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通過程中的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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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銀來決定,因此又成為銀符号。
類似的過程也可以通過另一種方式發生。
首先,商品流通量保持不變,于是紙盾隻值銀盾的5/6。
但是,現在銀的價值出現下跌,降低1/6。
這樣,用銀盾可以買到同用紙盾一樣多的商品。
銀貼水消失了,銀仍然停留在流通中。
如果銀的價值下跌更多,比如降低2/6,那麼,購買銀并将它在奧地利鑄造,就成為有利可圖的了。
這種鑄造将一直進行到紙盾和銀盾的總額達到足夠量,以緻它們雖然按其購買力減少2/6,但卻能滿足流通的需要。
我們曾經假定有5億盾(原有的效用)的商品流通,可是卻有了6億盾紙币,因此,這些紙币隻值原有盾的5/6。
現在補充以隻值4/6的銀盾。
為了使商品流通,我們現在需要6/4×5億盾,或者說,7.5億盾。
這由6億紙盾和1.5億新鑄造的銀盾構成。
但是,國家想阻止自己的貨币貶值。
為此,它隻需要停止自由鑄造銀币就行了。
這時,它的盾便保持與銀價無關。
它的效用仍然是原盾的5/6。
銀的價值的下降并沒有在銀币上表現出來。
這是與傳統理論相矛盾的,按照傳統理論,一銀盾在一切情況下都隻是1/45磅的一塊銀,因此必定具有同樣的價值。
如果我們知道,在禁止自由鑄造的條件下,貨币的效用隻是進入流通的商品總額的價值的反映,那麼,這便容易解釋了。
因為按照我們的假定,銀的價值降低2/6,而奧地利盾隻比考察的出發點低1/6,所以仍然處在流通中的奧地利銀盾便比等量銀的價格高1/6。
因此,它增值了。
實際上,這種現象1878年在奧地利出現過。
其原因是:一方面,紙盾的價值由于流通的發展而必然提高,因為紙币總額沒有按同樣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銀的價值下跌,表現為倫敦銀價的跌落。
實際情況也完全與這種例解相符。
在荷蘭,1873年5月停止自由鑄造銀币。
金屬銀同黃金相比出現貶值,而鑄造的荷蘭銀币卻大大增值。
&ldquo截止到1875年初,倫敦銀價下跌至約57.5便士,而荷蘭貨币的價值對英國貨币的價值卻提高到如此程度,以緻1英鎊不再像以前那樣為12盾,而是隻有11.6盾。
這一事實表明,荷蘭盾的價值已經提高到超過它的含銀量大約10%&rdquo。
這樣,在1875年才實行了以10盾金币為法定支付手段。
&ldquo1879年,銀盾的含銀量已經隻值96.85克裡澤;後來繼續跌落,1886年到91.95克裡澤,1891年到84.69克裡澤&rdquo。
奧地利币制的發展簡單叙述如下:&ldquo根據1857年9月19日和1858年4月27日的公告,自1858年11月1日起,帝國本位制在法律上以及首先在實踐上,是以500克純銀為45盾法定含量的銀本位制(以1000克純銀為90盾法定含量)。
但是,銀的現金支付(從發行銀行方面)隻存在很短一段時間(到1858年底)。
此外,由于持續的政治和财政危機(這正是濫發銀行券的結果&mdash&mdash希法亭),到1878年,銀對紙币便出現了貼水,遂把銀币從交易中排擠出來。
1871年,銀貼水還超過20%;但是,在70年代期間,由于世界市場上銀價猛跌,它逐漸降低了。
自1875年起,銀價已是如此之低,緻使它不斷接近它的鑄币價格(以500克銀為奧地利貨币45盾),最後在1878年達到了這個水平。
自于倫敦對維也納交易所外彙彙率的發展,把銀輸送到維也納和克萊姆尼茨的造币局鑄成奧地利銀币便成為有利可圖了。
事實上,1878年,奧匈關稅區的銀的輸入也大為增長了。
由于前面已經說明的理由,這一年和後一年,奧地利銀币的鑄造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為了防止貨币貶值,1879年初便停止自由鑄銀。
停止鑄銀的結果是,&ldquo奧地利盾擺脫了銀價的似乎是機械的影響,相反地卻差不多完全獨立于奧地利銀盾含銀量的價值而發展。
