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治作為一種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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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志從事政治的人,會從政治的經營中按時得到可靠的收入。

    從事政治,或者可以出之以&ldquo名譽職&rdquo(ehrenamtlich)的方式;這是我們常說的&ldquo獨立&rdquo(意思是說有資産)的人,特别是坐收租金和紅利的人,從事政治的方式。

    或則,沒有資産的人也可以參與政治工作,但這類人必須要取得報酬。

    依靠政治而活的職業政治家有兩種:或者是純粹的&ldquo俸祿人&rdquo(Pfründen),或者是受薪的&ldquo官吏&rdquo(Beamter)。

    這種政治家,或者為了執掌特定的業務,而從規費(Gebühren)和業務傭金(Sporteln)得到收入&mdash&mdash小費和賄賂,隻是這類收入中不合規定、正式說來不合法的一種;或則,在實物的形式下、在金錢的形式下或者在兩者兼具的形式下,他獲得一份固定的收入。

    這種政治家可以扮演&ldquo企業家&rdquo的角色,像從前雇傭兵的領袖、租取官職或者捐買官職的人,或者美國的政黨老大(boss);在這種人看來,一切花費都算是一種投資,以後再借着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回收利潤。

    他也可以有固定的工資,例如報紙編輯、黨書記、近代的内閣部長或者政務官吏。

    君主、獲勝的征服者、成功的黨頭目,給予追随者的報酬,在過去是封建采邑、土地的贈與、俸祿,而随着貨币經濟的發展,業務傭金式的俸祿(Sportelpfründen)[2]已變成典型。

    到了今天,對于忠心的追随者,政黨領袖會賞賜各式各樣的職位:黨裡面的職位、報界、合作社、醫療保險機構、地方政府或國家的職位。

    一切黨争,所争的固然是實質的目标,但更是争奪官職任命權的鬥争。

    在德國,主張各邦分權制的人和主張中央集權制的人之間主要的鬥争,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官職任命權歸誰&mdash&mdash柏林人?慕尼黑人?卡爾斯魯厄人?或德累斯頓人?對于政黨來說,謀官職分派權而不成,比它實質的目标受挫折,是更嚴重的打擊。

    在法國,若地方首長因為政黨政治的緣故而發生易動,一向被認為是重大的轉變,比政府修改施政綱領,造成更大的轟動&mdash&mdash政府的施政綱領,意義好像不過虛文徒具。

    有些政黨,特别是美國的政黨,在關于憲法解釋的舊日沖突消失了之後,已經變成了純粹以獵取官職為目的的政黨;至于實質的綱領,乃是可以按照獲取選票的幾率而随時改變的。

    在西班牙,直到近年,兩個主要的大黨按照慣例,通過由上面導演的&ldquo選舉&rdquo,輪流掌權,以便讓它們的追随者獲得官職。

    在西班牙的殖民地,無論在所謂的&ldquo選舉&rdquo中或是在所謂的&ldquo革命&rdquo中,所争的一直是勝利者可望取食的國家面包籃。

    在瑞士,政黨以和平的方式,按照比例均分官職。

    我們的某些&ldquo革命&rdquo的憲法草案,比如巴登(Baden)邦憲法的第一次草案,曾想把這個制度推廣到部長級的職位。

    國家和國家的官職,被認為純粹是提供俸祿的機構。

    天主教中央黨對這個構想最熱心支持。

    在巴登,這個黨所提出的政綱之一,就是要按照各教派的比例來分配官職,而不論其實力表現如何。

    随着普遍官僚化造成的官職數目增加,随着愈來愈多的人因為官職代表着特别有保障的生計而要求官職,任何政黨的這種趨勢都會增強。

    對于它們的追随者來說,政黨愈來愈變成了獲得這種有保障的生計的手段了。

     [§18專業官僚的興起]和這種趨勢相對的,是近代官僚體制的發達過程。

    受過長年的預備訓練,這是一支有特長、具備專業訓練、高度合格的腦力勞動力量。

    為了保持廉直,他們對自己的團體身份發展出了高度的榮譽感。

    沒有這種榮譽感,可怕的腐化和鄙陋的庸俗,将如宿命一般,對我們造成威脅;即使國家機構純粹技術性的運作,都會受到危害。

    在經濟方面,這種運作的重要性已在日增;随着社會化(Sozialisierung)[3]的逐漸擴大,情形尤其如此,并且這種重要性會愈來愈增強的。

    在美國,随着總統選舉的結果,獵官式的政治家(Beutepolitiker)[4]組成的素人(Dilettanten)[5]政府,要更動成千上萬的官員,下至郵差為止。

