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治作為一種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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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場]應諸君的要求,我來做這次演講。

    不過,在好幾方面,這個演講都必定會使各位失望。

    我們的題目是政治作為一種志業。

    [1]在以此為題的演講中,各位期待我對當前大家關心的問題采取某種立場,自然不為過。

    但是要到最後,當我們談到某些關于政治活動在整個生命操持裡的意義之問題時,才能僅止于從形式的角度,觸及立場的選擇。

    因此,在今天的演講中,任何關于政治主張的選擇&mdash&mdash也就是說人的政治行動應該具有什麼内容的問題,将不在讨論之列。

    因為這類讨論,對于作為一種志業的政治是什麼以及這種政治能夠具有的意義等一般性的問題來說,乃是完全無關的。

    現在,讓我們回到本題。

     *** [1] 這篇演講,是&ldquo精神工作作為志業&rdquo(GeistigeArbeitalsBeruf)的演講系列中的第二次演講,于1918至1919年之交的革命冬季,在慕尼黑對自由學生同盟發表。

    原作者根據速記記錄修訂後,于1919年10月出版。

    &mdash&mdash德注 關于這篇演講的發表時間及背景,請參閱本冊導言及附錄Ⅰ。

     一 [§2政治的初步界定]何謂政治?&ldquo政治&rdquo是一個涵蓋極為廣泛的概念,每一種自主的領導(leitende)活動,都算是政治。

    因此,銀行有其彙兌政策,中央銀行有其貼現政策,工會在罷工中有其政策;甚至城市或村鎮有其教育政策,一個社團的主持人在領導中也有其政策;乃至于一個精明的妻子努力影響她的丈夫時,亦有政策可言。

    [1]今天晚上,我們的考察當然不能以這麼廣泛的概念為基礎。

    我們今天所謂的政治,指的是對一個政治團體&mdash&mdash這在今天是指國家(Staat)&mdash&mdash的領導或對這種領導所施的影響。

     [§3國家在社會學上的定義]那麼,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ldquo政治&rdquo團體(politischerVerband)[2]是什麼?什麼叫做&ldquo國家&rdquo[3]?在社會學上來說,國家不能用它的活動内容來加以界定。

    幾乎沒有什麼工作,不曾在某時某地被某政治團體引為己任;而在另一方面,也沒有什麼工作,在任何時地,都完全是國家的工作。

    易言之,沒有什麼工作,永遠特屬于人們認為是政治性的團體(在今天即國家,在曆史上即近代國家的前身)。

    也許,歸根究底,近代國家要在社會學上得到界定,唯有訴諸它&mdash&mdash和任何其他政治團體一樣&mdash&mdash特具的手段:直接的武力(physischeGewaltsamkeit)[4]。

    &ldquo每個國家的基礎都在于武力&rdquo,托洛茨基(LeonTrotsky)在布列斯特&mdash裡托夫斯克(Brest-Litowsk)[5]如是說。

    這在事實上完全正确。

    如果社會的構成竟全然不知以武力為手段,那麼&ldquo國家&rdquo的概念必蕩然無存,從而出現的,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所謂的&ldquo無政府&rdquo狀态。

    自然,武力并不是國家正常的或唯一的手段&mdash&mdash沒有人這麼說;但是武力乃是國家特有的手段。

    尤其是在今天,國家和武力之間的關系特别密切。

    在過去,各式各樣的團體&mdash&mdash從氏族(Sippe)開始&mdash&mdash都曾以武力為完全正常的工具。

    可是到了今天,我們必須要說:國家者,就是一個在某固定疆域内&mdash&mdash注意:&ldquo疆域&rdquo(Gebiet)乃是國家的特色之一&mdash&mdash(在事實上)肯定了自身對武力之正當使用的壟斷權利的人類共同體。

    就現代來說,特别的乃是:隻有在國家所允許的範圍内,其他一切團體或個人,才有使用武力的權利。

    因此,國家乃是使用武力的&ldquo權利&rdquo的唯一來源。

     [§4政治的定義]因此,我們可以如此界定&ldquo政治&rdquo:政治追求權力(Macht)[6]的分享,追求對權力的分配有所影響&mdash&mdash不論是在國家之間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内的各團體之間。

     基本上,這和我們的語言一般用法相符。

    當我們說一個問題是&ldquo政治&rdquo性的問題、說一個部長或官員是&ldquo政務&rdquo官、說一個決定受到&ldquo政治&rdquo性的影響時,我們的意思是說,對那個問題的解決、對那個決定的達成或者對那個官員職權範圍的劃定而言,權力的分配、維持或轉移,乃是最具決定性的考慮。

