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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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交換活動的這種完全不同的性質,要想為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态下的交換活動尋找同樣的規律是荒謬的。
2約·卡爾耐爾(卡爾·倫納博士):《法律制度的社會職能》,載《馬克思研究》第1卷第2期第108頁。
因此,這是十分獨特的類型的規律,這些規律僅僅由一定社會聯系中産生,并随這種聯系的消失而消失,但在這種聯系内部具有因果作用。
隻有認識這些規律才是理論經濟學的任務。
3&ldquo他們(即商品生産者)的社會關系似乎歸結為私人的交換關系。
但是,交換本身首先僅僅是私人關系。
為了使兩個人交換,隻需要他們手中有物并願意互相讓渡。
交換本身是一種屬于一切社會形态的現象,因為一切社會形态都有财産。
實際上,課桌上鋼筆杆和郵票的交換,社會主義社會的兩個成員之間的馬和汽車的交換,是一種私事,同理論經濟學毫不相幹。
企圖通過對作為純粹私人活動的交換的分析來探索資本主義社會的規律,是邊際效用理論的幻想。
&rdquo(希法亭:《論卡爾·馬克思理論經濟學的問題》,載《新時代》1904&mdash1905年第1卷第106頁) 4這些物在商品生産的社會一般必然互相發生關系,而且它們可以作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表現發生這種關系。
隻有作為這種表現,它們才能通約。
價值學說中的本質的東西在于,它們是社會勞動時間的産品即社會産品,而不是這一勞動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在交換關系的兩個方面都是相等的。
後者是次要的因素,僅僅決定簡單商品生産條件下的交換關系。
5這個命題由于現代紙币本位制的形式而産生怎樣程度的變形,是後面要研究的對象。
6任何商品作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體現,從而作為商品生産過程的結果,都有價值。
在這種意義上,馬克思說:&ldquo對于交換過程使之轉化為貨币的那個商品,交換過程給予它的,不是它的價值,而是它的特殊的價值形式&rdquo,即作為一般等價物(《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8頁)。
7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3頁。
8至少在黃金的獨占統治還沒有完全實現的時候,暫時還是如此。
91770年以來的漢堡的銀行币制就是一個例子,交易是通過在漢堡交換銀行的轉賬解決的。
僅僅對支付十足重量的銀記入貸方項。
銀被作為貨币材料,科倫的純銀馬克被作為單位以銀行馬克入賬。
因此,這種1872年以前用于漢堡商業的賬簿貨币,是建立在未加鑄造的銀的基礎上的。
這裡,銀本身完好地保存在銀行的地下室裡,隻是所有證書(同銀行券完全不同)在流通。
這是無關緊要的。
有完全準備的&ldquo紙币&rdquo,不過是證書所有者實際寄存的和在銀行中實際保管的金屬的證書,是純粹技術上的方便措施和單純的防止金屬磨損的手段。
這好像銀塊用皮或紙包着進行流通一樣,對貨币流通的所有規律都沒有影響。
正文中所作的叙述,首先是國家所起的唯一的作用。
因此,克納普關于貨币隻有通過國家的法令才能産生的幻想便完結了。
同時,我們也看到,貨币在曆史上最初怎樣從流通中産生出來。
因此,它首先是流通手段。
隻是在它成為價值的一般尺度和商品的一般等價物之後,才成為一般的支付手段。
這同克納普是對立的(見克納普:《國家的貨币理論》第3頁)。
10《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8頁。
11同上,第142&mdash143頁。
12威爾遜認為,閑置貨币對社會是一種損失,這隻是從資産階級社會的觀點作出的判斷。
相反地,整個流通機制,就其耗費價值來說,形成非生産費用(fauxfrais);甚至從發達的資産階級觀點來看,黃金就其是流通手段的限度内,表現為非生産(即不帶來利潤的)支出,因此是應該加以避免的。
對重商主義來說,這種思想是可怕的東西(見詹姆斯·威爾遜:《資本、通貨和銀行業》,1847年倫敦版,第10頁)。