    政府中不見終身職的職業官吏。

    不過這種素人式的政府行政體制,已經逐漸被文官改革法案(CivilServiceReform)[6]所穿透。

    政府工作純粹技術性的、無從躲避的諸般需要,決定了這種發展。

    在歐洲,按照分工原則的專業官吏體制,是在曆時五百年的發展中逐漸出現的。

    意大利的城邦和&ldquo市政門閥&rdquo(Signorien)[7]開其端緒;就君主政體而言,諾曼征服者諸國[8]則首開濫觞。

    但是最具決定性的一步,起自君主的财政問題。

    在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的行政改革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财政這個領域是最經不起素人式的統治者來調弄的&mdash&mdash在當時,統治者大緻不脫一名騎士而已&mdash&mdash但是,官吏要想在這個領域中剝奪君主的權力,卻依然十分困難,即使是在極度的迫切情況中和落入土耳其人支配的威脅下。

    戰争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對專業軍官的需要;司法程序的精密化,則造成了對受過訓練的法律專家的需要。

    到了十六世紀,在财政、軍事和司法這三個領域,專業官吏體已在較先進的國家中,取得了明确的勝利。

    在君主壓倒身份等級(Ständen)之後,君主的絕對政體興起;不過,與此同時,君主的親臨政事,也逐漸讓位給專業的官吏。

    因為正是借這種官吏的助力,君主對身份等級的勝利才有可能。

     [§19首席政治家的出現]在具備專業訓練的官吏階層崛起的同時,&ldquo首席政治家&rdquo(leitendePolitiker)的發展也告完成,雖然這中間的轉變過程容或甚難察覺。

    當然,在實際上具有決定性權威的君主顧問,在任何時代、任何地方都曾存在。

    在東方,為了盡可能解除蘇丹對政府施政後果所負的責任,便創造了&ldquo大相&rdquo(Großwesir)[9]這種典型的角色。

    在西方,在卡爾五世(KarlⅤ)的時代&mdash&mdash也就是馬基雅維利(Machiavelli)的時代&mdash&mdash主要是受到了威尼斯使節送回的報告的影響,外交首次變成了一種有意識地培養的技藝。

    在專業外交圈中,人們以強烈的熱情閱讀威尼斯使節送回的報告。

    娴熟于這種技藝的人,主要都受過人文主義的教育;他們互以業已入門的圈内人相待,有如中國戰國時代後期的人文主義政治家。

    這種情況下,整個政策&mdash&mdash包括内政&mdash&mdash要求有一位首席政治家,在形式上作一種統一的領導。

    不過,最後是因為立憲國體的發達,這種必要才明确而迫切地表現了出來。

    誠然,在此之前,個别的人物,比如君主的顧問或者甚至在實質上領導君主的人,都曾不時出現。

    但是,包括最先進的國家在内,行政機構的組織在開始的時候是另循他途的。

    合議制(Kollegialität)[10]的最高層行政機構,在先便已出現。

    理論上,這種機構在君主本人的主持下合議,由君主做成決定;在實際中,這種情形卻逐漸地消退。

    在合議制度下,産生了正反兩面的方案以及因不同考慮而造成的票決上的多數派和少數派。

    可是在這個正式的最高機構之外,君主身邊尚有純粹私人的親信&mdash&mdash&ldquo内閣&rdquo(Kabinett);君主在考慮過樞密顧問&mdash&mdash或者任何這類的最高國家機構&mdash&mdash的議決之後,再針對這些議決,通過身邊親信形成決定。

    愈來愈落入一種素人地位的君主,借着合議系統和内閣,設法減輕受過專業訓練的官僚對他綿綿增強而無從躲避的壓力,讓最高的領導權能夠留在自己手裡。

    君主親自主政和專業官僚體之間這種潛在的鬥争,在任何地方都存在。

    這種情況,直到國會和政黨領袖對權力的興趣逼到眼前時才有所改變。

    〔這個新發展在各國有〕極為不同的條件,但是卻都導緻了外觀上一樣的結果,而當然,這不是說這些結果之間并沒有一些差别。

    在王朝仍然掌握實權的地方&mdash&mdash德國便是一個突出的例子&mdash&mdash君主的利益與官僚階層的利益結合,共同對抗國會以及國會對權力的索求。

    官僚的利益所在,是要讓領導的地位也就是部長的位置由他們自己人來占取,好讓這些位置成為官吏晉升的目标。

    君主的利益所在,則是要能夠按照自己的判斷,從忠誠的官吏行列裡指派出部長。

    兩方面的共同利益,在于保證政治領導能夠以一種統一、團結的方式面對國會;這也就是說,保證合議系統由一個統一的内閣首揆來取代。

    再者,君主為了在純粹形式上避開政黨鬥争和黨派的攻擊,需要有一個特定的個人來護在他的前面負起責任,也就是說替他向國會負責,以及和政黨進行斡旋。

    這些利益和考慮共同作用的時候,指向同一個方向:一個統一領導的行政首長出現了。

    至于在國會淩駕王室的地方,比如說英國,國會權力的發達,更有力地促進了政治領導的統一。

    在英國,&ldquo内閣&rdquo的最高人物,是國會中的統一領導人,即所謂的&ldquo領袖&rdquo(Leader);内閣則演變為居于多數的政黨〔組成〕的一個委員會。