    從事政治的人,追求的是權力;這權力或者是手段,為了其他目的服務,不論這些目的是高貴的或是自私的;或則,這權力是&ldquo為了權力而追求權力&rdquo,目的是享受權力帶來的聲望感。

     [§5正當性的三種純粹類型]一如曆史上在國家之前出現的政治團體,國家是一種以正當(legitime)[7](這是說,被視為正當)的武力為手段而存在的人支配(Herrschaft)[8]人的關系。

    國家的存在,在于被支配者必須順從支配者聲稱具有的權威(Autorität)。

    在什麼情況之下他們會這樣做?為什麼他們要如此做?這種支配所根據的,是什麼内在的道理和外在的手段? 在原則上,支配的心理根據&mdash&mdash也就是說支配的正當性根據&mdash&mdash有三[9]。

    首先,&ldquo永恒的昨日&rdquo的權威:也就是權威因于&ldquo古已如此&rdquo的威信和去遵襲的習慣而變成神聖的習俗(Sitte)。

    這是舊日家父長(Patriarch)及家産制領主(Patrimonialfürst)[10]所施展的&ldquo傳統型&rdquo支配。

    其次,權威可以來自個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賜(Gnadengabe),即所謂的卡理斯瑪(Charisma)[11]。

    這種權威,來自受支配者對某一個個人身上顯示出來的啟示、英雄性的氣質或事迹或其他的領袖特質,所發的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賴;這是&ldquo卡理斯瑪&rdquo型的支配。

    先知或&mdash&mdash在政治領域内&mdash&mdash群雄推舉出來的盟主、直接訴求民意認可的統治者(plebiszitäreHerrschen)[12]、偉大的群衆鼓動者(Demagog)、政黨領袖等類的人,所運用者即為此。

    最後,還有一類型支配,靠的是人對法規成文條款之妥當性的信任、對于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規則所界定的事務性(sachliche)&ldquo職權&rdquo的妥當性有其信任。

    這也就是說,對于合于法規的職責的執行,人們會去服從。

    近代的&ldquo國家公務員&rdquo以及在這一方面類似公務人員的權力擁有者,所運用的支配便屬此類型。

    當然,在實際中,人們之所以會去接受支配,是因于恐懼和期望這類最真實不過的動機:恐懼魔法力量的報複、恐懼權力擁有者的報複、期望在世間或在彼岸得到報償。

    或者,是因為各式各樣的利益而服從;這一點我們很快就會談到。

    無論如何,如果去诘問這些服從的&ldquo正當性&rdquo根據,則答案不出于這三種&ldquo純粹&rdquo類型[13]:傳統型的、卡理斯瑪型的和法制型的。

    正當性的這幾種概念以及其内在心理上的基礎,對于支配的結構,具有極為可觀的意義。

    當然,這些純粹類型,絕難在實際中出現。

    不過,今天我們不能深入這些純粹類型各種極度複雜的樣态、轉變和組合;這些乃是&ldquo一般國家學&rdquo(allgemeinenStaatslehre)的課題。

     [§6卡理斯瑪型支配]在此,讓我們特别感到興趣的,是這些類型中的第二種:因于服從者對&ldquo領袖&rdquo純粹個人的&ldquo卡理斯瑪&rdquo所發的皈依而形成的支配。

    這種類型的支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志業這個觀念最高度的表現,在此找到了其根源。

    向先知、戰時領袖、公民大會(Ekklesia)或國會中的偉大群衆鼓動者的卡理斯瑪皈依,意思就是這個領導者個人已被承認在内心受到&ldquo征召&rdquo,負有使命,作為大家的領袖。

    人們服從他,不是因于習俗或法條,而是因為人們信仰這個人。

    隻要這個人不徒然是個狹隘虛榮的一時之雄,那麼作為領袖,當然他會對他的事業全心以赴、獻身敬業。

    不過,他的附從者&mdash&mdash弟子、追随者、他個人的朋黨&mdash&mdash所皈依的對象,乃是他這個人和他這個人的特質。

    這類卡理斯瑪式的領袖,在各地及各曆史時期都曾出現。

    在過去,最重要的卡理斯瑪式人物有兩類:一方面有法師和先知,另一方面則有戰時推舉出的盟主、山寨頭子和雇傭兵領袖(condottiere)[14]。

    不過,我們更感興趣的,則是西方所特有者:這種政治領袖起先的形态,是自由的&ldquo群衆鼓動者”他們隻在西方的環境中出現,特别是在地中海文化所特有的城市國家(Stadtstaat)的土壤上出現;後來,這種領袖則以國會中的&ldquo政黨領袖&rdquo形态出現,這也隻有在西方環境中所特有的立憲國家中才能培育出來。

