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通過程中的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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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過程采取如下形式:商品&mdash貨币&mdash商品,即W&mdashG&mdashW。

    社會的物質變換在這一過程中得以實現。

    A出賣他的對自己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購買另一種對自己有使用價值的商品。

    在這一過程中,貨币隻不過起一種證明的作用:商品的個人的生産條件适應社會的生産條件。

    這一過程的意義在于滿足各個個人的需要,而這隻有通過商品的全面轉手才有可能。

    商品的價值為其他商品的價值所代替。

    商品被消費,退出流通領域。

     如果說商品經常地退出流通領域,那麼,貨币卻繼續不斷地停留在這個領域之中。

    商品讓出的地方,被價值相等的貨币占據了。

    于是,商品的循環過程便形成貨币的流通。

    這時産生了流通所必要的貨币量的問題。

    這裡涉及的是貨币和商品的實際對立。

    因此,流通手段的量首先決定于商品的價格總額。

    假定商品量已定,流通貨币量就随着商品價格的波動而增減,至于價格的變動是由實際的價值變動或隻是由市場價格的波動而産生,是無關緊要的。

    隻要買和賣在空間上相并行,便總是适用的。

    相反地,如果買和賣隻是在時間上相繼發生的一個系列上的環節,那麼,下列等式便是适用的:商品價格總額除以同名貨币的流通次數=執行流通手段職能的貨币量。

    這裡,流通手段的量決定于流通商品的價格總額和貨币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規律,還可以表述如下:已知商品價值總額和商品形态變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貨币或貨币材料的量決定于貨币本身的價值。

     我們已經看到,貨币其實就是通過物表現出來的社會關系。

    這種物充當直接的價值表現。

    但是,在W&mdashG&mdashW的關系内部,商品價值總是被另一種商品價值所代替。

    因此,貨币表現僅僅是轉瞬即逝的。

    它表現為單純的技術輔助手段,這種手段的利用造成的額外費用,必須盡可能地加以避免。

    與此同時,排除貨币的努力也同貨币一起增長起來。

    在商品流通内部,貨币首先表現為商品轉化成的固定的價值結晶,然後又作為商品的單純等價形式而消失。

     貨币作為價值結晶是必要的,作為等價形式是多餘的。

    但是,它之所以是必要的,因為唯其如此,商品價值才被社會有效地表現出來,商品才能從貨币重新轉化為一切其他商品。

    但是,既然貨币表現僅僅是轉瞬即逝的,本身并不那麼重要(例如,當W&mdashG&mdashW過程被中斷而貨币本身還應當被保持或長或短的時間,以便後來使G&mdashW過程成為可能時),所以隻考察貨币的社會方面,即它作為價值與商品相等的屬性。