13《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1頁。
14這一規律是适用的:&ldquo紙币的發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黃金(或銀)的實際流通的數量。
&rdquo(《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47頁) 15克納普先是陷入貨币&ldquo最初&rdquo不過是一定金屬重量的幻想,後來便對貨币能夠被一種僅僅是社會通用的符号所代替而感到吃驚了。
如果他認識到貨币僅僅是社會關系的物的表現(缺少這種認識至今還阻礙經濟學家們作出詳盡的貨币理論),那他對下述情況就不會感到費解了:在一定範圍内,這種物的關系通過社會有效的、自覺加以調節的協議表現出來,而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币就是這種協議的表現。
正确的是:這裡包含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這種國家的從而自覺的社會調節的限界問題。
但是,克納普恰恰把這個經濟學問題從他的考察中排除出去了。
16衆所周知,所謂自由鑄造,是指将任一貨币材料量在國家造币局按确定的鑄造标準改鑄為國家鑄币的私人權利。
當國家拒絕這種改鑄時,鑄造便被禁止了。
17實際上,對在英國銀行限制法的印象下進行寫作的著作家來說,提高估價的可能性是不成問題的,因為他們十分天真地把紙币的規律用于金屬貨币上。
試比較一下下述引文:&rdquo很明顯,正像濫發紙币使商品的名義價格提高一樣,由于同樣的原因,向流通需要的自然限度以下的縮減,也以同樣的程度使名義價格降低。
&hellip&hellip條塊形式的黃金在市場上常常比鑄币形式的黃金價值小,商人們為了從黃金由條塊向鑄币的轉變中獲利而把黃金送往造币局。
&rdquo(威廉·布萊克:《關于調節交換市價的原理和目前通貨價值下跌的狀況》,1810年倫敦版,第40頁。
) 18見黑爾費裡希:《貨币》第77頁。
19同上書,第80頁。
20施皮茨米勒:《奧地利&mdash匈牙利的貨币改革》,載《國民經濟、社會政策和管理雜志》,1902年,第Ⅺ卷第339頁。
21金盾是八盾币的八分之一。
這八盾币是作為貿易貨币鑄造的,因此不用于國内流通,按含金量來看等于20法郎。
22同注B20,第311頁。
23安東·阿諾爾德博士:《印度的貨币制度。
特别考慮它自1893年以來的改革》,第227頁。
24一位從印度旅行歸來的朋友曾對我講過如下的情況:他看到幾個歐洲人在一個印度的市場上購買銀飾品。
印度商人給他們拿貨的時候把首飾稱了一下,以消除他們害怕上當的疑慮。
據說,買價是同樣重量的銀盧比。
這些歐洲人對此十分滿意并達成交易。
他們洋洋自得,因為補償給商人的僅僅是金屬價值,而加工的費用卻無償地得到了。
然而,由于貨币立法,這個商人卻同時獲得差不多超過金屬價值100%的價格,這自然是他們所不知道的。
認為這是對經濟學無知的罰金,肯定是完全合适的。
隻是可惜,它還不能一般化。
25&ldquo實際上,值得懷疑的是:自實行新的銀行制度(指1797年停止現金支付和賦予英格蘭銀行券強制通用的能力)以來,黃金是否仍然實際上是我們的價值尺度(measureofprices);我們是否具有與英格蘭銀行和地方銀行的流通手段(circulafionmedium,它的相對價值變動與這種&lsquo流通手段&rsquo的可能的過剩一樣是不能确定的)不同的價格标準(standardlofprices)&rdquo。
(《特别調查委員會關于黃金條塊價格昂貴原因的報告》,1810年倫敦版,第16頁。
這個報告對自己提出的問題沒有作出決斷。
) 26林賽在1898年由托夫勒勳爵主持召開的貨币委員會上正确地宣稱:&ldquo在現行貨币制度下,盧比不過是一種不可兌的、強制通用的金屬證券。
因此,适用于不可兌的紙币的所有規律,對它都是适合的&rdquo。
按林賽的看法,這些規律是由李嘉圖制定的。
(引自博特:《印度的貨币改革》。
) 27博特(《1893年以來的印度貨币改革》,1904年科塔出版社版,第48頁以下)的下述問答遊戲是頗有特色的:&ldquo1893年6月26日以後,印度的價值尺度是什麼?&rdquo一旦盧比的黃金價值提高到超過其中所含有的純銀量的黃金價值,銀便不再是價值尺度&hellip&hellip是很明顯的。