     *** [1] 在德文中,&ldquoPolitik&rdquo一詞同時指&ldquo政治&rdquo和&ldquo政策&rdquo,因此韋伯在此舉出一些&ldquo政策&rdquo作為&ldquoPolitik&rdquo的例子。

    參見《經濟與社會》,p.55及英譯者注。

     [2] 對于&ldquo團體&rdquo(Verband,英譯作organization或association)和&ldquo政治團體&rdquo,韋伯都有明确的定義。

    對&ldquo團體&rdquo的定義,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2節(pp.48&mdash49);對&ldquo政治團體&rdquo的定義,見同書第1部分第1章第17節(pp.54&mdash55)。

     [3] 在中文裡,&ldquo國家&rdquo一詞的意思,和西文中我們譯為&ldquo國家&rdquo的字眼(比如說英文中的&ldquostate&rdquo)的意思并不完全相合。

    在西方政治傳統中,&ldquostate&rdquo指的是一個共同體在内部秩序和權力結構上的&ldquo狀态”因此,從馬基雅維利首度使用這個字眼以來,這個概念是和在社會中的權力關系分不開的。

    一旦社會中的權力關系制度化、系統化到了自成一個體系的時候,&ldquo國家&rdquo&mdash&mdash精确一點說:近代國家&mdash&mdash才告出現。

    韋伯的解釋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7節(pp.54&mdash56,特别是p.56)。

     [4] 在本文中,&ldquo武力&rdquo一詞是Gewalt(force)或physischeGewalt(physicalforce)的翻譯。

    中文的&ldquo暴力&rdquo一詞,似乎強調了在道德上或法律上&ldquo不正當&rdquo的意思;&ldquo武力&rdquo一詞好像可以避免這種色彩,但中文的&ldquo武力&rdquo又強調了制度性或軍事性的意思。

    韋伯所謂的Gewalt,隻是一種直接的強迫性力量,不論其表現方式,更不涉及其正當與否。

    援依孫中山先生的用法,取&ldquo武力&rdquo一詞譯Gewalt。

     [5] 布列斯特&mdash裡托夫斯克(Brest-Litowsk),今名布列斯特,為白俄羅斯鄰近波蘭邊境的一座城市。

    1918年3月3日,在德軍的強大壓力之下,蘇聯外交部長托洛茨基被迫和德國簽訂布列斯特&mdash裡托夫斯克條約,放棄芬蘭、波羅的海諸國、波蘭及烏克蘭。

     [6] 韋伯關于&ldquo權力&rdquo的定義,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6節(p.53)。

     [7] 關于&ldquo正當性&rdquo一詞本身,韋伯沒有做太多的解釋,雖然他十分着力于說明&ldquo正當性&rdquo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他傾向于用被支配者的&ldquo态度&rdquo和&ldquo信念&rdquo來考察支配者的&ldquo正當性&rdquo。

    參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1節,特别是p.214及p.263。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8] 韋伯對&ldquo支配&rdquo一詞的定義,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6節(p.53);又請參見英譯者注(pp.61&mdash62)。

     [9] 支配的三種類型,是韋伯的政治社會學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

    從1910年到1920年的十年之間,韋伯曾三度陳述他的分類法。

    參見WolfgangMommsen,TheAgeofBureaucracy:PerspectivesonthePoliticalSociologyofMaxWeber(Oxford,1974),pp.16&mdash17。

    最系統明确的陳述,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特别是第1節2(pp.215&mdash216)。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10] 韋伯對家父長制和家産制支配所作的定義,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3節7a(pp.231&mdash232)。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11] 韋伯關于&ldquo卡理斯瑪&rdquo的說明,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4節(pp.241&mdash242);又參見p.216。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12] &ldquo直接訴求民意認可的統治者&rdquo是韋伯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觀念之一。

    所謂&ldquo直接訴求民意認可&rdquo,是說卡理斯瑪型的領袖,跳出了傳統慣例,越過了制度及國家或政黨官僚,直接訴求于群衆。

    例如在近代大衆民主及嚴密的官僚制之下,這種領袖利用民主的某些管道,直接向人民求取支持,即構成&ldquo直接訴求民意認可的民主制&rdquo(plebiscitariandemocracy)。