    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的這個權力〔機構〕,為正式法律所忽視,但它卻是在政治上具有決定性的權力。

    正式的合議機構本身,并不是實際支配力量的機關&mdash&mdash政黨,因此它也不能夠成為真正的政府管理之所在。

    執政黨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機關,隻由該黨中實際的領導人物充任成員;他們可以進行秘密的讨論,以便對内維持權力,對外則進行堂皇的政治。

    内閣者也,不過就是這個機關。

    但面對公衆,特别是國會内的公開場面,黨需要有一個領袖,對所有的決定負責&mdash&mdash這即是内閣首揆。

    在歐陸,這種英式的制度在國會内閣制的形式下被采用。

    在美國,以及受美國影響的民主政體中,相對于這套英式的制度,采用的是一套相當駁雜的制度。

    在美式制度下,獲勝政黨的直接民選黨魁,從頂峰領導由他指派的官吏系統,隻有在預算和立法方面,他才受國會的同意權所拘束。

     [§20政務官吏和事務官吏]政治逐漸演變成一種&ldquo經營&rdquo之後,因為這種經營需要從業者受過權力鬥争的訓練、受過近代政黨政治(Parteiwesen)發展出來的權力鬥争方法的訓練,所以政治的這種演變,決定了公共官吏分為兩類;這兩個範疇之間的分野,雖然不是僵固而一成不變的,但卻清楚有别。

    這便是事務官吏(Fachbeamte)和政務官吏(politischeBeamte)兩個範疇。

    一般言之,在道地意義之下所稱的&ldquo政務&rdquo官,表面上有這樣一種特征: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調職、撤職或者甚至&ldquo休職備用&rdquo。

    在這一點上,他們和法國的省長(prefects)或其他國家的類似官員很相像;而就這一點而言,他們和從事司法職能的官吏的&ldquo獨立性&rdquo呈現強烈的對比。

    在英國,當國會中的多數黨有了變換,因此更換内閣的時候,按照固定慣例必須辭職的官員也屬于這一個範疇。

    在這一類官員之列,還必須算上負責一般&ldquo内政&rdquo之管理的人;這種工作的&ldquo政治&rdquo性,主要在于維持國境内的&ldquo秩序&rdquo,也就是維持現存的支配關系。

    在普魯士,依照普特卡默告示(PuttkamerschenErlab)[11],若要避免處分,這類官員有義務&ldquo支持政府政策&rdquo。

    同時,正像法國的地方省長,這類官員還被用來作為影響選舉的工具。

    和其他國家相反,在德國的體制之下,因為職位的取得要求受過高等教育、通過專業考試以及特定的職前實習,因此,大多數這類政治官員,都具有和其他官吏一樣的品質。

    在我們這裡,不具有近代專業官吏的這項特征的,隻有政治機構的首長和部長。

    在〔革命之前的〕舊制度[12]之下,一個人即使從來不曾受過高等教育,也可以擔任普魯士的教育部長。

    但是,在原則上,你如果要成為參事官(VortragenderRat),必須先通過指定的考試。

    受過專業訓練的司長(Dezernent)和參事官&mdash&mdash比如說普魯士教育部在阿爾特霍夫(FriedrichAlthoff)的時代&mdash&mdash對于業務上的技術問題,和他們上面的部長比起來,所知當然要豐富得多了。

    在英國,情形也是如此。

    這樣一來,就各種日常業務而言,他們比部長還要來得有權力,也不是沒有道理。

    部長隻不過是政治權力配備态勢的一個代表;他必須支持和執行這種權力态勢所提出來的要求,針對〔他〕屬下專家的建議做出決定,或者是對他們下達政策性的适當指令。

     畢竟,民間的經濟性經營,情況也十分類似。

    真正的&ldquo主權人&rdquo&mdash&mdash股東大會&mdash&mdash在業務的經營上,和受專業官吏統治的&ldquo人民&rdquo一樣沒有影響力。