那麼,像勒克西斯教授在他的《紙币》詞條(《社會科學詞典》)中所闡明的那種意義上,&ldquo盧比&rdquo是否就成為印度的價值尺度了呢?勒克西斯指出:不兌換的、強制通用的證券可以成為獨立的貨币,即成為價值
2約·卡爾耐爾(卡爾·倫納博士):《法律制度的社會職能》,載《馬克思研究》第1卷第2期第108頁。
因此,這是十分獨特的類型的規律,這些規律僅僅由一定社會聯系中産生,并随這種聯系的消失而消失,但在這種聯系内部具有因果作用。
隻有認識這些規律才是理論經濟學的任務。
3&ldquo他們(即商品生産者)的社會關系似乎歸結為私人的交換關系。
但是,交換本身首先僅僅是私人關系。
為了使兩個人交換,隻需要他們手中有物并願意互相讓渡。
交換本身是一種屬于一切社會形态的現象,因為一切社會形态都有财産。
實際上,課桌上鋼筆杆和郵票的交換,社會主義社會的兩個成員之間的馬和汽車的交換,是一種私事,同理論經濟學毫不相幹。
企圖通過對作為純粹私人活動的交換的分析來探索資本主義社會的規律,是邊際效用理論的幻想。
&rdquo(希法亭:《論卡爾·馬克思理論經濟學的問題》,載《新時代》1904&mdash1905年第1卷第106頁) 4這些物在商品生産的社會一般必然互相發生關系,而且它們可以作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表現發生這種關系。
隻有作為這種表現,它們才能通約。
價值學說中的本質的東西在于,它們是社會勞動時間的産品即社會産品,而不是這一勞動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在交換關系的兩個方面都是相等的。
後者是次要的因素,僅僅決定簡單商品生産條件下的交換關系。
5這個命題由于現代紙币本位制的形式而産生怎樣程度的變形,是後面要研究的對象。
6任何商品作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體現,從而作為商品生産過程的結果,都有價值。
在這種意義上,馬克思說:&ldquo對于交換過程使之轉化為貨币的那個商品,交換過程給予它的,不是它的價值,而是它的特殊的價值形式&rdquo,即作為一般等價物(《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8頁)。
7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3頁。
8至少在黃金的獨占統治還沒有完全實現的時候,暫時還是如此。
91770年以來的漢堡的銀行币制就是一個例子,交易是通過在漢堡交換銀行的轉賬解決的。
僅僅對支付十足重量的銀記入貸方項。
銀被作為貨币材料,科倫的純銀馬克被作為單位以銀行馬克入賬。
因此,這種1872年以前用于漢堡商業的賬簿貨币,是建立在未加鑄造的銀的基礎上的。
這裡,銀本身完好地保存在銀行的地下室裡,隻是所有證書(同銀行券完全不同)在流通。
這是無關緊要的。
有完全準備的&ldquo紙币&rdquo,不過是證書所有者實際寄存的和在銀行中實際保管的金屬的證書,是純粹技術上的方便措施和單純的防止金屬磨損的手段。
這好像銀塊用皮或紙包着進行流通一樣,對貨币流通的所有規律都沒有影響。
正文中所作的叙述,首先是國家所起的唯一的作用。
因此,克納普關于貨币隻有通過國家的法令才能産生的幻想便完結了。
同時,我們也看到,貨币在曆史上最初怎樣從流通中産生出來。
因此,它首先是流通手段。
隻是在它成為價值的一般尺度和商品的一般等價物之後,才成為一般的支付手段。
這同克納普是對立的(見克納普:《國家的貨币理論》第3頁)。
10《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8頁。
11同上,第142&mdash143頁。
12威爾遜認為,閑置貨币對社會是一種損失,這隻是從資産階級社會的觀點作出的判斷。
相反地,整個流通機制,就其耗費價值來說,形成非生産費用(fauxfrais);甚至從發達的資産階級觀點來看,黃金就其是流通手段的限度内,表現為非生産(即不帶來利潤的)支出,因此是應該加以避免的。
對重商主義來說,這種思想是可怕的東西(見詹姆斯·威爾遜:《資本、通貨和銀行業》,1847年倫敦版,第10頁)。
13《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31頁。
14這一規律是适用的:&ldquo紙币的發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黃金(或銀)的實際流通的數量。