    羅馬皇帝恺撒、拿破侖一世和三世、俾斯麥、葛萊斯頓,都是韋伯心目中的&ldquo直接訴求民意認可的統治者&rdquo。

    韋伯認為這種領袖是西方理性化世界中政治的唯一希望。

    參見p.250注1。

    又請參考KarlLoewenstein,MaxWeber&rsquosPoliticalIdeasinthePerspectiveofOurTime(Amherst,1966),Ch.IV;WolfgangMommsen,前引書,Ch.IV,中譯見《支配的類型》的《導言》。

     [13] 所謂&ldquo純粹類型&rdquo(reinenTypen),韋伯通常稱為&ldquo理想型&rdquo(idealTypus)。

    理想型是韋伯方法論的關鍵性概念;它是一種思維的建構,用來整理雜多的經驗現象,并借着比較經驗現象和理想型之間的偏離或相似,對現象進行描述、分析和排比。

    它的作用,和今天社會科學中所謂的&ldquo模型&rdquo(model),有許多相近之處。

    見韋伯的方法論著作:MaxWeber,TheMethodologyoftheSocialSciences,pp.89&mdash93pp.42&mdash43。

    又請參見前面弗洛因德《韋伯的學術》一文中相關段落。

     [14] 十四十五世紀時,意大利境内各邦紛戰,遂有人自組軍隊,接受雇用,以傭兵身份替人作戰。

    韋伯認為這是資本主義式的企業經營,反映的是新興市民階級本身須專注于經濟(接上頁注)活動,無暇兼軍人之職以及軍事的專業化。

    這種傭兵部隊的組織者、經理人兼領袖,即為condottiere。

     二 [§7從支配者到支配運作的資源]當然,在政治權力鬥争的混戰中,這種憑借最道地意義下的&ldquo志業&rdquo〔或使命〕而崛起的政治家,從來不曾是唯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角色。

    最重要的,可能還是在于這等政治家能取用什麼樣的輔助工具。

    政治上的支配權力,如何維持其支配于不墜?這個問題,對于任何一種支配都成立,因此對各種形式的政治支配也成立:不論其為傳統型、法制型,或是卡理斯瑪型。

     [§8支配之經營的兩項要素&mdash&mdash人與物]支配的經營(Herrschaftsbetrieb)[1],要求持續的行政管理。

    因此,在一方面,支配的經營,需要有人力配備,旨在聽命于宣稱持有正當權力的支配者;而在另一方面,支配的經營,需要借助于這種服從,對于使用武力時必需的物資有所掌握和控制。

    這也就是說,支配的經營需要由人組成的行政管理僚屬(Verwaltungsstab)和物資方面的行政管理工具。

     [§9人的因素:行政僚屬]行政僚屬,在政治的支配之經營(像任何其他類别的經營一樣)的外在表現中,代表着這種經營。

    行政僚屬之所以會去服從、聽命于權力的擁有者,自然不僅是因于他們心中的(我們上面談過的)正當性意念。

    促使他們去服從的,是兩項訴諸他們個人利益的東西:物質上的報償和社會性的榮譽。

    封臣(Vasallen)的采邑(Lehen)、家産制下臣僚的俸祿(Pfründen)[2]、近代國家公務員的薪俸、騎士的榮譽、身份(Stand)[3]賦予的特權、官吏的榮譽等,分别從兩方面構成了這等人的報酬。

    行政僚屬和權力擁有者之間的共命結合關系,最終、最重要的基礎,就是怕失掉這些東西。

    至于在卡理斯瑪型領袖的支配之下,則附從戰争領袖者有榮譽和戰利品可得,追随群衆鼓動者的人也可分得&ldquo政治戰利品&rdquo(spoils):因為壟斷了官職而得榨取被支配者、政治方面的利益以及獲得虛榮心的滿足。

     [§10物的因素:行政工具]要維持一套以武力為基礎的支配體系,需要一些具體的、物質性的工具。

    在這一點上,政治與經濟性的經營并無二緻。

    行政工具包括了金錢、建築物、戰争物質、交通工具、馬匹以及任何你想得出來的東西。

    一切國家體制,均可以按照其行政工具的所有制原則分為兩類:一類為行政管理工具乃系權力的擁有者能指望其服從的行政僚屬&mdash&mdash官吏或其他類似人等&mdash&mdash為自己所有,另一類則為行政僚屬與行政管理工具乃是&ldquo分離&rdquo的,一如今天我們所說,資本主義企業中的職員及無産階級與實質生産工具是&ldquo分離的&rdquo一樣。