    決定一個企業的政策的人,也就是銀行控制的董事會,隻下達指示性的經濟命令、選擇經理人;他們本身沒有能力站出來,對企業作技術上的指揮。

    就此而言,革命國家[13]當前的結構,在原則上并無新意。

    在這種結構中,行政聽命于控制了機關的素人,他們隻願意把專業官吏當成實際執行事務的頭腦和手腳來使用。

    當前這種體制的困難在别處而不在此,我們今天對這些困難不拟讨論。

     *** [1] 從十三、十四世紀開始,德國各地方的君主,有時候會拜訪境内分封出去的望族或教會的要人,聽取他們的意見。

    因為這類顧問到宮廷來的時候,隻是訪問性質,而不在宮廷任職,故稱為&ldquo宮廷外顧問官&rdquo。

    參見《經濟與社會》,p.301,Gerth&Mills注。

     [2] 韋伯對&ldquo業務傭金式的俸祿&rdquo的說明,見《經濟與社會》第2部分第12章第10節(p.1032)。

     [3] 韋伯所謂的&ldquo社會化&rdquo,就是公有化或國有化。

     [4] 獵官制(spoilssystem)是十九世紀美國政治的特色之一。

    當時的政黨,視政府職位為選戰得勝後的戰利品(spoils),分給有功于本黨的黨員。

    這個風氣起源自傑斐遜總統(ThomasJefferson,1801&mdash1809年在任),到了傑克遜總統(AndrewJackson,1829&mdash1837年在任)時代,有五分之一的官職都是如此處理。

    到了格蘭特總統(UlyssessGrant,1869&mdash1877年在任)時,這個制度在官僚中造成的腐化及無能,到了驚人的地步,遂有公務員制度改革之要求。

    參見本頁注4。

     [5] &ldquo素人&rdquo一詞借自日譯本,指不具備專業特長的玩票者。

     [6] 1820年起,美國的公務員職位,逐漸變成對黨派追随者論功行賞的戰利品。

    1840年,有三萬到四萬人湧入華盛頓,追取當時二萬四千個聯邦職位,這便是所謂的&ldquo獵官制&rdquo。

    1881年,一個求官不得的人,刺殺了當時的總統加菲爾德(JamesA.Garfield),引起全國對這個問題的注意,參議員彭多爾頓(GeorgeH.Pendleton)的改革法案遂得通過,1883年成為&ldquo公務員改革法案&rdquo。

     [7] 在中世紀及文藝複興時期,意大利各城邦内部工商業行會之間的激烈鬥争,使得原來的共和制共同體政府解體,統治權逐漸落入有力量調停各派的某個個人手中。

    這個人通常是城市内某舊騎士家族的領袖,他逐漸擴展勢力,把統治權變成他的家族世襲專利,到了這一步時,這個家族向教皇或皇帝要求承認他們的統治權力。

    這個轉變,是意大利城邦演進的最後一個階段,這些&ldquo市政門閥&rdquo(Signorien,意大利文的意思是英文的&ldquolord&rdquo或&ldquodespot&rdquo)從此掌握一個小王國,變成世襲的專制君主。

    因為&ldquo市政門閥&rdquo對行政、司法及軍事等方面都有非常成功的控制,曆史學家常認為他們是近代國家的起源者。

    他們的活動時代,大約是從十三世紀中葉到十六世紀初。

     [8] 十一世紀初期,諾曼底的諾曼人(theNormans)侵入意大利南部及西西裡,引入封建制度。

    到了十一世紀末葉,諾曼人已統治這整個區域,建立了西西裡王國。

    他們善用阿拉伯及拜占庭的政治傳統,以及這兩個文化中對财政及稅務管理的專材,是為王朝建立專業行政管理的先聲。

     [9] 在某些伊斯蘭教國家中,高級官員(例如部長)稱為Vizier。

    &ldquoVizier&rdquo一詞來自阿拉伯文中的&ldquoWazir&rdquo,意思是&ldquo有負擔者&rdquo。

    在奧斯曼帝國中,Vizier是政府部門的首長;十九世紀時,國家的最高官員稱為&ldquoGrandVizier&rdquo,有點類似首相。

     [10] 韋伯對合議制的界定和讨論,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8節(pp.271&mdash282)。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11] 普特卡默曾任普魯士内政部長,強烈地反對社會主義,因在選舉中偏袒政府候選人,受到激烈的抨擊。

    1885年他曾頒告示,要求公務人員支持政府的候選人。

     [12] 這是指1918年11月革命之前的&ldquo舊制度&rdquo,距離韋伯演講(1919年1月28日)不過兩個月。

     [13] 指1918年11月革命後在幾個都市成立,并向全國擴張的工人士兵委員會。

     四 [§21職業政治家的性格和類型]現在,我們想知道的,是職業政治家&mdash&mdash這包括&ldquo領袖&rdquo和領袖的追随幹部&mdash&mdash有什麼典型的特性。

