但是這并不意味着藝術可以成為哲學思想的替代品:若沒有概念化的倫理道德,藝術家就不可能将理想的願景有形化。

    然而,若沒有藝術的支持,倫理道德永遠都是理論工程:藝術是這個浩大工程的建造者。

     很多《源泉》[2]的讀者都告訴我,霍華德·洛克的人物形象曾經幫助他們在道德的兩難境地做出抉擇。

    他們會這樣問自己:&ldquo如果是洛克遇到這種情況,他會怎麼做呢?&rdquo&mdash&mdash等不到他們的思緒梳理清一系列相關的複雜準則以及它們的應用,洛克的形象就能夠給他們一個答案。

    他們能夠即刻感覺到他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mdash&mdash同時這樣幫助他們分離并識别出背後的原因,背後指引他們的道德準則。

    以上就是人格化(有形化)的人文理想的精神認識論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盡管道德價值毋庸置疑地在藝術中占有一席之地,它們隻是結果而非原因:藝術的關鍵要點是形而上學而不是道德。

    藝術不是道德的侍女,它的根本目的不是啟迪大衆、發起改革或者呼籲任何東西。

    道德理想的有形化産物不是一個教人怎麼達到該境界的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