100銀盾所含純銀,以倫敦銀價和倫敦外彙彙率為基礎,在維也納平均具有如下價值: 1883年97盾64克裡澤 1887年91盾 1888年86盾8克裡澤 1889年82盾12克裡澤 1891年84盾70克裡澤 在相同的前提下,奧地利貨币100盾的價值折合金盾為: 1883年82盾38克裡澤 1887年72盾42克裡澤 1888年69盾34克裡澤 1889年69盾38克裡澤 1891年73盾15克裡澤 相反,奧地利貨币100盾的實際流通價值,上述各年的平均值是:&ldquo84.08、79.85、81.39、84.33和86.33金盾&rdquo。
換句話說,奧地利銀盾在上述年份增值了,即是說,它們的購買力高于其中所含銀的購買力。
在這些年份,對100銀盾的差額是: 1883年1盾70克裡澤(金盾) 1887年7盾43克裡澤(金盾) 1888年12盾5克裡澤(金盾) 1889年14盾95克裡澤(金盾) 1891年13盾18克裡澤(金盾) 由這張表可以看出,銀盾的市價不隻是像施皮茨米勒認為的那樣,差不多獨立于銀價而運動,而是完全獨立于銀價而運動。
施皮茨米勒稱這種本位制為&ldquo信用本位制&rdquo,但他不能說明它的市價是由什麼決定的。
他說: &ldquo因此,奧地利銀盾或紙盾的購買力和交換力,在1879年到1891年期間,首先不是由貨币金屬的價值決定的。
不僅如此,在這期間,正如卡爾·門格爾正确強調指出的(見1889年12月12日《新自由報》),奧地利盾表現為一種不能由任何現有實際鑄币的内在價值所表示的交換價值。
&ldquo因此,奧地利的本位制實際上不是銀本位制。
它即使被稱作跛行銀本位制,也隻是不确切的意義上的說法。
毋甯說是一種信用本位制。
它的估價,在國際交易中,首先是受奧匈關稅區的國際收支差額制約的;在國内交易中,除此之外,還受其他影響關稅區内價格形成(原文如此!)因素的制約&rdquo。
他的不确切之處可以從下面的引文中看出來: &ldquo如果認為被用于奧地利本位制上的&lsquo信用&rsquo完全(!)不依賴于銀市場上的價格形成,那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
相反地,在對從1879年到1891年過渡時期我們的本位制進行估價時,下述情況無疑起着一定的(!)作用:停止為私人鑄銀隻是基于一種随時可以撤銷的行政命令;此外,為國家考慮的鑄造還繼續進行。
因為上述因素使我們的本位制的未來呈現為一種不确定的東西。
特别是,從1885年到1888年銀價重新下跌與我們外彙彙率的急劇上漲相并發,的确不是偶然的&rdquo。
(第311頁) 如果指明關于本位制未來的完全不确定的意見如何能随時變成數學上一定的行情漲落,那倒是饒有趣味的。
事實上,這種主觀的影響根本不起作用,而是隻有社會流通需要的客觀狀況才有意義。
黑爾費裡希倒是更接近于正确的解釋,他說: &ldquo鑄币(即指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的條件下)的追加價值,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礎之上的:隻有被鑄造的金屬才執行貨币的職能,而不包括未被鑄造的金屬;國家拒絕應人要求把金屬變成鑄币。
&ldquo不可兌紙币的價值,也是僅僅建立在如下基礎之上的:這種紙币由國家宣布為法定支付手段,可以被用于償還現有債務以及享有國家賦予的執行經濟上完全不可缺少的貨币職能的特權。
&ldquo這兩種貨币的價值,既不是建立在它們材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也不是建立在它們像可以兌換的銀行券那樣包含着提出某種要求的權利的基礎上,而是僅僅建立在賦予它們的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質上。
&rdquo(《貨币》,第81頁) 正像黑爾費裡希正确地強調指出的那樣,在實行銀本位制條件下停止自由鑄造,是銀币擺脫它的材料價值的條件和原因。
但是,至于鑄币現在所獲得的價值量,他卻并沒有說出任何東西。
而這一點恰恰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這種量是由社會必要流通量決定的,而後者歸根結底又是由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
黑爾費裡希的主觀主義的價值理論妨礙他認識這一點。
黑爾費裡希反對施皮茨米勒等人主張的信用假說,則是完全正确的: &ldquo在實行自由本位制的條件下,在一切種類的貨币中,鑄币的材料價值都低于它的貨币價值。