    職業政治家的性格曾經有過改變;在今天,各類職業政治家的性質,有很大的差異。

     我們已經見到,在過去,&ldquo職業政治家&rdquo是從君主與身份階層(Stand)的鬥争中發展出來的;他們的服務對象是君主。

    現在,讓我們簡略地整理一下這些職業政治家的主要類型。

     [§22僧侶]面對身份階層,君主從不具有身份階層的性格但有政治上使用價值的階層中取得助力。

    在這類階層中,首先我們可以舉出僧侶階級(Kleriker)。

    在印度次大陸和中南半島,在信仰佛教的中國和日本,在信仰喇嘛教的蒙古,與在中世紀時的基督教世界一樣,都有這個階層的存在。

    僧侶之所以能夠扮演這樣的角色,有一個技術上的原因:他們識字。

    婆羅門、佛僧及喇嘛等之被引入宮廷,主教和教士之被用為政治上的顧問,目的是得到一股能讀能寫的行政管理力量,由皇帝、君主或者可汗在和貴族的對抗中使用。

    僧侶&mdash&mdash特别是守獨身的僧侶&mdash&mdash處在正常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追求之外,也不會為了子孫而覺得有必要向君主争奪一己的政治權力;就這一點而言,僧侶和會與君主對抗的封臣不同。

    因于僧侶的特殊地位,僧侶和君主的行政經營工具是&ldquo分離&rdquo的。

     [§23文人]這類階層中的第二種,是受人文主義教育的文人(Literaten)。

    過去有一度,人們學習用拉丁文做演說,用希臘文寫詩,目的是成為君主的政治顧問,最好是能成為君主的政治文書(Denkschriften)的執筆者。

    這是人文主義書院的第一次興盛期,也是君主設立&ldquo詩學&rdquo講座的時期。

    對我們來說,這是一個短暫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對我們的教育體制有持久的影響,但在政治上,卻沒有産生比較深入的後果。

    在東亞,情況就不同了。

    中國的官大人(Mandarin)在出身上,和我們文藝複興時期的人文主義學者大緻相似:一種以人文主義方式、用古代經典加以訓練并且通過測驗的文人。

    試讀李鴻章的日記,你會發現,他最引以為傲的,就是能賦詩和善于書法。

    這個階層,挾其取法中國古代而發展出來的規矩,決定了中國的整個命運。

    如果當年的人文主義學者,曾稍有機會取得同樣的影響力,我們的命運或許也是一樣。

     [§24宮廷貴族]宮廷貴族(Hofadel),構成了這類階層中的第三種。

    君主在剝奪了貴族作為一個身份階層的政治權力之後,把貴族延入宮廷,讓他們從事政治方面或者外交方面的職務。

    我們的教育制度在十七世紀時的轉變,部分原因是宮廷貴族式的職業政治家取代了人文主義學者式的文人,開始為君主服務。

     [§25士紳]第四個範疇,是英格蘭特有的制度。

    這是一種地方名門(Patriziat)階層,由小貴族和城鎮中靠租貸及利息收入的人組成;用術語來說,這叫作士紳(gentry)。

    英格蘭的士紳階層,原來是一個君主為了對抗封建豪族(Baron)而引為己用的階層。

    君主讓這個階層擁有&ldquo自治政府&rdquo(self-government)的職位,後來君主本身也愈來愈依靠這個階層。

    士紳為了自身社會權力的利益,不求報酬而接受了地方行政的所有職位,從而對這些職位取得了所有權。

    士紳使得英格蘭免于官僚化,但這種官僚化卻是所有歐陸國家的命運。

     [§26法律家]第五個階層為西洋所特有(特别是歐洲大陸),那就是受過大學教育的法律家(Juristen)。

    這個階層,對于歐陸的整個政治結構,有決定性的意義。

    經過晚期羅馬官僚國家修訂之後的羅馬法對後世的龐大影響,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不論在何處,政治經營以理性國家(rationaleStaat)為發展方向的革新,都是由受過訓練的法律家所帶動的。

    這在英格蘭也沒有例外,即使英格蘭法律家的龐大本土性基爾特組織,阻擋了羅馬法的移入(dieRezeption)。

    在世界任何地方,我們都看不到和羅馬法理性化過程類似的情形。

    印度的彌曼差學派(theMimansaschool)[1]中,雖然已有理性法學思想的端倪;伊斯蘭教對古代法學思想,也有進一步的培育;但這些都無法阻止神學的思想形式,逐漸湮沒了理性法的觀念。