    這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分辨兩種情況:一方面,權力的掌握者私人擁有由他組織起來的行政體系,通過個人的仆從、聘雇的官吏、私人的寵臣親信等進行行政管理工作,這一類人員自身對行政工具并無所有權,而隻是接受主人之指揮行事;另一方面,情況正好相反。

    這兩種行政工具所有制之間的分野,在過去一切行政管理組織中,都可以見到。

     [§11身份制政治團體]在一個政治團體裡,行政的實質工具,若全部或部分由從屬的行政僚屬自行掌握,我們稱這種團體是按照&ldquo身份制&rdquo(standisch)組織起來的團體。

    例如,封建制度中的封建領主,便自己掏腰包,提供他所受封的區域中行政和司法的開銷;他自己提供戰争的裝備和給養;他的下級封臣亦如此。

    當然,這對于君主權力的地位有所影響,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權力的基礎,是一種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在于隻有從君主、封建領主的采邑和社會地位,才能取得其&ldquo正當性&rdquo。

     [§12君主擁有行政工具]但是,從最早的政治組織開始,在每一個地方,我們也都可以見到君主自己管理行政的情形。

    通過從屬于他個人的屬下(奴隸、家臣、侍從、&ldquo寵幸&rdquo,以及君主從自己的倉庫中提取實物或金錢去封賜的俸祿者),這類君主設法自行掌理行政。

    他設法用自己的腰包、用他家産的收益,去供應行政工具;他建立一支軍隊,這軍隊完全依賴他個人,因為這支軍隊的給養和裝備,取自他的倉廪、他的财産、他的武器庫。

    在&ldquo身份制&rdquo的團體中,君主借助于一個自主的&ldquo貴族階級&rdquo(Aristokratie)建立支配,因此他須和這個&ldquo貴族階級&rdquo分享支配權。

    但是親自管理行政的君主,靠的是他的家中臣奴或者平民(Plebejer)的助力。

    這類人,是沒有财産也沒有社會地位的階層;在物質方面來說,他們完全依賴君主,本身沒有任何足以抗衡的力量。

    一切形式的家父長制支配、家産制支配、蘇丹制(Sultanismus)[4]的獨裁、官僚制國家體制,都屬于此類。

    官僚制的國家體制尤其重要;其理性發展的極緻,正是近代國家的特色。

     [§13近代國家對行政工具的收奪和壟斷]在任何地方,近代國家的發達,都是由君主所發動的。

    與君主平行,自主而&ldquo私人&rdquo握有行政權力的人,也就是自身擁有經營行政、軍事和财政的工具,擁有各種在政治上可運用資源的人,是由君主來開始褫奪他們的權力的。

    這整個過程,和資本主義企業借着緩緩剝奪個體生産者而得以發展的過程完全類似。

    到最後,近代國家把政治經營的一切工具,完全集中到一個單一的頂點上,再也沒有任何官員個人擁有他所處理的錢或者他所管理的建築物、庫藏、工具和軍火。

    在今天的&ldquo國家&rdquo中,行政僚屬(行政官吏和行政事務人員)和具體行政工具的&ldquo分離&rdquo,終告貫徹&mdash&mdash這是&ldquo國家&rdquo這個概念最重要的一環。

    最近代的發展,便是從這裡開始的;我們正親眼看到,當初收奪這些政治工具&mdash&mdash也就是收奪政治權力&mdash&mdash的人,現在已經淪為新一輪收奪的對象。

    這場革命[5],至少就其領袖業已取代了合法的政府這一點而論,所成就的是這些領袖通過篡奪或選舉,已掌握了處理政治上的人事和财物體系的權力,并且&mdash&mdash不論他們有多少根據這樣認定&mdash&mdash在被支配者的意志上建立了他們的正當性。

    至于在這種至少在表面上看來算是成就的基礎上,這些領袖有沒有理由希望推進一步,開始在資本主義企業的内部貫徹收奪的工作,那是另外一個問題;政治管理和資本主義式的經濟經營之間,誠然有着很多相似之處,可是後者是受完全不同的規律所指導的。