    這種社會方面是通過貨币材料,例如通過金币,物質地表現出來的。

    但它也可以通過自覺的社會調節或國家調節(因為國家是進行商品生産的社會的自覺器官)直接表現出來。

    國家可以規定一定的符号(例如将帶有标志的紙片作為這種符号)作為貨币的代表,即貨币符号。

     很明顯,這些符号隻能執行兩種商品之間流通媒介的職能。

    它們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其他貨币職能。

    因此,它們必須整個地進入流通,因為隻有在流通内部,貨币的價值存在才始終是轉瞬即逝的,因為這是不斷為商品價值所代替的形式。

    但是,這種流通的量卻是急劇波動的。

    因為像我們知道的,在貨币流通速度保持不變時,流通量取決于價格總額。

    價格總額經常變動,一年内的周期波動(例如,土地産品進入流通以及它的量使價格總額增長),或繁榮與蕭條的周期内的價格波動,在這裡起着特殊的作用。

    因此,紙币量必須始終保持在流通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貨币量以下。

    但是,這個最低限度可以由紙币來代替,因為它始終是流通所必要的,所以不需要黃金來代替它。

    因此,國家可以使這種紙币強制通用。

    于是,在流通的最低限度的範圍内,社會關系的物的表現便被一種自覺調節的社會關系所代替。

    這之所以是可能的,正是因為金屬貨币也是一種社會關系,盡管是隐藏在物的外殼之下。

    要把握紙币的性質,就必須理解這一點。

    我們已經看到,進行商品生産的社會是無政府主義的,由這種無政府狀态産生了貨币的必然性。

    對于流通的最低限度的情況來說,這種無政府狀态立即被排除了。

    因為一定價值的最低限度的商品,是無論如何都必須被出賣的。

    排除無政府主義生産的影響,表現在以單純的價值符号代替黃金的可能性之中。

     但是,這種自覺的調節以流通的最低限度為限。

    隻有在這一限度内,貨币符号才充當貨币的全權代表,紙片才成為金符号。

    因為流通量經常波動,所以除了紙币以外,金币也必須能夠經常地進入和退出流通。

    如果這一點不能做到,那麼,紙币的名義價值和它的實際效用之間便出現了差距,于是紙币貶值。

     為了理解這一過程,我們首先假定有一種純粹的紙币本位制(這裡始終是以國家的強制通用為前提)。

    我們假定,在某一定時間内,流通需要500萬馬克,為此必須有大約3656磅金。

    于是,我們便有了以下述圖示表示的整個流通:W(500萬馬克)&mdashG(500萬馬克)&mdashW(500萬馬克)。

    如果黃金用紙符号來代替,那麼,不管可能把什麼東西印到這種符号上,它們的總額必須始終代表商品的價值總額;因此,在本例中,等于500萬馬克。

    如果印在5000張相同的紙片上,那麼,每一張将等于1000馬克;如果印在100000張上,那麼,每一張等于50馬克。

    假定流通速度始終保持相等,如果商品價格總額增加一倍而紙片數量不變,那麼,它們就值1000萬馬克;如果價格總額下降一半,那麼,它們隻值250萬馬克。

    換句話說,在實行帶有強制通用的純粹紙币本位制的條件下,如果流通時間保持不變,紙币的價值便決定于必須在流通中加以銷售的商品的價格總額。

    這裡,紙币同黃金的價值完全無關,它根據下述規律直接反映商品的價值:整個紙币量代表與相等的價值。

    我們立即看到,與出發點相比,不僅可以出現紙币的貶值,而且也可以出現紙币的增值。

     當然,不僅紙可以充當貨币符号,而且一種自身具有價值的物質也可以充當貨币符号。

    例如,可以把銀用于流通。

    如果由于銀的生産費用降低而出現銀的貶值,那麼,商品的銀價便提高,而在其他情況相同的條件下,商品的金價仍然保持不變。

    銀本身的貶值表現為它同金的關系。

    實行銀本位制的國家的彙率同實行金本位制的國家的彙率相比,呈現出貶值。

    在實行自由鑄造的條件下,具有法定支付力量的銀鑄币,發生同未加鑄造的金屬程度完全相同的貶值。

    如果自由鑄造被停止,情況就不同了。

    在我們的例子中,如果投入流通的商品的價格總額現在從500萬馬克提高到600萬馬克,鑄造了的因而适用于流通的銀币價值按其金屬價值例如隻有550萬馬克,那麼,每個銀鑄币現在在其流通内部的估價中将會提高,達到其總和等于600萬馬克。

    因此,它們作為鑄币的估價超過它們的金屬價值。

    一種像勒克西斯和洛茨這樣重要的貨币理論家都不能說明的現象,即荷蘭和奧地利的銀盾以及後來印度的盧比何以能提高估價,按照我們前面的叙述,便不再是&mdash個謎了。

     紙币的價值是由處于流通中的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

    這裡,價值的純粹社會性質表現在:一種像紙這樣本身沒有多少價值的東西,由于執行一種純粹的社會職能即流通,便獲得了某種價值。

    這種價值不是由自己的轉瞬即逝的微小價值決定的,而是由将自己的價值反映在紙片上的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

    本身早已冷卻的月亮之所以能發光,僅僅因為它從火紅的太陽那裡得到了光。

    同樣,紙币之所以有價值,僅僅因為勞動的社會性質賦予商品的價值。

    使紙成為貨币的是被反映的勞動價值,正像讓月亮發光的是被反映的陽光一樣。

    紙的價值證券就是商品的價值證券,正如月亮的月光就是太陽光一樣。

     自1859年以來,奧地利發行了不兌換的紙币。

    銀盾對紙币便獲得了貼水。

    這正是因為紙币的發行超過流通所必要的數量。

    因此,便出現了我們前面所描述的情況:一盾能買多少商品,不再取決于銀的價值,而是取決于處于流通中的商品總量的價值,後者決定紙币總額的效用。

    如果整個流通的價值等于5億盾,卻印了6億紙盾,那麼,紙盾隻能購買像以前5/6銀盾所能購買的那樣多的商品。

    這樣一來,銀盾本身便成了商品,因為人們隻用紙盾支付,而把銀盾出賣到外國。

    他們以此得到5/6紙盾,可以用來償還自己以前的銀盾債務。

    銀從流通中消失。

    銀盾和紙盾之間比例的變化,現在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發生。

    一是在銀盾價值不變的條件下,商品銷售由于商品流通的發展而增加。

    如果不新發行紙币,那麼,隻要流通的商品總額為其銷售需要6億盾,紙币就可以重又達到它原有的效用。

    如果商品總額增加,紙盾也可以提高到超過它的出發點。

    如果商品總額要求7億盾而隻有6億紙盾投入流通,那麼,紙盾現在就值7/6銀盾。

    倘若存在自由鑄造銀币的情況,那麼,私人就會鑄銀,直到有足夠的銀盾進入流通,使紙盾和銀盾一起滿足7億盾商品流通的需要。

    于是,紙盾和銀盾等值。

    如若自由鑄造繼續存在,紙盾便不再由商品價值決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