    尤其是司法訴訟的程序,在印度和伊斯蘭教中,沒有能充分地理性化。

    這種理性化之在歐洲大陸出現,完全是靠意大利的法律家借來了古羅馬的法理學。

    羅馬的法理學,是一個從城邦國家上升到支配世界地位的政治結構的産物,具有十分獨特的性格。

    它的&ldquo借用&rdquo見諸中世紀晚期注釋羅馬法彙編(Pandect)[2]的法律家及教會法學家的&ldquo今用&rdquo(ususmodernus),以及源自法律思想和基督教思想,但後來俗世化了的自然法理論。

    意大利的城邦共和國中的最高執法官(Podesta)[3]、法國的王室法律家(王權破壞封建領主的支配地位時,他們提供了形式的工具)、主張主教會議至上(Konziliarismus)[4]的教會法律家和依自然法思考的神學家、為歐陸君主服務的宮廷法律家和學院派法官、荷蘭的自然法學者和主張有權抵抗王室的人(Monarchomachen)[5]、英國的王室派和國會派法律家、法國高等法院(Parlamente)[6]的法服貴族(noblessederobe)[7],以及在大革命時期的辯護律師,都是這種法律理性主義的偉大代表。

    如果沒有這種法律方面的理性主義,絕對國家的興起和法國大革命都無法想象。

    試讀法國高等法院的诤議(Remonstrationen)[8]或者法國等級會議(EstateGeneral)[9]從十六世紀到1789年的陳情書(Cahiersdedoléances),你會發現法律家的精神無所不在。

    諸君去看一下法國國民會議(NationalAssembly)[10]議員的職業構成,就會發現,雖然國民會議的議員是由平等的普選産生的,其中卻隻有一位無産階級,以及極為少數的資産階級企業家,但各種法律家卻成堆。

    要是沒有這些法律家,那種曾經對激進的知識分子和他們的計劃起過激奮作用的特殊心态,便完全無法設想。

    從那時開始,近代辯護律師和近代民主,絕對是在一起的。

    而我們所謂的辯護律師&mdash&mdash也就是一個獨立的身份團體&mdash&mdash也隻有在西洋才存在。

    他們的發展,從中世紀開始,在司法訴訟過程理性化的影響之下,從形式主義的日耳曼司法訴訟程序中的&ldquo代辯人&rdquo(Fürsprech)蛻變出來。

     [§27律師和官吏的不同性格]在政黨出現後的西方政治中,律師之所以居于重要的地位,并不是偶然的。

    由政黨來從事的政治經營,也就是由有利益關系的人來進行的經營[11]。

    這是什麼意思,我們很快就會看到。

    最有效地處理客戶的利益問題,是受過訓練的律師的看家本領。

    在這種工作上,律師勝過任何&ldquo官吏”這一點,敵人[12]的宣傳之優勢,已足以讓我們學到。

    毫無疑問,一種主張、一個說法,即使本身隻有在邏輯上言之脆弱的論據支持,也就是說一個在這個意義下&ldquo不利&rdquo的主張或說法,律師也可以挺身為它申辯并獲勝。

    不過,他之所以能獲勝,是因為他為這個主張或要求,提供了一個在技術上言之&ldquo有利&rdquo的論證。

    但是,一個在邏輯上言之有&ldquo堅強&rdquo論證支持的主張或立場,唯有律師才能加以成功地處理,也就是說唯有律師,才能&ldquo有利&rdquo地處理一個&ldquo有利&rdquo的主張或立場。

    官吏作為政治家,往往因為技術上&ldquo不利&rdquo的處理方式,把一個&ldquo有利&rdquo的主張或立場弄成了一個&ldquo不利&rdquo的立場。

    對于這一點,我們必然都有過經驗。

    今天,在很大程度上,政治是公開用言詞或文字進行的一種活動。

    合适地拿捏字句的效果,乃是律師工作的一部分,但絕對不是專業官員的職責的一個部分。

    專業事務官吏不是群衆鼓動者,他們志也不在此。

    如果他們竟企圖變成群衆鼓動者,通常他們會成為非常差勁的群衆鼓動者。

     [§28官吏和政治家的不同性格]真正的官吏,就他本身的職份來說,是不應該從事政治的(這一點,對于評價我國以前那個政權,有決定性的意義)。

    他應該做的是&ldquo行政&rdquo,最重要的是這種行政是非黨派性的。

    至于所謂的&ldquo政治&rdquo行政官員,隻要&ldquo國家理由&rdquo(Staatsräson)[13]&mdash&mdash也就是牽涉到整個支配體制生死的利益&mdash&mdash沒有受到直接影響,那麼至少從正式的角度來說,情形也是如此。