    不管怎麼樣,對于這個問題,今晚我們不采取立場。

    我僅止于陳述純粹的概念,以供我們思考:近代國家是制度化(anstaltsmässig)[6]了的支配團體;對于在其疆域内進行支配的手段,也就是具有正當性的武力,國家已成功地取得了獨占壟斷;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國家業已把經營所用的物質工具集中到其領導人手中,褫奪了此前自行控制這些工具的身份性的自主行政人員的權力;國家站在最高處,取代了他們的位置。

     [§14新型職業政治家的出現]這種政治上的收奪權力的過程,在世界上每一個國度中,都曾經發生過,雖然成功的程度不同。

    在這種政治收奪權力的過程當中,另外一種意義下的&ldquo志業政治家&rdquo(Berufspolitiker)開始出現;這種政治家,也是〔取政治為職業的〕&ldquo志業政治家&rdquo中最初的一類。

    我們最早看到他們的時候,他們都是在君主的麾下服務。

    和卡理斯瑪型的領袖不同,這種人本身無意成為支配者,而隻是要為政治上的支配者服務。

    在收奪權力的鬥争中,他們為君主所用;借着處理君主的政治,他們一方面謀得生計,一方面也獲得理想的生命内容。

    唯有在西方,我們才見得到這種職業政治家(Berufspolitiker)也替君主之外的權力服務。

    在曆史上,他們是君主最重要的權力工具,也是君主在政治上收奪權力時最重要的工具。

     *** [1] 韋伯關于&ldquo經營&rdquo(Betrieb)和&ldquo經營團體&rdquo(Betriebsverband)的定義,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5節(pp.52&mdash53)。

    韋伯用&ldquo經營&rdquo一詞泛指一切持續性的理性活動,在他關于人類行動及社會組織的分析中居于關鍵地位。

     [2] 依照韋伯的說法,采邑和俸祿是家産制之下臣僚取得生活資源的方式,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3節8(pp.235&mdash236)。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3] &ldquo&lsquoStand&rsquo這個詞及其各種變化,可能是韋伯作品中最難處理的一個詞。

    它指的是社會中的群體,其中每一個成員都具有一種相對而言有明确界定的地位。

    這裡所謂的地位,和社會的階層化有關,不過這個關系倒不一定是重要的。

    除了共同的地位之外,尚有一個進一步的判準:一個身份團體(Stand)的成員,有一種共同的生活形态,同時通常有在某個程度上清楚界定的行為規範。

    &hellip&hellip行政僚屬〔作為等級的成員〕&hellip&hellip的地位獨立于他們主人的專斷意志&hellip&hellip&rdquoTalcottParsons,ed.,TheTheoryofSocialandEconomicOrganization(NewYork,1968),pp.347&mdash348,n.27.參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3節7aⅢ(pp.232&mdash235)及英譯者注(p.300)。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4] 蘇丹制是家産制支配的一種形式;韋伯的說法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3章第3節7aⅡ(pp.231&mdash232)。

    中譯見《支配的類型》。

     [5] 指1918年11月的德國革命。

     [6] 韋伯認為團體(Verband)&mdash&mdash見p.204注2&mdash&mdash有兩類:志願團體(Verein)和強制團體(Anstalt)。

    前者是指對志願接受團體之權威的人才有支配力的團體,後者是指對合于某判準的一切行動皆能用本身的秩序和制度來管轄的團體。

    國家便是典型的強制團體。

    見《經濟與社會》第1部分第1章第15節(pp.52&mdash53)。

    在另一處(寫于1913年的&ldquoSomeCategoriesofInterpretiveSociology&rdquo),韋伯指出,作為Anstalt的團體,(1)成員是由某些客觀标準所決定的,與當事人的意願無關,(2)成員的行動由理性建立的規則和強制執行機構共同決定。

    在這裡,除了國家之外,韋伯又舉出教會作例子,參見《經濟與社會》附錄Ⅰ(p.1380)。

    在本文翻譯中,我們将&ldquo強制團體式的&rdquo徑譯作&ldquo制度化了的&rdquo。

     三 [§15政治作為副業與政治作為主業]在仔細讨論&ldquo職業政治家&rdquo之前,讓我們先比較全面地弄清楚他們的存在所呈現的事态。

    一如經濟上的謀生之道,&ldquo政治&rdquo可以是人的臨時偶務,可以是人的副業(Nebenberuf),也可以是人的主業(Hauptberuf)。

    在三種身份下,人都可以從事政治,也就是試圖影響一個政治結構之内或者政治結構之間權力的分配關系。

    當我們投下我們的選票或者是進行類似的意向表達&mdash&mdash比如在一個&ldquo政治&rdquo集會中鼓掌或者抗議或者發表一篇&ldquo政治&rdquo演說,等等&mdash&mdash之時,我們都是以政治為偶務的&ldquo臨時&rdquo政治家(Gelegenheitspolitiker)。