&rdquo(《資本論》第1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47頁) 15克納普先是陷入貨币&ldquo最初&rdquo不過是一定金屬重量的幻想,後來便對貨币能夠被一種僅僅是社會通用的符号所代替而感到吃驚了。
如果他認識到貨币僅僅是社會關系的物的表現(缺少這種認識至今還阻礙經濟學家們作出詳盡的貨币理論),那他對下述情況就不會感到費解了:在一定範圍内,這種物的關系通過社會有效的、自覺加以調節的協議表現出來,而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币就是這種協議的表現。
正确的是:這裡包含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這種國家的從而自覺的社會調節的限界問題。
但是,克納普恰恰把這個經濟學問題從他的考察中排除出去了。
16衆所周知,所謂自由鑄造,是指将任一貨币材料量在國家造币局按确定的鑄造标準改鑄為國家鑄币的私人權利。
當國家拒絕這種改鑄時,鑄造便被禁止了。
17實際上,對在英國銀行限制法的印象下進行寫作的著作家來說,提高估價的可能性是不成問題的,因為他們十分天真地把紙币的規律用于金屬貨币上。
試比較一下下述引文:&rdquo很明顯,正像濫發紙币使商品的名義價格提高一樣,由于同樣的原因,向流通需要的自然限度以下的縮減,也以同樣的程度使名義價格降低。
&hellip&hellip條塊形式的黃金在市場上常常比鑄币形式的黃金價值小,商人們為了從黃金由條塊向鑄币的轉變中獲利而把黃金送往造币局。
&rdquo(威廉·布萊克:《關于調節交換市價的原理和目前通貨價值下跌的狀況》,1810年倫敦版,第40頁。
) 18見黑爾費裡希:《貨币》第77頁。
19同上書,第80頁。
20施皮茨米勒:《奧地利&mdash匈牙利的貨币改革》,載《國民經濟、社會政策和管理雜志》,1902年,第Ⅺ卷第339頁。
21金盾是八盾币的八分之一。
這八盾币是作為貿易貨币鑄造的,因此不用于國内流通,按含金量來看等于20法郎。
22同注B20,第311頁。
23安東·阿諾爾德博士:《印度的貨币制度。
特别考慮它自1893年以來的改革》,第227頁。
24一位從印度旅行歸來的朋友曾對我講過如下的情況:他看到幾個歐洲人在一個印度的市場上購買銀飾品。
印度商人給他們拿貨的時候把首飾稱了一下,以消除他們害怕上當的疑慮。
據說,買價是同樣重量的銀盧比。
這些歐洲人對此十分滿意并達成交易。
他們洋洋自得,因為補償給商人的僅僅是金屬價值,而加工的費用卻無償地得到了。
然而,由于貨币立法,這個商人卻同時獲得差不多超過金屬價值100%的價格,這自然是他們所不知道的。
認為這是對經濟學無知的罰金,肯定是完全合适的。
隻是可惜,它還不能一般化。
25&ldquo實際上,值得懷疑的是:自實行新的銀行制度(指1797年停止現金支付和賦予英格蘭銀行券強制通用的能力)以來,黃金是否仍然實際上是我們的價值尺度(measureofprices);我們是否具有與英格蘭銀行和地方銀行的流通手段(circulafionmedium,它的相對價值變動與這種&lsquo流通手段&rsquo的可能的過剩一樣是不能确定的)不同的價格标準(standardlofprices)&rdquo。
(《特别調查委員會關于黃金條塊價格昂貴原因的報告》,1810年倫敦版,第16頁。
這個報告對自己提出的問題沒有作出決斷。
) 26林賽在1898年由托夫勒勳爵主持召開的貨币委員會上正确地宣稱:&ldquo在現行貨币制度下,盧比不過是一種不可兌的、強制通用的金屬證券。
因此,适用于不可兌的紙币的所有規律,對它都是适合的&rdquo。
按林賽的看法,這些規律是由李嘉圖制定的。
(引自博特:《印度的貨币改革》。
) 27博特(《1893年以來的印度貨币改革》,1904年科塔出版社版,第48頁以下)的下述問答遊戲是頗有特色的:&ldquo1893年6月26日以後,印度的價值尺度是什麼?&rdquo一旦盧比的黃金價值提高到超過其中所含有的純銀量的黃金價值,銀便不再是價值尺度&hellip&hellip是很明顯的。
那麼,像勒克西斯教授在他的《紙币》詞條(《社會科學詞典》)中所闡明的那種意義上,&ldquo盧比&rdquo是否就成為印度的價值尺度了呢?勒克西斯指出:不兌換的、強制通用的證券可以成為獨立的貨币,即成為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