    他應該&ldquo無惡無好&rdquo(sineiraetstudio)地從事他的職務。

    因此,他絕不應該做政治家(不論是領袖或其追随者)必須去做,同時也始終在做的事&mdash&mdash鬥争(Kämpfen)。

    采取立場、鬥争、有所動情&mdash&mdash有惡有好:這乃是政治家的本色,尤其是政治領袖的本色。

    支配政治領袖言行的責任原則,和官吏的責任原則十分不同,甚至正好背道而馳。

    官吏的榮譽所在,是他能夠出于對下命令者的責任,盡心地執行上級的命令,仿佛這命令和他自己的信念、想法一緻。

    即使他覺得這命令不對,或者在他申辯之後,上級仍然堅持原來的命令,他仍然應該如此。

    沒有這種最高意義之下的倫理紀律和自我否定,整個系統便會崩潰。

    而政治領袖,即居于領導地位的政治家,其榮譽之所在,卻是他對自己的作為要負無所旁貸的個人責任,要負無法也不可以拒絕或轉卸的責任。

    就其本性而言,具有崇高道德的官吏,會變成惡劣的政治家,尤其是會變成在政治意義上不負責任的政治家。

    在這個意義上,他們乃是道德地位低下的政治家,就像我們不幸一再在領導位置上看到的情況。

    我們所謂的&ldquo官吏之治&rdquo(Beamtenherrschaft),便是指此。

    現在我們揭發這種體制就其後果而言在政治上的錯誤,當然不緻讓我國官吏界的榮譽受小瑕之累。

    但是,讓我們還是回來讨論政治人物的類型吧! *** [1] 彌曼差學派是正統印度哲學的六大派之一,創立者為耶米尼(Jaimini,公元前二世紀至公元後二世紀之間的人)。

    這派哲學的取向是知識論,企圖借批判性的探讨方法,确證&ldquo吠陀&rdquo的儀式和意義,也就是關于&ldquo法&rdquo(dharma)的啟蒙。

     [2] 530年,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Ⅰ)召集了十餘位傑出的法律家,編纂所謂的《查士丁尼法典》(CorpusJurisCivilis,CodeofJustinian),于533年底編成。

    《彙編》(Pandect,又稱Digest)是整個法典四個部分中最重要的部分,搜集、整理前六個世紀以降羅馬法系統中的判決、規則、意見、答複等,加以綜合。

    第六世紀以降,這是東羅馬帝國的法律根據。

    十一世紀末期,屬于&ldquo西方&rdquo的意大利學者重新發現這部法典。

    在它的刺激之下,掀起研究、整理古羅馬法的風氣,十二世紀因此被稱為&ldquo法律的世紀”這是西方法制史中最重要的一個世紀,西方法律之奠基即在此時。

     [3] &ldquoPodesta&rdquo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ldquo權力&rdquo。

    &ldquo最高執法官&rdquo是意大利自治城邦中的最高司法和軍事長官。

    最高執法官由城邦自行挑選,為了保持其公正地位,通常這種人是另外一個城邦中受過法律訓練的貴族。

    從十二世紀末葉開始,最高執法官的重要性逐漸超過執政官(Consuls)的合議政府;後來,又從最高執法官演變成了&ldquo市政門閥&rdquo(見p.221注5)。

    從十三世紀開始,最高執法官的權力逐漸局限于司法的領域。

     [4] 主教會議至上論,是一個關于教皇權力之限制的問題。

    十二、十三世紀時,教會法學家企圖對教皇的權力加以法律上的限制,遂産生主教會議至上論:教皇由主教選出,因此和主教有某種約定存在;主教會議的權威高于教皇,甚至可以将他罷黜。

    十四世紀的政治哲學家MarsiliusofPadua和WilliamofOckham皆持此說。

    教皇絕對論和主教會議至上論的争執,到二十世紀仍在進行中。

     [5] &ldquoMonarchomach&rdquo一詞,據說是一位住在法國的蘇格蘭人WilliamBarclay所鑄。

    他在一本題為《論國王與國王的權力》(DeRegnoetRegaliPotestate,1600)的著作中,用這個詞來指反對國王有絕對權力的人。

    這個說法的背景,是十六世紀時絕對王權興起後引發的争論。

    當時法國中央政府已成形,國王在君權神授的根據下行絕對統治。

    反對的人認為國王的權力來自&ldquo人民&rdquo,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有權利抵抗國王的統治。