    許多人和政治的全部關系到此終止。

    另一方面,在今天,一切隻有在有需要的時候才有政治活動的人,如政黨政治下各種團體的代表(Vertrauensmänner)和理事(Vorstände),所從事的則是一種作為副業的政治。

    對這種人來說,無論在實利上或者就理想而言,政治都不是他們&ldquo當成生命&rdquo的首要所在。

    對于國家的資政或其他類似的咨詢機構的成員,隻有在被召集時才發生作用,這一點也成立。

    另外,在我們的國會議員中,有一大部分隻有在會期中才有政治方面的活動,這些人的情形亦是如此。

    在過去,這類人物在身份團體中最多。

    所謂&ldquo身份團體&rdquo,我們指本身有權利擁有武裝力量的人或者有權利擁有行政管理所需的重要工具者或者本身擁有支配權力的人。

    他們之中有一大部分人之從事政治活動,非但牽涉不到生活的全部,也不屬優先的選擇,更不會有過于臨時性者。

    他們所擁有的支配權力,是用來取得租金(Renten)甚至利潤的。

    如果他們居然管起政治,積極地為政治團體效勞,那一定是因為君主或者他們同一身份團體的人,向他們要求這項服務。

    在君主要為自己創建出一個屬于自己、唯己命是從的政治經營力量的鬥争中,他引入的某些助力常屬于這一類。

    &ldquo宮廷外顧問官&rdquo(RätevonHausaus)[1],或者更早的&ldquo部族會議&rdquo(Curia)、君主的其他咨詢、參議性機構中相當大的一部分資政人員,都是屬于這類性質。

    但是,這種副業性的、隻應需要而存在的輔助力量,對君主來說,自然是不夠的。

    出于必然,君主要設法組織一個助手團,完全而無旁骛地為他做事,亦即要引此為他們的主業。

    逐漸浮現的王朝政治組織的結構,甚至該文化的整個性格,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君主從何處找來他的工作人員。

    即使是那些(所謂的)&ldquo自由&rdquo共同體,也就是已經完全廢除了君主的權力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權力,而由其成員在政治上自行建構、組織起來的政治團體,也必須有以政治為主業的職業政治家。

    所謂這種共同體是&ldquo自由&rdquo的,意思不是說這種團體可以免于武力性的支配;這裡&ldquo自由&rdquo之意,是說由傳統來正當化(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在宗教的方式下被神聖化)為一切權威之不二來源的君主權力,已經看不到了。

    在曆史上,這類共同體的起源溫床僅見于西方。

    它們的萌芽,是作為一個政治團體的城市,也就是城市在地中海文化圈首次出現時的那種形态。

    就以上這些情況而論,以政治為&ldquo主要職業&rdquo的政治家,是什麼樣子的呢? [§16&ldquo為了&rdquo政治而活和&ldquo依賴&rdquo政治而活]一個人要以政治為職業,可以以兩途為之:&ldquo為了&rdquo(lebenfür)政治而活,或者是&ldquo依賴&rdquo(lebenvon)政治而活。

    這兩種途徑之間的對立,絕對不是截然的。

    常律是一個人兼有兩者&mdash&mdash至少就精神層面而言;而當然,就物質方面來說,更有兩者齊兼的。

    &ldquo為了&rdquo政治而活的人,在一種内在心靈的意義上,把政治當成自己的&ldquo生命所在&rdquo。

    這種人,或者心喜他之擁有他所施展的權力;或者他要知道他的生命在為一件&ldquo事業&rdquo(Sache)的服務中得到了意義,他才能夠維持内心的平衡以及覺得自己有某些價值。

