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币。信用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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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上面考察了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币,證明了它的客觀價值的必然性,指出了這種必然性的限界以及由貨币符号代替的可能性。

    在流通過程W&mdashG&mdashW中,同一價值量總是雙重地存在着,一方面作為商品,另一方面作為貨币。

    但是,商品應首先能夠賣出,然後才被支付。

    商品價值由貨币代替之前,商品的換位已經完成。

    出賣者成為債權人,購買者成為債務人。

    由于出賣和支付的分離,貨币便獲得一種新的職能,即貨币成為支付手段。

    商品和貨币這兩種等價物在出售過程的兩極同時出現的現象便告停止。

    支付手段進入流通,但卻是在商品已經退出流通之後。

    貨币不再中介這個過程,而是獨立地結束這個過程。

    如果欠債的購買者沒有貨币,那他為了能夠支付便不得不出賣商品。

    如果他不支付,便強制拍賣他的财産。

    因此,商品的價值形态即貨币,現在由于流通過程本身的狀況所産生的社會必然性而成為出賣本身的目的。

    貨币作為流通手段溝通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社會聯系,因此,這種聯系本身隻有通過貨币的中介才能産生;而貨币作為支付手段表現為一種社會聯系,這種聯系在貨币發生作用以前就已經形成。

    商品在它的價值由貨币代替之前,已經消失,也許早已被消費。

    支付期與支付義務産生期是完全不同的。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作為支付而付出的貨币,不僅僅是中介的、轉瞬即逝的以及可以直接代替的經濟形式。

    在内容上,也隻有通過支付才能完成這個過程。

    因為在W&mdashG&mdashW中,如果G被提供信用,那麼,出賣了商品的第一個商品占有者,隻有在G被支付時才能完成他的第二個形态變化G&mdashW。

    以前的簡單過程現在分為時間上彼此分離的兩個組成部分 另一種情況也是可能的:這個商品所有者反過來也通過拖欠G完成購買G&mdashW,同時等待因出賣自己的商品而收回G。

    于是,他的支付便依賴于他的商品買主的支付。

    如果沒有支付,那他便遭到破産,也迫使他的債權人破産。

    因此,要使整個已經完成的交換過程以後不緻失效,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币必須回流。

    如果貨币沒有被支付,那麼,商品雖然已經出手,但由于這種出手所造成的社會聯系卻不能折返回來了,對于個别商品占有者來說,它此後便成了零。

    商品占有者不能再重新據有他所讓出的價值,也不能獲得任何價值或支付已經得到的價值。

     貨币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是以買者和賣者雙方同意延期支付的協定為前提條件的。

    因此,在這裡,經濟關系來自一種私人活動。

    除了買和賣之外,還産生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第二種關系,即兩個私人之間的義務。

     另一方面,貨币作為支付手段隻代表已經完成的買和賣。

    貨币首先隻是在觀念上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支付是後來才進行的。

    如果買和賣在同一個人那裡進行,那它們便可以互相抵消,隻需以貨币支付差額。

    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貨币也僅僅是價值的代表,可以被代替。

    但是,貨币作為流通手段僅僅中介商品交換,即一個商品的價值為另一個商品的價值所代替,這樣過程便完全結束了。

    這個過程是一個社會過程,是社會的物質變換借以實現的活動,因此,在一定範圍内是絕對必要的。

    因為金币在這裡隻是進行中介,所以它可以由社會(國家)認可的符号所代替。

    如果貨币作為支付手段發揮作用,那麼,一個價值被另一個價值直接代替的現象恰恰消失了。

    賣者交出了商品,但卻沒有得到社會有效的等價物即貨币,也沒有得到同樣價值的其他商品(它使貨币在這種交換活動中成為多餘的)。

    他隻有買者的支付約定,但在這一約定背後并沒有社會保證,而隻有買者的私人保證。

    他交出商品換回一個約定,這是他的私事。

    這種約定的價值如何,隻有在支付日當這一約定能實際轉變為貨币的時候,才顯現出來。

    因此,賣者交出商品換回一種支付義務,即一張&ldquo票據&rdquo。

    這張票據本身也可以被别人認為是可靠的,他們也就會把商品賣給我們的票據所有者。

    一些人由于一種把支付約定當作完全可靠的東西接受下來的品性,因而隻是根據雖然大多數都很有根據但卻是他們私人的見解,而結合成一個圈子。

    在這個圈子内,票據執行着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職能,簡言之,執行貨币&mdash&mdash信用貨币的職能。

    對于這個圈子的人來說,隻有在信用貨币轉變為貨币的時候,所有這些交換活動才最終完成。

     因此,同作為由流通中産生的社會産物的強制通用的國家紙币相反,信用貨币是私人保證的,而不是社會保證的,因而必須能經常轉變為貨币,進行兌換。

    如果這種兌換性遭到懷疑,那麼,這種支付手段的代替物便失去任何價值。

    因此,貨币作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