    主張有抵抗王室權利的說法(monarchomach)和後來的民主思想沒有直接的關系;這個說法的基礎是中世紀的封建論,反對統一的中央政府及絕對國家。

     [6] &ldquoParlament&rdquo是法國在革命前舊政權時代的高等法庭。

    其前身為CuriaRegis(禦前會議),是國王和主要的封建領主見面讨論法政一般問題的地方。

    十二世紀開始,專業人員開始加入,法律事務開始獨立。

    路易九世(LouisIX,1226&mdash1270)時,&ldquo禦前會議&rdquo有關法律的集會開始被稱為&ldquoParlament&rdquo,是為巴黎高等法院的開始。

    十五世紀以降,類似的高等法院在省區建立,大革命前,除了巴黎高等法院之外,省區内共有十四個高等法院。

    在功能上,因為這種法院代表國王的權力對全境作法律上的管轄,遂有助于國王勢力的擴張和加強。

    法國大革命之後,這些法庭被廢棄。

     [7] &ldquonoblessederobe&rdquo指的是法國在十七、十八世紀時,因擔任高級官職而取得世襲貴族地位的人。

    路易十四(LouisXIV,1638&mdash1715)為了争取法官對他的支持,給許多法官&mdash&mdash特别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mdash&mdash這種貴族地位。

    在開始的時候,這類貴族受軍功貴族(noblessed&rsquoepee)和老貴族(noblessederace)的歧視。

    但後來,這批布爾喬亞出身的新貴,反而是最保守的力量。

     [8] 法國高等法院(見p.230注4)的法官,因為必須要登記國王發出的指令和信件,因此有所謂的&ldquo诤議&rdquo權,也就是有權力指出國王的指令是否有違反王室傳統的地方。

    在诤議之下,國王可以繼續堅持己見,但诤議權對國王的權力仍然構成了相當的限制。

     [9] 等級會議(Etats-Generaux)是法國在1789年大革命之前供國王谘議的民意組織。

    它在曆史上的來源是&ldquo禦前會議&rdquo,但後來由三個等級&mdash&mdash教士、貴族及第三等級,也就是新興中産階級&mdash&mdash共同組成。

    它始終沒有發展成一個近代議會式的能限制國王權力的東西。

    等級會議在開會時有一習慣,就是由每一等級提出一份Cahierdedoléances(陳情書),列出該等級的抱怨及改革的建議。

     [10] 法國大革命期間(1789年6月17日到7月9日)由第三等級所組成的革命議會。

     [11] 所謂&ldquo由有利益關系的人來進行的經營&rdquo,原文是&ldquoInteressentenbetrieb&rdquo。

    因為&ldquoInteresse&rdquo一詞的意思太廣,在此譯作&ldquo利益&rdquo會引起誤會,我們引韋伯自己的話來說明他的意思。

    他在1918年曾經發表一篇有名的長文章:&ldquoParlamentundRegierungimneugeordnetenDeutschland&rdquo(英譯見《經濟與社會》,附錄Ⅱ,pp.1381&mdash1469)。

    在這篇文章中,韋伯說:&ldquo政治的經營,便是有利益關系的人的經營。

    &rdquo但他立刻解釋:&ldquo所謂&lsquo有利益關系的人&rsquo,我們指的并不是因為物質利益而在一切國家體制中以不同的強度影響政治的人,而是那些為了實現某些政治想法,而追求政治權力和責任的在政治上有關心和利害的人。

    &rdquo(《經濟與社會》,p.1457) [12] 指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協約國。

     [13] &ldquo國家理由&rdquo(ragionedistato,reasonsofstate)常被認為是馬基雅維利政治思想的關鍵概念,雖然這個名詞從來不曾在馬基雅維利的著作中出現過。

    馬基雅維利以及對近代國家特質做思考的人認為,政治自有其政治性的目的,而不是為了宗教、道德或其他非政治性或超政治性的目的服務的。

    因此,政治家應該考慮的是權力,而不是正義;國家的行為應以本身權力的維持、增強為着眼點,不需引道德的規範為準則。

    易言之,國家在考慮自身的活動時,應該以本身為&ldquo理由&rdquo。

     五 [§29群衆政治家]從立憲國家出現之時開始,或者更确定地說,從民主政體建立之時開始,在西方,&ldquo群衆政治家&rdquo(Demagoge)[1]一直是領袖型政治家的典型。

    我們誠然不會喜歡這個字眼,但我們不要因此忘了,頭一個被稱為群衆政治家的人,不是克裡昂(Kleon),而是伯裡克利(Perikles)。

    在古代民主中,官職人選由抽簽來決定;毫無官職,或者說位居唯一選舉出來的官職&mdash&mdash最高司令官(Oberstrategen)[2]&mdash&mdash的伯裡克利,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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