    不過,在這種内在的意義之下,每一個為了一項事業而活得認真的人,都是&ldquo依賴&rdquo這項事業而活。

    因此,我們在這裡提出來的區分,指的乃是問題比較實際的一面,也就是指經濟的方面。

    緻力于把政治變成一個固定的收入來源的人,&ldquo依賴&rdquo作為職業的政治而活;反之,就是&ldquo為了&rdquo政治而活。

    在私有财産制度的支配之下,一些你可以說是非常瑣屑不足道的先決條件,一定要先存在,才能讓人在這種經濟的意義之下,去&ldquo為了&rdquo政治而活。

    在正常的情況中,這種人一定要能夠在經濟上不依賴政治可以帶來的收入。

    這意思很簡單:這種人一定要很富有,或者處于某種可以帶來充分收入的私人地位上。

    至少在正常的情況中,情形是如此的。

    但是戰争領袖的追随者、革命英雄的街頭群衆,眼中當然不會有正常經濟運作的條件。

    在這兩種情況中,當事人維生所賴,乃是戰利品、掠奪物、沒收之物、人們的捐獻,以及在本質上和這些無二緻的毫無價值的、強制性的貨币或票券形成的榨取。

    不過,必然地,這些都是異常的情形。

    在正常的經濟生活中,一個人要能在經濟上不依賴政治方面的收入,一定要有屬于本人的财富。

    但僅如此尚不夠。

    這樣的人,在經濟上尚必須&ldquo有餘裕&rdquo(abkommlich);這意思是說,他的收入,并不靠他持續地把自己的精力和思考,全部或至少是大部分,投注在經濟方面的經營上。

    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隻有靠租息或紅利收入的人(Rentner),才是完全&ldquo有餘裕&rdquo的人,因為這種人的所得,完全都是不勞而獲的。

    過去的領主、現代的大地主和貴族,靠的是收取地租(在古代或中世紀,還有奴隸或農奴的貢納),在近代,則有從有價證券或其他類似來源獲得分紅的人:這些便都是靠地租或紅利收入的人。

    至于工人以及企業家,在這種意義下,都不是&ldquo有餘裕&rdquo的。

    關于企業家這一點,必須格外注意,特别是近代大規模企業裡的企業家。

    因為被整個企業經營所束縛住的尤其是企業家,因此他們不是&ldquo有餘裕&rdquo的。

    如果我們考慮到農業的季節性,那麼這一點對工商業方面的企業家,較之農業方面的企業家,尤其成立。

    大體言之,在一個企業的經營上,企業家很難讓别人來代替,即使隻是暫時性的。

    在這個意義之下,醫師也不是有餘裕的,同時他缺乏餘裕的程度和他的傑出及忙碌的程度成正比。

    從職業純粹技術方面的考慮來看,辯護律師就比較&ldquo有餘裕&rdquo,因此在職業政治家這一行中,律師扮演的角色,大到不成比例,往往到了壓倒性的程度。

    我們不用再按項繼續分類下去了,我們不如來厘清&ldquo為了&rdquo政治而活和&ldquo依賴&rdquo政治而活之間的分野所造成的若幹影響。

     [§17資産對職業政治家的意義]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政黨的領導人物,如果(在經濟的意義上來說)完全為了政治而活,而不是依靠政治而活,那麼這個領導階層的成員,一定是在一種&ldquo金權&rdquo(plutokratische)取向的方式下,被争取和納入這個系統的。

    當然,這不是說金權式的領導階層的存在,就表示在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階層不會&ldquo依賴&rdquo政治為生,就表示支配階層不會利用他們的政治支配地位,去為他們的私人經濟利益服務。

    這些,當然都不在話下。

    從來就不曾有過什麼階層,是從來不曾以某種方式利用政治地位謀取私人經濟利益的。

    不過,領導階層的金權性格有一個含意:這時候,職業政治家不需要直接為了他的政治工作求取報酬,但是沒有資産的政治家卻必須要求這種報酬。

    不過,在另一方面,我們并無意說,沒有資産的政治家,在政治上唯一的着眼點或主要的着眼點,就是追求私人在經濟方面的生計。

    我們也無意說,這種政治家不會把&ldquo理想&rdquo(Sache)當成用心的所在。

    這和實情絕對不符。

    經驗告訴我們,對有資産的人來說,對于個人生存的經濟&ldquo安全&rdquo的關心,有意識地或者無意識地,總是他們整個生命取向的基本定位點。

    有些階層,因為沒有資産,故處在對一個社會的經濟體制的維持〔有利害關系的圈子〕之外。

    一種無所忌憚、不講條件的政治理想主義,主要&mdash&mdash如果不是唯一&mdash&mdash的存身之所,便是這種階層。

    在不尋常的年代,也就是革命的年代,情形尤其是如此。

    〔回到我們原來的話題:我們說沒有資産的政治家,必須要為自己的政治工作要求報酬。

    〕這裡我們的意思不過是說,用非金權的取向,争取和征召對政治有興趣的人,不論是領導者以及追随者,都需要有一個不言自明的先決條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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