這裡,把貨币價值較高歸結為信用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根本就不存在不足值貨币可以與之兌換并通過信用途徑從中推導出自己價值的足值貨币。
在1873年到1875年的荷蘭币制中,1879年到1892年的奧地利币制中,以及1893年到1899年的印度币制中,都根本沒有足值貨币。
荷蘭和奧地利的銀盾以及印度盧比的超過材料價值的貨币價值,是一種完全獨立的價值,而不是由任何其他價值物中
類似的過程也可以通過另一種方式發生。
首先,商品流通量保持不變,于是紙盾隻值銀盾的5/6。
但是,現在銀的價值出現下跌,降低1/6。
這樣,用銀盾可以買到同用紙盾一樣多的商品。
銀貼水消失了,銀仍然停留在流通中。
如果銀的價值下跌更多,比如降低2/6,那麼,購買銀并将它在奧地利鑄造,就成為有利可圖的了。
這種鑄造将一直進行到紙盾和銀盾的總額達到足夠量,以緻它們雖然按其購買力減少2/6,但卻能滿足流通的需要。
我們曾經假定有5億盾(原有的效用)的商品流通,可是卻有了6億盾紙币,因此,這些紙币隻值原有盾的5/6。
現在補充以隻值4/6的銀盾。
為了使商品流通,我們現在需要6/4×5億盾,或者說,7.5億盾。
這由6億紙盾和1.5億新鑄造的銀盾構成。
但是,國家想阻止自己的貨币貶值。
為此,它隻需要停止自由鑄造銀币就行了。
這時,它的盾便保持與銀價無關。
它的效用仍然是原盾的5/6。
銀的價值的下降并沒有在銀币上表現出來。
這是與傳統理論相矛盾的,按照傳統理論,一銀盾在一切情況下都隻是1/45磅的一塊銀,因此必定具有同樣的價值。
如果我們知道,在禁止自由鑄造的條件下,貨币的效用隻是進入流通的商品總額的價值的反映,那麼,這便容易解釋了。
因為按照我們的假定,銀的價值降低2/6,而奧地利盾隻比考察的出發點低1/6,所以仍然處在流通中的奧地利銀盾便比等量銀的價格高1/6。
因此,它增值了。
實際上,這種現象1878年在奧地利出現過。
其原因是:一方面,紙盾的價值由于流通的發展而必然提高,因為紙币總額沒有按同樣的比例增加;另一方面,銀的價值下跌,表現為倫敦銀價的跌落。
實際情況也完全與這種例解相符。
在荷蘭,1873年5月停止自由鑄造銀币。
金屬銀同黃金相比出現貶值,而鑄造的荷蘭銀币卻大大增值。
&ldquo截止到1875年初,倫敦銀價下跌至約57.5便士,而荷蘭貨币的價值對英國貨币的價值卻提高到如此程度,以緻1英鎊不再像以前那樣為12盾,而是隻有11.6盾。
這一事實表明,荷蘭盾的價值已經提高到超過它的含銀量大約10%&rdquo。
這樣,在1875年才實行了以10盾金币為法定支付手段。
&ldquo1879年,銀盾的含銀量已經隻值96.85克裡澤;後來繼續跌落,1886年到91.95克裡澤,1891年到84.69克裡澤&rdquo。
奧地利币制的發展簡單叙述如下:&ldquo根據1857年9月19日和1858年4月27日的公告,自1858年11月1日起,帝國本位制在法律上以及首先在實踐上,是以500克純銀為45盾法定含量的銀本位制(以1000克純銀為90盾法定含量)。
但是,銀的現金支付(從發行銀行方面)隻存在很短一段時間(到1858年底)。
此外,由于持續的政治和财政危機(這正是濫發銀行券的結果&mdash&mdash希法亭),到1878年,銀對紙币便出現了貼水,遂把銀币從交易中排擠出來。
1871年,銀貼水還超過20%;但是,在70年代期間,由于世界市場上銀價猛跌,它逐漸降低了。
自1875年起,銀價已是如此之低,緻使它不斷接近它的鑄币價格(以500克銀為奧地利貨币45盾),最後在1878年達到了這個水平。
自于倫敦對維也納交易所外彙彙率的發展,把銀輸送到維也納和克萊姆尼茨的造币局鑄成奧地利銀币便成為有利可圖了。
事實上,1878年,奧匈關稅區的銀的輸入也大為增長了。
由于前面已經說明的理由,這一年和後一年,奧地利銀币的鑄造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為了防止貨币貶值,1879年初便停止自由鑄銀。
停止鑄銀的結果是,&ldquo奧地利盾擺脫了銀價的似乎是機械的影響,相反地卻差不多完全獨立于奧地利銀盾含銀量的價值而發展。
100銀盾所含純銀,以倫敦銀價和倫敦外彙彙率為基礎,在維也納平均具有如下價值: 1883年97盾64克裡澤 1887年91盾 1888年86盾8克裡澤 1889年82盾12克裡澤 1891年84盾70克裡澤 在相同的前提下,奧地利貨币100盾的價值折合金盾為: 1883年82盾38克裡澤 1887年72盾42克裡澤 1888年69盾34克裡澤 1889年69盾38克裡澤 1891年73盾15克裡澤 相反,奧地利貨币100盾的實際流通價值,上述各年的平均值是:&ldquo84.08、79.85、81.39、84.33和86.33金盾&rdquo。
換句話說,奧地利銀盾在上述年份增值了,即是說,它們的購買力高于其中所含銀的購買力。
在這些年份,對100銀盾的差額是: 1883年1盾70克裡澤(金盾) 1887年7盾43克裡澤(金盾) 1888年12盾5克裡澤(金盾) 1889年14盾95克裡澤(金盾) 1891年13盾18克裡澤(金盾) 由這張表可以看出,銀盾的市價不隻是像施皮茨米勒認為的那樣,差不多獨立于銀價而運動,而是完全獨立于銀價而運動。
施皮茨米勒稱這種本位制為&ldquo信用本位制&rdquo,但他不能說明它的市價是由什麼決定的。
他說: &ldquo因此,奧地利銀盾或紙盾的購買力和交換力,在1879年到1891年期間,首先不是由貨币金屬的價值決定的。
不僅如此,在這期間,正如卡爾·門格爾正确強調指出的(見1889年12月12日《新自由報》),奧地利盾表現為一種不能由任何現有實際鑄币的内在價值所表示的交換價值。
&ldquo因此,奧地利的本位制實際上不是銀本位制。
它即使被稱作跛行銀本位制,也隻是不确切的意義上的說法。
毋甯說是一種信用本位制。
它的估價,在國際交易中,首先是受奧匈關稅區的國際收支差額制約的;在國内交易中,除此之外,還受其他影響關稅區内價格形成(原文如此!)因素的制約&rdquo。
他的不确切之處可以從下面的引文中看出來: &ldquo如果認為被用于奧地利本位制上的&lsquo信用&rsquo完全(!)不依賴于銀市場上的價格形成,那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
相反地,在對從1879年到1891年過渡時期我們的本位制進行估價時,下述情況無疑起着一定的(!)作用:停止為私人鑄銀隻是基于一種随時可以撤銷的行政命令;此外,為國家考慮的鑄造還繼續進行。
因為上述因素使我們的本位制的未來呈現為一種不确定的東西。
特别是,從1885年到1888年銀價重新下跌與我們外彙彙率的急劇上漲相并發,的确不是偶然的&rdquo。
(第311頁) 如果指明關于本位制未來的完全不确定的意見如何能随時變成數學上一定的行情漲落,那倒是饒有趣味的。
事實上,這種主觀的影響根本不起作用,而是隻有社會流通需要的客觀狀況才有意義。
黑爾費裡希倒是更接近于正确的解釋,他說: &ldquo鑄币(即指在實行禁止自由鑄造的本位制的條件下)的追加價值,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礎之上的:隻有被鑄造的金屬才執行貨币的職能,而不包括未被鑄造的金屬;國家拒絕應人要求把金屬變成鑄币。
&ldquo不可兌紙币的價值,也是僅僅建立在如下基礎之上的:這種紙币由國家宣布為法定支付手段,可以被用于償還現有債務以及享有國家賦予的執行經濟上完全不可缺少的貨币職能的特權。
&ldquo這兩種貨币的價值,既不是建立在它們材料本身價值的基礎上,也不是建立在它們像可以兌換的銀行券那樣包含着提出某種要求的權利的基礎上,而是僅僅建立在賦予它們的作為法定支付手段的性質上。
&rdquo(《貨币》,第81頁) 正像黑爾費裡希正确地強調指出的那樣,在實行銀本位制條件下停止自由鑄造,是銀币擺脫它的材料價值的條件和原因。
但是,至于鑄币現在所獲得的價值量,他卻并沒有說出任何東西。
而這一點恰恰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這種量是由社會必要流通量決定的,而後者歸根結底又是由商品總額的價值決定的。
黑爾費裡希的主觀主義的價值理論妨礙他認識這一點。
黑爾費裡希反對施皮茨米勒等人主張的信用假說,則是完全正确的: &ldquo在實行自由本位制的條件下,在一切種類的貨币中,鑄币的材料價值都低于它的貨币價值。
這裡,把貨币價值較高歸結為信用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因為根本就不存在不足值貨币可以與之兌換并通過信用途徑從中推導出自己價值的足值貨币。
在1873年到1875年的荷蘭币制中,1879年到1892年的奧地利币制中,以及1893年到1899年的印度币制中,都根本沒有足值貨币。
荷蘭和奧地利的銀盾以及印度盧比的超過材料價值的貨币價值,是一種完全獨立的價值,而不是由任何其他價值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